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俗读本-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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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是人治的对立物。与凭据当权者个人意志进行统治的人治不同,法治的基本含义乃是“法律的统治”(ruleoflaw),旨在强调法律的至上性,通过客观共同认可的法律条文对一切现实力量进行约束。法治的内容包括法律至上,颁布宪法,立法、司法、行政权分置,以法律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不滥用权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等。法治与“专制”相对应。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论法律》中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又说:“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不难看出,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一直在为建设一个法治国家而努力。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内容,正是对法治国家建设诉求的最有力的回应。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与时代价值

    一、法治的概念

    “法”字的书写历经了“廌——灋——法”的转变。最初的“廌”指一种能分辨善恶的神兽。而后“氵”的加入,寄托了人们对律法之公平的愿景。《说文解字》云:“灋,刑也。平直如水。”“灋”字中,“廌”与“去”的结合被解释为古人强调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去除兽性,做到“明分使群”“化性起伪”,使人们由被动守法向主动接受法律转变。由此可知,“法”不仅代表了一种判断是非曲直的规范,更是一种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争端的实践活动,而在它的字形释义中,其产生与实施离不开“廌”这一神兽,也意味着法律神圣性的根本属性。

    二、法治概念的产生及其变化

    桓宽《盐铁论·诏圣》中说:“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刑罚就是惩处犯罪,这说明中国早期的“法”其内容相当于今日之刑法。在原始儒家的思想体系中,礼即今日之“法”。《史记·太史公自序》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礼是调节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制度、田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法度。随着近代以来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法治”概念愈发地由一个“舶来品”转变为通用性的法学范畴词汇来加以使用。不过,不同的文化语境下,法治概念还是展现出了不同的内涵。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赋予了“法治”独特的价值内涵。《大戴礼记·本命》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又云:“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是典型的实体法的例子,既规定了夫妻仳离的七个要件,又规定了三种不可以仳离的要件。又《礼记·曲礼上》有“侍食于长者”的规定,具体而微,甚至有“毋咤食”的规定,即食不出声。

    通过这些记载可以发现,在古代,“法”与“礼”是密不可分的,如《荀子·修身》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王霸》说:“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大分也。”礼法之间的有机联系,正可以看作今日所言“法治”的原始模型。

    我国最早对“法治”概念的追崇,可以追溯至战国时代的法家。李悝、商鞅、申不害、韩非子等思想家无不强调“法”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李悝强调君主集权和重刑而轻罪。商鞅主张明法、胜法、严刑。明法就是让群众知晓法律,胜法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严刑即轻罪重刑。申不害强调用术推行司法,慎到强调以势强化法的执行,韩非子则倡导法、术、势相结合的方针。《韩非子·有度》说:“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内储说上》说:“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然而,法家所重视的“法治”,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虽然弘扬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但仍难以掩盖其“人治”的根本属性。因此,从本质上说,法家关于法治的观点,是与社会发展相逆的。《慎子·威德》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这明显是为恶法辩护。《汉书·五行志》说“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汉书·刑法志》说商鞅有连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参夷就是夷三族。商鞅还增加了肉刑、大辟、凿颠、抽肋、镬烹之刑。《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强制告奸,“不告奸者腰斩”。这些记载都明确反映了法家“法治”思想的残酷。韩非子更是提出,君主可以不用顾忌程序正义,使用如人质、禁锢、特务、间谍、监视、暗杀等活动来实现独尊的目的。《韩非子·六反》说:“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义之相怜也。”“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后世商鞅、李斯之流,为了功名富贵而突破价值底线,窥伺君主的需要,投其所好,将“法治”作为维护王权统治的手段,其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汉书·艺文志》说法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说“法家严而少恩”,《隋书·经籍志》说法家“杜哀矜,绝仁爱,欲以威劫为化,残忍为治,乃至伤恩害亲”,这些对法家的批评,无疑都是正确的。

    儒家思想所提倡的“法治”无疑要温和许多。其所强调的“立法为民”的基本原则与坚持制定“善法”的方法论,与现代法治观念有了最初的契合。孔子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首倡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易传》坤卦象辞说:“君子以厚德载物。”《易传》坤文言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尚书·舜典》说:“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尚书·大禹谟》载皋陶说:“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尚书·皋陶谟》载皋陶说:“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论语·八佾》载孔子说:“尽善矣。”又说:“人而不仁,如礼何?”《礼记·大学》说:“至于至善。”《孟子·公孙丑上》说:“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制定善法就是要体现仁心,执法时体现宽容,面临疑惑时不作有罪推定。桓宽《盐铁论》说:“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春秋决狱,原情定罪,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刑罚的善意。《史记·孝文帝本纪》载孝文帝下诏废除连坐之律,就体现了建立善法的宗旨。

    在“善法”的基础上和“立法为民”的原则下,便有了“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史记·五帝本纪》载“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依法治国的第一步便是“正名”,即重塑礼崩乐坏的社会体制下法律的严肃性。正名关系礼乐之兴、刑罚之中,而最终落实到使民可“措手足”,即让人民有规矩可依之目的。《论语·颜渊》载,颜渊问仁,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又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而“正名”的前提,便是法律制定者对自身专制冲动的克制,使自己的一切行为限定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做僭越之事。《史记·张释之列传》载廷尉张释之坚持只判惊吓了汉文帝所乘舆马的路人罚金,判盗汉高祖庙座前玉环的人“盗宗庙服御物者”罪,而不听汉文帝要求重判的指示,就体现了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底线。《盐铁论·刑德》说:“执法者国之辔衔,刑罚者国之维楫也。故辔衔不饬,虽王良不能以致远;维楫不设,虽良工不能以绝水。”可以说,即使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但若缺少了善良的执法者,“法治”的温润良善依然只能是一句空话。

    《尚书·大禹谟》说:“刑期于无刑。”孔子反对季康子“杀无道”之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又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不教而诛、不戒视成、慢令致期,都是滥用法律、使法律异化为残害人民的行为的现实反映。

    孔子说:“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故君民者,子以爱之,则民亲之;信以结之,则民不倍;恭以莅之,则民有孙心。”(《礼记·缁衣》)“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执法者的善良意志下,孔子还提出,唯有以德执政、以礼教化,才能使人民知荣辱,从而发自内心地遵循法律。否则,人民虽然畏惧刑罚,却不知是非。《道德经·德经》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管子·立政九败》说:“然则礼义廉耻不立,人君无以自守也。”《文子·下德》说:“礼义廉耻不设,万民莫不相侵暴虐。”这些论述,都是说的不知礼义教化的危害性。

    其次,孔子将刑罚视为法治过程中的最后手段,这是儒家法治理念对法家法治思想的超越。在迫不得已必须采取刑罚手段时,孔子强调追求刑罚的公平性与一致性,尤其强调执法者的带头作用。孔子说:“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孔子赞扬西周成、康之世“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批评当世的“乱其教,繁其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又从而制之,故刑弥繁而盗不胜也”(《孔子家语·始诛》)。《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礼不贬平民,刑不尊大夫,汤武革命,即是明证。《汉书·司马迁传》说“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不难发现,孔子对于“大夫”与“庶人”,即执法者与平民之间迥然不同的态度。正是这种区别,更加突出了孔子对法律权威普遍性的追求。

    最后,孔子将程序正义视为整个法治过程的根本保障。《论语·泰伯》载孔子说:“立于礼。”即一切行为应该按照制度来做。《论语·子罕》载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可与立即立于礼,就是要保证追求道的过程的正义性。

    “现代法律概念包含权利和义务两种,法律体现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适用于全体国民。而孔子及原始儒家的法治思想,就包含了以上内容。今天,如果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严刑峻法,必然撕裂中国社会共识,违背法律的普遍性原则,与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1]

    三、法治观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治观念,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彰显了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法治价值取向,因而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准则。它是一个有机的法治观念系统,蕴含着一系列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基本法治要求。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条件所决定的。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从本国的法治国情出发,适应国家的根本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要求,坚持走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与法治发展模式,这对于坚持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要素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有着丰富的内容。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必须坚持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必须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必须坚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充分表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仅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我们党对执法规律的基本经验总结。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保障。三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所规定的。诚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3]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从根本上讲,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内在一致的。在当代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核心力量,通过一定制度、程序和机制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并且确保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内在统一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因而是党的主张、人民利益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国家宪法与法律的形成,再次充分表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的统一性,也正是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铸就了宪法与法治的权威性。[4] 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方针。

    3.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事业,涉及党的建设、国家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合力推进。因此,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5] 这充分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整体观。如上所述,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旨在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首先,依法执政乃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6]。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行为,规制政府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从而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因此,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同样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统一体中,依法执政处于关键的支配性地位。党领导人民依据法律有效治理国家与社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然要求党在法治实践中改革和完善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义与根本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基本条件,依法执政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7] 其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内在统一性,更要求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国家法律;要求党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要求党善于运用法律机制设定国家权力运行结构,配置社会资源,调控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变革;还要求党和国家突出地把坚持依法行政作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贯彻落实,进而夯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础。这些要求的提出,不仅是法治社会协同推进的内涵体现,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必然抉择。

    4.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的进程,乃是一个从传统的人治型治理模式向法治型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变革过程,因而是一场深刻的法律革命。这一法律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最终实现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在这一法律革命的进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谐统一。因此,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8]。

    从全球范围来看,法治国家的概念有德国的“法制国”概念与英国的“法治”概念之分。前者意指“通过法律的国家统治”或“法律基础上的国家”,旨在强调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同一性,致力于寻求对行政权加以控制的法律机制,这反映了近代德国的政治与法制现实;[9] 而后者则是指法律统治的国家,强调国家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关系,突出个人自由的法律保护以及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法律制约,这无疑是近代英国政治与法律传统的产物。[10] 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两种不同含义的法治国家概念愈益呈现趋同化的趋势,亦即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内在关联不断扩大。一般来说,法治国家主要是指确立法律统治、维护法律权威的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和决定性因素。在当代中国,法治国家意味着从立法到执法和司法的每一个法律实践环节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将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以法律明文明确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这也保障了社会主体在这一有序化的法律体系中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政府。它表明,在当代中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必须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法治社会作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具体表现为一个信仰法治、依法治理的社会。在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意味着法治是社会生活健康运行的重要条件,整个社会有机体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意味着要严格依法办事,把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纳入一个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轨道,在法治的框架下推动各项工作;意味着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意味着基层社会自治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努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还意味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要培养全社会成员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大力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维护法治尊严和权威的良好氛围。[11] 很显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刻反映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机理与本质要求。

    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它要求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基本目标,遵循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正确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准确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健全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立法民主化进程,有效进行法律创制工作,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果说立法活动是——个把客观的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过程,那么,执法活动则是把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转化为社会成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过程。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严格执法就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在执法体制中,行政机关担负着重要职责,是法律实施和执法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在这里,重要的是要严格明确行政责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公正执法。在现代社会,司法与公正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平正义又是法治的灵魂。因此,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在社会转型时期,要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管理,严格司法监督,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6] 最后,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环节。它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引导和带动全社会不断增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营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氛围。

    6.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与德治尽管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二者的联系还是相当密切的,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社会功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7]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诚然,传统的儒家“德治”思想体现了儒家伦理的精神,对古代法律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伦理精神在法律精神中的落实,便是伦理规范的法典化或法律的伦理性。在传统中国伦理法律中,道德律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这样的思想虽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也促进了守法观念的传播,但传统法治的泛道德主义必然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进而动摇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传统法律和泛道德主义相左,现代社会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确证法律的权威性,进而走向法治社会。因此,儒家的“德治”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判然有别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衍化,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伦理法律精神作为一种观念的与法律的传统,逐渐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积淀在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成为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传统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伦理法律精神,作为一种行为评价尺度,深深融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体系之中,成为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型。这种评价制度带有道德经验性的色彩。也就是说,它是人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生活经验和交往惯例的聚合体,因而它通常具有伦理规范的性质。它借助于某些流传下来的共同道德准则,对人们行为的合理性进行道德判断,进而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发挥着治理国家与社会的重要价值作用,有力地影响着当代社会法治发展的各个领域和法治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当代社会法治的未来走向。因之,“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18]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这无疑是一种治国方式的内在整合和时代选择。它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一个基本要求,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影响深远。

    四、法治观的时代价值

    当前,当代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走进了“深水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焦虑”和“纠结”,以最小的代价减少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阵痛”,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法治与改革似乎存在某种紧张关系,因为法治注重规则与秩序,强调稳定与预期,而改革强调变化与革新,其结果往往是对既有规则的突破,特别是在改革的初期,往往需要破除一些陈规陋习,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这一过程往往表现为对既有秩序的某种冲击。事实上,如果透过现象去观察本质,不难发现,改革与法治本质上并非单纯对立,而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辩证联系。一方面,从法治文明发展历程来看,法治始终是动态、变革中的法治,这不仅体现在法治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体现在法治之法本身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关系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成功的改革应当是法治规范下的改革。法律譬如大河的两岸,始终引导着改革洪流前行的方向。只有以法治推动改革,才能保证改革的正当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改革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才能保证其方向始终不偏,成果为全社会共享。将改革置于法治规范之下,正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改革总是意味着朝令夕改和对既有法律的恣意突破,人们就会对法律规则失去信心。历史的经验教训已无数次证明了,这种改革难以取得稳定而长久的成效。因此,深化改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既包括改革的正当性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也包括改革进程应当依既定规则开展,改革成果应当以法律加以保护。具体来看,法治观的践行能产生四个方面的正态效应,促进社会发展。

    (一)对法治思维的培育与树立

    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首先有助于法治思维的形成。法治思维的含义广泛,它是人们合法性思维、规则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程序性思维、衡平性思维与建设性思维这六项思维的综合概括与高度总结。法治思维的健全可以对以往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中的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维稳思维进行有益补充,为当代社会治理提供新的活力。用法治思维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不仅意味着法治将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问题的主要手段,主张对利益的追逐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19] 而且也意味着要用理性的法治思维方式去弥补长期以来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维稳思维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上所显现的诸多不足,适当地矫正以往唯P的经济意识形态和“搞定即是稳定、摆平即是水平”的维稳意识形态。毫无疑问,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提高法治化的程度,树立法律的权威,形成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社会氛围,养成把法治变成内心信仰的法治文化。并且通过法治文化的流行来带动政治经济水平的综合进步,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思维的基础建设作用。

    (二)对法治社会的推进与建设

    同时,坚持以中国特色法治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法治理念,还对社会主体的现代法治意识培育、对当代法治社会建设有着重大作用。法治社会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遵守,而法律知识是守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法治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品质的核心。在我国,由于历史等诸方面因素,导致民众的法治观念不强,对法律的接受和认可程度不高。而民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是不会自发形成的,需要通过普法教育等多种方式着意加以培育。因此,经过近三十年普法工作的持续努力,使得全民普法教育在丰富公众法律知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自觉守法意识依然不容乐观。从社会心理学来看,法律唯有充分反映社会共同体的法治价值共识,才能得到公众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在现代社会,这一法治价值共识就是权利本位的确立与社会公正观念的深入,这不仅是新时期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新表达。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深刻转型时期,法治观念必然伴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增添新的时代精神元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力推动下,法治社会建设日益获得坚实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个体权利意识不断增长,权利诉求的公开表达渠道也在进一步通畅。因此,在权力诉求逐渐成为人们惯常思维的情况下,如果法治观念尚未植入人们脑海之中,守法用法尚未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那么人们追求自我权利的欲念的张扬就会与公共规则、与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叠合冲突,从而极易导致整个社会生活的失范、失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社会公众中既要唤起权利意识,又要不断强化法治观念,努力使二者彼此依存、相互促进。只有这样,才能让法治精神真正融入社会治理和社会生活之中,使得法治社会建设真正获得长足进步。

    历史和现实表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价值观的提升,相反,如果不注重社会文化与精神层面的培育与建设,单纯强调经济建设,就会使价值观出现扭曲和异化。随着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独立性与差异性的日益增强,各种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纷繁变幻,这就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法治观念认识的不断深化,有效引领、整合多样化的社会思潮,最大限度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强大精神合力。

    (三)对法治文化的构建与熏陶

    法治既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文化实践,法治价值观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凝聚行为共识。以法治精神为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不仅要求一切社会主体将自己的行为规范置于法治的框架之中,更要求社会主体在这一框架中达成行为共识,聚合强大的法治动力,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普遍规范,除了注重它对社会调控的工具性作用,还应关切其中深厚的价值作用。在现代法治秩序中,法律是一种预设的基本承诺,也是一个共同体成员共享的信仰、价值、文化等的集合,是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共同遵守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它为调整人们行为和促进社会合作提供了基本框架:每一个行为的一头连着中立、一般的规则,而另一头连着强制、特定的责任,任何行为都要在法律规则面前获得辩解。[20] 对社会公众而言,法律不仅是一种外在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同时也是评判人们选择的是与非、行为的善与恶的文化信仰。

    一个国家虽有良法,但如果得不到普遍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而法律的普遍遵守,除了依赖司法手段的强制力外,更重要的是要凭借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社会价值观,以及由这一价值观所支配形成的普遍的社会传统文化氛围。这种社会行为准则以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造成使个体行为公众化的强大压力和动力,使社会成员产生心理共鸣和内在约束,从而形成社会个体对行为的自我控制。比之司法的外在强制,这种行为约束因其源自社会个体的内心信念而更为持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正是统领和凝聚社会行为共识的强大力量。它通过形成一种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法治秩序,为人们提供一套判断是非、选择行为的法治准则,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社会层面的行为共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行为规则体系。诚如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所指出的,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我们要大力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凝聚起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价值共识,努力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对法治信仰的树立与保障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法治信仰建设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注入了价值基础。如果没有对法治的热切向往和坚定信念,就不可能汇聚起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动力。因此,只有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化为广大社会成员内在的法治愿望和要求,才能使社会成员确立起坚定的法治信念,从而持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扎实展开。

    法治是规则之治。不可否认,加强法治建设首先要有科学而完备的立法,但仅有法律条文而无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则建设法治国家依然不过是空中楼阁。古人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描绘的正是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事实上,人们对法律的普遍遵从,往往并不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复杂严密,而在于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在于人们将依法而行当作一种日常行为方式。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内在指向,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普遍化的社会价值信仰、全民生活模式。因此,法治建设重在形塑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民众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但无论如何,任何一个稳定的、良性发展社会,都必须建立和维护一种法治价值观,确立基本的法治价值共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正是这样的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共识。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树立法律的信仰首先要树立对宪法的信仰。习近平深刻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21] 所以,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一项重大任务就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宪法价值观,强化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增强对宪法的认知、体验和情感。只有牢固确立宪法信仰、宪法意识,社会的法治秩序才能得以建立,法治中国建设也才能具有更为扎实的价值观基础。

    当然,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良好的法治环境也需要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渐进形成。只有把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人们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营造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健康法治氛围。

    第二节 案例及其分析

    案例:“天价过路费案”

    2010年10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农民时建锋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8个月间,通过非法购买伪造的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套用两辆假军用车牌照悬挂到自己购买的两辆自卸货车上等方式,雇用他人驾驶车辆,通行郑尧高速公路运送沙石2300余次,累计骗免通行费368万多元。

    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

    2011年1月11日,该案被媒体广泛报道后,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网友质疑368万的过路费的收费标准从何而来,对偷逃过路费者判处无期徒刑是否过重。

    2011年1月13日下午,央视《今日说法》栏目记者赵妍在平顶山市鲁山县看守所采访时建锋,时建锋突然翻供,说他是替弟弟时军锋顶罪,称其弟弟时军锋与自称武警的张新田、李金良签订一份合同,时军锋向对方支付120万元,对方保证其悬挂军车牌照遭查扣时,会派车派人及时排除。当晚十点半,《今日说法》记者将这段采访视频拿给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的领导看,平顶山中院当晚召开紧急会议。1月14日凌晨两点多钟,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本案启动了再审程序。与此同时,《今日说法》在新浪的官方微博也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了这一决定,并且将时建锋翻供和中院院长解释此事的独家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上。此事一出,舆论哗然,整个案件发生了转变。

    2011年1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省法院刑庭、审判监督庭介入了解案情。

    2011年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时建锋一案及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对相关审判人员做出了免职等处分决定。

    2011年1月16日平顶山中院对天价逃费案启动再审,迅速将被告人时建锋供述其弟弟时军锋参与共同作案的情况,通报给公安、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时军锋于15日晚到公安机关投案,鉴于本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17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决定对此案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1年7月初该案由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侦结,移交至鲁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1年12月15日,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次开庭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邀请了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参加旁听,包括全国各地的40余家媒体,70多位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300人。

    最终,鲁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而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各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分析:新时代的法治思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乱作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通过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收费行为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兼顾公正与效率,做到合乎法律、利益均衡和反映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给被告人量刑,不能只根据所谓的“犯罪数额”,还要考虑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犯罪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时建锋的行为虽然在性质上是诈骗,但不同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国家来讲这笔钱只是一种可得利益,不能等同于直接从国家骗取财物。他套用军用车牌逃避高额过路费的目的是为了生存,本质上讲是民生问题,而且带有普遍性。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及处罚会带来的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判案时要坚持三个至上,追求三个效果:三个至上是指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三者相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三个效果是指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审判案件,法律效果是首要的根本标准,但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

    依据这一原则,可以看出,案例二中的以经济为目的的犯罪,在量刑时主刑和附加刑应当各有侧重,原则上应该以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为辅。不能既按法定最高刑给当事人判处无期徒刑,又并处罚金200万,主刑和附加刑两手并重是难以服众的,也没有考虑刑法的社会效果。

    这两个案例生动说明了法治观念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法治社会的建立,前提就是要大力发扬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正义;要求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注释

    [1] 方铭。“教而不诛”与原始儒家的法治精神【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2]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 孙业礼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231~232.

    [5]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 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J】.中国社会科学,2003(1).

    [8]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9] 郑永流。德国“法治国”思想和制度的起源与变迁【M】∥夏勇编。公法(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7~87.

    [10] 【瑞士】丽狄娅·R.巴斯妲·弗莱纳,托马斯·弗莱纳。法治【M】.石玉英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12~14;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273~301.

    [1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十六字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2] 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在科学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基本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新的概括,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3]。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进一步重申了这一新的“十六字方针”,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14] 特别是在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入系统地论述了新的“十六字方针”,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关于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与阐述,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15]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立法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坚持科学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12]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C】∥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3.

    [13]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4]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5] 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80~81.

    [16]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7]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8] 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37.

    [19] 黄洪旺。法治:从意识到思维【J】.领导文萃,2013(3).

    [20] 陶清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解读【N】.甘肃日报,2014331.

    [21]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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