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和谐的历史概念
自古以来,“和”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占据了十分突出的位置。“畜之以道,则民和”、“礼之用,和为贵”、“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以及后来的“天人调和”、“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等,无不体现了“和”的思想。“和”在古汉语中,作为动词,表示协调不同的人和事并使之均衡。如《尚书.尧典》:“百姓昭明,协和万邦。”(这里强调的是“万邦”,而不是融为“一邦”)古汉语中的“和”字还有描述事物存在状态的形容词的作用,表示“顺其道而行之”,即不过分的意思。如《广韵》:“和,顺也,谐也,不坚不柔也。”《新书.道术》:“刚柔得适谓之和,反和为乖。”这些都是和谐适度的意思。
从“和”字的古汉语喻义,推及古代哲学范畴,“和”被认为是事物存在与发展的根本规律。刻在孔庙大成殿前的“中和位育”可以说是对儒家和谐思想的概括。“中和位育”出自《中庸》,“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和,和合,是天地万物存在、发育的规律。
孔子“和”理念的提出在时间上要晚得多,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和”理念集大成者的历史地位。《论语.子路》中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所谓“同”,是完全相同的事物简单相加,没有不同的因素、不同的声音、不同的意见;所谓“和”,是一种有差异的统一,而不是简单的同一。换句话说,和谐的本质在于统一多种因素的差异从而达到协调。“和”的最高境界就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万物并育”和“道并行”是“不同”,“不相害”、“不相悖”则是“和”。在这里孔于是把“不同”而又和谐相处相生,看作事物的本质,把它看作人的根本原则提出来的。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中提到“和”的本质时,都会把孔子的“和而不同”看作经典。“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协调“不同”,达到新的和谐统一,使各个不同事物都能得到新的发展,形成不同的新事物。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是一种不散的精神,是一种内外协调上下有序的状态。和谐思想最早出现在《国语》。《国语.郑语》记载,周幽王八年,郑桓公与太史伯谈论“兴衰之故”和“死生之道”时,就首次提出“和”的概念。史伯说:“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万物生者也。夏禹能单子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周弃能播殖百谷蔬,以衣食民者也。”意思是,虞、夏、商、周各朝代之所以能够成就与天地一样长久的赫赫功业,根本原因就在于其统治者能够在天地和人事之间创造和合关系:虞幕能够“听知和风,因时顺气,以成育万物,使之乐生”;夏禹能够熟悉水性,因地疏导,“使人物高下,各得其所”;商契能够了解民情,因伦施教,使百姓和睦,皆得保养;周弃能够播种百谷,繁育蔬菜,让人民丰衣足食,安居乐业。
史伯根据上古帝王的和合生意,断定周幽王必将衰败,而衰败的原因就是周幽王“去和取同”。他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他认为,以不同的元素相配合,求得矛盾的均衡和统一,有利于治国。如果以相同的事物相凑合,“以同裨同”,则有害于国家。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首先是被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加以研究的,然后才逐渐走向社会应用,形成和谐社会的经世之用思想。“和谐”是人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全面和谐,也就是“和生”、“和处”、“和立”、“和达”、“和正”。为了实现全面和谐,先哲们从哲学的“和”范畴和“道”范畴中,推演出一系列的人伦纲常,教化于人。因此,“和”从哲学范畴,转化成伦理准则,推演至社会生活的过程,是一个日益世俗化和实用化的过程。进入社会生活层面后,“和”就由抽象的哲学范畴变成了和谐社会的理想概念。可以说,从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到陶渊明的“世外桃源”;从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和衷共济”、“家和万事兴”等说法,到洪秀全的“太平天国”、康有为的《大同书》和孙中山的“天下为公”,都体现了一种对平等、富裕、文明、和谐社会的美好追求。但是,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封建社会里,无论设计的和谐社会蓝图多么精美,这个蓝图注定是没法实现的。
在西方文化中,“和谐”观念也有深厚的思想根基。早在古希腊,就有人把和谐作为美的重要特征。如新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哲学家尼柯玛赫在其《数学》中提出,美是和谐的比例。柏拉图的《理想国》里,国家是放大的个人,个人是缩小的国家。在理想国内,各个阶层的人应该如同人灵魂的各部分器官,各司其职,协调和谐。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则说,各因素的协调一致就是和谐。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大家傅立叶曾天才般地预言道,不合理不公正的现存制度和现存社会,终将被新的和谐制度、和谐社会所取代。魏特林则直接把资本主义称为“病态社会”,把社会主义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且指出,新社会的“和谐”不是“个人的和谐”,而是“全体和谐”。这一思想受到马克思的高度称赞,并在一定意义上给马克思以启发,马克思把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也把共产主义称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可见,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的重要方面,既具有深刻的思想史根源,也符合人类发展的“共同旨趣”。
二、和谐社会的一般涵义
我们要明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必须先明确“和谐”与“和谐社会”的一般概念。前面已经考察了“和谐”二字的涵义,现在就“和谐社会”的一般概念和普遍涵义进行分析。
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依据自己的理想和愿望,用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出过各式各样的“和谐社会”方案,从而使“和谐社会”的概念呈现出五彩缤纷的局面。
在中国,有《礼记》提出的清除阶级差别和财富多寡的“大同”社会;有儒家提出的以“仁”为核心的君臣、父子、夫妇按等级相处的仁政社会;有道家提出的“无为而治”、“寡国小民”、“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无为社会;有理学家提出的“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既相区别又相融合,以“存天理灭人欲”方式实现的“伦理”和谐社会;有康有为提出的消灭国家、民族、种族、阶级、家庭及贫富差别的“大同”和谐社会;有洪秀全等人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织者有其衣”的农民“平均主义”和谐社会;有孙中山提出的用以民族、民权、民生为核心的“三民主义”方式实现的“天下为公”的和谐社会。
在西方,有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以“正义”为核心、以“德教”为主体的城邦和谐社会;有柏拉图的把人的意志、共产主义、优生学、男女平等、教育推广与寡头政治结合在一起的“理想国”和谐社会;有亚里士多德以中产阶级为主体,以城邦民主管理为形式的“城邦”和谐社会;有中世纪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天上和平”与“地上和平”相统一的和谐社会;有伏尔泰的实行“开明专制”和“权利平等”的和谐社会;有卢梭的由人民主权、社会平等、社会契约构成的和谐社会;有19世纪黑格尔建立在“绝对理念”哲学思想上的“客观自由”与“主观自由”相统一的和谐社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回顾和综合古今中外思想家、政治家对和谐社会的概念,消除差异,取其共同之点,我们给“和谐社会”的内涵作出如下判断。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人性和善、人际和睦、天人合一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中心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主角和主宰,但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去主宰世界,不能对自然和他人采取对抗和掠夺的方式。这就需要从改造和修养人性人手,在人的内心世界消除人性恶的一面,树立人性善的一面。有了善性,人才能对其他人行善,做到“与人为善”,才能有慈悲之心、侧隐之心,最后才能做到家和、人和、社会和。中国的“和合”文化传统是从对人性善的修造人手的。国外思想家的和谐社会观,也往往间接地触及到了人性善方可导致社会和谐的观念。
有了个体人的精神境界的和善,只能说有了和谐社会的观念基础,还不能说已经有了和谐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多方面的,有性格、职业、地位、收入等多方面的差别,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是错综复杂的,有时会演变成对抗与厮杀。这就要求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上,要有和睦的行为准则,把“和为贵”的思想变为“和为贵”的行为。要以“己所不欲,勿施予人”的信念,对待夫妻、父子、君臣、上下级、师生、亲友等等人际关系。特别是个体的人还要以和睦为准则处理好个人与阶级、与社会、与政府、与国家的关系,同时还有国家、政府、社会、阶级对个体成员的人身保护和利益关照,这是人与人之间的大关系。总之,以和睦的准则处理人际关系,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有了行为规范。
人与自然的关系,古代人称之为人天关系。人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本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大地是人的“母亲”,上天是人的“父亲”。在人们不明确人、天、地关系的时候,对天的认识限入迷惘状态,由于风顺雨顺而敬天爱天、敬地爱地,由于雷霆大作、暴雨成灾而又畏天畏地,由于天灾不断、祸殃加身,而又咒天骂地。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对地球和宇宙的认识愈来愈深刻,天地的变化与规律不断被人们发现。于是,就出现了人对自然的充分利用和改造。然而,在人们利用自然的同时,却出现了高傲无拘的行为,对大自然采取了奴役和掠夺:无节制地开采自然资源,使资源陷入枯竭;无规则地排放工业“三废”,使人间的地面和空气日益污浊,人与自然近乎处于对抗和厮杀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人际和睦外,还应重新提出“天人合一”,也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由此可见,人内心世界的和善,人际多层关系的和睦,人与自然的和平相处,是构成和谐社会的一般概念。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涵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十分丰富。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1.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
首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区别于以往剥削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我们党都非常重视民主政治建设。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我们党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十六大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再次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各项民主权利。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后认识到,在我国只有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才能促进党和人民群众,促进执政党和参政党,促进中央和地方、各阶层之间、各民族之间等方面关系的和谐。这无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其次,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上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义中我们看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优点和特点。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在论述不断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时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这是从改革党的执政方式这一层面论述健全法制的重要性。没有这一条,就构建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核心是机会公正、规则公正和分配公正。当前,公平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必须明确指出,当前认识公平问题一定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关键发展阶段出现的问题,准确把握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特点,协调好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又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义。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并逐步推进对公平问题的解决。关于公平问题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要高度重视我国经济社会的关键发展阶段在公平方面出现的问题。我们常说,只有情况明,才能做到决心大、措施妥。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发展阶段。根据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历史经验,这既是一个发展黄金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已经出现了比较突出或尖锐的问题。对此,既要防止一些人进行人为的炒作,又要克服视而不见、议而不决的官僚主义作风。因为这两种状况都会直接影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要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思想。为什么现在要突出地提出这个问题呢?因为这对于统一我们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地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思想内容丰富、分析深刻。就公平思想而言,首先,人类千百年来所追求的真正公平“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其次,公平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生产决定分配,分配的前提取决于社会可供分配的产品。再次,公平及其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是不一样的。最后,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及其实现有它自身的特点:一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依据只能是劳动,也就是马克思讲的“按劳分配”,但由于每个人的劳动能力和家庭状况不尽相同,分配结果必定是有所差异的;二是机遇和环境是公平的,在这个社会里最大的公平是阶级差别已不存在,只要是有劳动能力的人,社会就会为他们发才干提供平等的条件,也就是马克思讲的“各尽所能”;三是社会调剂,即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成员分配之前必须对社会产品作必要的扣除,扣除下来的劳动产品用于再分配,包括救济生活困难的人。
我国现在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连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都没有完全达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二十多年,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各项事业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总的说来,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现阶段我们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分配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公平,这是难以避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只能是相对的公平。但是,我们一定要把这种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为此要下决心消除产生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各种不合理的因素,尤其是体制性的因素。同时要引导人们把对公平问题的关注,从对结果公平的关注前移到对环境和条件公平的关注,也就是要通过引导将人们对公平问题的关注点前移。我们所讲的“公平前移”也就是指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分配的标准、机会和外部环境方面的公平。这是现阶段我们必须做而且也能够做到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分配差距拉大事实上已成为影响当前我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和社会心理稳定的重大问题。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总之,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也是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要把维护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经过艰苦努力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新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3.诚信友爱
诚信友爱,就是在全社会倡导并形成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和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在一个充满了纷争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紧张的,社会关系是不和谐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人与人之间讲宽容、讲诚信。这其中,诚信是基础,友爱是关键。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切都要以诚信道德为基础,民主必须在取信于民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发扬,法治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维护诚信的过程;只有尊重和遵守诚信规则,人们的创造活动得到维护,创造才能得到发挥,社会才充满活力;没有诚信与法治作保护,社会秩序出现混乱,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平公正就难以实现,安定有序也成为空话;唯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坦然相处,也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总之,社会成员按照诚信的道德原则进行联系交往,是使社会系统协调、和谐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中国有句话,叫做“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社会的规矩就是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生在世,无不需要制衡,“有条”则“不紊”,有轨才会避免越轨。磁悬浮也不是悬在天上的,那里有能够让列车浮起来的轨道。天上的飞机,海里的船,都有航道。有了交通规则,故意闯红灯的人便会大幅度减少。大家都按规矩办事,社会就会井然有序。规范的内容很广泛,风俗、道德、法律、纪律、宗教都属于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分成文与不成文两大类。法令、条例、规章、纪律以及一部分道德准则,为成文的;风俗习惯以及一部分道德准则为不成文的。法是法制性,虽有弹性,总体上呈刚性。道德水准虽然也分层次,但是总体上是高层次的,比法律水准高。一个人只做到守法是当不了先进的。成文的、法制性的规范固然有效,不成文的、非法制性的,靠褒贬来衡量的,能内化人的心灵深处,更具有长效的功能。即使是超自然,超人间的宗教,也具有约束作用,有助于增强人的自控性。社会规范是社会控制的防火墙,是社会发展的支撑点。社会在前进,社会规范会更新,更新后的社会规范依然是推动整体社会前进的推进器。
友爱就是要在全社会倡导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倡导并形成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属于道德建设范畴。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即道德建设的好坏。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就无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要积极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总之,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让人们的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等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4.充满活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充满发展活力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活力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在经济上要有发展活力,就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坚决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使广大人民具有创业的愿望、动力、环境和保障,进而促进社会物质财富极大增加。在政治上要引导、保持和发展公民参与政治的主体性和积极性,使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文化上要培养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充分发挥文化对人的引导、教育功能,营造健康、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社会发展活力是社会进步的发动机。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发展是硬道理,到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再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表明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逐渐深化。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做到又快又好的发展。我国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没有经历过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充分发展的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要补发展生产力这一课,也就是要补工业化和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的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力发展生产力。但绝不是要补资本主义制度的课。我们党执政,如果不能首先带领人民群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所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是要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
一个社会只有做到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才称得上是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具体地说,充满活力要坚持“四个尊重”,倡导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观念。
第一,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四个尊重”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贯彻落实。
第二,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不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劳动还是其他社会阶层成员的劳动,凡是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第三,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当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应该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是怎么支配和使用的,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
第四,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竟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第五,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贡献和创新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
5.安定有序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构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安定,包括社会发展的稳定、社会关系中的和睦相处和人们心理的平和。我国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但是,社会安定绝不是“万马齐喑”,不是死水一潭,而是活而不乱、活而有序。和谐社会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真正做到人人平等、和而不同、互惠互利。人人平等,就是人与人之间在人格、权利、机会、规则和分配等方面的平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尊重社会成员独立人格的社会,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社会,是社会成员有平等的机会并遵循同样的规则充分发挥其能力的社会。和而不同,就是尊重个人,包容个性差异,并通过协商,使多样性之间达到协调、合作、共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既尊重多样性及其个性差异,又能在多样性及其个性差异中寻求统一性和互补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定团结。互惠互利,就是社会各阶层、群体和成员之间能保持一种互惠互利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处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群体在增进自己利益的时候,不以牺牲和损害处在较低位置的阶层、群体的利益为代价,反而应该使两者的利益同时得到增进。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成员之间和睦团结,保证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实现社会安定。
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安定,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合理的社会结构。根据现代化建设的规律,在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造就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合理的社会结构,至关重要。有学者认为,依收入的高中低分布,只要制度、政策适当,我国的社会结构从富少穷多的“洋葱头型”,可以变为富少穷少、中等收入人群比例扩大的“橄榄型”,而不至于成为富者极少、穷者极多的“蜡烛台型”。二是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要形成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的机制,建立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以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三是成熟的社会心理。成熟的社会心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应当说,人们正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巨大变化,但也有不少人还不适应,包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社会道德标准等。要引导社会大众正确面对各种变化,面对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利益矛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序,就是社会发展有章可循。这里的“章”,包括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等等。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治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在权力授受、权力运行、权力监督制约上。经济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在企业、市场、政府的功能定位和行为方式上。思想文化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在正确处理指导思想的一元化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多样性上。社会生活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在坚持共同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以及倡导在此前提下的个人自由。
有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民主是体现最大多数人意志的新型民主。我们党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十六大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稳妥地把握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政治体制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十几年来,我们党坚持不懈地这样做,很有成效。但是我们要充分估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难度,扎扎实实地解决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序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义。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政策治国”到“依法执政”,这是历史性的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用制度和法律确认人民民主的地位,规范民主的活动,实现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有序化,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突出特点和优势。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从改善党的领导的层面上讲有序。
社会有序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实现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努力使每个成员各获其岗、各司其职、各守其则、各享其成。各获其岗,就是人有其岗,而且要使他们的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如果人们失去了劳动岗位,或者人的能力与岗位得不到合理配置,既浪费了人力资源,又会使岗位的职责履行得不好,这不利于社会和谐。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就业乃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各获其岗有益于人们安居乐业和政通人和。各司其职,就是社会成员要具有职业精神,能够认同并恰当地承担自己的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人与人是在劳动中发生社会关系的。人在劳动中各司其职,具有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事关社会和谐。各守其则,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具有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遵循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规则和秩序产生和谐。一个社会有了科学的、合理的、统一的社会规则,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循,就能保证社会有序。各享其成,就是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的劳动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十几亿人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能够协调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社会,也应当是劳动者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社会。
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坚定不移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必备前提和条件。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很多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必须相适应。我们在追求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出现了人与自然不和谐的现象,生态环境的破坏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降低人口出生率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是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后作出的理性抉择。
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也必然波及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因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就要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那么就会产生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的尖锐矛盾,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就难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无从谈起。还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一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不但无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我们要科学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学会按照自然规律办事,更加科学地利用自然为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坚决禁止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要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的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自然资源系统的良性循环。要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保证人民群众在生态良性循环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增强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
以上从六个方面即六条基本思路上论述了构建怎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简称三个文明建设)是有机统一的。三个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三个文明建设提供重要条件。因此,我们要通过发展生产力来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三个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总而言之,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的社会;是能够协调好各个阶层和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社会;是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优化社会秩序从而实现安定有序的社会;是倡导并形成诚实守信、互帮互助和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社会。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思维方式
宇宙万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由于事物内部两个对立方面的对抗和斗争,推动了事物由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同时,也由于事物内部矛盾的两个方面互相依赖和相互转化的关系,从而使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就有了一致性或同一性,这表明对立的方面都可以共存共荣,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社会也是矛盾对立统一体,其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而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存在着对立面的差异性和同一性的矛盾。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上就出现了思维方式之争。一些人认为,社会只讲和谐就会忽视社会的差异性、可变性,就会使社会在一团和气的氛围中丧失动力。当然,如果以为和谐就是否认矛盾、否认差异、否认变革,只讲一团和气,那当然是一种片面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事实上这样的和谐只是空中楼阁,在现实中是不会存在的。我们所讲的构建和谐社会,是建立在辩证思维的基础上的。我们一方面承认,我们的社会充满着矛盾和差异,有地区之间、工农之间、贫富之间、上层与下层、领导与群众、党与非党之间等等的矛盾和差异。这些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就会向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转化,出现社会的前进运动,社会可以在和谐状态下向更高的文明水平发展;反之,如果忽视矛盾的客观存在,掩盖矛盾,一厢情愿地去处理问题,那么,社会矛盾就会激化,社会就会在非和谐状态下运动,社会财富、人民利益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正是针对社会中还存在的不和谐现象、社会各层面存在差异扩大和矛盾激化的现实而言的,不是说我们的社会已经是一个和谐社会了。
当然,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有历史条件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杰出的思想家和革命家都描绘过各种和谐社会的方案,但这些方案都如梦幻泡影,全部落空。而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已经完全具备了。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1200美元,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我国被世界公认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引擎国”,我国已巍然和平崛起。在这种情况,在国内发展可以有两条路线,一条是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路线,一条是畸形发展的路线。后一条路线是只重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发展;只突出经济高梯度区的发展,忽视落后地区的发展;只注重城市的发展,忽视农村的发展;只注意鼓励致富的动力,忽视社会的公平分配。为避免走后一种发展路线,党中央不失时机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战略,这是顺应历史发展要求而作出的科学决断,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正确决策。
当然,我们在贯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策时,仍然要坚持社会矛盾观与社会和谐观的统一。要注意建立社会运行的良好机制,就是既要有动力机制,利用合理的差异和竞争给社会提供社会运动、变化、发展的能量;又要有平衡机制,维持和保障社会各方面力量之间的协调、利益之间的均衡,把矛盾冲突化解到最小程度,使社会在稳定中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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