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呈扩大趋势
收入分配的均衡与否是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我国过去在收入分配上基本实行平均主义,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是很小的,大体上是毛泽东所讲的“基本平均,略有差别”。这种分配制度后来显得越来越无效率,变成一种养懒汉的惰性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有差别的分配政策,产生了巨大的激励效应,但目前却出现一种收入不公、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1.地区间收入差别的扩大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推行梯度开发战略,在沿海建立了四个特区和十多个对外开放城市,使国内生产力要素和国际部分生产力资源向东部地区集中,从而使东部的经济实力大大提高,东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从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可看到差距扩大的状况。(见下表)当年北京的GDP为4283.3亿元,增速为13.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6573.8元,增长12.6%;广东GDP为16040亿元,增幅14.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3628元,增长10.1%;山东GDP为15490.7亿元,增长15.3%,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9437.8元,增长12.4%;上海GDP为7450.27亿元,增长13.6%,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6683元,增长12.2%。从北京、上海两市和广东、山东两省看,GDP北京突破4000亿,上海突破7000亿,广东、山东均突破1万亿,增速均保持在两位数。
现在我们选择西部的四个省区来看,2004年四MGDP为6556亿元,增速为12.7%,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7709.9元,增长9.5%;陕西GDP为2883.5亿元,增速为12.9%,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7492.5元,增速为10.1%;甘肃GDP为1558.93亿元,增速为11.0%,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7376.74元,增速为10.8%;西藏GDP为211.54亿元,增速为12.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200元,增速为1.8%。西部四省区GDP除四川达到6000亿外,陕西还不到3000亿,西藏只突破200亿。广东的GDP是四川的2.4倍,是陕西的5.5倍,是甘肃的10倍,是西藏的75倍。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看,北京、广东、上海都突破了10000元,山东即将达到10000元,其中北京、上海均突破16000元,而西部的陕西比上海低2.2倍,是四川的2.1倍,西藏的2倍,甘肃的2.2倍。
以上只是对东西部之间的收入进行了直接比较,由于东部地区产业十分发达,就业岗位灵活,个人收入呈多元化状态,实际的收入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得多。就小康建设的指标看,东部大部分城市已经接近全面小康目标,而西部城市至今还未完全达到总体小康水平,甘肃、青海等省要达到总体小康还得五年时间。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大部集中在西部,这部分人收入更低,生活水平更差。
2.城乡间收入差别的扩大
城乡二元与构和城乡差别无论在东部和西部都呈现出扩大的倾向。北京市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仅7000元,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突破16000元,差距是2.3倍;广东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突破13000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4366元,差别是3.1倍;山东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9000多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3500元,差别是2.6倍;上海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超过16000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7000多元,差别为2.2倍。西部省区城乡差别更为突出,陕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7000多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800元,差距为4倍;四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7000多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000多元,差距为2.9倍;西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8000多元,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800元,差距为4.4倍;甘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7000多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800元,差距也有3.9倍。城乡收入差别还表现为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医疗卫生条件差,医保体系未建立,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农民文化生活更为单调,农村生活质量远远低于城市。
3.行业和产业部门收入差距的扩大
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传统产业陷入困境,下岗失业人员剧增,许多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得不到落实,一些继续维持的传统制造业虽可给职工发放一定的生活费,但标准很低。商贸流通领域的规模、数量扩张很快,但普遍存在商品过剩的情况,商业利润大幅度下降,商业领域资源的浪费剧增,从而加大物流成本,全国大部分商业流通业的职工收入处于中下水平。
相反,在改革过程中还形成了一批资源垄断性行业和产业垄断性行业、公共服务垄断性行业。这些行业包括石化产业、电力产业、冶金产业、邮电通讯、供水供气供暖等公共服务行业。近几年,这些垄断陸行业依仗垄断优势,不断推动价格上涨,将本来应转化为税和利润的资金转化为职工的工资。有些垄断性行业职工工资的收入竟以50%或100%,的速度增长。目前,垄断性行业与普通制造业收入差距一般在1~10倍之间,垄断部门往往采取提价的方式不断向消费者转嫁它高额的成本,造成垄断行业的惰性和技术创新不足的局面。可见,消除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收入的过大差距应是收入领域调整的重要内容。
4.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
目前,我国社会阶层收入分配差距在扩大,各阶层内部个人之间的收入也在扩大。一些掌握私有财富的经理人员和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垄断行业工作的经理阶层的收入呈高速增长状态。一些从事会计事务、法律事务、审计事务和建筑设计行业的技术人员和领导层收入也出现飞快增长。那些掌握知识产权的知识阶层,以及一些高等院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的收入出现了翻番现象,而从事制造业的工人和广大农村的农民以及贫困地区的工薪阶层收入增长缓慢,以至在物价上涨的形势下不少人陷入了困境。这种阶层收入差距扩大,有些带有合理性,但有些带投机性和不合理性,如一些医务人员和高等高校教学人员主要凭借着提高收费、扩大招生范围的方式来增加收入,而且还把一部分事业发展的费用也转化为个人收入,这都带有很大的不合理性。
在社会各个阶层的内部,在拉大收入档次的口号下,出现了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现象。一些占据领导岗位、掌握财产管理权和事务管理权的人员往往工作很轻松,工资标准很高,而那些在第一线勤奋创业人的工资却很低。相当多的文化传媒机构、中介组织和教学单位雇佣了一批有真才实学的临时工作人员和编外工作人员,承担了本单位工作的重要任务,他们付出了超量的工作,但收入不及老人手,而老人手无所事事,却拿着高收入。这表明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贫富悬殊的出现,内中含有不合理的分配因素和分配制度的缺陷。
由此可见,我国收入分配方式呈现出全方位扩大趋势,这一趋势对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不良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日益突出。
(1)造成经济资源的逆向流动
由于收入分配的地区差距,形成了经济资源的不平衡流动,资本、技术、人才、信息资源继续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而经济资源普遍缺乏的西部地区有经济资源逐步空壳化的危险。这种经济资源的流动产生逆效益。东部地区的生产力要素在许多产业领域显得饱和,资本过剩,人才过多,土地价格飞涨,人口密度增大,形成了经济资源的重负和环境容量的压力,这种超速流入现象对东部地区的发展在早期有促进作用,在近期会造成负面影响;西部地区优秀人才短缺,资金投入的不足和传统工业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这是收入分配不公在西部地区产生的一种负效应。
(2)收入不公引发社会阶层之间的对立情绪
由于垄断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各社会阶层之间收入差距在扩大,从而各社会阶层之间同舟共济的关系变成了贫富阶层对立的关系,低收入阶层经常谴责高收入阶层的腐败和服务低劣的现象,高收入阶层的暴富人员不够自律,以财气、傲气对待服务的对象和低收入阶层。阶层的收入分化的最终结果会导致有产者阶层和无产者阶层的阶级出现,这是种阶级的分化,是一种危险的现象。
(3)贫富分化的加剧已经出现了新剥削关系
有专家测算,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6,略高于美国,至少同西方发达国处于贫富分化同等水平。国家银行中的居民15万亿储蓄,其中有8万亿集中在过高收入阶层。在一些股份制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出现了一种血汗工资制度,普通职工每日的工时均在8小时以上,有些餐饮行业竟达15小时,有些企业取消了职工的双休日,相当多的企业老板把利润率提高到100%以上。企业的利润成本增长,而职工的工资多年保持一条标准线,有的企业每月发200—300元的工资,还采取各种处罚和违反人权的管理制度。在国内,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现象有普遍化的危险性。由于少数人掌握了大量社会财富,这些社会财富多数处于停滞和挥霍状态,不能转化为再生产的物质条件,更不能转化为公众享有的社会财富。这种分配不公导致的两极分化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构成严峻挑战。
5.降低了社会和谐度
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而收入不公是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日前,由于一部分低收入阶层生活没着落,所以经常发生民众围攻政府机关和党委部门的现象,造成了群众与党政机关的对立情绪。领导层和普通劳动者间的收入差距过大,一些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工人之间的矛盾也在扩大,工人没有把工厂经理看成战友,而是资本家。收入分配不公,还造成部门间的对立情绪,把有的部门称为电老虎、气老虎、水老虎,可见部门间对立情绪何其之大。收入不公形成地区、城乡、个人之间的不和谐状态。地区间的差距往往演化为地区间的对立。总之,收入不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构建和谐社会应从调节分配的公平、公正处着眼。
二、坚持正确的分配理论与分配政策
计划经济时期,在按劳分配的口号下,我国实际坚持的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如果将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以应用,就会使人们养成吃大锅饭、端铁饭碗的习惯,压抑了劳动创造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同时提出按劳为主、其他方式并存的分配政策,并从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新的研究和判断,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理论与分配政策。要消除平均主义的消极后果和两极分化的危险趋势,就必须对改革开放以来党实行的正确的分配理论、政策有所了解。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续坚持十二大以来提出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对改革前那种在“按劳分配”口号下实行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体制继续给予否定。但是,十五大以来,我党在分配方面有许多新的见解和认识,它们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是给按劳分配赋予新的含义。十五大虽然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但承认生产要素可以参与分配,倡导效率优先,承认按劳分配原则下有先富和后富的差异。这里对传统的按劳分配的“劳”要有新的认识。过去讲参与分配的劳动只是活劳动,就是付出的可以用计时和计件方式表现的那种劳动,而基本上是依据付出的体力和支出的劳动参加分配。这样理解按劳分配,平均主义的分配是避免不了的。它否定了劳动者能力差异和生产条件差异对创造财富的不同贡献。十五大提出,分配要坚持效率优先,这就必然要求人们对劳动的含义有新的理解。我们认为当今强调的按劳分配的“劳”,除了活劳动支出可以参与分配外,还有两种劳动因素也必须参与分配。一种是劳动能力,同样用劳动时间计算的活劳动量,因为劳动者能力不同创造物质财富的多少也不同,应当承认能力强的人在同一个时间内创造的财富多,贡献大,所得的收入多。高级劳动者付出的复杂劳动应当比低级劳动者的简单劳动得到更多的收入。另一种是积累劳动,就是过去劳动的结晶,包括过去掌握的知识、技术、信息、积累的资本和生产的其他物质及非物质的条件。这些虽然不是生产过程中活的劳动,但它们都是劳动者早已付出的劳动带来的成果。这些是能够创造物质财富的积累劳动,当它们再次投入劳动过程时,会提高劳动效率,而且这是新价值形成的重要条件。因此,积累劳动也应参与分配,而且这些都属于按劳动分配的内涵。可见今日所倡导的按劳分配的劳动显然包括三部分,即活劳动、劳动能力、积累劳动。
二是中央文献中首次提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法性。十五大报告指出,“把按劳动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来参与收益分配”。这些提法是对传统按劳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
过去我们在分析资本主义剥削实质时,简单地提出“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分配的实质,把资本参与分配的分配方式同资本主义制度划等号,从而否定了一切物质条件和非物质条件在物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作用,把体力支出看成创造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这种体力支出至上性和唯一性的观点马克思早已批判过。当拉萨尔派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时,马克思指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荒谬的,在劳动者变成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的情况下,资本与劳动的结合使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只拿到必要的劳动价值,而不劳而获的资本家拿到了劳动者创造的另外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并不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劳动者并非被雇佣的奴隶,在财富分配中承认劳动贡献大小是取得收入多寡之主要方式,这时的按资分配就同资本主义的那种按资分配不一样了。这时的资本不是创造剩余价值的那种资本,而只是参与物质生产活动的要素。所以说,资本本身不能决定一个社会是姓“资”还是姓“社”,它只有同许多社会条件结合起来才能反映它为“资”服务还是为“社”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各种所有者,他们都拥有一定的生产条件,掌握一定的生产要素。这些所有者可以直接将生产资料投入经济活动,也可以把生产资料租赁或承包给别人进行经济活动,比如说持有货币的人可以直接投资进行经济活动也可把货币存入银行或投入股票市场进行经济活动。这些资本既然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和社会创造财富作了贡献,那么它们就应当参与分配,使其所有者获得应有收入。尤其是科学技术在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物质资料的生产中的贡献日益增大,因而掌握科学技术的人应当参与收入分配。倡导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会充分调动各种人的积极性,使大家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有物出物,进而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促进物质财富的增长。
三是提出规范投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既倡导效率优先,承认差别,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又明确指出按劳分配的主体性和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提出规范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的方针政策。第一,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手段获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第二,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第三,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这些方针政策,对分配领域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消除剥削行为、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指导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更不能推行按需分配,必须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但是,既然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就要在分配领域重视按劳分配的主体性,强调允许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人先富起来,绝不允许靠剥削剩余价值、靠利用权力牟取私利或侵吞国家财富而致富,也不允许钻市场秩序不规范的空子,偷税逃税,搞假冒伪劣,搞权钱交易,甚至敲诈勒索而致富。目前,在分配领域靠很高的剥削率致富的私人经营者有之;趁国有企业资产产权无人负责的空隙,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而暴富的经理人员有之;靠赖银行贷款而致富者有之。如此等等现象,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绝不允许的。所以在贯彻十五大精神中要高度重视分配领域中出现的非法收入、不合理收入等恶性发展问题。我们一方面要大胆利用各种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分配方式,另一方面从完善市场机制和建立健全法制两个方面,逐步消除剥削收入,大胆取缔非法收入,有效限制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防止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了由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向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转变,是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原则的创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必然选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将劳动作为唯一参与分配的要素,这虽然符合公有制的背景,但在当时却往往被曲解成“吃大锅饭”,所谓的“按劳分配”,就是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工资报酬管理制度,劳动收益不与劳动的绩效挂钩,也不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对社会财富创造的最终贡献,这必然挫伤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收入分配的无效率必然导致生产经营的低效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机制取代传统计划机制以提高整个社会生产的经济效益,在收入分配上对按劳分配原则作了新的解释。按劳分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收入分配原则,劳动的实际效果应与满足社会需求相联系,而不再是理解为简单的劳动时间。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上,市场化的资本运作的必然要求,在多种生产要素的共同参与下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其收入也应该按各要素对新增价值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其中核心是允许和鼓励相对稀缺和相对贡献较大的资本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人们在选择投资方向和项目时,必然会理性的按收益最大化原则,把与收益相联系的高效率收入放在决策的首位,低效率收入的见效必然被人们理性地规避。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都必须把效率摆在优先地位。虽然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收入分配都必须做到效率优先。任何非经济手段导致的“公平”都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政府只有在财力、物力迅速增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来兼顾公平。
公平是反映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通过市场机制刺激效率,为全社会过渡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等手段构筑平等竞争的空间和平台,保证分配的公平。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不是为了消灭收入差异,而是把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防止两极分化或贫富差距过大。
为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政府对从市场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两个层次加以调控。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合理调控产业结构,注意发挥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容纳劳动人口就业,扩大就业机会,从而也保障其基本收入。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在市场上的价格和社会成员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数量,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都会直接影响社会成员个人的收入状况。因此,合理调节市场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差距,弥补市场初次分配的某些缺陷十分重要。如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又如政府对一些垄断行业的产品或劳务价格、资产运行和收入分配进行调控,有利于抑制这些行业的不当过高收入,从而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
利用税收来调节过高收入,是政府在二次分配中应加强的重要手段。这包括建立法人支付居民收入申报制、居民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户实名制,对存款征收利息税;完善城乡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予税以及特殊消费税等。要鼓励和支持先富起来的人将个人收入用来建立慈善基金或扶贫开发、教育等基金,或者无偿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对困难群众进行帮助和扶持,减轻政府负担,补充政府对民政救济财力的不足。
三、缩小差别实现公平和谐之路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完全消除物质利益的差别实现分配上的不平等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必须预防收入差别的扩大和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使社会各阶层物质利益相对均衡,两极分化受到限制。我们的社会基础和历史进步完全具备逐步缩小收入差别的条件。这里,我们设想从六个方面来缩小差别,达到分配领域的相对公平,以实现分配关系的基本和谐。
1.坚持公共资源公众共享
针对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大量公共资源,诸如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及过剩办公设施,并以出租、自我经营和出售的方式为单位和少数工作人员谋利的现象,着手恢复这些公共资源、国有财富的本来面目。可以采取建立政府工资发放结算中心的方式,使所有单位、部门的过剩设施和经营性实体,由政府结算中心经营。对多余办公设施,可由政府调节,分配给有需求的单位,解决一些单位办公紧缺的困难;对那些经营性的经济实体,有的可以分离出去,让它们走市场化道路,有的难以分离的,由政府结算中心掌握收益,把它公平分配给所有公务人员。这样做,既限制政府出资修建设施为少数单位和个人小团体谋利益的不公现象,又限制了一些行政权力人员利用公共资源为个人谋利的腐败行为,同时也使广大公务人员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目前,此方法上海等地已经试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控制垄断行业的价格水平和人力成本
目前,电力、电信、水、煤气等公共服务部或垄断性经营部门,经常利用提价方式,向消费者和服务对象转嫁负担,而将获得的超额利润用来提高行业和单位的工资水平。这些行业产品的价格无止境,收入增长无边界,从而拉大了与广大公众的收入差别。这些行业的挥金如土和权力腐败日益加剧。为此,必须采取措施限制这些行业在收益分配上与社会公众对立现象,消除行业间分配极不公正的现象。
应着手从两个方面人手解决。一是抓价格,要对这些行业和单位提出严格的节约资源和降低成本的要求,绝不能随意涨价。对垄断行业的价格不能采取自由价格政策,因为这类行业,投资主体不能自由进入,因而价格自行其是,必然出现极不合理的垄断超额利润。因此,要求这些部门的价格有升有降,同公众的生活水平相适应。二是要抓人力成本。这些部门往往在固定资本和能源原材料并未涨价的情况下,出现微利亏损,究其原因,就是急速提高工资待遇和福利,从而使这些部门的人力成本扶摇直上。因此,要采取措施,给这些部门的工资上升提出合理的限制,尤其要使其用工制度向社会开放,消除这些部门实际上的内部招工制度。
3.割断权力寻租的通道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不成熟,政府和经济的关系还处在模糊状态,政府对经济活动通道还存在较强的干预,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通过掌握注册、审批、税收、项目审批等方式,还对各个经济组织产生很大的权力干扰,而各个企业和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摆脱不了对权力部门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的一部分人会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资本,实行“寻租”活动,相应地,那些企业负责人为了打通政府权力人物设置的关口,就采取行贿手段,从而出现权力变资本、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从全国的一些腐败案件看,少数党政部门的权力人物通过采取寻租的方式一夜之间变成百万富翁。有的几年内变成千万富翁。这类黑色收入造成社会极大的分配不公,使社会和公众、企业劳动者的财富反而掌握在经济审批权的人手里.因此,要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公正,必须割断权力寻租的通道。从目前的经济情况看,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制止权力寻租行为。
一是要建立阳光政府。这就是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有很强的透明度。政府的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建设规划、中长期开发规划和各种政府行为都应当通过发布公告,公开招标、投标及其他各种方式,使广大公众掌握政府的宏观活动和微观行为,以此来减少和制止政府的暗箱行为,使政府官员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下和公众的监督下。
二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目前一些贪污腐败行为都发生在政府与企业间不即不离的关系中,必须使政企职能比较彻底地分开。政府的任务主要是设计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决策、市场导向、经营发展目标都应当真正完全自立地由企业决定,政府不再过问微观经济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不作任何实质性的干预。在实行政企分离过程中,还要在国有经济领域实行政资分离,也就是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分离。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只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国有资产公司则开展经营活动,二者责权明确,防止一些人越位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来进行权力寻租。
三是按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范党政领导人和公务员的经济行为。要按党员先进性要求和公务员勤政廉政建设要求,规范公职人员的经济行为。对基层检查的方式、程序,都要有透明的规定,禁止接受吃请和礼品,还要禁止公务人员在各个企业兼任董事、会长或其他收受报酬的职务。
四是要规范企业领导的经济行为。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对企业领导人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消除利用企业资财进行行贿和各种不法行为。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审计,重在监督检查企业对党政部门的行贿行为。
4.明显暴发性收入高税化
目前,国内存在一种明显暴发性收入增长的现象,也就是一些著名演员、歌星和获得国际性竞技体育奖牌的体育明星不但受到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层层奖励,而且大肆进行个人广告活动,从而在短期内得到百万千万收入。还有些明星在国外签定经济活动合同,收入在千万甚至亿元。明星的暴富是国内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和分配不公的一个显著表现,明星暴富现象固然能刺激明星为国争光,起到重奖之下必有勇夫的积极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和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有些明星凭借着一时的声誉把精力投入于广告上,不再把精力投入于事业,还出现了一些明星挥金如土和游手好闲的不良现象,降低了明星的形象。此外,在明星热中还有一些假明星开展诈骗活动,给社会财富和公众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对明星高额收入有必要进行税收调节和合法性评估。
一是继续坚持个人累进所得税。按国家个人所得税制,越是收入高的,越要按年按月累进所得税,使这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转化为财政收入,变成公众财富。二是明星的高额收入要有很强的透明度。演出收入、广告收入和各种奖励都要在新闻媒体公布,便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合法监督,也便于公众对这类高收入阶层进行舆论监督。这些高额收入都应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通过税收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支付单位也应当公开对明星支付的原因和数额,以便于监督。
三是要加强明星的自律行为。除了对明星进行加强构建和谐社会的教育外,还应对明星的行为规定约束条款,例如可以规定奥运冠军收入多少交单位,多少归个人。要对明星的经济行为进行合同管理和制度管理,防止明星变“钱星”。
5.破除就业垄断,坚持机遇平等
目前,在就业领域产生了严重的机遇不平等行为,这种机遇不平等有两方面的表现。一个是一些垄断行业表面上实行就业的市场化,但实际上存在着就业垄断现象,也就是在本行业人员就业的仍是本行业人员的亲属、亲友、熟人,或是子孙三代在铁路、电力、银行、电信等部门就业。另一个是一些乡镇出现家庭企业和家庭垄断管理行为,一些乡镇的负责人把持了乡镇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的领导权、管理权和用人权,出现了家族经理、家族书记和家族财务人员的不公平现象。因此,消除就业垄断,建立就业公平是当务之急。
一是要逐步降低垄断行业的垄断程度,允许垄断企业有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国外资本进入,使一些垄断企业向股份制现代企业演变,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有竞争性质的用人制度,给有才干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二是对于一时社会资本难以进入仍然为国有独资的垄断企业,要彻底改革内部用人和用工制度,在内部建立竞争上岗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对新增劳动岗位必须采取向社会招聘的方式,其招工方式、指标、结果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三是垄断行业应当确定合理的工资增长幅度,而且要对工资构成进行明确的规定,坚决制止工资水平不断攀升同时企业效益不断下滑的状态。要使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透明化,既要让企业职工了解分配的情况,又要使社会和有关监督机构了解垄断行业的分配动态。
6.社会保障要向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倾斜
目前总体上看,我国城镇贫困人口数量在减少,但农村因为天灾人祸和其他原因要彻底消除贫困还存在很大困难,脱贫的不断出现返贫现象。在城市,原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大量存在,还有相当数量的病残人,城市弱势群体的扩大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因此,在解决收入分配方面,要将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弱势群体放在社会保障重要位置。
一是要跟踪统计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变化。要尽量保证应当受到社会保障救济的人不遗漏、不忽视,力争全面进入各级社会保障管理范围。当前尤其是要对农村返贫人口进行统计登记,对城市失业人口和因天灾人祸陷入困境的人进行追踪统计,从而使弱势群体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真正得到落实。
二是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低保标准。目前全国各地最低保障人员的生活费因经济水平不同有很大差异,最低的每月150元,最高已达600元,这样的标准对这些困难群体来说基本解决的是糊口问题,而对子女的教育和贫困人口的文化需求基本上没有考虑到。因此,各地要逐年增加低保人员的保障标准,尤其是西部地区低保标准很低,国家应采取措施提高西部地区人员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三是要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要公开贫困人口的数量和困难程度,大力开展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和救济,特别要与国际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对国内贫困人口进行更多的支持。各地还应建立慈善资金和社会弱势群体救助资金,使贫困人口的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和改善。
当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贫富差别是逐步缩小而无法迅速消除。我们仍然允许在分配领域存在合理的差别,允许一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和勤劳的人保持较高的收入水平,允许做大贡献、创大利润、造大社会利益的人先富起来。在强调公正时,不忽视一定条件下的效率优先,在分配领域激发人的创造性,形成有活力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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