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管理制度表格流程规范大全-零售企业商品验收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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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商品验收管理基础

    一、商品验收的基本流程

    企业采购的商品送到以后,采购员还要联合其他工作人员对运抵的商品进行验收。商品验收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验收日期

    一些货物,如机械、设备、大型电子设备装置等,往往需要到供应商处进行现场检验;有些货物,如电子元器件、轻小型物品等,供应商可把货物送到零售企业的仓库进行检验。检验日期及地点按照惯例进行,必要时由采购员临时与供应商沟通确定。

    2通知检验人员

    检验日期确定以后,将检验信息传递至检验部门之后,由部门主管根据所需货物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对紧急货物要优先检验,如果检验人员常驻供应商处,则更加便利。

    3进行检验

    对商品的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运货车辆卫生

    零售企业订购的商品运到以后,验收员首先要大概地观察一下送货车辆的卫生状况。达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予以验收,若不符合标准则不予验货,直接退回供货商。合格的可以由送货员将商品用手推车将货物与出货统一发票、附送货单一道送至验收室。

    (2)详细验收货物

    首先,验收人员要核对送货单上的项目与进货单的内容、规格、数量、重量等是否相符。其次,要检查商品的外包装、商品标示、日期标示等是否合乎规定。再次,检验商品的品质,不合格商品附带检验证明一起退还供货商,合格商品进入下一道程序。

    4填写相关报表

    商品检验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进货单上签字盖章,并在进货簿上做好登记。进货簿上必须详细列出进货总金额、商品名称、厂商编号、数量、规格、进货单号码及发票号码等。

    5问题处理

    对于有严重缺陷的商品,可以要求供应商换货;对于有轻微缺陷的商品,与认证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设计工艺人员进行协商后,同时考虑生产的紧急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代用。对于偶然性的质量问题,可由检验部门或订单部门通知供应商处理;对于多次存在的质量问题,由采购人员正式向供应商发出质量改正通知书,要求供应商限期改正质量问题。

    6入库

    完成登记以后,送货员将验收人员核对完的商品直接送至仓库或是卖场,由库管或值班经理签收。

    7复检

    商品入库并不是验收作业的完成,入库商品接着还要由仓管人员或营业员做第二次验收,这样整个验收工作才算彻底完成。

    二、商品验收的基本内容

    1对单验收

    为防止厂商鱼目混珠,一定要详细检查进货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及重量。采购的商品进入卖场后,验收人员应对照商品发货单上的商品品名、货号、花色、规格等依次逐项核对进货单与送货的内容是否一致。

    2数量验收

    (1)验收商品数量时,必须对照发货票,详细点数,先点大件,后点细数。注意商品的计量单位,检查商品包装及其标志是否与发票相符,确保单货相符。数量清点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手工清点方式,机械清点方式,自动清点方式。

    (2)利用工人单品逐渐清点,投资省,可以处理小件商品、箱装商品、托盘装商品等任何种类的单品,但是容易出错、使用人工多、效率低、要求场地大。

    (3)机械清点是用秤星器具对单件商品、箱装或托盘商品乃至整卡车商品的重量进行称重以确定单品数量的方法,虽然投资设备资金大,但是精确、场地占用小、人力需要少、效率高。

    (4)自动清点是用自动扫描装置扫描商品标签,同时电子秤称取包装箱的重量,计算机将实际称得的重量与计算机表单中同扫描得到的单品条形码信息一致的商品的重量进行比较。这种方式方便快捷、准确率高,但是设备投入较大。

    3质量验收

    (1)商品质量验收主要是对外观质量的检查,通过感官鉴别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有无霉变、残损和机械损伤。在检验商品时,有的可以采取抽样验收,有的则需全部检验。

    (2)对一些要求特殊的商品,可采取封样验收或以样验收的方法确保质量达到要求。在商品验收中,如发现溢余、短缺、残损、变质或规格、品种、花色、等级不符、包装破损等,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4包装验收

    对商品包装的验收主要检查商品包装的牢固程度,是否符合各类商品既定包装标准;检查外包装有无受潮、水湿、油污等异状;液体、软膏态商品要检查包装有无渗漏痕迹;还要对商品包装和标志进行仔细检查。

    三、商品验收作业要点

    有关商品的验收要点与规定如下。

    1进行车辆温度与卫生检查

    有些商品对运输条件有一定的要求,如某些化妆品要求在低温条件下运输。因此,验收时要对运输车辆的温度进行检查,不合格的退回供应商。同时,还应检查车辆卫生,以免商品污染。

    2核对进货单与实际货物、

    为防止厂商鱼目混珠,验收人员一定要详细检查进货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

    3检查货物商标

    食品卫生管理法所称的标示,是指标示在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洁剂的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的品名、说明的文字、图画或记号。其标示的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洗洁剂,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于容器或包装上。

    品名:食品添加物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名称来标示。依前项规定自定品名的,其名称应与主要原料有关。

    内容物名称及重量、容量或数量:内容物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

    食品添加物名称:食品添加物名称须依《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上所称的名称来标示。

    制造厂商名称、地址:进口品还应加注输入厂商的名称与地址。

    制造日期: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需标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条件者,应一并标示出来。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的标示事项。

    (2)对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清洁剂的标示,不得虚伪、夸张或易使人误认有医药的效能。

    (3)国内制造的,其标示如兼用外文时,其字样不得大于中文。

    (4)由国外输入的,由输入者于销售前,依相关法律规定加中文标示。

    (5)凡经改装分装的,还应标示改装的或分装的名称及地址。

    (6)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洁剂经各级主管机关抽样检验者,不得以其检验的结果作为标示、宣传或广告。

    (7)对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洁剂,不得借大众传播工具或他人名义,播载虚伪、夸张、捏造事实或易生误解的宣传或广告。

    4检查标示日期是否即将过期或已过期

    依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均应标示有效期限,为防止厂商将快到期或过期的商品混入,应检查每项产品的日期,倘有前述事实发生应即予退货或拒收。

    5商品的外观检查

    依规定食品必须予以密封包装,且不得以金属或橡胶带卷封,有关冷冻食品或冷藏食品应检查其包装是否以订书针或其他金属密封,或以橡胶圈捆绑,如有前述情形,应予拒收,另遇有破损的包装,因其品质较易发生变异,故亦应予以拒收,而铁罐头食品遇有凹凸罐、变形、油渍的情形也应予以拒收。

    6检查标示日期

    在检查验收时一定要注意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防止即将过期或已过期的商品流入卖场。

    7拒收仿冒商品、违禁品

    8商品的品质检查

    第二(节)商品验收操作规范

    一、食品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2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1)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除了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2)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

    (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3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或毫升,L或升。

    4进口食品

    (1)引用标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相符)。

    动植物检验放行单。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或以盖章的方式进行检验的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

    食品配料表。

    产品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原产国、地区名。

    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产品保质期和有效使用期。

    储藏注意事项。

    质量等级。

    特殊标准内容。

    5国产食品具体要求

    (1)引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

    食品配料表。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保质期或保存期。

    储藏注意事项。

    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号。

    特殊标准内容。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6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母乳代用品,是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和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1)引用标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卫生许可证。

    食品批准证书。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特殊要求。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7进口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

    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保健作用。

    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保质期或保存期。

    储藏指南。

    产国、地区名。

    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识内容)。

    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8国产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

    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食品配料表。

    功效成分。

    保健作用。

    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10)保质期。

    储藏注意事项。

    品标准号。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识内容)。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9国产酒类

    (1)引用标准。

    《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标签标准》。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酒类批发许可证。

    酒类生产许可证。

    商标注册证。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注册商标标记。

    酒类名称。

    配料表。

    所含酒精度。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

    产品类型。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10对进口酒类

    (1)引用标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标签标准》。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酒类批发许可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相符)。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酒名。

    配料表。

    所含酒精度。

    原产国、地区名。

    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质量等级。

    产品类型。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附注:

    (1)对食品送货验收日期的规定(畅销商品例外)。

    有效期为1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卖完须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3天以下(含3天)、1天以上的,须在第1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7天以下(含7天)、3天以上的,须在第1天起前3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0天以下(含10天)、7天以上的,须在前5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1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半个月以下(含半个月)、10天以上的,须在前7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2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个月以下(含1个月)、半个月以上的,须在前20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5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3个月以下(含3个月)、1个月以上的,须在1个月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7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半年以下(含半年)、3个月以上的,须在前1/2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1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年以下(含1年)、半年以上的,须在前1/2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1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须在前3/5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3个月内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2)下列情况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粘贴有其他商场超市打价标签纸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标注两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外表生锈的商品(如罐头食品、铁罐装奶粉等)不予验收。

    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二、家用电器、燃气器具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产品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上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范围电视机、收录机、微型计算机(包括台式微机、专用微机、电脑学习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电话机、手机、电熨斗、电热毯、空调、家用电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4进口电器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部分电器)。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标识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形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储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注意事项;制造厂名、厂址。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介绍;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进门商品标志(CCIB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

    5国产电器具体要求

    (1)必需电器具体要求。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

    厂家生产许可证(部分电器)。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标识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形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储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注意事项;制造厂名、厂址。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介绍;额定电压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额定输入功率;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6国产燃气器具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生产许可证。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

    型号和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商标。

    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

    产品使用说明书。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7进口燃气具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地区)。

    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中文使用说明书。

    (3)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设立或委托经过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电话、传真机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产品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上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3进口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地区)。

    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规格(型号)。

    功能、使用要求。

    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进口商品保修卡和进口商品标志、进口商品保修卡和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

    4国产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厂家名称和地址。

    规格(型号)。

    功能、使用要求。

    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四、化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基本要求

    (1)化妆品销售包装中的标签,可直接印刷、粘贴在商品容器上、小包装物上或商品说明书上。

    (2)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或毫升,L或升。

    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护肤类。润肤乳液、化妆粉块、香脂、香粉、爽身粉、雪花膏、痱子粉、护肤水、洗面奶。

    (2)发用类。染发乳液、冷烫液、发用摩丝、护发素、洗发膏、发乳、洗发液、发油、染发水、定型发胶、染发粉、染发剂等。

    (3)美容类。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睫毛膏。

    (4)特殊用途化妆品。染发剂、脱毛露、祛斑霜、除臭剂、防晒露。

    其他种类均不属发证范围。

    4进口化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化妆品名称。

    原产国名、地区名。

    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净含量或净容量。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按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的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的方式标注。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或CIQ)。

    5国产化妆品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

    厂家卫生许可证。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化妆品名称。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净含量或净容量。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按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的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的方式标注。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6其他

    (1)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可不标注其他内容,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2)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五、照相器材类商品验收规范

    1进口照相器材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机械工业部核发的批文。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中文使用说明书。

    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及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内应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3)必须具备的标贴标志。机械工业部核发的准销标志。

    2国产照相器材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必须标明产品的品名。

    注册商标。

    产地名称。

    型号及机身号。

    制造商的厂名、厂址。

    质量检验合格证。

    操作使用说明书。

    保修卡及相关配件。

    六、计算器及电子记事本类商品验收规范

    1国产产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在商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字体应使用标准汉字)、型号。

    供应商须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应对该商品的功能、配件的性能及具体使用方法做出详尽的介绍。

    2进口产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名称。

    须标注该商品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型号、功能及简要说明。

    须具备中文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件表。

    七、钟表类商品验收规范

    1进口钟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

    商标。

    型号。

    产品使用说明书。

    原产国(地区)。

    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3)应具备国内保修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2国产钟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制造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

    商标。

    型号。

    产品使用说明书。

    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八、鞋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皮鞋(胶鞋、布鞋)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2进口皮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鞋盒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

    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3国产皮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鞋盒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名称(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

    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

    制造者的厂名、厂址。

    在皮鞋的鞋身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型号、鞋号、检验章。

    4进口胶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鞋号。

    商品名称或商标。

    产品等级。

    穿着注意事项、修理及调换规定。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5国产胶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

    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

    商品名称或商标。

    产品等级。

    检验合格章。

    穿着注意事项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6进口布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注册商标、鞋号及鞋型。

    外包装上应标注内容品名、注册商标,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7国产布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制造厂名与注册商标,鞋号及鞋型,检验章。

    外包装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品名、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九、日用百货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2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厂家生产许可证(压力锅和餐具洗涤剂、无磷洗衣粉、无磷洗衣液、消毒用品、保健用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生产厂商名称、地址。

    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

    警示标志及说明。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产品规格、等级、成分等。

    (3)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标记。

    3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

    警示标志及说明。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产品规格、等级、成分等。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商品

    压力锅、餐具洗涤剂、消毒用品、保健用品。

    十、运动器材类商品验收规范

    1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在华代理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2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须注明商标。

    型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功能。

    产品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

    配件表。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十一、金银饰品类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许的规定》。

    2进口金银饰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同国产商品,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3国产金银饰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经营许可证。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及说明标识内容。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金银饰品印记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克或确实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可以是单个或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十二、药品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药品管理法》。

    2进口药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口岸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或盖有供应商公司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书中药品的生产批号必须与所送药品的生产批号一致)。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同国产药品,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3国产药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商标注册证。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药品品名、规格。

    生产厂家。

    批准文号(中药饮片除外)、产品批号。

    主要成分。

    适应症状。

    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

    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注明有效期。

    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十三、玩具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2进口玩具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

    产品型号。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型号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形式的产品不能通用同一说明。

    主要成分或材质。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分或材质。

    年龄范围。在包装及说明书、标签上应标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

    安全警示。对需要有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

    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上应标明使用玩具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组装程序图。拼插玩具、组装玩具有组装程序图。

    维护和保养。较复杂和容易损坏的玩具有维护、保养方法。

    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最后,还须标明原产国、地区和代理商、进口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国产玩具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

    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

    产品型号。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型号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形式的产品不能通用同一说明。

    主要成分或材质。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分或材质。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玩具生产者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通信地址。

    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保养方法。

    产品检验合格证。每单件玩具产品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3)必须具备的商品说明标识内容。

    年龄范围。在包装及说明书、标签上应标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

    安全警示。对需要有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

    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上应标明使用玩具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组装程序图。拼插玩具、组装玩具有组装程序图。

    维护和保养。较复杂和容易损坏的玩具有维护、保养方法。

    十四、香烟验收规范

    1进口香烟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原产国授权的证书。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原产国和地区。

    烟型。

    条形码(编码)。

    焦油含量。

    内外大小包装上必须标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2国产香烟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为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注册商标、名称、规格。

    烟型。

    条形码(编码)。

    焦油含量。

    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及“吸烟有害健康”等警句。

    十五、服装、纺织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服装、纺织品的验收标准为《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2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型号、规格等级。

    产品标准号。

    布料原料名称及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

    产品使用洗涤标识。

    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及地址。

    3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型号、规格、等级。

    产品标准号。

    布料原料名称及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

    产品使用洗涤标识。

    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商品检验合格标识。

    (3)型号、规格、原料成分、洗涤方法,应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

    十六、皮制品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皮制品类商品的验收标准为《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2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及规格。

    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

    原产国(地区)。

    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原材料或成分。

    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3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及规格。

    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

    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原材料或成分。

    使用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3)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三(节)验收后商品的处理规范

    一、验收后商品的处理流程

    1商品登记

    商品入库储存应有登记手续,登记要有统一设计的登记卡,登记卡的项目包含进货的品名、日期、数量、规格,出仓的日期、数量和金额以及每笔商品变动的经手人。一些大规格包装箱进仓,不但要填写好登记卡,在箱体上也应标示进货日期,以避免储存过期。

    2堆放

    (1)商品进库以后的堆放,可以采取和卖场相似的方式,这样便于商品的存放不至于出现差错。商品堆放在仓库里,底下要有栈板铺地,边上需和墙壁有5厘米的间隙,以防止商品受潮。

    (2)商品堆放应有货架,便于利用空间。如果多层堆放,则应把体积大、重量也较大商品放在后面和下面,体积小、重量较轻的商品放在上面和前面。这样可以避免压碎碰坏商品。

    (3)退货、换货、报废的商品应集中在专门区域,定期处理,不能和正常商品混放在一起。

    3整理仓库

    (1)仓库应该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货架和堆栈之间有足够的通道。库房必须有防火措施和设备、排水和通风设备以及有警报装置。

    (2)对于食品的处理,应区分不同种类,如水果、蔬菜类应储放在阴凉通风处或冷藏。冷冻小包装食品应标价后储放在冷冻柜或冷冻库。冷冻水产品、畜产品应储放在冷冻库或冷藏库。干货类食品进货后即储放在货架上。冷冻库和冷藏库应定期除霜、清洗、清除异味、保持清洁。

    4进出库

    (1)商品进出库必须有专人负责办好登记手续,日清月结。

    (2)退货、检货、报废都应该登记造册,经查验后方能取退。

    (3)库内商品进出次序应按时间先后,先进先出。

    (4)与库房无关的闲杂人员,不应进出仓库。

    二、生鲜食品处理规范

    1熟食类

    (1)进货质量要求

    制作:原材料必须保证新鲜、卫生,符合该类食品的行业标准,成品及半成品要有足够的有效保质期。

    来货:必须使用食品袋密封包装,生熟食必须分开。

    (2)加工、制作要求

    加工熟食不能使用明火炉具,使用高温炉具应有一定的保护设施,或在可能接触到顾客的方向做显著标示,防止烫伤。

    制作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加工产品的变化,保证制成品的质量。

    视察各品种的销售情况及时加工补充台面。

    (3)保存、保鲜要求

    易变质的食品,应存放在保鲜柜内,不宜在高温或常温下长时间摆放。

    气温较高时,对于卤水类食品要每隔2小时放入沸腾的卤水浸泡5分钟。

    对于烧烤类食品,应存放在保温箱内,不宜在温度较高的空气中长期存放。

    (4)人员卫生要求

    加工人员必须保持双手卫生,以下情况必须用消毒水洗手:上岗前;离岗后返间或触摸其他非熟食的物品;洗手后经过2小时继续烹饪、加工。

    直接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允许戴手表、戒指、手躅、项链和耳环。不得涂指甲油、喷洒香水。

    工作时不得抓头皮、揩鼻涕、挖耳朵。不得用勺直接尝味或用手抓食品销售,不接触不沾物品。加工人员手部有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工作间不得存放个人用品。

    员工进入加工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口罩。工作服应干净整洁。头发保持干燥。

    2水产类

    (1)进货质量要求

    水产品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水产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鲜鱼类:体表黏液透明、色有光泽,气味正常;鱼鳃禁闭,色泽鲜红或分红,眼角膜光亮、透明,眼球突出;腹部发白,不膨胀;鱼鳞完整,闪光滑润,无脱落;手持鱼体头尾下垂,不弯曲,肌肉有弹性,不易压出凹陷能迅速复平;肌肉呈现正常颜色。

    虾类:头尾完整,有一定的弯曲度,虾身较挺,呈青白色,半透明不发红,外壳有光泽,稍湿润。

    蟹类:腿肉肥壮,蟹壳纹理清楚,用手夹持背两面平直,体重、气味正常。

    贝类:鲜蛤外壳紧闭,肉质新鲜,无臭味,两贝壳相碰时发出实响。

    乌贼:色鲜艳,皮微红,有光彩,多黏液,体形完整,肌肉柔软,有弹性,光滑。

    (2)活鲜水产品的蓄养要求

    引进的活鱼必须放入水池中蓄养。

    视活鲜鱼生存环境分置于淡水或海水池中蓄养。咸、淡水鱼不能同池蓄养。

    水池中的水要定期更换,要保持水质清洁,供氧充足。

    (3)温度和盐度要求

    海水温度应控制在零上2℃以下,盐度约为35%。

    (4)卫生要求

    蓄养池要定期进行彻底清洁,用消毒水清洗水池。

    清洗过的蓄养池注入新水后须经过至少12小时的沉淀方可放鱼入池。

    其他蓄养用具也应定期清洁。

    (5)安全要求

    危险活鲜动物不得在无保护网情况下敞开展示。

    取放有危险性的动物应由销售人员负责并使用专用工具。

    (6)包装要求

    活鲜水产品经屠宰后应清洗干净,用无毒透明的包装材料包装,保存在冷藏柜内。

    活鲜水产品出售时,如顾客要求,可提供维持短期生存的条件,如活鱼,出售时可以在袋内装一定量的水。

    售出的商品必须在外包装上粘贴商品标价。

    3蔬果类

    (1)进货卫生、质量要求

    新鲜蔬菜进入卖场前必须经过冲洗,不得腐烂,不得带有泥土、枯枝等。

    (2)进货分类、分级

    新鲜蔬果上柜前要按种类分存,并标注等级。

    蔬果等级与价格必须保持一致,标价必须符合公司的规定。

    (3)修剪要求

    对于散装蔬菜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在包装上柜前须进行修剪,保证上柜商品的质量。

    (4)包装要求

    新鲜蔬果的包装要在包装袋上打少量透气孔。

    需冷藏保鲜的蔬果在包装材料上要选用耐低温材料。

    外包装上必须注明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等。

    为了保证蔬果鲜度,包装后应尽快销售。

    蔬菜必须包装后再放入保鲜柜销售。

    (5)陈列、保存要求

    蔬果类商品陈列除按类分存外,还要注重色彩的搭配,以显示货色齐全。

    应注重量感,保持台面货品丰满,品种充足,内容丰富。

    蔬果应每周调整陈列位置,不要固定于一个地方。

    属于需求量较小的商品,应力求陈列在必需品附近。

    新鲜蔬果陈列地点应保持温度在5~10℃;冷藏蔬果应陈列在冷藏柜内,冷藏柜温度保持在—2~3℃。

    根茎类蔬菜如地瓜、土豆、芋头、山药、洋葱、大蒜等保存在5~10℃。

    4面包、糕点

    (1)原料质量要求

    制作之前要检查原料的质量是否符合制作品种的要求。

    糖类:夏天要注意防止糖浆发酵变质。糖浆桶或盛放糖浆的其他容器要经常洗涤,保持清洁,并加盖、加罩,防止杂质混入。

    油脂:糕点加工使用的油脂应有优良的起酥性、较高的稳定性、良好的风味和适当的熔点,不得使用酸败的油脂。

    奶制品:奶品的卫生质量直接影响成品的质量,特别是鲜牛奶和炼乳要防止掺水、掺假和变质的情况,奶粉要防止掺糖、掺淀粉和工业级冒充食用级的情况。

    蛋品:包括蛋制品,在蛋糕、面包中也是重要的原料,使用鲜蛋做原料时,应进行卫生清洁,防止鲜蛋壳带菌对产品造成污染。

    食品添加剂:饼干、面包、蛋糕生产中应用的添加剂主要有香精、色素、疏松剂、品质改良剂,这些品种应是国家批准使用,由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香精的添加量不能过量;色素使用不能过量;品质改良剂应尽量少用或不用。

    (2)面团调制要求

    制作不同的面点面团的调制要求也有所不同,分一次调制和两次调制。每次调制都要严格按照配方中的配料比例和规定的顺序加料。

    饼干面团的调制关键是对面筋形成量和面筋性的合理控制。要求饼干面团的面筋形成量低,面筋特性弱。生产不同种类的饼干面团的特性也有不同的要求,应采取不同的工艺措施。

    蛋糕制作要先将蛋、糖通过打蛋机高速搅拌形成蛋浆,打蛋结束时的体积比原体积增加2~3倍,蛋浆结构细腻,呈乳白色略带黄色。然后加入面粉,调糊时间要短,搅拌速度要慢。

    调制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搅拌时间,使各种辅料充分混合、生成。

    (3)发酵要求

    发酵分一次发酵和两次发酵两种,制作面包和个别饼类必须经过发酵。

    发酵过程应控制适当的温度、湿度和时间,夏季、冬季发酵的温度应有所不同。

    面团在发酵过程中要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发酵情况并适当地调整发酵箱温度和发酵时间。

    (4)整形要求

    面包面团制作完毕要将大块面团按照成品的重量要求分割成小面包块。

    经过搓圆、自然发酵后把做成形的面包装入模具,形成面包的基本形状。

    装模前需对烤模进行预处理,使烤模温度不低于32℃,清理烤模内表面面包屑和油垢并涂油。

    某些饼干在面团调制完毕后还需要经过辊轧工序,使疏松的面团形成具有一定黏结力,比较紧实的成片,排除面团内的大气泡防止饼干坯在烘烤后产生较大的空洞,提高成品表面的光洁度,花纹清晰。

    蛋糕的整形是将蛋糊注入蛋糕模子内,在模子内装入蛋糊的量大约为模具容积的80%,蛋糊入模具前,在模具内壁涂上油,有利于制成后成品脱模。

    (5)烘烤要求

    制作不同的糕点所需的烘烤温度(底火、面火)、时间均不同,即使同一品种糕点在烘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前期的搅拌、发酵是否充分,温度是否适中等)也会出现不同情况,这就需要制作人员随时查看不同阶段的烘烤变化,及时调整合理温度以达到成品色、香、形、味的完美合一。

    (6)冷却要求

    刚出炉的糕点表面温度及中心温度较高,为防止糕点变形和霉变,一般在包装前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使其内部中心温度达到30℃左右及水气消失后才能包装。

    糕点的冷却最好采用自然冷却法,将出炉的糕点放在冷却架上,一般在3~4小时左右(蛋糕一般为1小时),让其自然散热以保持其固有的香味和外型的美观。

    刚出炉的糕点应放入成品间进行冷却,成品间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左右,室内干燥,备有灭蚊及杀菌设备。

    (7)包装要求

    糕点的包装应选用无毒、无异味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对成品进行简单的外形修整及切割之后即可装袋或装盘。

    柜台销售的无小包装的面包应装盘陈列在清洁的面包专用陈列柜内。

    各类糕点必须使用其专用的包装用具,在成品外包装上加贴标签,标明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价格、重量、保存条等。

    (8)保存、保鲜要求

    各类糕点成品应与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上柜糕点做好验收工作,并做记录保证变质食品不上柜,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

    各类糕点应标志明显,分类存放。面包、饼干及蛋糕坯应存放在有防潮设施的房间,以防吸湿发生溶化、霉变。成品面包在柜台常温下一般保存2天。

    经加工制成的奶油蛋糕须冷藏而且储存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为4天。

    三、冻冷、藏库管理规范

    1冷冻、冷藏库房作业管理规范

    库房内依商品性质、厂商品牌规划暂定的位置。

    每日进出货同时整理商品,放置整齐。

    做好商品先进先出,掌握进货时间,货量避免积压库存。

    库房内规划进出货走道,以便进货、补货整理。

    规划集中退货区,每周定时办理手续。

    冷藏破损污染的商品,另外规划区域存放。

    商品库存高度不可过高,避免倾倒或挡住风扇。

    冷藏无法堆叠的商品应以层板、台车存放。

    进入库房须检查安全开关是否正常,出库房随手关灯、关门。

    拖板车与非商品的杂物不可置于库房内。

    每日检查库房温度是否正常,有否异常回温的情形,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主管与维修处理,并避免开启库门。

    冷冻库门胶帘不能任意卸下或卷起。

    库房上方不可放置物品,人员不可随意攀爬。

    非工作需要,人员不可任意在库房逗留。

    顾客、厂商与非授权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

    2冷藏、冷冻设备清洁作业规范

    各式冷藏、冷冻设备陈列货品时须避免挡住风口。

    每日营业结束后须将夜间窗帘关上以减少能源损失。

    进入冷冻、冷藏库房时须将门关上。

    冷冻、冷藏库房内,货品堆放须离地面,及板边5厘米以上以利空气流通。

    所有器材表面只能以中性清洁剂及软布清洗,严禁使用钢丝球及钢刷清洗。

    严禁用水冲洗风扇,以免造成短路。

    所有管路不可任意移动,清洁时须注意避免碰撞以防冷气外溢。

    蒸发器散热片非常锋利,清洗须戴手套以免割伤。

    有异常状况及运转时有异常声音,须通知维修。

    3冷冻、冷藏库房作业规范

    商品无解冻、变质现象。

    商品进货验收,往常温下不要放置超过30分钟。

    库门不可长时间打开。

    自行加工包装的商品,库存时须标注日期。

    规划商品暂存区、退货区及走道。

    商品堆叠高度不可超过风扇,并避免倾倒。

    无法堆叠的商品以层板或台车存放。

    退货商品集中于退货区,每周定时办理退货。

    每日定时检查温度是否正常。

    库存内不准停放杂物或拖板车。

    在库房工作须穿防寒衣、鞋。

    进入库房检查安全开关是否正常。

    风扇与地面发现积水,须立即清除。

    库房上方不可放置物品,人员不可随意攀爬。

    冷冻库每月清理一次,冷藏库每周清洗一次。

    非工作需要,人员不可在库房逗留。

    商品确实做到先进先出。

    出货同时也须做好商品整理。

    出库房随手关灯、关门。

    4冷冻、冷藏货品厂商补货管理程序

    (1)供货厂商识别证。

    (2)供货商每日配送的冷藏品应在上午9:00前送达收货区并通知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品名、数量依据表单。

    品质依据外观颜色。

    测温,冷冻—18℃以下,冷藏0~15℃。

    (3)先进先出。

    已陈列商品向前向左挪动,并检视之。

    新补货品由内而外,由左而右陈列。

    商品陈列,标示的正面面对顾客。

    (4)原陈列位置,不能随意更动。

    (5)未补完货品进冷冻(藏)库。

    依退、换货程序办理退换货(包括过期、不良品)。

    塑胶篮筐,包装容器线板须带离卖场。

    四、一般商品处理规范

    (1)冷藏日配类食品,经验收后应即送往冷藏柜。经标价后陈列于冷藏柜,如果有剩余则须储存于冷藏库中。

    (2)冷冻食品,于验收、标价后,应送往冷冻展示柜陈列,至于剩余品则可储存于冷冻库中。

    (3)干货类的一般食品及用品,经验收后即行标价并陈列于货架上,如果有剩余,则送往仓库储存,以待销售。

    五、退、换货作业操作规范

    1退货作业操作规范

    (1)零售企业遇有退货产生时,应请相关人员清点整理退货品,送至仓库保管、登记。

    (2)填写退货申请单,经零售企业主管签核后,将退货申请单送往采购部门,通知厂商办理退货。

    (3)厂商接到采购部门的通知后,到采购部门领取退货单,并持退货单至零售企业仓库登记并取回退货品,经验收人员查验、登记后放行。如厂商接获退货通知10天内未办理退货手续,则视同放弃该退货品,由采购人员通知仓管人员报请主管裁决处理。

    (4)验收人员完成退货品的查验后,将退货单呈报主管核定,由采购人员编制退货报表,送往会计部门扣款,完成退货手续。

    2换货作业操作规范

    (1)零售企业相关人员发现有不符合验收规定的商品时,应立即通知负责核验商品的相关人员办理换货手续。

    (2)发现换货商品、接获换货通知时,应立即整理清点换货商品,一方面将该商品送至仓库,由仓管人员登记保管;另一方面通知采购人员联络厂商办理换货。

    (3)厂商接到采购人员的换货通知后,应在供货合约中规定的期限内,将换货商品送至零售企业验收,然后送至仓库并将更换情况进行记录。经验收人员复核、登记、查验后,厂商取回换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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