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在革新中腾飞-巩固人民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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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革新政策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行,1989年10月,老挝人民革命党四届八中全会制定了在革新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社会主义目标,在重建人民民主政权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走向社会主义;二是坚持以马列主义为基本指导思想,结合老挝的国情,创造性地加以运用;三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基础;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五是坚持人民民主制度,加强人民民主权力,为人民服务,以人民为本;六是坚持独立自主原则,扩大对外合作关系。老挝党和领导人反复强调,要继续坚持这六项基本原则,认为老挝走向社会主义,必须保证党的正确领导,坚持和巩固人民民主制度,并不断革新国家行政体制,合理划分国家权力,这样才能推动革新事业稳步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

    1.老挝国家政治结构和权力划分

    1975年5月,越南南北统一,极大地鼓舞了老挝人民革命党和老挝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做最后努力。在老人民革命党领导下,老挝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夺权斗争,普遍成立了各级人民政权。同年12月1日,老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宣布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决定成立最高人民议会(1991年8月改名为国会)。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人、政府总理凯山·丰威汉当时在回答苏联记者谈话时说:“在老挝几千年的历史上,人民首次成为祖国和社会的真正主人。这种胜利证明了当代的一个真理:一个落后、弱小的民族,只要紧紧团结,善于发扬优良的斗争传统和有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英明领导,那么,它一定能够解放自己和建立一个崭新和进步的制度。”他认为:“老挝成了世界社会主义体系在东南亚的极其重要的前哨。”[10]凯山在1975年12月举行的老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面阐述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内容,确定了新政府的政治路线和施政纲领:高举民族民主和社会进步的旗帜,加强全国人民的团结,团结各民族,全面加强革命力量,坚决斗争,彻底铲除新殖民主义的一切残余、影响和势力,粉碎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一切新阴谋,牢牢地保卫祖国的独立、民主、统一和领土完整;废除君主制度并铲除封建头人制度和租佃制度的一切残余以及一切落后文化和思想的残余;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制,建立和巩固从中央到地方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权机构,使之成为真正民主、坚强、有足够的力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权体系。[11]按照这一纲领,老挝开始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并开始实行国家经济发展的总计划。

    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老挝最高人民议会职权是:起草宪法,制定各项必要的法律,推动、协助和监督政府的一切活动。议会设财政、宪法起草和预算等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休会期间其事务由常务委员会处理。老挝最高人民议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一至两名副主席、议会成员。老挝最高人民议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它是议会的常设机构,在议会闭会期间代表议会行使权力。常委会具有下列权力:召集国会大会;教育人民提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发布国家主席签署的决定和决议;监督和观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导和领导国会委员会的活动;确保议会完成其法定职责和任务;为议会的成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使他们能履行职责。根据最高人民议会和部长会议的各项规定,老挝在这一时期颁布了一些关于国防、治安、财政、经济和社会文化方面的法律、法令,有力推动了老挝政权建设。

    1989年3月26日,老挝举行了自1975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大选,选举最高人民议会代表。有121名候选人竞争79个席位。180万选民(占老挝人口的47%)以不记名方式投了票。新选出的最高人民议会代表讨论并通过了旨在加强老挝政治和法制机构的宪法及其他一些基本法。[12]1991年年初,老挝将最高人民议会改称国会,取消各级人民议会,国会议员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1991年8月15日老挝最高人民议会二届六次会议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全部权力归于人民。国家实行人民民主的政体,国会是全体人民的代表机构,所有成员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各族人民在老挝人民革命党的领导下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宪法还规定,国会即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只有国会才能制定和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必须在国民议会举行会议期间进行,并按全体成员的2/3多数,才能通过宪法修改案。国会还有权制定、修改、废止老挝各种法律。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指导和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国会每年的第一次大会要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政府的工作,政府向国会负责,执行宪法和法律以及国民议会做出的决定,并向国会报告工作,接受国会的管理和监督。国会的成员有权向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提出询问,被询问者必须在国会举行会议前做出书面或口头的答复。国会在国家主席的动议下,决定政府成员的任免,甚至可以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政府集体辞职。政府成员要回答国会成员提出的询问,接受监督。国会设有若干个委员会,以帮助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从事立法和监督工作,如秘书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经济计划和财政委员会、文化和社会(公共福利)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委员会的设立不是固定的,每届国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来设立委员会。为了完成各自的职责,各委员会有权同党的机构、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联系,要求提供有关问题的数据、材料、证明和其他文件。每个委员会可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在主任的主持下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法决定问题。老挝国会还拥有负责审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设立、更改、废除税种和印花税,决定国家预算等权力。

    1997年3月,老挝颁布了《国会议员选举法》,规定国会代表候选人可由组织、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应到选民中竞选,国会议员通过差额选举办法选出,国会任期5年,每年举行两次例会。现为第七届国会,共有132名议员,国会主席为2011年6月当选的巴妮·雅图都。

    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一任国家元首苏发努冯(1975年12月3日~1991年8月15日,其间的1986~1991年8月由富米·冯维希代理国家主席职务);第二任国家主席凯山·丰威汉(1991年8月15日~1992年11月21日);第三任国家主席诺哈·丰沙万(1992年11月25日~1998年2月24日);第四任国家主席坎代·西潘敦(1998年2月24日~2006年6月8日);第五任国家主席朱马里·赛雅颂(2006年6月8日至今)。凯山·丰威汉、坎代·西潘敦和朱马里·赛雅颂三人同时兼任中央国防治安委员会主席(20世纪90年代称中央军委),也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坎代·西潘敦和朱马里·赛雅颂,两人均是久经考验并具有崇高威望的革命家。坎代1924年2月8日生于老挝占巴塞省班孔村一个农民家庭。1947年参加抗法武装斗争,1954年加入印度支那共产党,1956年转为老挝人民党(1972年改称为老挝人民革命党)党员。毕业于党的高级理论学校。1948年坎代任老挝抗战政府驻下寮地区代表,1957~1959年任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办公厅主任,1960年任党中央军事负责人和寮国战斗部队总司令。1972年后历任老挝人民革命党第二至第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1975年任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和人民军总司令。1991年8月任政府总理,1993年2月连任。坎代1992年11月在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特别会议上当选为党中央主席,并在1996年3月党的“六大”和2001年“七大”上获得连任,当选为党中央主席。1998年2月当选为国家主席, 2002年4月再次当选。2006年3月,坎代因年事已高需要休息而辞去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职务。现任老挝国家主席是朱马里·赛雅颂。朱马里于1936年6月3日生于阿速坡省,1991年任国防部部长,1998年兼任副总理,2001年当选国家副主席,老挝人民革命党五至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2006年6月8日,老挝国会通过表决,选举朱马里为新的国家主席,同时接替坎代·西潘敦党中央主席[13]的职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建立后,老挝各族人民在人革党的领导下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名称几经变化,最初称政府,凯山·丰威汉为首任政府总理(1975年12月~1982年9月)。1982年7月,老挝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把政府改为部长会议,凯山·丰威汉接任部长会议主席(1982.9~1991.8)。老挝全国现划分为17个省[14]和1个直辖市,地方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统一接受中央政府管辖。1997年3月,部长会议改为内阁。现在,老挝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阁属下有国防部、外交部、内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新闻和文化部等近20个政府部门。现任内阁总理是通邢·坦马冯,1991~2008年历任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党中央组织部部长、万象市委书记、市长、老挝国会主席, 2010年12月23日任命为老挝总理。4名副总理分别为阿桑·劳李(主管社会文化)、通伦·西苏利(兼外长和中联部部长)、隆斋·披吉(兼国防部长)和宋沙瓦·棱沙瓦(分管经济)。

    老挝司法机构由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及地区人民法院组成。老挝的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选举产生,并由国会任免。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国会成员不得担任司法机关的任何职务。

    2.精简国家机构

    老挝由于受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影响,一度没有将夺取政权的党与执政党区别开来,对执政党的主要任务及领导方式的理解还是停留在革命阶段。长期以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的政策甚至是领袖的个人意志代替法律,长期以来形成的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依然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政治体制革新是老挝革新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自党的“四大”以来,老挝在精简党政机构方面下了不少功夫。老挝人革党和政府认识到,政府机构改革是一项艰难复杂、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要与本国的现行制度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政府机构改革遵循“民有、民享、民治”原则进行,使政府机关高效、精简、廉洁。明确政府起管理作用。1986年老挝精简机构,裁减公务员人数。国家机关的25个部、委、办减少了10个,撤销了部分司(局)级工作部门,调整了中央党政部门和省市县的领导班子。老挝党的“五大”取消了党中央书记处,明确要求党起领导作用。老挝人革党的“六大”规定中央各部委不单独设机关党委,机关本身就是党委,党的高级领导机构只设中央政治局,不设书记处和候补委员;实行党政兼职制,省委书记兼任省长,县委书记兼任县长。“六大”将中央政治局委员由“五大”的11人减为9人,中央委员由“五大”的59人减为49人,新补充了一批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15]老挝1991年和1997年两次精简了党和政府机构40%的工作人员。对中央各部委的宏观职能做了重新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定编定制,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此外,老挝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制度,细化各级干部责任制,并制定出职务监督、纪律和奖惩条例,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高度重视干部革命化、知识化和年轻化;提高干部素质,在确保政局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实现领导层的新老交替。2006年3月老人革党“八大”成功地实现了党的最高领导人交接,年事已高的坎代主席让位,大会一致选举朱马里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2012年3月,老挝人革党中央政治局通过决议,在全国省市的51个县、109个村开展“三建”试点工作,即把省建成战略单位、把县建成全面坚强单位、把村建成发展单位,核心是明确责权利,简政放权,赋予地方政府更多项目审批权、管理权、税费征管权、人事管理监督权。老挝党中央书记和总理每年多次下基层,检查落实“三建”工作。2013年11月举行的老党九届七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将“三建”普及至全国县、村。

    老领导决策既有高度集中弊端,也有权力分散、各自为政现象,决策失误较多。如中央工程运输部门和许多省份未经中央同意和国会批准,擅自上马各种项目,计划外投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国家债务剧增,也加剧了财政困难。在干部制度上普遍采用上级任命制,下级对上级负责,权力高度集中,由此产生许多弊端,民主集中制原则很难真正实行。

    3.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苏东剧变后,老挝人革党吸取苏共垮台的教训,积极进行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民主建设方面,老挝党把“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群关系,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依靠人民,制定政策与人民协商并得到群众的理解和自觉执行”作为重要原则,在社会生活各领域都强调要充分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明确规定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老挝改进选举制度,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国会议员。1997年3月颁布《国会议员选举法》,候选人由组织、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到选民中竞选。老挝国会积极履行作为全国人民权力和利益代表机关的职责。七届国会两年来共召集3000多次选民见面会,参与群众达47万人,老挝政府广泛听取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本届国会常委会每月召开1次例会和多次特别会议,就国家许多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和集体决策。

    在革新过程中,老挝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虽然商品经济不发达,国民大多数虔心向佛,但老挝政府坚持依法治国原则,以法治政府取代传统的家族头人管理方式。建国以来,老挝国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上百部法律法规,除《宪法》《国会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监察法》《审计法》《土地法》《商业银行法》和《外国投资法》等重要法律,还有大量为规范各种经营活动和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如近年颁布了《司法行为制定法》《消费者保护法》《食品法》《证券法》《统计法》《艾滋病预防法》《律师协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旅游法》《水利法》《电子商务法》《多形式运输法》《科技法》《社会保障法》《职业教育法》《生物技术安全法》和《治安法》等。修订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反贪污腐败法》《刑法》《毒品法》《劳动法》《企业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国家遗产法》《审计法》《律师法》《加工工业法》《增值税法》《邮政法》《陆路运输法》《陆路交通法》《环境保护法》《国防义务法》《税法》《关税法》《矿产法》《知识产权法》《电力法》《保险法》《水资源法》《渔业法》和《植物保护法》等法律。老挝七届国会拟在2015年前制定法律48部,修订原有法律42部。以便为国内经济建设、对外开放和维护国内政局稳定提供法律保证。

    针对少数党员放松自身思想改造,出现个人利己主义、狭隘的地方部门主义、机会主义、官僚主义、脱离群众、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消极现象,老挝人革党一方面重视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国内法制宣传,增强执法力度,调整司法机关,提高执法能力;另一方面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强调反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对党内腐败分子和违法乱纪行为严加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在党内,老挝人革党强调通过加强党群关系来反腐败,狠抓廉政建设和党的作风建设,从严治党。老人革党出台了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完善党内管理和约束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检举。根据2003年颁布的老挝政府组织法和2012年12月颁布的《反贪污法(修正案)》,老挝政府颁布了2013年第159号总理令,在全国各党政机关、建国阵线、群众组织、国有企业和国家参股企业的公务员、干部、军官、警察等实行官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需要申报的财产和收入包括:土地、房屋、遗产继承、各类交通工具、生产工具、金银首饰、债券、股票、国内外存款、2000万基普合2500美元以上的债权债务;工资、补助、离退休津贴、家庭经营、经商、买卖、租赁、放贷所得、存款利息、价值500万基普约合625美元以上的礼品、服务性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要求申报内容清楚、完整、客观,不得瞒报、漏报。首次申报后第二年申报一次,任职、参选前和卸任后30日内须进行申报。

    近些年来,由于老挝一些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行为时常发生,屡禁不止。有的干部走私木材,骗取政府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政府权力部门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许可审批等方面存在大量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中饱私囊现象。如万象市部分干部与村干部相互勾结向企业和个人私售国家土地15892公顷,涉案金额达130亿基普约合164万美元。对此,老挝党和政府将反腐败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求常抓不懈,从法律和制度建设上狠下功夫。近年陆续出台了《中央委员会关于新时期加强纪检工作和预防打击腐败的决议》《党员禁令》《反腐战略》《反腐败法》等党纪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土地批租和木材开采等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案件一查到底。在反腐败过程中,老挝政府积极落实《联合国反腐公约》,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广泛合作,成功主办了东南亚反腐会议,积极配合联合国有关机构完成对老挝反腐工作的审查。为防止国家财产因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而流失,老人革党中央于1993年成立了反贪污委员会,各省相应设立了党政监察委员会、反贪污专门委员会等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党组织均设检察委员会,反腐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任中纪委书记,各省均安排常委专职负责监察党的基层组织及其党员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纪律情况,监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严格的法纪和全覆盖的严密组织为反腐败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有力地打击了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违法和腐败行为。1991 ~1996年,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出国有集体资金流失320多亿基普,追回损失200多亿基普,处分违纪人员960人。2001 ~2006年,查出国有资金流失总额高达4729亿基普、2180万美元和620万泰铢。2006 ~2008年,老挝监察机关共查处100多名贪污腐败分子,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300多万美元。2011年对101家单位进行审计,又查出流失资金2590.37亿基普。2012财年查出未经国会批准的政府预算超支金额达42427.2亿基普,内部贪污呈上升趋势。2012年3月老挝人革党召开全国第二次纪检工作会议,提出加大纪检、审计和反腐工作力度,提倡社会和媒体参与对贪腐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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