司马迁在《史记》中说,“天子之于夷狄,其义羁縻勿绝而已”,是说早期中原政权对周边民族所实行的不同于直接统治的羁縻政策。这种治理形式先后经历了秦汉道制以及属国之制、唐宋的羁縻府州制、元明清的土司制度等行政体制,构成了中国古代边疆民族地区行政演变史。
唐帝国一统天下,“羁縻之州八百”,“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不被纳入要向朝廷缴纳赋税的编户齐民。宋代继承了唐代的羁縻州制度,然而却悄然发生变化而呈现“虚像”:一些羁縻州入宋以来本来就不存在,承唐所载而已。北宋数次“开边”,一些羁縻州随之消亡,史载辗转相袭,并不一定可靠。至于南宋,除广西路和夔州路所领部分地方外,其他地区的羁縻州已经基本消亡或名存实亡。故而言,史籍所载的宋代羁縻州状况是一个模糊而又扩大了的“虚像”。
宋人有谓“受本朝官封,而时有进贡者,本朝悉为羁縻州”,以此标准,宋代的羁縻州制度是残缺不全。无羁縻州不等于不实行“羁縻”统治,羁縻统治形式的多元化正是宋代边疆民族政策的一个特点。在岷江上游,宋朝政府从未任命过茂州所属的“羁縻州”土刺史或其他首领名号,只是沿袭旧称而已,但宋政府却保持着对威州所属的羁縻保州、霸州土刺史的任命。在居住着众多民族的南方边疆地区,无论是在宋朝直接统治区域之内或在相邻的间接统治地区,宋朝政府大体以“不生事”为其行事原则,在所谓“变夷为汉”的缓慢过程中,土地赋税政策始终是其中的核心问题,“纳土”与“赐土”交替,田土的私相贸易则在禁与不禁之间。宋代羁縻州“虚像”及其制度问题
宋代承袭唐代的羁縻州制度,但发生了许多变化。部分“羁縻州”入宋以来本就不存在,部分“羁縻州”在北宋两次“开边”之后也不复存在,史籍辗转相承,不一定可靠,是一种扩大了的“虚像”。若用宋人赵升所言“受本朝官封,而时有进贡者,本朝悉制为羁縻州”[宋]赵升:《朝野类要》卷一《羁縻》,中华书局,2007年,王瑞来点校本。的标准来衡量,宋代的羁縻州制度是残缺不全的。一
古代中原王朝对周边民族实行羁縻统治,“羁縻”的形式历朝历代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唐宋两代是实行羁縻府州制度,这没有大的疑问。但是,与唐代相比,宋代羁縻州发生了许多变化。从行政制度来讲,唐代有羁縻府和羁縻州,宋代只有羁縻州,另有性质相近的溪洞州等。唐代羁縻府州的范围包括北方和西北、西南诸地,宋代则只有南方而且主要在西南地区。再者,唐代有羁縻州的“准确”数目,如《唐会要》卷七〇载“羁縻之州八百”,《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七下》载羁縻府州数为八百五十六。宋朝没有类似的整体统计数目,诸书所载各地所属羁縻州数也不全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总数已减少很多。《新唐书·地理志七下》说:“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这是对唐代羁縻府州制度形成及其特点的一个概括。同样的,宋朝也没有类似这样整齐的“制度”,所谓“宋代羁縻州”非但不完整,而且前后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宋代边政研究中的一个易被忽视或误解的侧面。
记载宋代羁縻州情况的典籍主要有宋太宗时期乐史的《太平寰宇记》、宋仁宗时期曾公亮等的《武经总要》、神宗时期王存的《元丰九域志》和元代脱脱总纂的《宋史》四部。从羁縻州记载的史料来源看,《太平寰宇记》主要采自唐代并补充以少量宋初材料,其他三部典籍则是新旧并存。据诸史籍,宋代设置有羁縻州的地方主要有:益州路(成都府路)黎州、雅州、茂州、威州;梓州路(潼川府路)戎州、泸州;夔州路黔州、施州及渝州;荆湖路北江、南江流域;广南西路宜州、邕州。但是,诸书所载只给了我们一个关于宋代羁縻州零散而模糊的印象。
从动态的眼光来看,宋代的“羁縻州”因时因地情况大不相同。史籍所载的部分羁縻州入宋以来已名存实亡,具名而已。北宋中后期,宋朝有过两次“开边”活动,部分羁縻州此后不复存在。只有夔州路黔州和广西路所领羁縻州,两宋时期变化不大,但也受到“开边”的影响,局部波动不小。夔州路黔州所领羁縻州主要分布在今贵州地区,《元丰九域志》卷一〇载黔州领有羁縻州四十九个,《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五》载绍庆府(旧黔州)所领羁縻州数同,并记“南渡后,羁縻州五十六”,有所发展。宋广南羁縻州集中在广南西路,主要“开拓”有二:一是宋仁宗时侬智高事变平定之后,“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凡五十余所”胡起望、覃光广校注《桂海虞衡志校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34页。,对当地的羁縻州重新作了规划。二是宋徽宗“崇宁以来,开边拓土之议复炽”《宋史》卷四九三《蛮夷传》。,大观元年(1107)十二月,别置黔南路。大观三年(1109)三月,并黔南路入广西为一路,以“广西黔南路”为名,次年五月恢复了“广南西路”的旧名。黔南路的设置是徽宗“开边”的重要插曲,置而旋废,表明徽宗年间“开边”政策举止失措之态。当时的北方变局已不容宋朝政府再保持有经营南方新开之边的奢望,新开拓的一些州县便纷纷恢复原状了,南宋时广西路之羁縻州保持了强势格局。
夔州黔州和广西路所领羁縻州虽有波动,但在宋代始终存在的史实是清楚的,毋庸多议。以下对入宋以来“名存实亡”和北宋以后“不复存在”的两类羁縻州情况分别予以论述。二
部分羁縻州,入宋以来已经基本上没有与宋朝政府发生关系,其实是名存实亡。史籍所记,或存古、或相承而已,黎州、雅州以及戎州所属大部分羁縻州均属此类。
黎州(治今四川汉源),《太平寰宇记》卷七七载:黎州“旧统制五十五州,皆徼外生獠,无州县,羁縻而已”。实载五十四州,与《旧唐书》同。据《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七下》载,黎州都督府共有五十三羁縻州,实载五十二州名,注明有“开元前置”、“开元十七年置”、“大和以前置”字样。《武经总要》前集卷一九载,黎州羁縻州乃唐长安(701-704)中“割洪源越巂州之阳山置州,取沈黎为名。旧领羁縻五十四州(原注:今并荒梗不通),西控吐蕃,南捍蛮界”。既已“荒梗不通”,那么所谓黎州羁縻州在宋代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元丰九域志》卷一〇和《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五》所载隶黎州羁縻州与《武经总要》同。黎州附近,“其城西临大渡河,河西则生羌蛮界,东南至粟蛮部落二百里”[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七七《剑南西道六》。,所谓东南乃今凉山地区,河西则是今四川甘孜地区,“旧领”羁縻州均阻隔在大渡河之外。
雅州(治今四川雅安),《太平寰宇记》卷七七《剑南西道六》载羁縻州数为四十六,分属和川路和夏阳路,所载雅州西至羁縻罗岩州界三百八十里,其羁縻州分布当在其西和西北方向的今甘孜、阿坝两州范围之内,宋代称为“西山野川蛮部”,《武经总要》前集卷一九载雅州领羁縻州数也为四十六个,亦记雅州“西陲行三百六十里蛮界罗岩州”,两书材料来源当同。《新唐书·地理志七下》载雅州都督府所属羁縻州共五十七州,有小注分别说明“天宝前置”或“开元后置”,罗岩州下注云“初隶黎州都督,后来属”。雅州诸族与宋朝官府间的联系是微乎其微的,可查史料有如下几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称《长编》)载,太平兴国三年正月甲午,“雅州西山野川蛮首领马令膜等”曾来朝贡。又记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癸酉,“雅州砂平路罗岩州蕃部王阿黎等十八人来朝贡”,因其始通,“诏授阿黎怀化司戈”[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称《长编》)卷一九、卷七二〇。《宋会要辑稿》又记哲宗元符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雅州碉门寨蕃部元寿承袭怀化司戈”[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四,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司戈”为唐代左右诸卫下级武职,是一种“归降官位”,见《唐会要》卷一〇〇,宋代亦用来授与来归或有功的外蕃部族首领,均不是羁縻州的职封名号。 称“蛮”而不以“州”称,正是羁縻州“失忆”的表现。自唐末以来,黎、雅间就有所谓“浅蛮”三部落的活动,胡三省说:“黎、雅西南大山长谷,皆蛮居之,所在深远,而三王部落居近汉界,故曰浅蛮。”浅蛮依违于唐与南诏之间,被称为“两面羌”。唐乾宁四年(897),王建镇西川后,绝其旧赐,并将与其暗地往来的押牙山行章斩首,于是“邛崃之南,不置鄣候,不戍一卒”[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六一,乾宁四年“是岁”条。黎、雅之羁縻州其实已不复存,所谓“玉斧划界”《宋史》卷三五三《宇文常传》载:“政和末,(宇文常)知黎州。有上书乞于大渡河外置城邑以便互市者,诏以访常。常言:‘自孟氏入朝,艺祖取蜀舆地图观之,画大渡为境,历百五十年无西南夷患。’”这一传说记载多见于宋代文献中。的传说正是这种状况的反映。
梓州路之戎州(治今四川宜宾),《太平寰宇记》卷七九记所属有六十三羁縻州,除“天宝后没入蛮境”的十六州外,“其余虽有名额,原无城邑。散在山洞,不常其居。……其军设并官中优赏等并废多时”,如在石门路的十二州,不过“相承在图经上标名额耳”。又记戎州“原管蛮夷州县,今并废存而不去者,要知古迹而已”,“废存”并记,保存“古迹”之意甚明。《宋史》卷四九六《蛮夷传四》称这些地方为“叙州三路蛮”,分别为南广蛮、董蛮、石门蕃部。马湖江四州其酋董氏,故称董蛮,宋初贡马,自称“马湖路三十七部落都王子”,没有以羁縻州的面貌出现。宋仁宗时曾公亮等上《武经总要》前集卷一九载戎州“唐置中都督府,管羁縻州三十”,《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五》载叙州(戎州)辖有羁縻州数同,并注明其中有建、照等十四州“皆在南广溪洞”;商、驯、浪川、骋四州“皆在马湖江”;协、切骑等十二州“皆在石门路”。马湖、石门两处如前,羁縻州皆无存。只有南广溪洞部分羁縻州还听宋“朝命”(下详),符合宋朝的实际情况。三
北宋中后期,宋朝政府有过两次大规模的“开边”活动,集中在神宗熙宁(1068-1077)和徽宗崇宁(1102-1106)至政和(1111-1117)两段时期。两次开边使宋朝政府与西南边疆民族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宋政府把原先一些实行间接统治的地区,纳入了直接统治的范围之内,羁縻州不复存在,包括:成都府路的威州、茂州,潼川府路的泸州、戎州(叙州)以及夔州之施州,荆湖路的北江和南江地区。地域广阔,情况各异。
成都府路茂州(治今四川茂县),两《唐书·地理志》均载茂州都督羁縻州十个,唐高宗永徽年间新析置三十余州。《太平寰宇记》卷七八载云:“茂州都督府羁縻州十”,其中有九州相次进为正州,此袭《旧唐书·地理志》的记载。《武经总要》前集卷一九载“茂州都督府”管羁縻州十七,材料亦源自唐代无疑。《宋史·蛮夷传四》所记的“九州蛮”为“茂州诸部落”,《宋史》卷二八六《蔡延庆传》记为“茂州羁縻州蛮族九”,而《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五》记为茂州“领羁縻州十”,同名者仅五个。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三明确指出:“茂州旧领羁縻九州,皆蛮族也。”是“旧领”,并非宋置,《长编》亦记为“旧领羁縻九州,皆蕃部也”[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四,熙宁九年四月戊戌条。[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四九将“茂州旧领羁縻九州”放在“古迹”之下。皆乃旧闻而非实录,难免抵牾。宋神宗和徽宗时两次开边,茂州羁縻州也受到波及。熙宁八年(1075),宋在“居群蛮之中”的茂州筑城,引起争端,双方有过多次“和誓”。政和六年(1116)前后,“茂州夷”相继内附,茂州羁縻州不复存在。
成都府路之威州,原唐维州(治今理县薛城乡),宋景祐三年(1036),以与维州声相乱而改名,所属有保州和霸州两个羁縻州。政和三年(1113),在知成都府庞恭孙的“招纳”下,二州酋领董舜咨、董彦博均“纳土”归附,遂以董舜咨保州地为祺州,董彦博霸州地为亨州,各授予官职,成都给居第和田土《宋史》卷三一一《庞恭孙传》,《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三六。宣和三年(1121),亨、祺二州并寿宁军、延宁军皆废为“砦”或“堡”《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五》,“茂州”、“威州”。,隶于威州。至此,结束了岷江上游羌族羁縻州的历史。南宋王象之编撰的地理志《舆地纪胜》不再记威、茂二州领有羁縻州,反映了这一基本事实。
宋潼川府路即梓州路,羁縻州分属泸州和戎州(叙州),戎州所属已见前述。然而戎、泸二州紧邻,史籍所载往往连累而及。《太平寰宇记》卷八八载泸州都督府说:“元管溪洞羁縻州”十六个共五十六县。除二州无户数外,其余十四个羁縻州共有六百四十一户,州数与《新唐书·地理志七下》同。宋真宗时镇压“泸夷”斗望反叛,原唐代戎州都督府南广溪洞内的“移、悦”等十一个羁縻州与宋军合作《宋史》卷四九六《蛮夷传四》。其中羁縻悦州《太平寰宇记》卷七九记属于戎州南广溪洞,《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五》记属于泸州。后来谏官余靖说:“臣窃闻戎、泸二郡,旧管羁縻四十余州,皆以土豪累世承袭,为其刺史。今之听朝命者,十不存一。”[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九,庆历四年五月乙酉条。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5),宋军夺得其地,“募人垦耕,其属夷已联为保甲”[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九,熙宁七年正月甲子条。,“纳溪后蓝、顺、宋、纳四州,并安乐、武都等夷人输款纳租,把拓边界”[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五二。,因置淯井监隶泸州。元丰(1078-1085)中,宋置“泸南缘边安抚司”,管束“新边”夷人。徽宗时开边,戎泸地区一度建有滋、纯、祥三个正州,不久均废,此不赘述。政和四年(1114),改戎州名为叙州,改僰道县名为宜宾,淯井监升置建为长宁军。王象之记:“长宁自监升军,环羁縻十州四十六县之地,外邻蕃蛮,内接泸戎。”[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六六《长宁军·风俗形胜》。政和五年(1115)正月,“泸南晏州夷反”事平后,“诸夷落皆降,拓地环二千里”,于是画疆亩,募人耕种。《太平寰宇记》卷八八载宋初管汉户和僚户各二千四百余,元丰以来户数大增,崇宁时几近十倍于此,正是开边的成效。自此,该地羁縻州不复存在,其中也包括北宋时期泸州所属曾一度新设羁縻姚州和归徕州羁縻姚州为庆历年间置授,羁縻归徕州为熙宁年间置授,均为乌蛮部族。北宋末以降,分别称为罗氏鬼国、阿永蛮,首领被称作鬼主、蛮王等,都未再以羁縻州面貌出现。参见拙著《僰国与泸夷》,巴蜀书社,2000年,第113-118页。
夔州路之施州。据《武经总要》前集卷一九,夔州路施州领羁縻州五个:西高州、富州、顺州、奉化州、天赐州;其中富州、顺州、天赐州在荆湖北江羁縻州中可得其名,两者紧邻,在一个羁縻州群区域内。《元丰九域志》和《宋史·地理志》都没有施州羁縻州的记载,应是“开边”实际效果的反映。崇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中书省枢密院奏皇城使康州刺史知施州史宗咏申:“承枢密院札子,夔州路转运司奏昨被旨进筑施州城寨,今已建两寨五隘七铺,开拓地土疆界近五百里。”[清]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九之一九。 熙宁时期开边情况或有失载。此外,渝州(恭州)领有一个羁縻溱州,熙宁八年九月有“渝州獠贼菊曩二、木琴、木斗等二十余族犯边”,在宋大军的攻击下,僚人首领木斗“举溱州地五百里来归”[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八,熙宁八年九月庚午条;《宋史》卷三三四《熊本传》。,宋在其地新置南平军,羁縻溱州不复存。
荆湖北路羁縻州分布在北江流域和南江流域。北江羁縻州主要在沅水下游地区,更主要集中在其支流酉水一带。《武经总要》前集卷二〇载,北江溪洞州即羁縻州共三十六个,《元丰九域志》卷一〇载数同。北江羁縻州又被称为“誓下州”,源自五代。后晋天福五年,楚国击败溪州彭氏,双方订立“天福盟誓”,楚对溪州实行羁縻统治。溪州彭氏通过盟誓,也确立了自己的盟主地位,成为都誓主,其他羁縻州成为“誓下州”。《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八一载:“初,北江蛮酋最大者曰彭氏,世有溪州,州有三:曰上、中、下溪,总二十州,皆置刺史,而以下溪州刺史兼都誓主,十九州皆隶焉,谓之誓下州。”宋初,誓下诸州逐渐“内附”,溪州彭氏是其中“最大者”,“北江诸蛮隶辰州,在黔之西南,阻五溪,汉黔中地,为羁縻州三十六”[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二八《盘瓠种》条。此当指大者而言,北江地区宋代存在过的羁縻州数实不止此马力:《北宋北江羁縻州》,《史学月刊》1988年第1期。嘉祐二年(1057),彭氏出现内讧,久而未决。宋朝廷接受辰州布衣张翘于熙宁四年(1071)开拓南北江的建议,乃以章惇经制荆湖蛮事,废都誓主制,后虽于元祐初年恢复了都誓主,但已衰弱而没什么影响了。荆湖两路原羁縻州陆续被宋朝政府开拓成为直属州县安国楼在《试论宋代对羁縻州的官封》一文中已经注意到,“荆湖路边区的羁縻州到南宋时已不复存在”,载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编《宋史研究论丛》第5辑,2003年。
南江地区主要指沅水中游一带,亦即其支流的儛水、辰水流域。史载“南江,本唐叙州,五代失守,群蛮擅其地,虚立州名十六,国朝并隶辰州,许令贡奉”[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庚戌条。《武经总要》前集卷二十有南江二十羁縻州,其中有十四州与《元丰九域志》同,南江地区羁縻州数共有二十四。《元丰九域志》卷六沅州下有记,熙宁七年收复溪峒黔、衡等十七州,“即唐叙、锦、奖州地置州。治卢阳县”。熙宁七年四月丙戌诏置沅州,以懿州新城为治所,即所谓“收复”南江羁縻州地设置。南江羁縻州主要分属三支不同姓氏集团,据《文献通考》卷三二八《盘瓠种》载“南江诸蛮”,舒氏有叙、峡、中胜、元四州,田氏有蒋、锦、懿、晃四州,向氏有富、鹤、保顺、天赐、古五州,共列十三州。另有可考者马力:《北宋南江地区羁縻州考》,载《文史》第34辑,中华书局,1992年。,此不详述。三姓虽彼此不时有争,然也大体能维持均势。熙宁三年,南江之“硖州峒酋刻剥无度,蛮众愿内属”[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庚戌条。熙宁六年正月,“章惇言:辰州南江溪洞尽以内属,其新归地自西以北,环数千里,依险团族甚众,遣官于懿、峡、富、锦、黔州分建城寨。是月,石鉴言:峡、富等十七州首领舒光秀等与蛮一知五百余人纳器甲归朝,已劳遣还其地。惇又言:辰州南江知州管内军衙首领等,各乞纳土为王民”[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熙宁六年正月壬申条《考异》引宋国史《神宗史·南江传》。宋政府新设沅州以统之,下辖三县,南江羁縻州基本不复存在。
此外,在荆湖路还有对羁縻诚、徽二州的开发,二州初在新设沅州治内。王象之引北宋末《图经》记后周时,杨氏据此地十洞,世袭其职,为羁縻诚、徽二州[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七二,“靖州沿革”条。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首领杨氏多人相继归附宋朝。元丰三年(1080)以徽州为莳竹县,元丰四年建正州诚州。招纳原溪峒民入州县“团籍”,编入了当地的保甲体制;“许百姓置田”《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八七。,纳入了土地私有制的范围。后来进而将所属溪峒各姓首领“补充班行”等,使之“事体一同”[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七,元祐元年五月甲子条。诚州数易名,徽宗崇宁二年(1103)改为靖州(治今湖南靖县)。另外还有如熙宁年间“开梅山”(今湖南安化、新化一带)一类对溪峒蛮的一系列行动,成为“开边”的有机组成部分。
随着熙丰变法的失败,“开边”政策受到全盘否定。《长编》卷四五三载,元祐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丙午,辅臣面奏:“乞以湖北之渠阳寨复溪洞之诚州,补其旧族杨光潜之子昌达为刺史。”刘挚说当时“议者争言欲弃其地,朝廷重其事,故废诚州为军,余裁废有差”。《宋史》卷四九三《蛮夷传一》载元祐初傅尧俞上奏要求废罢沅、诚二州,旋废诚州为渠阳军,沅州不废。是时诸蛮复叛,遂诏谕两湖及广西路:“国家疆理四海,务在柔远。顷湖广诸蛮近汉者无所统一,因其请吏,量置城邑以抚治之。”自后,五溪郡县弃而不问。元符三年(1100)十月十四日徽宗敕,将荆湖、广西新开的道路和新置堡寨等“无用”而并予废罢[清]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九之一九。罢废之后的原羁縻州地,处于“群龙无首”的境地,致使“蛮夷叛服不常”,南宋嘉泰三年(1210)湖南安抚赵彦励乃上言建议重立酋长以镇抚之,“以蛮夷治蛮夷”[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三七《御边》。遂有“湖南溪洞总首”的设置,而羁縻州则不再重设。四
从宋各地的“羁縻州”存废情况及其变化可以看出,宋代的“羁縻州制度”虽承袭唐代而来的,但不像唐代那样较为规整,治理模式也并不固守于一。不“规整”,是指宋代没有整齐划一的“羁縻州制度”,政策诏令的针对性很强,因时因地有所不同。如北宋中期广西侬智高事件平定之后,“参唐制,分析其种落”,对当地的羁縻州进行了重新规划。北宋末平定梓州路“泸夷”之乱后,对当地的地方行政作了重新设置调整,将部分羁縻州纳入直接管辖的范围而未再重置羁縻州。又如范成大说:宜州管下的羁縻州中,“其尤者曰南丹州,待之又与他州不同。特命其首领莫氏曰刺史。月支盐料及守臣供给钱”胡起望、覃光广校注《桂海虞衡志校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79页。再是,羁縻州之封赐名号等制度性问题各地差异很大,如宋兵部官员所说:“溪洞知州、蛮官赐名目,只出官告,其例不一。”多因其旧而授之。例如,西南蕃首领龙彦瑫于乾德五年(967)遣使来贡被授为“归德将军、南宁州刺史、蕃落使”,而其有前朝名号“知西南蕃南宁州蕃落使”;雍熙二年(985)九月,“蕃王龙汉璿自称权南宁州事兼蕃落使”遣使来贡,“并上伪蜀孟氏所给符印,请降真命”,诏授其为“归德将军、南宁州刺史”;太平兴国六年六月十一日,以董绍重继为“检校司空使持节保州诸军事、保州刺史”等职,成都府路威州所属保州为唐开元中所置羁縻州,“绍重则部人之自相承袭者,继来请命,朝廷皆因而授之”[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〇、五之一一。,因袭前职而授,均表现出政策的承袭性和一定的随机性,具有“因俗而治”的特点。
“治理模式”不一,比较前面所论及的成都府路威州、茂州所属两类羁縻州就很清楚。两州虽然相邻,但情况却很不相同。在威州,宋朝政府长期保持了对其所属羁縻保州、霸州土刺史的任命,是“标准的”羁縻州。但茂州旧领的羁縻州首领则不需宋朝政府的任命,不过沿袭唐代州名且予以默认而已,“羁縻州将”甚至“各佩唐印”[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四九《茂州·风俗形胜》引《图经序》。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三记“蛮自推一人为州将,治其众,州将常在茂州受处分”,亦即到茂州接受当地官员的指令,随意性很强,对于时常发生的双方争执和纠纷,则“与之讲和而誓,习以为常”[宋]杜大珪编《琬琰集》下编卷一六《冯文简公京传》。既无官封,又无进贡,但它们在宋代史籍上都被认作是羁縻州,二者的差异,反映了羁縻州统治的不同模式。南宋赵升《朝野类要》卷一《羁縻》:“荆、广、川峡,溪峒诸蛮及部落藩夷,受本朝官封,而时有进贡者,本朝悉为羁縻州。”对羁縻州提出了两个标准,一是受王朝官封,一是时有进贡。如果用这两项或者是其中一项作为判断标准,宋代的羁縻州制度显然是残缺不全的。反过来说,如果以被称为羁縻州的情况来看,这个标准就不能完全成立。
由于朝廷缺乏对羁縻州的全局性政策规划,资料来源既有不同,各书所载,颇有出入,没有总体的统计数字就很容易理解。宋代各地的羁縻州前后变动甚大,反映出宋王朝与羁縻州关系的不确定性。一些羁縻州入宋以来本来就不存在,数次开边又使许多其他地方的羁縻州不复存在,史籍辗转相承,并不一定可靠。至于南宋时期,除广西路和夔州路部分地方外,其他地区的羁縻州已经基本消亡或名存实亡。《太平寰宇记》取材既基本来自前朝,《武经总要》所记亦有如《四库》馆臣批评是“诸番形势,皆出传闻”,两部典籍多袭用唐边陲行政区名如“都督府”不改。《元丰九域志》和《宋史》等史籍未能明辨于此,误解就难以避免。所以我以为,从某种程度上讲,史籍所载的宋代羁縻州状况是一个模糊而又扩大了的“虚像”,未能反映出南宋时期羁縻州存废的实际情况。
如前所述,宋代所谓的羁縻州有许多并未受官封,也并不进贡。相反,有许多部族首领既受官封,也要进贡,但并不被视为“羁縻州”。例如,地处大渡河之南(今四川凉山州)被称为“东蛮”的邛部、两林、丰琶三部族关于东蛮三部,《宋史》卷四九六《蛮夷传》、《宋会要辑稿》之《蛮夷五》等多有记载。,与宋朝政府的往来密切,按规定或三年、或五年一贡,朝廷赐予各级首领归德、归化将军或司戈等封号,然却并未以羁縻州视之。应该注意的是,无羁縻州不等于不实行“羁縻”统治,不过形式不同而已,羁縻州仅是宋代羁縻统治的形式之一。羁縻统治形式的多元化正是宋代边疆民族政策的一个特点,所谓并不完整的“羁縻州制度”也非本文所能概全,此又另当深论了。
(原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4期)岷江上游宋代的羌族“羁縻州”
今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处岷江上游的汶川、理县、茂县三县,是现今羌族(1990年统计共19万2568人)的主要聚居区。早期活动于我国西北地区的“羌人”是我国最古老民族之一,在春秋战国以至南北朝的漫长历史时期中,活动极为频繁,并不断地融和于其他民族之中,成为中华民族的主要缔造民族之一。现今汶川、理县、茂县三县的羌族,是南下羌人的一支或几支,自唐宋以来,就相当稳定地聚居于现今之地。这种格局的形成,与唐宋时期在这里实行的羁縻州制有着极大关系。在宋代,这里的羌人羁縻州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它深刻地反映了“羁縻”统治的内涵及其发展趋向。本文拟就对羌族“羁縻州”问题以及宋朝政府对该地区的经制政策作一考察,同时揭示出宋代羁縻统治具有典型意义的两种模式。一、唐宋岷江上游羌人羁縻州的辨析
岷江上游的羌人羁縻州是在唐代开始设立的,在当时主要属于“茂州都督府”所辖。但唐宋有关此地羁縻州的记载却很不一致,主要史料有如下数种:
《旧唐书》卷四一《地理志四》载:“茂州都督府,羁縻州十。维、翼两州,后进为正州。相次为正者七,今附于都督之下。”其下所记先后成为正州的“翼、维、涂、炎、彻、向、冉、穹、笮”等九州,并称:“右九州,皆属茂州都督。永徽后,又析为三十一州,今不录其余也。”而《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七》所载茂州都督府下的羁縻州有“涂、炎、彻、向、冉、穹、笮、蓬鲁”等八州,未记最早成为正州的翼、维两州。又在“蓬鲁州”下注云:“永徽二年(651),特浪生羌董悉奉求、辟惠生羌卜檐莫等种落万余户内附,又析置州三十二。”其下列有31个羁縻州州名,连蓬鲁州则合32之数。所记31州州名为:姜、恕、葛、勿、提、占、达、浪、分、敛、补、赖、那、举、多、尔、射、铎、平祭、时、箭、婆、浩、质、居、可、宕、归化、奈、竺、卓。此32州中除“时、宕、达、可、居”5个州在《旧唐书》、《元和郡县志》、《太平寰宇记》、《宋史》、《元丰九域志》和《武经总要》中尚可印证外,其他27个州均无明确记载。据初步分析研究,它们基本不属本文所要论述的岷江上游羌人的活动范围之内,故当置而别论。
宋初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七八《剑南西道·茂州》下云:“茂州都督府羁縻州十,维、翼二州后进为正州,相次为正者七,其六州并废,惟维州见在。”都督府乃唐代之设,且文字与《旧唐书》同,则《太平寰宇记》抄自此可知,不过补充了宋时“其六州并废,惟维州见在”的新情况。唐宋时的茂州,治今茂县。
《宋史》卷四九六《蛮夷传四》载:“茂州诸部落,盖、涂、静、当、直、时,飞、宕、恭等九州蛮也。”但其卷八九《地理志五》却记为:“领羁縻州十,当州、直州、时州、涂州、远州、飞州、乾州、可州、向州、居州。”二处所记,合者5个,余皆不同。《元丰九域志》卷一〇所记隶于茂州的羁縻州十,与《宋史·地理志五》合《宋史·地理志五》所记十州中有“远州”,《元丰九域志》记为“达州”,当为传写之误。另外,《元丰九域志》记松、扶、翼、当、悉、恭、柘、真、保、静十州为利州路“化外州”,而《舆地广记》不载羁縻州,仅记松、当、悉、静、恭、柘、翼、真、乾以及姚、巂十一州为成都府路“化外州”,扶州为利州路“化外州”[宋]欧阳忞:《舆地广记》卷四。欧书成于政和年间。今有李勇先、王小红校注本,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姚、巂不在岷江上游范围,不论。二书所记名号相合者九,不同的是前者另有“保州”,后者另有“乾州”。
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曾公亮等人上进《武经总要》,其前集卷一九《边防·益州路》载:“唐置茂州。又建都督府,管羁縻十七州。东至绵州四百里,西至威州二百二十里。州北陆行百五十里至翼州。又二百里至松州。又三百里至茅州。西南陆行三百七十里至涂州,州西北陆行至吐蕃栖鸡城。”其所记的17个羁縻州州名为:静、恭、当、直、时、岩、涂、达、松、飞、柘、乾、悉、可、翼、向、居。
诸书所记颇有出入,矛盾不少。后之论者,难究其竟,多引一为据而已。今列表附后并略作辨析如下:
第一,两《唐书》、《太平寰宇记》和《武经总要》所记的羌人羁縻州均属于唐代行政单位“茂州都督府”之下,因此,除两《唐书》外,宋时所修的后两书所记资料也应抄自唐代。然《武经总要》所记17州与两《唐书》、《太平寰宇记》等均不相合,且记有离茂州的里数(见附表),其中可州为500里,飞、乾、翼三州为300里,悉州为200里,达州为150里,其余11州均在5里至75里的范围之内。《四库提要》卷九九载馆臣言,《武经总要》之记“诸蕃形势,皆出传闻。所言道里山川,以今日考之,亦多剌谬”。虽然不能说《武经总要》全然无据,但其所记,确有不少“剌谬”之处。比如翼、松、柘、悉诸州两《唐书》均记为正州,宋代已不复存,《武经总要》却记为茂州所属的羁縻州,他书也无可证;岩州也仅见于《新唐书》载松州所属羁縻州。又如上,既已说茂州北行150里至翼州,再行200里至松州,西南370里至涂州,但在各羁縻州下却记至茂州里数为:翼州300里、松州70里,涂州5里。《元丰九域志》和《舆地广记》所列的“化外州”者,唐代均为正州,其中7个被《武经总要》列入所记的17个羁縻州之中。故我们认为,《四库》馆臣所说不无道理,今日论唐宋茂州羁縻州,对《武经总要》的记载不能盲从。
第二,其实出于“传闻”者,不止《武经总要》,《宋史》亦难逃此责。《宋史·蛮夷传》所记的“九州蛮”为“茂州诸部落”,而《宋史·地理志》却记为茂州“领羁縻州十”,二处合者仅5个,《宋史·蔡延庆传》也记为“茂州羁縻州蛮族九”。笔者查证认为,宋代在茂州从未“设置”过任何羁縻州,不过袭用前代名称而已,其记所“领”,不自“传闻”而何?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三明确指出:“茂州旧领羁縻九州,皆蛮族也。”是“旧领”,并非宋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称《长编》)亦记为“旧领羁縻九州,皆蕃部也”[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称《长编》)卷二七四,熙宁九年四月戊戌。问题正出在《宋史》诸处均去“旧”字,此一字之误,让后人上当不少。《读史方舆纪要》说《宋史》所记茂州所领的十个羁縻州“皆在唐永徽中三十二州之内,或名号偶歧耳”[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六七《四川二》。,此亦谬甚,《宋史》两处所记的茂州羁縻州,与唐永徽时析置的32州名号同者仅“时、宕、达(远)、可、居”5个,岂可谓“名号偶歧”?
既然如此,那么诸家所谓所领羁縻州数十或九从何而来?以资料见称的《旧唐书》有云:“茂州都督府,羁縻州十”,其下又记有原为羁縻州后相次为正者九州,我们认为,正是以芜杂著称的《宋史》编纂者不察,沿此而有“九”、“十”之谓。后人也几乎无一例外地袭用《宋史》的说法,言茂州有羁縻九州或十州了。司马光和李焘真不愧名史之笔!宋代史籍明确记载有过活动的茂州所属羁縻州仅有“涂、静、时、飞、恭、宕、直”7个州,如《宋史·蛮夷传四》“茂州蛮”载:“(政和)七年,涂、静、时、飞等州蛮复反茂州……宣和五年,宕、恭、直诸部落入寇。六年,涂、静蛮复犯茂州。”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三记有静、时、恭、荡4州,“荡”或即“宕”之异写。《长编》所记亦未出此7州。
第三,宋代威州及其所属羁縻保州、霸州的情况比较清楚。维州初为武德七年(624)因“白苟羌”降附而置为正州,后两次降为茂州所属的羁縻州。宋景祐三年(1036),以与潍州声相乱而改名威州,治今理县薛城乡。羁縻保州和霸州在唐均为正州,以归附的羌人首领为刺史。宋时成为威州所属的两个羁縻州。政和三年(1113),两州首领内附,于是以保州地为祺州,以霸州地为亨州,成为正州。宣和三年(1121),废祺、亨州为砦(城),隶于威州《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五》,“茂州”条、“威州”条。至此,威州所属的两个羁縻州不复存在。二、宋代威州、茂州所属“羁縻州”的两种模式
前面说,宋代在茂州地区从未设置或分置过所谓羁縻州,不过沿袭旧称而已。进而言之,宋朝政府甚至从未任命过茂州所属的“羁縻州”土刺史或其他首领名号,但却长期保持了对威州所属的羁縻保州、霸州土刺史的任命。这二者的差异,正好反映了羁縻统治的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宋代是普遍存在的,而威、茂所属“羁縻州”的差异具有典型意义。因此,解剖分析这两种模式具有很大意义。
第一,威州所属的羁縻保、霸二州首领在宋初就相继归附了宋朝,有经宋政府认可的“刺史”,有明确的承继关系。乾德三年(965)正月,宋朝军队灭后蜀。《长编》载次年七月,出征西川的宋朝将领王全斌报告说:“西南夷首领兼霸州刺史董景等内附。”[宋]李焘:《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七月戊辰。董景,《宋史》、《宋会要辑稿》均作“董暠”。又据《宋会要》载,太平兴国六年(981)六月十一日,“保州刺史董奇死,命其子绍重继刺史”[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一。这是可见到的宋代最早有关保、霸二州首领的记载。至道元年(995)十月十八日,西川招安使王继恩等报告说,霸州刺史董忠意卒,“今依蕃部故例,定忠意亲弟忠义堪任勾当,已给牒,差知霸州。讫(乞)诏特授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工部尚书、使持节霸州诸军事、霸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银青光禄大夫、御史大夫均为从二品,上柱国为正二品,如此恩礼有加,表明羁縻霸州首领在当时一方中势力强大。这是“蕃部故例”兄终弟及。
霸州刺史董忠义于大中祥符三年(1010)去世,当年七月,益州任中正上言说,董忠义之子“事当继袭,缘尚幼,请以从弟延早领州事”。而朝廷认为:“夷治落中,父亡子继,朝廷旧制。盖杜其侥幸,使知定分,今易此例,必贻后患。乃与其子,许以近亲左右之。”[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六。但次年六月,知霸州董仕哲为其叔父巡检使董延早所杀。熙宁九年(1076)七月,成都府官员报告说:“知蕃界霸州董永锡言:先自七岁为父患将圣朝宣赐牌印等,付以收掌,相承管勾州事。先降权州文牒赐,又蒙降宣敕官告承父官位。今永锡病不任事,愿令男孝忠管勾。”[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二四,“患”字可能有笔误。得到朝廷批准。
保州自董奇、董绍重之后,景德四年(1007),“以保州刺史董绍重卒,命其子霸为检校工部尚书知保州”。天圣二年(1024)正月,董霸卒,以其亲长男董继迁补为知州[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三;五之二〇。董霸袭知州事,《长编》卷六二记为景德三年四月。嘉祐三年(1058)二月丙寅,益州钤辖司言:“知保州董仲元袭领州事二十余年,善抚蛮夷。”[宋]李焘:《长编》卷一八七,嘉祐三年三月丙寅。结果诏以仲元为本州刺史。袭领二十多年后仍要由朝廷认可,说明袭职时的呈报制度长期得到了坚持,虽然承袭资料现今并不完整。“父亡子继”是朝廷处理羁縻州承继问题的一般原则。
景德二年(1005)正月,经知益州张咏的要求,“依维、茂知州例”,岁赐羁縻保、霸二州刺史董忠义等“紫衣锦袍”[宋]李焘:《长编》卷五九,景德二年正月。羁縻保、霸二州既受朝命和优礼,也就得为朝廷效命。如熙宁五年(1072)正月壬寅,成都钤辖司言:“昨威州为蕃贼侵凌,而知西山霸州董永锡等领兵驱逐出界。乞加旌赏。”诏永锡等加检校官,仍赐茶彩。又熙宁九年十一月癸酉,诏知保、霸二州董元仲、董孝忠每年增俸给三十千。以茂州蕃部作过,能招诱安集之劳也[宋]李焘:《长编》卷二二九熙宁五年正月壬寅、卷二七九熙宁九年十一月癸酉。
茂州旧领的羁縻州首领则不需宋朝政府的任命,且无“刺史”之名,只是沿袭唐代州名且予以默认而已,首领多称为“州将”。宋代地理志谓当时的羁縻州将仍“各佩唐印”[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四九,茂州“风俗形胜”引《图经序》。,反映了“旧领”之言不差。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三记说是“蛮自推一人为州将,治其众”。如有称“茂州所管静州州将杨文绪”、“直州将郅永寿”[宋]李焘:《长编》卷二七七,熙宁九年七月癸亥;《宋史》卷四九六《蛮夷传四·茂州蛮》。等。但“州将”也不是固定的称谓,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正月丙子,茂州言“夷族首领、耆老董瓢等”来誓,或径称“茂州夷”[宋]李焘:《长编》卷七五,大中祥符四年正月丙子;《宋史》卷二一《徽宗本纪》政和六年。等。
第二,由上可知,威州所领羁縻保、霸二州得到朝廷认可,并赐予“牌印”,此可传承,但首领承袭时须经宋朝政府降下“宣敕官告”,予以确认,如此,自然也就要向宋朝政府承担管理羁縻州地的义务。羁縻州制是宋朝政府在南方民族地区继承唐代而来的一种政治制度,如宋人赵升所说:“荆广川峡,溪峒诸蛮及部落蕃夷,受本朝官封,而时有进贡者,本朝悉为羁縻州。”[宋]赵升:《朝野类要》卷一《羁縻》。但茂州“旧领”的羁縻州既无官封,又无进贡。因此,宋代茂州并不存在领有严格意义上的“羁縻州”。但无羁縻州不等于不对之实行“羁縻”统治,不过形式不同而已。宋政府默认茂州旧领羁縻州,“州将常在茂州受处分”,亦即到茂州接受当地官员的指令,随意性很强,“权利和义务”均不甚明了,对于时常发生的双方争执和纠纷,则“与之讲和而誓,习以为常”。茂州“居群蛮之中,地不过数十里”,本无城,周围植以树荆之类的“鹿角”以为蔽障。《长编》卷七五载:大中祥符四年(1011)正月丙子,“知茂州郭用之言:夷族首领、耆老董瓢等,顷多侵扰,今相率于州北三溪刑牛犬,誓不为寇”。熙宁中,“蕃部阿丹率夷人寇鸡棕关”失势之后,亦“出犬豕盟,愿世为汉蕃”[宋]杜大珪编《琬琰集》下编卷一六《冯文简公京传》。
熙宁八年(1075),知茂州范百常始筑城,“蛮酋群诉于百常,称城基侵我地,乞罢筑,百常不许”,继而发生了一场不小的争战,双方多次“和誓”,旋而战端又起,最后仍不得不“和誓”了事。和誓有一套仪式,各民族或部落不尽相同。岷江上游羌族地区除以犬豕等牲畜外,还有杀人为誓的现象,如司马光所记:“故事,与蛮为和誓者,蛮先输货,谓之‘抵兵’,又输求和物,官司乃籍所掠人畜财物使归之,不在者增其价。然后输誓牛羊豕棘耒耜各一,乃缚剑门于誓声,酋豪皆集,人人引于剑门下过,刺牛羊豕血歃之;掘地为坎,反缚羌婢坎中,加耒耜及棘于上,人投一石击婢,以土埋之,巫师诅云:‘有违誓者,当如此婢。’”本段所引除注明者外均见[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三。《宋史·赵汴传》载,盟誓时,赵汴以畜代人,受到羌民的欢迎。双方和誓,或要立据书面“誓书”,划定“界至”,如熙宁九年修筑茂州城并予以扩展时,羌人以“侵其土地”为由要求罢筑,宋官员搜索出保存于其他蕃部中的“淳化中誓书界至为据”[宋]李焘:《长编》卷二七七,熙宁九年八月丙午。,坚持筑城。
不同民族或部落间的“和誓”或称“盟誓”、“打誓”在民族史上是普遍存在的,一般认为是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时期的产物,在阶级社会中有的民族有长期的保留。宋朝政府与茂州旧领羁縻州地的“和誓”关系在威州所领羁縻州地却不存在,正反映了两种羁縻模式的差异。应该说,“和誓”方式比任命羁縻州首领的形式相对落后。北宋时,威州没有发生如茂州常有的所谓“蕃人入侵”情况,显然与统治模式的不同不无关系。三、宋朝政府对岷江上游羌族地区的经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北宋时期对岷江上游羌族聚居区的直接控制范围与唐代相比已大大缩小。这从唐宋政府掌握户口数的变化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来:茂州 维州(威州)旧唐书·地理志旧领户数3386,53761口;天宝(742-756)户2510,13242口旧领户2142,无口数;天宝(742-756)户2179,3198口太平寰宇记开元(713-741)户2500(宋初)主户273、客53、部落户829开元(713-741)户81179(宋初)汉税户54、蕃户税900、蕃客户5694;通化县管夷人40户元丰九域志主户318,客户239主户1286,客户383宋史地理志崇宁(1102-1106)户568,1377口崇宁(1102-1106)户2020,3013口。由表可知宋代对当地户口的直接掌握有相当大的回落。如果加上唐代原茂州都督府所属相次转为正州除维州(与宋威州相对)外的八个羁縻州翼、涂、炎、彻、向、冉、穹、笮以及唐为正州宋为羁縻州的保、霸二州的户口数,则唐、宋掌握户口数的悬殊还更突显。
宋代对威茂地区直接掌握的户口数的减少与宋代在西南民族地区的收缩政策是吻合的,这种政策在威茂地区的突出特征是采取了广泛的防范措施,这又在宋代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乾德四年(966)闰八月甲子在霸州董景内附一个多月后在灌口镇(今都江堰市)设立的永康军本来就是为了防范西山诸族的。熙宁时一度被废,然旋因时议“以为永康控制威茂州,军不可废”[宋]杜大珪编《琬琰集》下编卷一五《吴给事中复传》。 而复置。
为了防范羌人的“侵扰”,宋政府对有关的商业活动做了许多限制。例如博马,《宋史》卷八九《地理志五》载:茂州之汶川县(南渡增置县)“有博马场”;威州之通化县“有博易场”。永康军下之导江县“有博马场”。今之论者,多以此为据而言。虽然宋初永康军有场鬻马,然景祐元年(1034),因“维、茂州地接羌夷,蕃部岁至永康官场鬻马,浸熟道路险易,虑其觇两川”已经徙永康军鬻马场于黎州(治今汉源)[宋]李焘:《长编》卷一一四,景祐元年四月癸丑条。熙宁年间,熙河用兵,马道梗绝,知成都府蔡延庆曾上言可从威、雅等地招马,但并未施行。绍兴五年(1145)十月壬寅,诏川陕宣抚副使邵溥同提举买马官赵开措置,即永康军、威、茂州置场,以茶博马。赵开上言说:“三郡蕃部,自来不系产马地分,兼威、茂山路险恶,仍隔绳桥,既无马路,且去成都最近。所以道路更不开广,令人马通行。兼威州后蕃有路接连熙河蕃部,切恐茶货转至后蕃,踏开生路,引惹边事。”邵溥也附合此议,于是设博马场事议遂寝《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二》;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四,绍兴五年冬十月壬寅。所以不加说明地沿引《宋史·地理志》所载而以宋代在永康军和威、茂二州设有博马场也是不准确的。
对其他商事活动防范亦严。治平中,“以兵守蚕崖关,绝蕃部往来就威、茂交易”。熙宁中,下令“川、陕商旅不许挈家属入威、茂州,及本处人与蕃部交易,止得于州县城内,不得出接连蕃部处城门。如有移家往居及以妇女看亲,须经永康军及绵州龙安县给公凭”[宋]李焘:《长编》卷二〇五治平二年七月辛巳;卷二七七熙宁九年九月甲寅。更有甚者,神宗时知成都府刘庠甚至要求“禁西山六州与汉人婚姻,勿蹈吐蕃取维州之害”。而如“茂州缘边接蕃界,自来人户蓄藏兵器有禁”《宋史》卷三二二《刘庠传》;《长编》卷二八〇熙宁十年二月己丑。
茂州“四面并是蕃部住坐处,别无城池限隔”,熙宁时,兴筑了处于“群蛮”包围之中的茂州城。同时,“招刺土兵三百人,以武宁指挥为额”。宣和四年诏,茂州、石泉军“旧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谙射艺”,选施黔兵往教[宋]李焘:《长编》卷二六六,熙宁八年七月辛巳;《宋史》卷一九一《兵志五》。严防边备是宋朝政府的一贯政策,早在宝元二年(1039)六月九日,即因“威州是蕃部出入要路”而设有兵马监押一员[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九之三。所设的寨、关之类,实际就是军事据点。嘉定元年(1208)八月六日,权发遣茂州杨思成说,茂州所属的鸡宗关、镇羌寨关寨呼应相闻,寨有知寨,又有都监。关有知关,又有同知关。而茂州文吏仅有司户一员,教授一员不过虚置而已[清]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二之九、一〇。
宋朝政府在这一地区长期实行封山政策,企图进一步隔断内地与威茂羌民的往来。景德四年(1007)十二月就曾下令,“益州谕缘边居民无得采伐林箐以为道路,与蛮人交争”。真宗时,永康军判官刘随“令环植柳数十万株,因相联属,以限内外,民得不扰”,英宗时知成都府韩绛也曾下令禁止在“与夷接”处伐木[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四;《长编》卷九一,天禧二年闰四月戊申;卷二〇五,治平二年七月辛巳。
南宋时,对蜀边地的封山政策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实施。绍兴六年(1136)四月辛酉,诏四川禁止边地采伐,以“蜀三面被边,绵亘四百里,山溪险阻,林木障蔽”。 淳熙七年(1180)二月七日,知成都府胡元质言:蜀之边郡包括威、茂等,“连接蕃夷,各于其界建立封堠,谓之禁山,比年居民垦辟采伐,耗蠹无已,乞约束禁山,不得民间请佃斫伐贩卖”。同年六月,应知永康军张武的请求,再次下诏严禁在边地采伐耕垦,以“保藩篱之固”。嘉泰四年(1204)四月二十二日,知永康军李埴言:“备边之要,莫逾于设险。……臣所领军治,西出玉垒,至蚕崖关,即系威茂州境。其戍城草子寨广济乡一带尤紧接夷界。周回纵广,控制甚远。其间皆层峦复岭,长林大壑,草木荟郁,磴坂深阻。治平初,吕大防知青城县日,尤用意检察。凡管下冈岭,特置簿抄上四至,仍卓立封堠,凿石为界,严戢官私樵采,用以限隔蕃蛮,捍蔽川蜀。……故百年之间,毡毳丑类弭耳厥角,各安巢穴,不敢萌窥伺之意。”[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〇〇绍兴六年四月辛酉;《宋会要辑稿·兵》二九之四一、方域一二之八、九。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宋朝官员们难免就自以为得计了。
岷江上游羌族地区自唐初设置羁縻州以来,由于民族关系的不稳定,羁縻州也往往随着形势的发展而置废不定,前面提到的唐代维州的作为正州或羁縻州的数次废立说明了这个问题。宋时仍是如此,一旦条件允许,便将羁縻地区纳入王朝统治体系,羁縻州也便转而为正了。《太平寰宇记》卷七八说,茂州地区“自古至今,并无两税”,从上表可以看到,宋初已有主户、客户、部落户之分,威州地区宋初也已有税户、蕃税户、蕃客户了。宋代两税夏秋两季交纳,元祐之前,已是“蕃汉并纳夏税”[宋]李焘:《长编》卷三七三,元祐元年三月壬午;《宋史》卷二八六《蔡延庆传》。了。熙丰变法时,鉴于威、茂等地夷夏杂居,税赋原本不多而“不推行新法”,如免役出钱之法、义仓法、受纳税租加耗等[宋]李焘:《长编》卷二五八熙宁七年十二月辛卯、卷二九六元丰二年二月甲辰、卷三〇一元丰二年十二月壬戌、卷三七三元祐元年三月壬午。,均先后罢免,反映出王朝统治势力在这里还十分薄弱,尽管其触角在缓缓向前,寻找着它们着力的支点。
徽宗时,对西南边地进行了广泛的“开边”活动。《宋史》卷三一一《庞恭孙传》载:其时,“威州守乞通保、霸二州。进恭孙直学士知成都府,委以招纳。未几,其酋董舜咨、董彦博来纳土,诏遣赴阙,皆拜承宣使,赐第京师”。此乃政和三年(1113)事,“于是以董舜咨保州地为祺州,董彦博霸州地为亨州,授舜咨刺史,彦博团练使。舜咨寻迁观察使;彦博留后,遂为节度使。诏成都给居第、田十二顷”。庞恭孙且报告说是知保州董舜咨“请愿将保州所管一州并二十六大首领下把土献纳入官”。又政和五年,茂州“有直州将郅永寿、汤延俊、董承有等各以地内属,诏以永寿地建寿宁军,延俊、承有地置延宁军”。宣和三年(1121),亨、祺二州并寿宁军、延宁军皆废为“砦”或“堡”《宋史》卷四九六《蛮夷传四》;《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三六。至此,结束了岷江上游羌族羁縻州的历史。我们注意到,南宋王象之编撰的地理志《舆地纪胜》不再言威、茂二州领有羁縻州,这是十分正确的。如果不加区别地沿用《宋史》的说法言威茂二州之羁縻州,至少是不准确的。
一般来说,中原王朝统治势力和汉族文化向周边民族的发展,所谓由“生番”到“熟番”,由羁縻州而成正州,不失为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也是宋朝政府势力向南方民族地区稳步深入的必然趋向。宋代岷江上游羌族聚居地虽然北宋末年已不再实行羁縻州制,但并不表明该地区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可以与内地自然融和的地步。事实上,宋朝政府的势力并未深入羌区腹地,加上长期以来实行的严格的防范政策,广大羌区实际上处于半“瓯脱”状态,这就阻碍了羌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相对说来羌区较为平静,但从社会进步的观点来看,宋朝政府对该地区的经制是不值得肯定的。
“蛮反邵州”被镇压,宋军破团峒九十余处。首领杨昌透失败投降,“以所领十余州,求输租赋”[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称《长编》)卷一八七,嘉祐三年六月丙辰。参“附注”引范祖禹《郭逵墓志铭》,中华书局,1985年。 熙宁六年(1073)五月,宋政府“开梅山”,其后“措置梅山、武冈猺人”,得主客一万四千八百余户,丁七万九千余口,田二十六万余亩,章惇要求议定“起税租”等事项[宋]李焘:《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癸亥。 在四川,元丰初宋军镇压了“泸夷”的反叛活动,“罗胡苟姓作过夷贼系八母姓,共五十六村。除已讨杀及投降外,有四十七村。内四十二村累次以铜鼓、器甲、水牛等衔草乞命投降。及献逐村地土,岁认租税”;宋政府“以降夷村分头领强壮老小人口、山坡水地土,逐年认纳租税,仍各令打誓归业”[宋]李焘:《长编》卷二九四,元丰元年十一月丁亥。 。淳熙十一年(1184)十二月六日,土官承节郎思州石南知堡田租周因能“悔过自新”,“尽将买到黔江县田土归纳入官,更不请领价钱”而受到表彰[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〇一,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
对来归的少数民族首领,朝廷往往给赐一定数量的田土予以安置。淳化元年(990),广西羁縻南丹州洪皓袭其兄位称刺史,洪皓弟洪沅不满,“挈妻子来奔宜州”,宋政府乃以洪沅“为邵州团练使,给田十顷”。后来莫洪皓死,“长子淮勍袭父任,俄为弟淮辿所逐,淮勍帅属来奔。诏宜州赐闲田资给之,即命淮辿知南丹州,仍谕以苟效忠顺,当加甄奖”。天禧二年(1018)下溪州彭儒猛等降后,释罪录用,进而“令高州等处诸族蛮人,以此招谕。如挈属来归,愿给田耕凿,许从所便,愿还溪峒,亦听其请”。宋政府认为,“蛮夷之俗,羁縻而已,不欲为之兴师报怨”《宋史》卷二九四《蛮夷传·南丹州》;[宋]李焘:《长编》卷五九,景德二年四月辛卯;《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七九。,往往给赐田土,以便尽快使边疆民族纷争平息下来,这种行事方式对一些失去土地或权势的夷民首领来说是颇具吸引力的。
“赐土”,可于附近拨土安置,也可于他处赐以闲田,后者不在少数。《宋会要》载大中祥符六年(1013),抚水州蛮首领指挥使蒙但挈族来归,诏徙于桂州给田处之。又载大中祥符九年九月,首帅蒙承贵等面缚诣军自首,纳器甲凡五千数,愿迁处汉地者七百余口,“诏分置广西及荆湖州军,给以田粮”。又载同年十一月三日,以知归化州殿直蒙肚为密州别驾,蒙双为海州都押衙,“各支请授给与系官田土”[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五、五之六、五之七。 元祐二年(1087)六月壬寅,权知桂州兼管勾广西经略司苗时中奏“侬顺清占夺任峒”事,“请将顺清并家属就湖南近里州军编管,依例给田土令耕”。这是一起“私相仇杀”事件,枢密院做出如下处理:“特依归明人例,与茶酒班殿侍,其家属令广南西路经略司差人押送道州,给赐田土羁縻,无令出入”。宋朝对于“归明人”一般是给赐田土予以安置的,“有例”也就是有一定的章法可循。绍圣四年(1097)五月,广西言知南丹州莫氏公鞫、公佞兄弟“自成唇吻”,朝廷接受建议,差人伴押前去鄂州“给与系官堪耕种田土,仰本州常切羁縻”[宋]李焘:《长编》卷四八八,绍圣四年(1097)五月壬申。乾道二年(1166)十二月二十四日,广西路经略转运司言:要求琼管官员“如任内有侵犯省地,或失省民亦重责罚。其先省民逃亡在黎峒之人,仰守臣措置,多出文榜,委曲招诱,令复乡业。自乾道元年以前应欠官私税租债负,并与除放。复业以后田租科料与依条减放五年。如无田可以归耕,许令指射官中空闲地,从便耕垦,亦免五年税赋。省民既皆还业,黎人势自安帖”[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四五。省地、省民,指宋朝管辖之地和人民。南宋末,广西南丹州蛮首领莫氏异德诸子内讧,宋帅李曾伯上言:异德家口眷属凡有五十九人,共七子,有二子“已今存恤保,无它患矣”,进而“乞于柳、象间拨荒田”以赡其他兄弟。又说:“今所虑三子之在溪洞者,未见着落。臣已排日下邕、宜寻访,未报。若俱物色得之,不过留之邕、宜等郡,拨闲田以资给。”[宋]李曾伯:《可斋续稿》后卷七《回奏宣谕》,第13页、14页、16页,两篇题同。本卷以《回奏宣谕》或《回宣谕奏》为题者有十余篇,《四库全书》珍本初集。
宋朝政府以“土地”作为杠杆,用以平息边疆的动荡,成为宋朝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的“羁縻”政策的组成部分。二、“变夷为汉”:不确定的赋税政策
唐宋时期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羁縻州制,实行间接统治。唐代羁縻州地“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是说不上报中央政府,“无赋役”是唐朝时期在羁縻州地实行的一项基本政策。宋朝同样如此,如《宋会要》载,太平兴国八年(983)八月,“(羁縻)锦、溪、叙、富四州蛮相率诣辰州言:愿比内郡输租税。不许”;咸平元年(998),羁縻富州刺史向通汉再次“请定租赋”,真宗说是“前典甚明,难遵什一”,“帝以荒服不征,且虑奸谋扰叛,故拒之”[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七四,五之七五。 同唐代一样,宋代一些羁縻州也是要向朝廷“供税役”的。南宋范成大记广西“蛮地”:“今郡县之外羁縻州洞,虽故皆蛮,地犹近省,民供税役,故不以蛮命之。过羁縻,则谓之化外真蛮矣。”但羁縻州的赋税不是一成不变的,又记云:当地羁縻州县“皆耕作省地,岁输税米于官。始时,国家规模宏远,以民官治理之,兵官镇压之,以诸峒财力养官军,以民丁备招集驱使。……比年不然,诸峒不供租赋,故无粮以养提举之兵”[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孔凡礼点校《范成大笔记六种》,中华书局,2002年,第146页、第138页。 。南宋时对广西路边疆民族的控制显然已较松懈,对羁縻州也没一定的规范要求。
一些边疆民族虽然地处宋朝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之内,但并不承担国家赋税。《宋史》卷四九三《蛮夷传一》载:“桂阳监蛮徭……居山谷间,其山自衡州常宁县属,于桂阳、郴、连、贺、韶四州,环纡千余里,蛮居其中,不事赋役。”这一带包括现在湖南南部、广东西北以及广西东部山区,大体在宋朝管辖政区之内。咸平二年(999)十月癸丑,“诏澧州勿收蛮界归业民租”[宋]李焘:《长编》卷四五,咸平二年十月癸丑。 一般把未承担国家赋税的夷民称为“生夷”,与要向国家承担赋税的“熟夷”相对。如海南的黎民即有两种情况,周去非记“海外黎蛮”:“海南有黎母山,内为生黎,去州县远,不供赋役。外为熟黎,耕省地,供赋役,而各以所迩隶于四军州。”[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二《海外黎蛮》,中华书局,1999年,杨武泉校注本。 开始向夷民征收赋税,这是“变夷为汉”的核心内容。有时将荒地佃给“杨氏犵狑”耕种,开始收取十分微弱的租税。正如乾道七年(1171),前知辰州章才邵上言:“沅陵之浦口,地平衍膏腴,多水田,顷为徭蛮侵掠,民皆转徙而田野荒秽。会守倅无远虑,乃以其田给靖州犵狑杨姓者,俾佃作而课其租,所获甚微。”《宋史》卷四九四《西南溪洞诸蛮下》。
湖南潭邵间所谓上下梅山,其地千里,五代马氏以来,“徭人据之,号莫徭”。宋初以来有厉禁,制其耕垦出入。官员蔡奕建言曰:“省地养此,后日为大患。今变徭为汉无难也。开其酋以祸福,使为士民,口授其田,略为贷助,使业其生。”后有“开梅山”之举,“画田亩,分保伍,列乡里,筑二邑隶之。籍其田以亩计者二十四万,增赋数十万。遂招怀、邵之武冈峒蛮三百余族户数万,岁输米以万计”[宋]刘挚:《忠肃集》卷一二《蔡奕墓志铭》,丛书集成初编本。 这是一个“变夷为汉”的实例。咸平六年(1003)五月甲午,湖北转运使王贽上言:“近溪洞田,先以蛮人侵扰,禁其垦植。今边境安静,民复耕莳,已遣官检括置籍,请令依旧输租。”[宋]李焘:《长编》卷五四,咸平六年五月甲午。 遂诏蠲常赋之半。茂州(今属四川阿坝)地区“自古至今,并无两税”,宋初已有主户、客户、部落户之分,威州地区宋初也已有税户、蕃税户、蕃客户了,元祐之前已经是“蕃汉并纳夏税”了。如元祐元年(1086)三月成都府路转运司据茂州申:“本州系处极边,蕃汉并纳夏税,斛斗数目不多,自来止是送正色,并无折变,及不收耗并头子钱。乞免依新条受纳税租加耗。”[宋]李焘:《长编》卷三七三,元祐元年三月壬午。 这是对边境地区的一种“优惠”政策,从无两税至送纳“正色”,正是成为“省民”的一个历程。
夷民的输税行为并不稳定,与真正的“省民”还是有相当差距的。出于所谓“羁縻”目的,政府执行较为灵活的赋税政策。初纳赋税时,往往受到一些优待,少纳或不纳某些内地居民要交纳的税费成为常例,轻徭薄税可以说是宋政府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一个既定政策。如景祐四年(1035)二月甲寅,“除邕州管下溪洞诸州天圣五年以前所逋租税”;熙宁七年十月庚寅,从知桂州刘彝之请,“邕州溪洞积年水旱,所欠税米等乞援赦除放”[宋]李焘:《长编》卷一二〇,景祐四年二月甲寅;卷二五七,熙宁七年十月庚寅。 又建炎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知桂州主管广西路经略安抚司公事许中言:“本路两江峒丁,祖宗以来给田薄税,使各家给人足。”绍熙四年(1193)四月五日,从桂阳军之请,诏:“郴桂衡道诸州溪峒徭户,不系省民者,并免随税均纳夏秋免役钱。”[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兵》四之三七,《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五〇。 绍兴末,嘉州徼外蛮掠赖因、忠镇二寨,又于州境立夷神庙,无敢谁何,言者谓:
诸州寨将祖宗时择其土豪为之,特与蠲免徭役,故皆乐于承命。近年以来,不复免役,而又三年一替。其权不专,所部土兵,曾不为用[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八,绍兴三十二年三月丙辰。
显然,轻徭役的政策在此间没有得到很好的遵行,以致引起夷民的不满,也说明政策的不确定性。
同宋朝内地一样,一些边疆地区还长期保留自五代以来对编户的一种常赋——“身丁米钱”。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熙宁七年(1074)五月,朝廷接受了广西安抚司奏请,“邕州左右江五寨镇峒民所纳夏税钱布麻皮马价钱等,如愿折纳米者听其便”。熙宁九年二月神宗下诏荆湖北路转运司:“北江下溪州已纳土,其每户合纳丁身粟米,自熙宁十年为始。”元祐三年(1088)九月,朝廷接受户部的建言,自来不曾差役的泸州江安县夷税户,“自第三等以上愿依旧输役钱,仍从汉户单丁法减半,第四等以下并免”[宋]李焘:《长编》卷二五三,熙宁七年五月辛丑;卷二七三,熙宁九年二月壬寅;卷四一四,元祐三年九月丁未。《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载与省民为邻的“熟户、山徭、洞丁”,“一夫岁输租三斗,无他徭役,故皆乐为之用”,这是对一些邻近的溪洞征收“丁口之赋”。“乐为之用”不过是相对而言,其实弊病不少。淳熙三年(1176)八月十三日,湖北提刑司言丁米之弊:“猺人每丁岁纳三斗三升,谓之身丁米,今则应系猺人并令就州城纳米。其间有去城百余里,往返等候动经数日,而所纳米加增斛面,多收耗剩,每米一石纳得三斗三升,或又高估价直折纳,县不销钞,时常追呼被扰。”遂下诏靖州,“毋得将盐科扰,其丁米止得各就近属县塞堡从便,平量给钞,毋得多收斛面耗剩,及勒令折钱之类”[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九八。《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传二》载:乾道三年(1167)八月,“诏平溪峒互市盐米价,听民便,毋相抑配。其猺人岁输身丁米,务平收,无取羡余及折输钱,违者论罪”。可见部分“猺人”还得承担羡余、折输之类的盘剥。
夷汉民众间的长期交往使互耕其地的事并不罕见,然而如黎州(治今四川汉源)大渡河外大片“蕃田”役使省地之民以租佃方式耕种,在宋代却是很少见到的。淳熙七年(1180)八月八日,枢密院编修官李嘉谋上言说:“黎州过大渡河外,弥望皆是蕃田。每汉人过河耕种其地,及其秋成,十归其一,谓之蕃租。土丁之耕蕃地者十有七八。窃见蕃部所经残掠去处久例多逃田。今宜措置以若干亩召募土人为军。春秋量给衣赐,止刺手背谓之土军。”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淳熙八年五月八日有臣僚上言说,湖南溪洞之民往往于洞外买省地之田,“役省地之民以为耕夫,而岁以租赋输之于官”,官吏虑其生事而幸其输租,“遂致其田多为溪洞所有,其民多为溪峒所役”[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五四,五之九九。 嘉定五年(1212)秋,宋兵与马湖蛮战,后“有蛮九百余人诣军前投降”,有人指出,这九百人“本吾边民,皆为人佣耕”[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二〇《辛未利店之变》。, 实际上也是没于蛮地为其佣耕者。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西南边地“两属夷人”的存在。两属夷置身于宋朝政府和南方强势民族乌蛮之间,有时处于南北两大势力的共管之下。在和平时期,他们对双方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在战争年月,则成为双方竭力威迫、争取以为己助的对象。在民族政权和势力对峙严重的宋代,两属现象存在比较普遍,辽宋之间的如“雄州”地界的两属户为学界熟知,但南方同样性质的“两属夷人”却较少为人注意。泸叙地区(今四川泸州、宜宾)的两属夷人,“散居山谷,外接生界乌蛮,内连戎、泸州州县”。元丰年间宋军攻讨乞弟时,曾下令“旁近蛮族或两属夷”如能斩获乞弟首,即与本州刺史[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三六;《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二七。 宋军大举进攻之时,“先谕两属蛮户,并令安居,如愿随军讨贼亦听”[宋]李焘:《长编》卷三〇四,元丰三年五月甲申。 。在马湖蛮地区(今属四川凉山州):
凡蛮地仰给者七村,曰胡盐(或曰会筵),曰黎溪(或曰泚溪),曰平夷,曰都夷,曰什葛,曰蒲润(或曰普润),曰荒桃。此七村多沃壤,宜耕稼。其民披毡椎髻,而比屋皆覆瓦,如华人之居,饮食种艺多与华同。惟胡盐、黎溪、平夷三村,两输汉蛮之税,谓之“两属税户”[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二〇《辛未利店之变》。 。
两属之人在宋代被列为“杂类”受到歧视,李焘《长编》对“杂类”的解释是:“舅曾为人奴仆,姑曾为娼,并父祖系化外及见居缘边两属之人。”[宋]李焘:《长编》卷二八四,熙宁十年九月壬子。
身处南北两大势力之间的一些夷民,有时直接成为乌蛮统治对象,泸叙地区大量的僚人村落一度被乌蛮部落征服就属于这种现象。即使乌蛮退去,也不时前来“索税”。元丰三年(1080)四月,乌蛮乞弟攻围罗个牟村时称:“罗个牟欠蛮旧税,我故仇之。”[宋]李焘:《长编》卷三〇三,元丰三年四月己巳。另一种情况是,汉民侵据夷人土地,每岁予以补偿。据《宋会要》,马湖夷都董蛮“初以土豪侵据地险,朝廷命岁与之赂”,夷民则每年前来“索税”,“所给不过生茶盐,岁持三印纸如券”。李心传记说:初,赖因本夷地,景德、天圣间,屡来寇掠。治平间,把截将王文拨始据险立寨,侵耕夷人山坝,名赖因庄。夷人诉之,事闻,有旨以其地归董蛮。既而寨民私赂之,以偿其侵地,岁为二百匹,幅广二尺,长二丈,于是蛮人每岁至赖因,谓之“索税”[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〇三;《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二〇《辛未利店之变》。
宋政府承认这种因边疆土地而起的“索税”行为,也是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一个特殊现象。
在所谓“变夷为汉”的实施过程中,允许夷民认纳租税是其中的关键。宋朝政府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赋税政策,往往因时因地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承认或默认一些特殊现象的存在,造成各地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三、田土交易:禁与不禁之间
宋朝不立田制,允许田土“私相贸易”,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这个政策有一些反复。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西南边疆地区的田产交易是普遍存在的,其中有夷民之间的交易,也有省民与夷民之间的交易。如景德元年(1004)四月,真宗对宰臣说道:“富州刺史向通汉于辰州溆浦县、谭州益阳县广市土田。”这种交易受到宋朝政府的干预,故朝廷下令“熟察情伪,及图利害以闻”[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七六。 西北一带,熙宁五年九月三日,“初诏陕西缘边蕃部土地许典买租赁”[宋]李焘:《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辛未“附注”。 八年闰四月甲辰,范纯仁进而上言:
旧陕西敕弓箭手、百姓不许典买租赁蕃部田土,至《熙宁编敕》则不禁。臣今体访环、庆州诸城寨属户,昨因灾伤,多以田土典卖与蕃部,虑渐典卖与汉人。缘熟户以耕种为业,恐既卖尽田土,则无顾恋之心,以至逃背作过,缓急难以点集。乞自今陕西缘边属户蕃部地,止许典与蕃部,立契毋得过三年[宋]李焘:《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甲辰。
神宗遂诏“地连夏国界者,用陕西一路敕,余用《编敕》”。
这是担心缘边属户把地卖给汉民,卖尽则难治理,故而只许卖给蕃部。此虽针对陕西方向而言,然其根据情势的变化而制定或禁或不禁的不同政策,在西南边疆地区也是一样的。
在西南边疆地区,大体经历了从禁到开禁,再到禁止三个阶段。是否允许夷汉间进行田土交易,因时因地不尽相同。禁与不禁,或者是单向的,即只准典买或禁买夷民田土,反之亦然。宋初以来为免生事端,一般禁止夷汉之间的田土交易。宋神宗与王安石谈话时讲到,自来就有不准典买夷人田土的“条贯”(下详)。《桂海虞衡志·西原蛮》载侬智高反后,分其种落为羁縻州,“民田计口给民,不得典卖,惟自开荒者由己,谓之‘祖业口分田’。知州别得养印田,犹圭田也”。但禁而不止,或随时宜而允许买卖的情况却也是常有的事。夷汉间田土交易多数为夷人卖田给汉民,往往造成夷民无所。也有夷民收买省地田产,同样遭到禁止。
熙丰变法时期,朝廷在王安石的建议下开放此禁,认为允许夷汉间田土交易可以促进“变夷为汉”,即使付出一定代价也是值得的,神宗接受了这一建议:
诏自今汉户典买夷人田土者,听之。先是,王安石论泸州夷事,因言:“汉户不得典买夷人田土,此条贯合废。”上曰:“自来有此条贯,何故?”安石曰:“必缘典买相混争,致开边隙,故立法禁止。苟能变夷为汉,则此非所恤也。又淯井两边地,若捐数万缗官钱市得,令汉户住佃,即淯井更无夷事矣。”上以为然,遂降此诏[宋]李焘:《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辛未。
李焘注说:“听典买夷田,据《法册》乃五月二十九日指挥。”开禁比西北方面稍晚。不久,宋神宗又接受了察访梓夔路常平等事的熊本的建言:
近制,汉户典买蕃人田土者听。今访闻戎、泸州县分,前此汉人亦多私典买蕃人田土者,皆出情愿,即无竞争,但不敢经官印契。谓宜许令赍契赴官陈首,如无交加,即印契给还。其元无税租地土,不以敕前后,并令量认租税[宋]李焘:《长编》卷二四七,熙宁六年九月戊戌。
夷汉间的土地交易更多地从私下走向了前台,使得有法可依。元丰七年(1084)五月己酉,荆湖路官员孙览言:“徽、诚蛮多卖典田与外来户,乞立法:溪峒典卖田与百姓,即计直立税,田虽赎,税仍旧。不二十年,蛮地有税者过半,则所入渐可减本路之费。乞下诚沅邵三州施行。又沅州官水陆田、山畲,乞许射佃,候耕垦熟,限年立课。”后诏:‘诚州买广西盐,立蛮人地税,免租课佃官地,并施行。”元丰八年二月丁卯日,“诏邵州芙蓉、石驿、浮城等峒已修寨铺,其归明户及元省地百姓,如省地法应婚姻、出入、典卖田、招佃客,并听从便,从知邵州关杞请也”[宋]李焘:《长编》卷三四五,元丰七年五月己酉;卷三五一,元丰八年二月丁卯。
但在海南黎人区,由于担心黎人失所生事,禁止海北之民到这里契买黎人田土。琼管体量安抚朱初平等累上奏章言:“自来黎峒田土,各峒通同占据,共耕分收,初无文记。今既投降入省地,止纳丁身及量纳苗米,而海北之民,乃作请田文字,查其田土,使无所耕种。又或因商贩以少许物货令虚增钱数,立契买峒民田土,岁久侵占,引惹词讼,比及官司追逮,往往拔刀相杀,乞一切禁止。黎峒宽敞,极有可为良田处。欲候将来事定,选官拣愿耕少壮之人籍成保甲,与黎人杂处分耕。”[宋]李焘:《长编》卷三一〇,元丰三年十二月庚申。参《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四、《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四三。 元丰三年十二月庚申,经中书讨论,朝廷接受了初平的建议。
南宋孝宗时期,再次禁止夷汉之间的田土交易。隆兴二年(1164)四月二十七日,右正言尹穑言:“湖南州县地界多与溪峒蛮徭差互连接,以故省民与徭人交结往来,以田产擅生交易。其间豪猾大姓规免税役,多以产业寄隐徭人户下,内亏国赋,外滋边隙。欲望下湖南安抚司于逐州选差办吏亲诣所属州县,将省地与徭人相连旧有界至处明立封堠。自今不许省民将田产典卖与徭人及私以产业寄隐。并许乡保田邻陈告,以其田土给与告人,若官吏更不检察停降决配。已前卖入徭户田等,难以遽行改追,只令置籍,如有徭人情愿退还所买省地田产者,州县以官钱代支元价,仍明出榜文,委曲晓谕。”豪猾大姓利用省民与徭民交易田产“规免税役”,宋政府予以禁止,同时鼓励徭人“退还省地田产”,以官钱代还之。淳熙八年(1181)五月八日,“诏衡州常宁县管下溪峒之民,毋得于省地创置产业。王民地著者,亦不许与溪洞以山林陇亩相为贸易。稍有违戾即置于理,守令不能遵奉条令者,坐以除籍为民之罪。如溪洞之民愿以所置产业鬻与省民者,听”。此诏是鉴于臣僚如下奏言:“溪洞之民,往往于洞外买省地之田,以为己业。役省地之民以为耕夫,而岁以租赋输之于官,官吏虑其生事而幸其输租,于我则因循而不敢问,遂致其田多为溪洞所有。其民多为溪峒所役。”[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九六,五之九九。 在广西,淳熙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三省言:“田租周家辄敢收买省地田产,藏匿向敏恭,不令出官,与谭汝翼节次仇杀,不伏安抚司追呼,理合依法穷治。今来为能悔过,听从母冉氏训谕,将买过省地归纳。”遂诏帅漕司:“晓谕田租周限指挥到日,将向敏恭解发赴安抚司,今后不得侵买省地,及与省民妄有争竞。如敢违犯重作施行,其归纳到田土特与给还元价。”在四川,淳熙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叙州既外控蛮夷,而城之内外,棘夷葛獠又动以万计。与汉人杂处,其熟户居省地官庄者,多为义军子弟。而庆符一县与来附一驿,乃是政和新纳土。其夷人田地,即不许与汉人私相交易。近年多是他州客游或官员士庶,因而寄居,贪并夷人之田。间有词讼,豪民行赂,计嘱上下,译者从而变其情,诛求屈抑,无可赴诉。一旦不胜其愤,群起而为盗贼。乞申严条法,不许汉人侵买夷人田地。及严责州县,应夷人词诉,务尽其情。无事之时,常加抚恤,勿令失所。”[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〇〇,五之一〇一。 私相交易禁而不止,故再乞申严条法。
宋朝一些官员认为,夷汉民众之间的私售田产造成了许多弊端,禁其交易是“绥边”的需要。嘉定七年(1214)三月十六日臣僚言,以为辰沅靖三州之地,实赖熟户、山徭与替峒丁相为捍蔽。他说,不许夷汉间田地自由交易的“溪峒之专条”是确保当地安宁的条件,但后来未被遵守而“引惹”事端:
熟户、山徭、峒丁有田,不许擅鬻,不问顷亩多寡,山畲阔狭,各有界至,任其耕种。但以丁各系籍,每丁量课米三斗,悉无他科配。熟户、山徭、峒丁乐其有田之可耕,生界有警极力为卫,盖欲保守田业也。近年以来,生界徭獠出没省地,而州县无以禁戒者,皆由不能遵守良法有以致之。“溪峒之专条”:山徭、洞丁田地并不许与省民交易,盖虑其穷困而无所顾藉,不为我用。今州郡谩不加意,山徭、洞丁有田者,悉听其与省民交易。利于牙契所得,而又省民得田输税,在版籍常赋之外,可以资郡帑泛用。而山徭洞丁之米挂籍自如,催督严峻,多不聊生,往往奔入生界溪洞,受雇以赡口腹[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七一。 。
因而宋宁宗接受了臣僚的请求,重新明敕湖广监司:
凡属溪峒去处,山徭、峒丁不得擅与省民交易。犯者科以违制之罪。仍以其田归之。庶几山徭洞丁有田可耕,各安生业,不致妄生边衅,实绥靖远民之长策[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七一。
对于西南边疆地区夷汉之间的田土交易,禁与不禁,宋政府同样没有固定不变的政策。有意思的是,主张禁止者往往强调“绥边”的必要性;主张开禁者则以“变夷为汉”为出发点。从民族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后者对民族融合具有促进作用,显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原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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