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体育标志法律保护的主要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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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紧完善体育标志方面的法律法规

    体育标志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其权利取得的法定性,而目前有关体育标志的法律法规尚不能满足现实市场开发的需要。体育标志是一种权利型无形资产,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加大体育法规建设的力度,加紧完善体育标志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体育标志具有区别于一般商标、专利的显著特殊性,因而需要专门立法予以特殊保护。从各个方面及时的制定有关体育标志的专门法律法规,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现在已经有两部奥林匹克标志方面的专门法规,但是,要做好对奥林匹克标志权的保护工作,履行我们郑重庄严的承诺,我们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1981年9月,内罗毕外长会议签署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至2003年底,缔约国总数为41个。我国要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适时加入该条约,以尽早与世界体育标志法律保护同步。

    体育标志立法,不是为了一事,没有2008年北京奥运会,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也需要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体育标志立法是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利用的内在要求;体育标志立法,也不是为了一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要求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体育标志立法是完善体育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23】体育标志立法是依法治体的客观需要。

    奥林匹克标志在所有的体育标志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但它不是体育标志唯一的内容,其他的体育标志也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尤其是对标志权利人来讲,体育标志在无形资产开发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也同样需要法律保护。目前对体育标志保护的立法,除专门用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以外,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国务院《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的一般性规定,缺少针对一般体育标准保护的专门性法规。为了针对体育标志的特殊性需要,希望能够抓紧时间制定出一部对体育标志工作进行全面规范的综合性法规,并应能达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立法位阶,以适应我国体育产业飞速发展的要求。

    另外,在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修改过程中,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使有关体育标志的法律规定更趋合理。例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时,除了对国内举办大型体育竞赛的体育标志问题予以规定,应使其规范保护的范围更大一些,保护条款更具体一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将有关体育标志侵权行为作为一项不正当竞争手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将严重的体育标志侵权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或将其另行规定罪名,或将其归入其他相关罪名之中,以便更好的贯彻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原则。

    (二)加大体育标志侵权的执法力度

    执法,也称法的执行,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从广义上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24】本文所讲的执法仅指狭义而言,即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由于我国体育标志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比较严重,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会使侵权行为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后果越来越严重。尤其是随着奥运的升温,2008年奥运会的会徽、吉祥物也于2002年底正式面世。当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侵权行为有可能出现失控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加大体育标志侵权执法力度,首先必须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使其认识到各种体育标志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加强体育标志法律保护意识,这是法律得以顺利执行的基础。

    体育标志侵权执法,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作保证,在我国,人们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尤其是在现在的社会转型时期,一些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行为经常发生,现在的客观情况要求有一大批执法人员投入到制止体育标志侵权行为当中去,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蔓延。

    我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受该条例保护的体育标志的侵权案件;根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由于制定法规的部门不同,各个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限有所交叉,各个部门,包括体育、工商、知识产权、版权、公安、新闻出版、文化、海关、城管监察等配合起来,协调一致,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体育标志保护工作。

    对体育标志侵权行为执法的效果进行监督,是保护体育标志专有权顺利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手段。所有国家机关尤其是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对体育标志侵权行为执法的效果进行检查和督促。

    而要真正做到对体育标志侵权行为的有力遏制,还必须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施展法律的权威,严厉打击各种体育标志侵权行为尤其是恶意侵权行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与各部门之间对保护工作的密切协作

    加强体育标志特别是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化程度很高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由于制定法规的部门不同,各个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限有所交叉。根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工作,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工商、知识产权、版权、公安、新闻出版、文化、海关、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工作。作为体育标志的所有人,与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是非常必要的。比如向工商机关提供证明、协助查询的回复,将标志使用情况向工商和海关备案登记等。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体育主管部门,要从总体上进行体育标志立法和执法的协调工作,做好与各方面的配合联系,包括在体育系统和行业中做好体育标志开发和保护,积极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保护体育标志的工作环境和组织氛围。

    体育行政部门以及体育标志执法的其他部门,要同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和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多多沟通,向人大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向法院提出更利于实现侵权救济的诉讼程序和方式,对加强体育标志的法律保护,无疑也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有关部门特别是体育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宣传与合作,请他们不刊登未经核实与体育标志权利人有关的各种宣传广告,及时将各类侵权行为予以曝光,寻求社会的广泛的支持;同有关行业协会座谈,请他们呼吁抵制本行业的各种侵权行为;与域名管理机构联系,建议可否通过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来保护域名等无形资产免受侵害。这些对于维护体育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有重要意义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加深对体育标志法律保护有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21世纪知识经济步伐的加快,要求我们对理论问题的认识要更加深刻,在体育领域中,有关体育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是如此。

    当前我国体育标志保护工作刚刚开始,许多理论问题还没有解决,阻碍了我们实际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有些问题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能找到直接的依据和答案。一些与体育标志有关的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一些体育标志侵权问题的界限还不够清晰,需要进一步探讨。例如,①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体育标志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同商标非常相似,但又具有人身属性,是否也可质押?②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国外有企业擅自使用国内的体育标志用于营利,或国内有企业擅自使用国外的体育标志尤其是国际体育组织、体育活动的标志从事营利活动,是否可算侵权?③体育标志权人可否使用与原标志相似的标志,或将该标志变形使用?自己是否有权准许别人这样使用?……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体育标志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理论研究,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积极推进体育标志法律保护的深化。

    体育标志法律保护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法律问题,不但需要法制工作人员投入到法制保护的实际工作之中,而且也需要大批的法律专家和法制工作者来共同关注体育标志问题,积极参与有关体育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

    通过科研立项和课题研究,有组织的理论与学术探讨,是开展现代科研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关部门在国家、部委、省市等各级社会科学科研课题的立项中,对以体育标志为主要内容的体育无形资产方面的研究予以重视,加大支持力度,对体育标志法律保护中的一些重点问题组织专项调研和理论攻关,进行多种形式的理论研讨与学术交流,包括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研讨活动,认真学习和吸收国外研究的有益经验和成果等等,不断形成和丰富我国体育标志法律保护的理论体系。

    近几年来,随着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体育标志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现已成为体育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的体育无形资产实践中,还会有各种各样具体的有关体育标志的问题出现,这都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现实情况出发,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相关的问题,不断完善体育标志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好的保护体育标志所有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1】山湄.奥运标志带来的侵权官司[J].企业管理,1999(2)

    【2】于善旭,马法超.体育标志与体育标志权初探[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3),29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5

    【4】张旭光.中国奥委会‘第一案’终审胜诉获赔500万元[N].中国体育报,2001-4-11(1)

    【5】于善旭,马法超.体育标志与体育标志权初探[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3),30

    【6】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M].北京:奥林匹克出版社,2000,23

    【7】马法超,于善旭.论体育标志权的实现与救济[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2(3),1

    【8】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12

    【9】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5

    【10】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37

    【11】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M].第7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6

    【12】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1

    【13】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4

    【14】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文件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1-150

    【15】张旭光.中国奥委会“第一案”终审胜诉获赔500万元[N].中国体育报,2001-4-11(1)

    【16】任春英.北京高院公布审理奥运侵权案原则[N].人民法院报,2004-5-25

    【17】蔚萱.奥运市场有“李鬼”中国奥委会遭遇“克隆”[N].市场报,2001-8-23(8)

    【18】程爱霞.保护奥标,我们在行动[N].法制日报,2001-12-27(5)

    【19】宋学春,等.保护权益重在行动-7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访谈录[N].市场报,2002-3-30(8)

    【20】兆新.“奥运标志保护”首日不法商贩置若罔闻-十万侵权标签胎死腹中[N].京华时报,2002-4-2(8)

    【21】杨宇华.“2006年工商部门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89件”[DB/OL].http://www.china.com.cn/sport/txt/2006-12/22/content_7543895.htm,2006年12月25日访问

    【22】刘广.美国海关对冬奥会商品侵权进行清理[N].市场报,2002-3-2(6)

    【23】于善旭,等.建立以《体育法》为核心的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框架构想[J].中国体育科技,1999(1)

    【24】李步云.法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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