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正的概念与时代价值
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思想家对公正的理解有很大分歧。这种关于公正的分歧,甚至被博登海默说成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1]。尽管各种公正理论千姿百态、千差万别,只要认真追溯和整理人类以往的研究,并以马克思主义的公正理论为指导加以考察,还是可以清晰地看到它的较为稳定的概念界定和一般理论内容。
一、公正的概念
(一)内涵模糊与缺失:经典定义的偏颇
在公正范畴的界说中,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的界定是经典性的。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2]。今天,社会公正问题已成为在追逐中国梦的道路上我们不得不严肃面对的重大课题。
无论是将公正视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3] ,还是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4] ,他们共同高扬着一个简单而深奥的理念,即公正就是各得其所或得其所应得。
毫无疑义,公正的这一类经典定义是有其一定道理的,但是,这一解释又是不够明确的。比如,美国内战之前,社会允许买卖奴隶,据此出卖奴隶的人理应得到相应的金钱,而花钱的人理应拥有奴隶。从纯粹的“规则”角度看,双方都各得其所,就应是公正的。然而,从道德角度看,双方都不应该拥有占有奴隶的权利。这在概念内涵上就显得模糊不清了。同时,这一定义忽略了很多内涵要素。比如在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中,一些垄断行业因对资源、市场的垄断而获得高收益,但又借口市场经济是竞争原则、效率原则,因而不愿较多地承担社会变革中的代价和责任。这一行为公正吗?是可以简单地用“给人应得”解释的吗?显然不是。因此,公正就是各得其所或得其所应得,这不是一个最终的定义,它不仅“违背了定义项不能包含模糊不清的内涵这一定义规则”[5] ,同时也偏离了定义项不能以偏概全的定义规则。
(二)“基本问题”提示的公正内涵
根据以上对公正经典定义的辨析可见,经典的公正定义之所以存在偏颇,是因为对公正的内涵模糊不清和以偏概全。对公正进行界定,必须弄清公正的主要内涵,而这首先就得搞清楚公正的基本问题。公正的适用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具体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结构的协调。因此,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结构的协调问题就是公正的基本问题。给出公正经典定义的思想家们,对这个基本问题都十分清晰,罗尔斯就明确指出“社会正义原则的基本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问题是,他们在述及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结构的协调所体现的公正时,对于公正内涵的表述比公正的定义是“各得其所或得其所应得”要复杂丰富得多。
当展开思想家对公正基本问题的阐述时,我们不难发现,公正的内涵远非“各得其所或得其所应得”这么简单,其内涵至少包含三个层面,即公正的本质问题、应得和应予之间的关系问题、应得与应付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是公正的本质问题。思想家们在论述处理人与人关系中的公正体现时,实质上都没有回避公正的本质问题,柏拉图给出的公正的本质是“秩序”,也就是遵从等级秩序,各司其职;亚里士多德描述的公正的本质是“形式平等”,不正义在于不平等,公正在于恢复平等;而在罗尔斯那里,公正的本质是“合理”,这种合理体现在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中。二是应得和应予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最明确的,他在强调公正是一种“比例”时特别说明,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拥有量多”是应得,“付税多”是应予,这里是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三是应得与应付的关系问题,或者是利益和负担之间的关系问题。社会在产生利益中,总是有成本,甚至有风险,公正的原则是利益与成本负担之间、收益与风险承担之间的平衡,罗尔斯尤其强调社会分配制度中要有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三)现代公正概念的界定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作为一种观念和准则,公正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随的。公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但作为一种普遍化的、被民众普遍认同的公正,则只是在现代社会中形成并完善的。”[6] 现代公正的基本问题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结构问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汲取公正经典定义一般内涵的提示,现代公正的内涵应包括这样一些主要方面:
第一,体现自由、平等、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自由的原则和精神主要表现为保护人的个体自主性、尊重个体本身合理的差异以及自由,还包括一些适当的领域;公正的同时必须体现平等原则和精神,平等原则和精神首先肯定了人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是公正的本质内涵;公正还必须体现法治原则与精神,法治是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公正的本质所在,也是公正实现的最重要的制度化平台。
第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政治领域,公正是一种政治原则,叫“政治公正”。数千年的私有制社会之所以是不公正的,是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7]。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它们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公正的制度和法规必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经济权益,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非法侵犯。公正体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致性,还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彼此促进和相互制约。
第三,成本担当与利益分享相一致。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各个主体,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寻求发展成本最小的最优路径问题。而各种各样的利益博弈和成本考量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由此导致成本分担与成果、共事的对应,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当利益分配需要在“多数”与“少数”之间做出取舍时,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安排应当具有给付出代价的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的完善机制。[8] 要通过合理的利益补偿标准、有效率的利益补偿方式,使得社会收益率与个人收益率的差额部分由社会受益人群来承担,促进发展成本的合理分担、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使成本担当与利益分享真正相一致。
从现代公正内涵的厘清和确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界定,所谓公正,是指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体现自由、平等、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使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成本担当和利益分享相一致的社会制度、体制、法规和政策的德性。
二、公正概念的产生及其变化
公正是一个古老恒久的话题,人类社会有史以来,人们便把公正作为一个不懈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又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演进,人们总是赋予公正不同的时代内涵。社会生活中的公正形态是公正思想的现实基础,公正思想折射和反映着社会生活中的公正状态,同时成为改变社会生活中的不公正的精神力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形态不同、历史条件不同,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期盼不同,公正思想的内涵也不一样。事实上,即使在同一时空条件下,人们对公正的思考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可以说,公正始终是一个争论不休的主题。也正是在这种争论中,人们逐渐把握了公正的真谛。梳理中西历史上公正思想发展和嬗变的轨迹,厘清今天我们所要追求的公正价值观的思想理论渊源,以便正确地理解公正的历史发展和汲取历史经验,推动当前不公正问题的解决,才能更好地确立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
(一)中国历史上公正思想的演变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无数思想家延续着对“公正”理念的思考,并产生了丰硕的成果。先秦时期的儒、道、墨、法诸家都思考过公正问题,并就这一问题提出过自己的主张。近代以来,尤其是太平天国革命和洋务运动失败后,公正成了思想家们探索的热点,并在探索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论。这些理论是公正文化的宝藏。发掘这些宝贵的智慧资源,对于我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有着深刻的启迪意义。
中国传统的公正观发育、生成于宗法等级结构的小农自然经济社会,它的价值标准和指向是维护“礼”的专制主义统治,尽管有着浓重的宗法等级味道,但也透着那个时代的人们对公正的强烈期盼。事实上,中国传统的公正思想不仅是一种价值理念,还是一个包括价值目标和制度设计等在内的思想体系。一方面,公正是理想社会的特质。中国古代思想家们的公正思想首先表现在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上,然而,在以小农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条件下,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这种公正社会理想,大多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为前提,因而存在着明显的偏颇。另一方面,定位治国理政原则的公正。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普遍将公正看作一个政治原则,是君王的执政理念和为政之要。先秦时代,就有思想家指出要公正无偏私,不要结党,不要倾侧,遵循先王的法则;宋代之后的思想家更是将公正看作重要的治国理念;明末清初的经学家认为“公天下”才是治国理政的价值目标,“公正”的意蕴中进一步增加了对专制主义的反叛,已经将矛头直接对准专制主义的统治,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意义。
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社会公正思潮演变的大幕,作为启蒙国人思想的一种观念,公正开始被赋予现代的意义。西方的自由、平等观念融入了中国传统的“公”“天理”观念之中,形成了这一时期中国特有的公正观。从本质上说,这已经表现出对中国传统公正理念的明显突破,向现代公正思想迈出了关键一步;但是,由于对西方的公正价值观的“食而不化”,我们并没有找到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实现公正的合理有效路径。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领袖,孙中山“天下为公”的“三民主义”公正观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性质,是立足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在借鉴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公正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阶级公正观。
从对中国历史上公正思想演变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形成了蔚为大观的公正理论,构成了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正能量,成为支撑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不断延续升华的最重要的精神动力。但是,不可讳言的是,中国历史上的公正思想具有明显的双重性特征。这种双重性表现为,思想家的公正理论虽有共同点,但也存在严重分歧;不同历史时期的公正理论都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这些理论对历史发展有积极作用,也有明显的消极作用。辩证地认识中国历史上公正思想的双重性,有助于我们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扬长避短、古为今用。
(二)西方社会公正理论的变迁
西方的公正思想源远流长,经历了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三个时期的变迁,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们各执一端,观点纷呈。对西方的公正思想进行梳理,有助于我们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的过程中,正确辨析西方公正价值观的优长与弊端,科学地批判和合理地吸收西方的价值文明,推进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的丰富和深化。
第一,西方古代社会的公正观。古希腊的德性论公正观和古罗马的自然法公正观,构成了西方公正价值观的理论源头。所谓德性论公正观,即把公正归结为最高的美德。这一思想传统始于梭伦,他不仅第一个提出公正问题,而且赋予公正“最高德性”的意义;苏格拉底继承了梭伦德性论公正观的传统,并进一步使之发展,他不仅将公正看作最高美德,而且看作留在国家内的唯一美德,是其他一切美德的前提;柏拉图在继承苏格拉底伦理学的基础上,具体阐述了自己的德性论公正观,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对后世的影响也更深远;德性论公正观的集大成者是亚里士多德,他主张公正是人类的至高善德,并对公正进行了区分。与古希腊思想家立足于德性论所提出的公正观不同,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以自然法为基础,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自然法公正观,他认为自然法是公正的唯一标准,也是公正的唯一化身,指出公正不能只是符合人定法。法律有公正和非公正的界限,而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是公正的源泉,自然法是永恒的公正原则,人定法所依据的准则是永恒公正的自然法,并进一步指出人只有凭借理性的能力,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自然法,从而达到公正。到了中世纪,哲学成为神学的“婢女”,公正理念也就自然融入宗教理论体系当中。此时,公正论成为神学公正论,而公正理念正逐步失去它的理性力量,带有了宗教的神秘色彩,背离了社会公正的人性内涵,是被异化了的公正观。
第二,西方近代社会的公正观。自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开始至18世纪工业革命躁动,是西方历史上的近代阶段。在这一阶段,资本主义经济得到初步发展,市民社会力量逐步壮大,封建专制制度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严重障碍。批判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天主教会,宣扬民主、自由和平等,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逐渐成为时代的主题。欧洲近代的思想家们开始从新的角度关注公正问题,逐步形成了契约论公正观、功利主义公正观和道义论公正观,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观的诞生垫定了基础。古罗马的自然法公正观影响了近代的一批思想家,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上帝也不能更改的、体现正义的理性命令。从自然法出发,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明确指出一切社会、国家都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的,并由此而提出他们的契约论公正观。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萌生和发展,功利主义是以个体苦乐为基础的近代自由主义的一种,它反对少数贵族阶层的特权利益而强调作为个体的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边沁、密尔站在英国传统经验论的立场上,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尊重个体自由会带来人类的最大幸福”作为公正原则,批评流行的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的公正观,认为这些仅是抽象的空泛的幻象,给公正观填入了“以苦乐为善恶”的坚实基础,将个人主义更为世俗化、现实化和实用化。功利主义公正观从近代绵延至现代,长久占据统治地位。虽然,功利主义公正观对公正问题的解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也有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近代义务论公正观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康德关于道德和自由的论点,反对功利主义、支持一种基于社会契约论的义务论公正理论,坚持理性对于公正的重要性,并且把公正与强制联系在一起。
第三,当代西方社会的公正观。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导致人道主义在血与火的较量中重生,技术对人的统治使人仿佛一下子变成了非人,经济增长的突飞猛进带来财富增长的同时,幸福感却在递减,国际政治的风云变幻使得打着公正旗号的世界两种制度和两个阵营展开了长期较量。在这一背景下,自由主义公正观、社群主义公正观、西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在相互的辩论、批判当中,推动着当代西方公正观的演变。自由主义公正观是在继承传统自由主义、批判功利主义公正观中形成并发展的,认为功利主义漠视人的基本权利,只关心社会总体福利而不关心其在个人之间的分配,最终不可能避免不公正,其核心观念认为自由是人的终极追求,自由优于平等。自由主义从公正优先出发,推出了一些不受任何具体社群公共利益和价值目标约束的普遍公正原则,这一原则是从假定的“原初状态”中处于“无知之幕”的理性个人推导而来的,它是抽象的、先验的、普遍的,罗尔斯对公正原则的精心设计是想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人们生前前景的影响,尽量消除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以解决社会的不公正问题。社群主义是在批评以罗尔斯为首的自由主义公正观的基础上阐发其公正思想的,从整体至上、公益高于私利的价值观出发,对自由主义基于个人权利的公正观进行了尖锐批判,并倡导社群主义观点,强调道德、共同体的价值高于道德个体的价值,突出社会、国家、整体等非个人性因素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必然性意义。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公正理论的革命性变革
马克思、恩格斯以他们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以阶级分析的方法,对资产阶级的公正理论进行了科学的扬弃,进而建构了未来公正社会的理想样态,并对实现公正社会做了前提预设。
第一,对资产阶级公正理论历史进步性的充分肯定。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实现公正的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资产阶级提出的权利平等等口号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性。他们指出,18世纪以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比以往社会多得多的公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商品经济为主导形式,实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无法比拟的公平,对以《人权宣言》《独立宣言》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的政治法律确定形式,也给予了十分积极的肯定,认为资产阶级公平理论是以商品经济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理产物,是公平观念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第二,对资产阶级公正观的批判。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否定,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公正理论的诉求基础。马克思根据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来考察正义,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尖锐批判了资本主义严重的剥削和由此所导致的两极分化的非公正性,痛斥了资产阶级“金钱特权”的非公正性,严厉地批判了现实生活中资本主义的非公正性。
第三,对资产阶级公正理论的历史超越。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对资产阶级公正理论的历史进步性做了充分的肯定,但是,他们同时认为,资产阶级的公正理论所实现的历史进步意义又是有限的,指出了资产阶级公正理论的本质缺陷在于自由、平等和权利始终是被限制在法律范围内谈论的,所谓平等不过是资产阶级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也就是说,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得到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只是政治平等而非社会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公正观的历史超越突出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将公正与生产方式相联系,对公正的分析超越了以往从道德的角度所做的评价和论证;二是公平、正义在过去的每一个时代都有特定的内容,其形成基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从抽象的公平出发,无法说明和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三是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阶级的范畴,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阶级和社会集团具有不同的公正标准,世界上没有永恒的公平、正义;四是资本主义的公正具有虚伪性,它用形式上的公正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正;五是社会公正首先是社会制度的公正,实现社会公正,必须以公正的社会制度代替不公正的社会制度。
第四,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公正制度理想模型的构想。马克思、恩格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考察社会公正问题,在对资产阶级公正观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设计了未来公正社会的理想样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必须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共产主义制度,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社会具备了全面、真正实现公正的条件,公正将成为未来社会的基本价值,未来社会的第一阶段只能实行相对公正的“按劳分配”,未来社会的高级阶段将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实质公平,未来社会重视社会的普遍调剂以体现公正。
三、公正观的特征
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存在着一种永恒的、普世的、抽象的公正观。马克思主义在批判资产阶级这种形而上学观念的过程中,明确指出,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具体的范畴,这就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解释了公正的本质特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我们认为公正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历史性、相对性、具体性。
(一)公正的历史性
公正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它反映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并体现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因此,它以一定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又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使自己的内容发生变化。所以,既不存在某种先验公正,也不存在超越历史的永恒公正。
首先,公正是以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为前提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讲,不同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制度内在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决定了公正的内涵和标准。公正的历史性不仅表现为不同公正标准演变的历史性,而且更主要地表现为公正标准本身就依据于历史性。马克思说得极为明白:“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9] 比如,在古希腊,奴隶社会是由统治者、武士、生产者三个等级构成的社会关系格局。柏拉图认为,这三个等级分别担负三种“天赋”的职能,为保持这样的等级格局的稳定,必须正确处理互相间的地位关系——“互相合作”,在其所属的地位上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相符合的事情,这才是公正的。封建社会的公正观是一种尊卑贵贱等级制的公正观。资产阶级公正观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关系基础上的,资产阶级祈求和实施的公正只是形式上的公正,而不是实质上的公正。比如“按效率分配”“按资本分配”,这种形式上的公正之于封建等级制度下的公正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它却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
其次,公正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公正不是恒定不变的标尺,也没有恒定不变的公正标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公正尺度、不同的公正内涵。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正”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正”。比如,“等贵贱,均贫富”的平均主义公正观曾是封建社会和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广大农民反抗剥削和压迫的革命理念,凝聚着一代又一代农民追求平等、向往大同、企盼美好幸福生活的愿望,是反对以特权、等级、门第、宗法血缘为核心的封建主义公正观的一面进步旗帜。毫无疑问,这种“等贵贱,均贫富”的平均主义公正观,在以市场化、工业化为标志的现代生产方式下,已经不合时宜,是必须要坚决抛弃的。再比如,资产阶级打着形式公正的旗号走上历史舞台,相对于封建社会的维护等级特权、宗法血缘关系的公正来说,是一种进步。然而由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存在,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公正是有限的,所以,当以消灭阶级、消灭剥削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建立之后,形式公正将会逐渐走向事实公正,真正的社会公正才能实现。这就要求我们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将公正视为伴随生产力进步而不断进步的动态历史过程。
所以,公正的历史性与它的现实性并不是相互冲突的。任何时代的公正观必须具有该时代鲜明的现实性,公正与否是根据社会关系的现实合理性与历史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来判断的。“从现实合理性看,公平问题产生于现实与过去的不一致;从现实历史性看,公平问题产生于现实与未来(理想)的差别。”[10] 在特定现实情境中,凡是被认为是公正的事物,也就必然有其现实合理性,而这种现实合理性往往是对历史的合理性的扬弃和超越。公正的实质是社会关系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的有机结合。
(二)公正的相对性
公正是一个相对性范畴,也就是说绝对的、终极的、永恒不变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或者说,这种公正只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
从不同时空看,任何时代的公正都要受到这一时代的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制约,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达到理想状态的绝对公正,而只能是相对公正。历史只能提出和解决它能够解决的问题。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正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比如,我国现阶段,在经济领域,我们只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公正观,而不能搞按需分配的公正观。从同一时空看,制度、法律、政策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具体规定是确定的,但落实到千差万别的个体,实现程度却是不一样。从公正问题产生的根源看,公正也只能是相对的。从根本上说,公平问题产生的根源有三,其一是稀缺性,其二是每个人的能力、资源有差异,其三是人的欲求总是大于实际。正因为如此,利益的博弈是一种常态。从个体来说,每个个体都寻求更多的利益,但在分配中,利益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满足每个个体的需求,所以公正是所有个体利益博弈中相互妥协的产物。在此过程中,个体总是希望争取更多的利益,但是,绝大多数人所获得的最终结果一般是低于预期。这样,实际的公正效果与期望的公正程度形成了差异,于是构成了相对公正。
(三)公正的具体性
公正是一个具体性的范畴,没有抽象意义的普遍公正。马克思主义一贯主张,不应该从抽象的永恒正义的观念和原则出发看待公正,相反,从外部因素看,公正永远是具体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公正;从内在因素看,任何公正又都有其具体的自身因素的规定性。
公正的具体性首先表现为,任何公正都是有条件的,都是一定的经济社会关系的产物。超出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原先称之为公正的观念、制度和做法,可能就是不公正。建立在奴隶社会的经济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奴隶社会的公正,到了封建社会被视为不公正,而建立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社会关系上的公正,也为资本主义社会所不齿。资产阶级的公正是对封建社会公正的超越,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的公正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剥削方式基础之上的,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其虽以普遍的自由、人权、平等的面目出现,但其实质是资本剥削劳动者的自由和权利。因此,马克思不是从一般的意义上批判资产阶级的公正,而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中脱离现实经济关系的抽象的公正。他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学者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大谈公正,使建立在现实经济关系上的公正变成了抽象的概念,成为为资本主义制度合法性辩护的意识形态工具。
公正的具体性同时表现为,任何公正的制度、法规、政策和行为都有其内在的规定性。不同领域的公正,其内在的规定性是不一样的,不存在适用于任何领域的公正。比如,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公正的具体内涵是不一样的。在当代中国,经济领域的公正,体现为保障平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按要素分配原则;政治领域的公正则在于推进民主化进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同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文化领域的公正,首先表现为人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平等参与各种文化活动和享受各种文化生活的权利,等等;社会领域的公正,表现为就业、分配、教育、住房、医疗、扶贫、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等必须坚持平等的原则。这就体现了各个领域的公正的具体性。
公正的具体性还表现为,同一公正原则,由于实现的条件有差异,实现的程度也是有差异的。比如,公正是让所有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各种义务的合理承担,但具体到每个区域和领域的分配制度和标准,又存在着具体的差异。再具体到不同的社会群体,甚至细化到家族成员,具体的公正规则和程序也各不相同。
四、公正观的时代价值
社会公正是千百年来人们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当前核心价值观研究的内在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现实要求。[11]
(一)理论价值
历史上的每一种公正观都有它的核心价值指向,它们构成了公正思想的价值维度,引导着社会的基本治理方向和利益分配方式。中国社会的公正观经历了一个从“平均”到“公正”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它是以平均主义为核心价值取向而展开的,并因此而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阶级压迫深重的封建宗法等级社会里,平均主义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但是当中国社会已经从封建私有制摆脱出来进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倘若还高举着平均主义的大旗,就不再有其合理意义。然而,历史的惯性力量是巨大的,反思历史上的平均主义,直面当今中国日趋扩大的利益分配差距,一种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指向的公正观应运而生,公平正义的公正观是具有现实合理性和价值优越性的新型公正观。
西方公正思想的发展具有鲜明的逻辑道路。古代西方思想家热衷于从社会层面讨论公正问题,近代西方思想家热衷于从个人层面讨论公正问题。古代和近代西方的公正思想都把公正理解为一种内在的美德和良知,在这里,德性是公正的逻辑起点;而现代西方则把公正思想推向了外在的制度层面,在这里,制度成了公正的逻辑起点。西方公正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内向外的显现过程,一个由理念向现实的展露过程。这一逻辑展开过程说明,公正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公正必须走出思想的天地,落实到生活之中。公正需要美德与制度的双重保证,制度是公正的体制保证,美德则确保正义成为一个人内在的自觉要求。如果仅仅依赖于外在的制度,便难以触及人的灵魂。若把公平正义内化为人的德性,那么一个人做正义之事,则是出于自觉、自愿,出于个人良知的召唤,而不是外在强迫。应该说,对于当代的公正理论来讲,制度和美德同样重要,对公正问题的思考需要有两个维度。
马克思、恩格斯公正思想的批判性理路对当代社会产生着重要影响。“马克思的批判教会很多人看到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教他们至少要努力去减少这些现象。一个多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已经成为这样一种语言:数百万人用它来表达他们对一个更公正的社会的希望。”[12] 于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中展示出来的公正思想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公正理论的理论来源;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中建构起来的公正思想——相对性与绝对性统一、社会自发反作用、生产力观点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想,对于正确理解中国当下现实中的不公正问题,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现实价值,运用马克思资本学说,批判当今资本主宰下的全球化,推动全球新公正秩序的建立,又具有世界性的实践意义。
(二)实践价值
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正是社会主义的代名词。没有公正的价值追求就没有社会主义。公正还是社会主义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实践的价值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准则。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从根本上扫清了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根本障碍,使中国人民追求的民族独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公正目标成为现实,也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改变了以往一切阶级社会的发展都是以某个集团的利益为目的,以某个集团的意志作为公正尺度的观念。在消除剥削和社会差别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正,让人民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和价值追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十九大报告中,又将这一价值追求深化为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主要矛盾来看待,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3]。习近平在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政法工作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都表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特征和要求。一个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并不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的福利都能得到相应增长;如果社会不公正,即便社会福利总量大幅增加,也可能出现小部分人享受福利而大部分人没有受益的情况。社会主义以坚持维护公平正义为原则,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蛋糕分好,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推动发展成果更多地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同时,习近平指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14] 社会制度领域的创新有利于克服不公正现象,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并将“公正”理念纳入社会主流价值观中,体现党一贯提倡的价值理念。
公正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决定》深刻揭示了促进社会公正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彰显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根本价值观。公正是中国梦的重要基石,实现中国梦,离不开社会公正,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影响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影响国家的治理水平。公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取向,要将公正价值观作为国家治理价值理念的核心,使公正的价值理念深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各个方面,深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各领域。
第二节 案例及其分析
案例一:美国“辛普森案”的公正观探究
美国“辛普森案”曾经轰动一时,其裁决结果已经成为彰显美国司法程序公正的典范。1994年6月12日夜,辛普森的前妻和一位餐馆侍应生被人发现死在自家的住宅里。两人身上有多处利器伤,因失血休克死亡。接到报警的警察赶到现场,在距离死者住宅不远的辛普森家发现他的车上和室内有大量血迹,在他家的后院找到了一只血手套还有其他证据。辛普森是在接到警察电话后,次日凌晨从芝加哥返回加州的,警察发现他的手上有伤,行李箱上也有血迹。由于辛普森存在有杀人动机和作案时间,而且还有大量证据佐证,因此检方对辛普森提起了两项一级谋杀罪名。
然而,在长达9个月的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对证据、证人进行了多轮指证辩证,最终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美国的司法是完全独立的,不受政府的操控。美国人在制定法律时,尤其注意防止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凌驾法律之上,因此,司法的天平是偏向相对弱势的个人。在这起案件中,弱势的个人就是犯罪嫌疑人,控方必须拿出足以说服陪审团的有力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要能够完全抵御来自辩方的不断质疑。所以,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可以一言不发,保持沉默,而控辩双方则要针对每一个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在法庭上,最难过的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证人。证人出场,要宣誓所提供的证言必须真实可信。但是,在接下来的询问过程中,控辩双方会针对各方提供的证人进行可信程度的辩论。
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律师都是受过专业训练、具有很高法律修养的人,这些人可以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斗智斗勇,但他们只能对证据提出质疑,而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裁定的是毫无法律专业知识的陪审团。但由于陪审团成员没有法律背景,他们来自各行各业,身份各异,所以有时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还不得不请来专家给他们讲讲A,讲讲取证程序等知识。辛普森案的陪审团里,黑人女性占了多数,因此判决下来后,有人质疑裁决会不会受到了种族的影响。历时九个月的裁决出台,美国人通过各种渠道也对案件有着基本了解。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他们尊重法庭的裁决——辛普森无罪。这就是美国的司法:只认证据。证据过不了关,即便大家都认为这个人有罪,陪审团也可能裁定他无罪。这完全不同于我们国家的司法思想。这几年我们虽然也在逐步接纳“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但“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辛普森案如果发生在中国,或许会有不同的判决。但正是因为美国有坚不可破的司法体制,面对没有第二疑犯可能性的辛普森案,只能放过辛普森,而让两个冤魂无法申冤。
这起看起来证据确凿、指证明确的杀人案,最终却以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而收场。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同时他们又认为判决“很公正”。美国人宁肯放过一名疑犯,也不降低程序的正义。他们认为,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以法。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事实上,美国的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就是防止政府及官员为所欲为,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案例二:我国司法案件中的公正观探究
2004年1月23日,我国海南省儋州市发生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谢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但由于警方“在侦查办案中,对案件细节没有深入调查,没有充分开展现场访问和证据搜集工作,没有落实印证当时相关现场情节问题,导致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之后受害人家属多次上访,当地“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领导曾先后作过批示”。2005年10月26日,在海南省政法委及公检法司第二次大接访中,被害人亲属(儋州市五十六岁的渔民林元喜和妻子带着儿媳吴丽卿和三个年幼的孙子)捧着死者的遗像来到接访现场,向省委相关领导诉说林宏安被杀的冤情,并要求政法部门依法严惩杀人凶手。省政法委接访此案后当场批示:案件由省高院限期处理,省政法委将挂牌督办。2001年3月13日,我国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发生一起弑母案,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杀死自己的母亲黎某后主动供认铁锤弑母行径,但云浮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认为案件中存在疑点,而在黎某尸体上却未能找到证据。
分析:中美司法程序对比,探索社会公正新思路
案例二中的案件与案例一的美国辛普森案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即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上都极有可能是真正的犯罪人,而由于程序上的证据不足被判无罪。这样的结果尽管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但却体现了现代法律理念重实物、重证据的“零口供”概念、无罪推定原则和重实体公正更重程序公正的意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在司法程序公正上迈出的步伐。然而,在为取得进步感到高兴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司法程序公正当前在我国的局限性。
(一)法制不完善,法律不健全
美国辛普森案中,由于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而让辛普森的“梦幻律师队”有了扭转乾坤的机会;而在中国的案例中,却是由于警方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没有深入调查,没有在现场充分搜集证据,没有落实印证现场情节而导致部分事实不清。尽管结果相似,导致结果的原因却有本质的区别,即美国警方是取证过度,而中国警方是取证不力。这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我国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程序公正或者说程序正义,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尊奉“程序正义”或者“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尽管完善了某些程序保障机制(如允许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然而仍然流露出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忽视。突出表现是,对于法官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但不会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行为,不能成为废止法官裁判结论的根据。我国实体法也存在不少空缺,有时不得不依靠法官带有主观色彩的判决来维护实体的公正。因此,法律不健全是实现司法程序公正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中美对于法律的不同理解决定了两国司法制度的差距。学者们发现,一般美国人之所以守法,根本原因是他们感到司法程序公平、不偏不倚,且符合他们的价值观。他们需要体验到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公平的,他们需要有一个庭审过程。这样他们就有机会提供自己的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来裁决罚单的合理性。对他们来说,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比得到一个有利的结果更为重要。由此我们不难理解,辛普森案的结果尽管出人意料,但美国民众在惊讶的同时却不对判决提出异议,因为他们没有看到权力的直接干预,没有看到程序的明显不公,他们相信法律。
在中国,长期的社会历史原因导致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很难得到民众的普遍信赖,甚至法律在广大民众中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同,人们遵守法律,并不因为法律符合他们的道德观,或者法律的权威让他们信服,而是迫于违反法律会受到惩罚。因此,当2001年“刘涌案”发展到有关专家认为案件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刘涌可能不被判死刑时,社会各界都感到震惊与愤怒,有人大代表甚至质疑刘涌是否有背景。姑且不去考虑刘涌到底该不该死的问题,就社会民众和人大代表的反应看来,中国人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是根深蒂固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事实始终是摆在最前面的,严重违背事实的辛普森案式的结果是中国民众所不能承受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在实践中依然起着很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程序公正的道路依然很长。尽管当前在司法改革中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法治的不完善、传统法治观念的束缚、难以承受法治的代价等现实都是局限程序公正的因素。因此,我国在推行社会主义公正观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去面对。正如曾在辛普森一案中担任辩方律师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艾伦·德肖微茨教授所说:“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信我国在追求司法程序公正上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公正观念也必将伴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断推进而进一步深入人心。
注释
[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38.
[2]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7.
[3]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
[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38.
[5] 赵昆。公正概念解读【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46~50.
[6] 吴忠民。公正新论【J】.中国社会科学,2000(4):50~58,205.
[7]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4.的。
[8] 周光辉。当前中国社会真正的公共问题及其分析视角【J】.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09.
[9]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7~448.
[10] 徐祥生。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论定位【J】.人文杂志,2000(1):10~15.的。
[11] 桑学成主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公正篇【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2.
[12] 【英】麦克莱伦。卡尔·马克思传(第3版)【M】.王珍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34.
[13]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71.
[14]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求是,2013(22):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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