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探析-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主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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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明支架,是一个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和表现,它是人为创制的一系列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的准则和规程,反映了人们对政治规律的认识、掌握和利用。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而建立的,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本质的规定性,具有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的社会主义政治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有显着的中国特色。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些制度相互联系、协调作用,推动着中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任何政治组织及其活动,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来规范和协调其成员的活动,政治制度就是保证政治社会有序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的一种定型化和规范化的社会关系。“政治制度是社会政治生活的直接的决定因素。作为政治生活的规范,政治制度约束着人们的政治行为;作为政治生活的凝聚,政治制度又是政治现实和政治发展的表征。”俞可平:《当代西方的主要政治分桥框架》,中国政治学网。政治制度状况如何,对于组织的管理水平、组织效应的增强状况、组织效率的提高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能够和谐而有节奏地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邓小平曾经明确地告诉我们,中国人民选择的基本政治制度没有问题。“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在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中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使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完善基本政治制度是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重要标志,它对于加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邓小平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体现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石之一。它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并结合中国的具体特点而提出和发展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国情出发,邓小平总结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解决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形成了完整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邓小平关于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它揭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权的本质,它是中国人民民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和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邓小平有关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理论深刻蕴涵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一)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制度的根本任务

    人民民主专政是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有效形式,是中国的国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规定了中国政权的阶级性质,指明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邓小平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土改与整党工作的指示》中就指出:“我们的政权性质,依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页。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能提出上述重要思想,的确是难能可贵的。这既反映了他独具政治家的慧眼又拥有非常厚实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素养。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60年代初,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也由于阶级斗争阵线分明和社会主要矛盾突出,我们就比较好地处理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从而有效地发挥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职能作用。但是“文化大革命”爆发后,由于片面地强调专政职能而进行全面专政,不分敌我武斗成风,使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出来,给我们党和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现阶段,中国剥削阶级虽然被消灭了,但阶级斗争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还有激化的可能;改革开放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我们的经验不足,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而各种敌对势力就会伺机而入进行破坏活动;“左”和右的干扰还存在。因此,我们就不能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也不能故步自封裹足不前,而应当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邓小平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制度的根本任务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镇压国内外敌对分子。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邓小平认为,国内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国际上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各种反华势力的存在,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5页。

    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些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页。

    邓小平指出,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而要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因此,“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矛盾,它们的正确有效的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事实上,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页。

    针对国内外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及在特定时期或特定地域的激化状态,必须强化人民民主专政。“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380页。

    坚持和强化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建立持久稳定的政治环境的根本保障,从而也是确保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无论是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还是从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的实践来看均证明了这一点。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全党全国人民现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国家民族命运之所在,人民根本利益之所系。我国现代化建设是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进行的,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敌对分子还在对我们的事业搞各种破坏活动,这就必须依靠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给他们以坚决的打击,从而保证现代化建设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制度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保障。反过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就能从根本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就能更好地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最主要最根本的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邓小平认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从政治上保障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保护生产力服务。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制度我们就不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早在1980年12月他在部署全党和全国人民“坚决打击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时指出:“如果不对这类活动进行打击,不但经济调整很难进行,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都要遭到危害。如果放纵他们,让他们泛滥开来,到处制造混乱……我们现在已经形成的开国以来少有的很好的政治形势和经济形势,就又会受到挫折;人民生活已经得到的改善,又会重新丧失。”《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所以面对少数坏人的捣乱我们必须坚决保护人民的利益,“还是我们过去的想法,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页。

    没有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制度就不可以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从而就不可以为中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营造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

    (二)阐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毛泽东曾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邓小平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也做出了与此相似的表述:“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讲道:“不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制度,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4-365页。

    邓小平是针对有人忽视或否认人民民主专政而强调人民民主专政不能丢的。他在政治实践中反复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始终把它作为巩固国家政权和实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权利的根本政治保证,具有政治制度文明的思想内涵。

    对人民民主。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它总是同一定的社会阶级划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的民主性质体现国家的阶级性质。民主属于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并且为之服务的;它是随着一定历史条件而出现和消亡的。邓小平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从加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发,深刻论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及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位置,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的根本区别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途径。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邓小平说:“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林彪、‘四人帮’宣传什么‘全面专政’,对人民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我们已彻底粉碎了这个专政。这与无产阶级专政毫无共同之点,而且完全相反。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中国人民今天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页。

    在革命和建设中我们都必须正确处理好这个问题。正因为如此,邓小平认为:“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已经作了大量的宣传,说明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它能“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这是对敌人进行有效专政的前提和保证。

    对敌人专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再存在,但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决定了阶级斗争形式的特殊性。邓小平指出:“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相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页。

    而且邓小平指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所以“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些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因此,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169页。

    邓小平认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仍然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第一,是工人阶级领导(经过共产党)而不是“中产阶级领导”、“多党领导”。第二,是工农联盟为基础而不是“多元主义”。第三,是人民民主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一利益集团。第四,专政即对一切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分裂祖国的坏分子实行专政,不对他们施“仁政”。第五,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中国的根本制度,并禁止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破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但是有些同志往往在强调专政时,或者有些部门的工作侧重于执行专政职能,便一心专注于如何运用专政手段对付专政对象的一面,而对如何充分发展人民民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注意得很不够或有所忽略,甚至在打击犯罪势力时,草率从事殃及无辜伤害了人民民主。这带有片面性,必须明确实施专政的主体是人民,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是实行对敌专政的政治前提。人民民主决定我们的专政的阶级性质,也就是由工人阶级领导和团结广大人民来实行的专政。离开了这一条,不讲团结人民不讲人民内部发扬民主,甚至在人民内部搞封建法西斯专政,那就不叫什么人民民主专政。而对于那些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中央早就讲过,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从来都没有什么‘放’的问题,从来主张不能放纵他们,不能听任他们胡作非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到最近这几年来,除了十年动乱不算以外,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2页。

    对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必须结合起来。一方面不能离开民主讲专政。只有对人民实行最广泛的民主才能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离开了人民民主不仅会使专政失去立足之点、力量之源,还会使专政发生蜕变招致亡党亡国的灾祸。另一方面不能离开专政讲民主。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就要遭殃,人民的民主就要化为乌有。资产阶级及其学者往往是把专政与民主绝对地对立起来。他们一方面把资产阶级的民主美化为全民的民主,回避和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另一方面,又把无产阶级专政说成是“专制”、“独裁”。林彪、“四人帮”也把民主与专政对立起来,他们高喊专政的口号,搞所谓“全面专政”。把专政的矛头指向党内和人民内部,践踏民主与法制,实行的是法西斯专政。在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一些人也光讲民主不讲专政,还有一些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打着“争民主、要自由、要人权”的旗号攻击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历史条件下,在民主与专政的关系问题,进一步阐明了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他从理论上指出:“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分不开。”《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

    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制,民主与专政总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民主只能是统治阶级内部的而对被统治阶级则不是民主只能是专政。所以民主与专政实际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不能离开专政讲民主。正如邓小平所说,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对敌人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对敌人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政治要求。国家行使专政职能是服从人民意志的体现。不能有力地行使专政职能人民的利益就得不到有力的保护。人民的意志得不到充分的实现,人民就会不满意不拥护,所以绝不能削弱专政的职能。任何民主制的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与对一定阶级的专政的结合,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讲,资产阶级民主制也就是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民主制,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还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

    他的这段话充分体现了他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中阶级斗争的存在的客观性及其特殊性,我们既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实践也证明它们两者都是要犯严重的错误。这就是告诉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意味着对敌对分子实施专政;反之对敌对分子实施专政也就意味着实行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还提出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对于动乱、暴乱要坚决打击绝不妥协退让的重要思想。由于各种国内和国际的原因,侵害社会主义政权机体,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新时期阶级斗争现实客观上要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要求加强政权机关专政职能。但是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专政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矛盾,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制度化。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正如邓小平所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3页。

    (三)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邓小平认为,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所以邓小平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首先,它是批判极“左”思潮,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锐利思想武器。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出现的极“左”思潮和错误提法,如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全面专政”等,邓小平说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个提法,如果按照提出的当时的解释即所谓“向走资派夺权”,也就是撇开党委闹革命打倒一切,那么实践已经证明是错误的。正是在这样认识的基础上,邓小平坚决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全面专政的理论,提出把全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其次,它是批判“自由化”思潮和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锐利思想武器。邓小平对“自由化”思潮进行了坚决的批判。他说:“在我们的国家,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就统一不起来……我们内部就成了一个乱的社会,不是一个安定的社会,什么建设都搞不成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

    第三,它是坚决打击刑事犯罪恶性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秩序的锐利思想武器,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造了稳定的政治制度环境。这一切都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二、邓小平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政体学说,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提出来的,它直接体现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它的产生不以其他任何制度为依据,而且它一经确立即可以制定其他政治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和发展的最基本内容就是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邓小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邓小平关于健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从中国国情出发,既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的政治制度,反映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具有政治制度文明的思想内涵。

    (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制建设

    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制建设,是邓小平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它能不能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发挥正常功能,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一系统法律和制度的建设状况。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定法律制度的一种手段,而且对法律制度建设时而重视时而忽视。

    在邓小平指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把建设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作为国家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但由于以前在一段时间里的“左”的错误,法制不受重视,加上一些体制不够完善因而存在许多弊端,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许多优越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因此邓小平强调要加强一系列的法律建设,使中国民主制度化。首先,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的角色和功能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其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在实际政治生活中逐步得到加强。在立法、监督、任免等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有了明显的改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也逐步程序化和规范化。再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组织建设也日趋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也逐步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坚强领导下,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中,醒悟到民主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各级人大逐步恢复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制建设方面有了长足的进展。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把立法工作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党的十二大正式确立了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标和任务。这一目标的确立,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并指明了方向。邓小平认为法律制度工作要以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邓小平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积极建立法律制度,“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建立法律制度要实事求是先粗后细,不能一蹴而就,“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善”;要加强地方法律制度建设,“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程序要民主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过程是反映党的主张和汇集人民意愿的过程,也是把党的意志和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所以立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这样才能使制定出的法律更符合实际和人民的意志;在制定法律制度的工作中要注重专家的作用,面对立法任务日益繁重“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的突出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多找一些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建立法律制度中“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等等,这一切都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二)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人民民主

    从政治制度文明的角度来讲,人民民主政治越发展,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的人越来越多,大多数人对国家的管理就越来越真实越来越有效,而大多数人能否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处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社会、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权力。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脚点和根本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根本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权力至上、人民当家做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人民更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因此,发扬人民民主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的发展和完善是衡量整个国家政治制度乃至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水平和完善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

    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真正当家做主,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国家的权力真正归人民所有。“一个政治制度能否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参与管理国家和各项事业,一方面要看这个政权是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它的政权机关是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它的权力是不是真正来自人民;同时也要看它的组织形式、组织体系能不能真正发挥它作为国家机关的作用,能不能真正把全国人民、全国各地统一成为一个坚强的整体,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智慧和创造力。”张子礼、房晓军:《邓小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导论》,红旗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

    然而怎么才能实现这一点,这就要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但在现有经济文化条件下,人民当家做主不可能由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而只能通过选举代表以产生代表机关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这就是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达到这一目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一切权力,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只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使人民代表大会能真正决定国家大事,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真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就能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能真正掌握国家的权力,这就是最大的民主。邓小平指出在中国实行民主还有许多途径,如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自力权利,公民行使申诉、控告、批评、建议权利,建立基层自治和企业自主管理制度等等。这些手段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它们都不能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样广泛地从根本上保证公民管理国家的权利,而只能实现公民某些方面的权利,并且其他民主权利的实现都靠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制度作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以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就选举的广度来看,它的代表既包括国内各民族的一切劳动者,又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就选举的深度看,中国两千多个县和县以下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是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此为基础来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些措施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基础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邓小平指出:“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口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通进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其实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政治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民主化、法制化的深入发展,普遍、直接、平等、差额、秘密的自由选举制度也必将逐渐完善起来。邓小平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离开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谈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就会陷于空话或者是舍本逐末。只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才能使中国走上真正政治制度文明的康庄大道。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制

    人大监督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治行为的有效方式,也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体现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的内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人民依法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整体行使权力,凡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人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实行合理分工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的一套规定制度,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公民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定和制度。这些关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共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权力分立制衡是不同的。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加强监督的力度是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邓小平指出,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要求大力改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主要是立法和监督两个方面。相对而言,监督工作一直是而且至今仍然是人大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人民群众对此意见较多,人民代表对此的批评也较多。如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难度较大,这里有认识上和工作上的问题也有体制上的问题,有些问题只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逐步加以解决。它需要各级人大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国外议会监督的优点和长处,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立法机关,但它必须保证政府、法院、检察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否则就是失职。制定监督法,对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具有政治制度文明的思想内涵。

    (四)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邓小平坚持和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的组织原则,以保证民主政治制度的真正实现,体现了他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的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也是包括邓小平在内的我党领导人关于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能够充分反映和体现中国的国体,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完全相适应的。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彻底摧毁国民党反动派压迫人民的国家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权力机构。它能保证在旧社会长期受压迫受剥削的广大劳动人民成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它直接反映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本质,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也最能反映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结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充分体现工农联盟为基础和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因此,邓小平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的最适宜的政治组织形式,它真实实现了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由它产生的一切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的指导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历史观在政治生活中的运用。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它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邓小平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反复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

    中国的国家机构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运转的。“第一个问题,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在讲话里已经讲得很明白。毛泽东同志把民主集中制提到很高的原则高度来讲,讲到要社会主义还是要资本主义、要无产阶级专政还是要资产阶级专政的问题。事实确是这样,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没有无产阶级的民主和无产阶级的集中,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就要复辟。”《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4页。

    邓小平指出,如果民主集中制搞得不好,党可以变质,国家可以变质,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邓小平对人民群众中的实践经验和创造,并不是兼收并蓄一切照搬照用,而是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加以分析、总结、概括和提高。这正如邓小平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是尾巴主义者,当然懂得,群众的意见一定不会都是正确的和成熟的。我们所谓总结和集中,并不是群众意见的简单堆积,这里必须要有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9页。

    所谓“整理”、“分析”、“批判”、“概括”,就是对群众的经验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从中发现哪些是新事物哪些是旧事物;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正确的;哪些是我们应该支持的哪些是不应该支持的。对群众经验进行筛选,这就是“集中”的过程,然后上升到党的方针政策去指导个别。这既符合党的群众路线又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具体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二是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几个方面把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紧密结合起来,鲜明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既能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充分利用这些民主权利,参加国家和各项事务的管理,又能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有效地处理国家事务,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决定国家其他重大问题的权力和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表明了它具有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统一性。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它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既体现了人民权力的高度统一,又能确保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人民意志的实现。邓小平多次论述人民的民主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分不开,一定要把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

    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所以民主与集中本来就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它们是对立的统一,是辩证地结合在一起的,谁都离不开谁。离开了民主基础便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离开了集中指导民主就会失去方向,而且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和使民主真正得以实现。这种辩证统一关系要求我们既反对不要民主的官僚主义集中制和封建专制主义,也反对不要集中的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集中,就是要像毛泽东和邓小平所要求的那样,“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56-457页。

    “议行合一”原则。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邓小平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

    所以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实际上,西方国家也并不都是实行三权鼎立式的制度。”《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7页。“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不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但是邓小平说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水平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五)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措施

    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改革和完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第一,邓小平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定要有领导。政治制度文明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作为政治制度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邓小平始终关注的问题,他认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离不开党的领导。邓小平反复强调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中国现行宪法在确定共产党是国家领导力量的同时,又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坚持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党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方面,党的主张只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才能转变为国家意志。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实际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真正实现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充分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才会更有力地实现党的领导。因而,只有把党的领导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民主。

    第二,邓小平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定要有步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一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受上层建筑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总是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又由于中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既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也没有经过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而且目前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不发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交通运输、信息传递落后等等,使中国民主化、法制化程度受到很大限制。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既然这样,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和跨时界、超越阶段地进行,只能通过踏踏实实、坚持不懈地努力,通过建设性的工作,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才能逐步创造条件去实现。因此“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对这一点我们有深切的体验。因为我们有‘文化大革命’的经历,亲眼看到了它的恶果。中国人多,如果今天这个示威,明天那个示威,三百六十五天,天天会有示威游行,那么就根本谈不上搞经济建设了。我们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搞西方那一套更不行。如果我们现在十亿人搞多党竞选,一定会出现‘文化大革命’中那样‘全面内战’的混乱局面。‘内战’不一定都是用枪炮,动拳头、木棒也打得很凶。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页。因此,完善人民民主一定要有步骤,不能急于求成。

    第三,邓小平认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曾经说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这是邓小平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保证,也是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重要体现。邓小平知道,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还很不完善,还有待改进,政治制度和有些法律需要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情况加以修改和补充。这就需要从政治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中国走向政治制度文明奠定法律和制度基础。

    三、邓小平加强政党制度建设蕴涵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政党是当代世界各国最普遍、最重要的政治现象,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党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党体系和政党执政方式的制度形态,它是政党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政党的职能通过政党制度来肯定和实现,政党制度安排得当与否及其发育的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政党执政的合法性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当代世界的民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主要是一种政党制度,因为现代民主制度完全是建立在政党政治基础之上的。一个处于现代化社会或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是否具有强有力的政党和健全完备的政党制度,是其社会政治保持稳定的关键性因素之一。[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40页。

    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邓小平也一直把政党制度建设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从邓小平关于处理政党关系的方针、政党制度建设的渠道和方式、政党制度建设的原则以及加强和改善党的自身建设来看都具有政治制度文明的价值取向,蕴涵着深刻的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一)处理政党关系的方针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处理政党关系的根本方法和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就是共产党在实行领导时必须接受各民主党派的监督,遇有重大事情,共产党必定事先通报各民主党派,与它们共同协商并听取意见。

    在民主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各民主党派都愿意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成立联合政府,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成立作出了历史性的业绩。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民主党派的“存”、“续”问题摆在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前。毛泽东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78页。

    中共八大正式确定了这一基本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根据新形势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向民主党派重申这一方针同时充实了新的内容。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提出了新时期多党合作的新思路:“中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时期同我们党共同奋斗,在社会主义时期同我们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在今后的建设中,我们党还要同所有的爱国民主党派和爱国民主人士长期合作。”《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中共十二大报告根据这一精神,提出了中共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开幕词中又重申:“我们一定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250页。

    在此基础上第五届全国人大制定新的宪法,明确肯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作用”。各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制度,“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

    他要求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不仅要长期共存,而且彼此间真心相见、诚心以待,共同承担中华民族振兴的历史任务。这就充分阐明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新时期发展多党合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二)民主党派的参政渠道和方式

    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通过什么渠道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邓小平认为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并加以规范,因为它是影响到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能否巩固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

    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2-373页。

    党的十三大结束后不久邓小平在同日本朋友谈话时也指出:“关键在于不断地总结经验,使我们党的生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民主化。这样就能听到更多人的意见,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意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页。从上述讲话中可以看出,邓小平对于党的制度建设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是邓小平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的基础上颁布的。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是多党合作历史进程中的里程碑,对民主党派的参政渠道和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体现了邓小平关于民主党派的参政渠道和方法。它深刻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同时也吸收了中国1989年发生的政治风波,以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和平演变”的教训,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并详细规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合作和协商的途径;规定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和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意见》提出了“参政党”的全新概念,明确指出:“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23页。

    参政党的内涵是指:第一,执政党与参政党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第二,参政党参政的基本点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23页。

    第三,参政党的目的是和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共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第四,提出了保证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的具体措施,主要是:加强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强调要支持民主党派做好自身建设工作并对这个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这样就从政策原则上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切实保证。第五,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合作和协商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和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问题,这种会议大体每月举行一次,重大事件随时通报。

    从以上可以看出邓小平关于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思想趋于完善,达到规范化、制度化阶段。它对于稳定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格局,发展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稳定中国的政治局势,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都将起到重要作用,深刻地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三)政党制度建设的原则

    邓小平系统地总结了政党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结合执政党的特点,得出了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就必须遵循正确的原则,即公开性原则、参与性原则、合理可行性原则、稳妥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鉴性原则等一系列民主性的政党制度建设原则,使我们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深刻地体现了政党制度建设的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一是坚持政党制度建设的公开性原则。党规党法是全党统一的行为规范,全党一切组织和所有党员都要遵守。因此,它的制定、执行、修改、废止,必须体现公开的原则。就是说,党的制度建设的全过程,不允许暗箱操作也不允许由领导机关或少数人包办,必须公开地进行。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听取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要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直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党员或党员代表进行认真的讨论,让他们充分发表意见。听取意见不是走形式而是要集思广益,把广大党员的合理意见反映在政党制度中,使党的各项制度更符合实际。

    二是坚持政党制度建设的参与性原则。让党员群众参与党的制度建设,这是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党的制度是对党内权力结构的规范和认定。广大党员通过参与党规党法的制定、修改,监督党规党法的执行,既可以提高他们遵守党规党法的自觉性,又可以通过参与党的决策和执行的程序,起到制衡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的作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的独断专行。如果把广大党员排斥在党的制度建设之外,一方面不利于增强党员的制度意识;另一方面党的制度的执行也得不到党员的有效监督。历史经验证明,我们党有一些好的制度,或者因为全党的参与不够,广大党员不了解,形同虚设;或者因为没有广大党员的监督,致使其不完善之处得不到及时纠正;或者因为没有党员群众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制衡作用,造成个人专断。正确地总结这一历史的教训是极其重要的。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的战斗力所在,党的一切工作离开广大党员的参与就一事无成。党的制度建设也是如此。只有让广大党员参与党的制度建设,才能增强他们的制度意识,调动他们监督制度执行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对参与性要有正确的理解,参与是一个总的原则,并不是要每个党员不分职务不分情况事事都要参与。党员参与党的制度建设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哪些制度必须由全党参与,哪些制度应该由哪级组织、哪些党员参与,要视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而定,决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因为片面强调参与性而造成党内政治生活的无序状态和影响党的工作的全局。

    三是坚持政党制度建设的合理可行性原则。党的制度必须是合理的。所谓合理,就是党的制度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党的组织机构、党的活动和党的肌体运转的规律。建立健全党的制度是为了充分激发党组织的活力,提高运转效率,决不是设置框框窒息党的生命。凡是与此目的相反的制度,都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党的制度同时必须是可行的。所谓可行就是党的制度必须能够在实践中执行。建立健全党的制度不是为了摆花架子,完全是为了增强党的战斗力。因此,一切制度都必须能够执行。要做到这一点党的制度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决不能草率从事。那些没有经过调查研究而制定的制度往往是好看而不好用。

    四是坚持政党制度建设的稳妥性原则。对政党制度建设,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对党的制度建设必须采取积极态度。因为政党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必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全党的制度意识还比较淡漠的情况下,无论是旧制度的改革还是新制度的建立都不是轻而易举的。在这里新旧观念的互相撞击是不可避免的。在旧观念下形成的惰性是很顽固的。同时,新制度的产生及其被接受也要有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党的制度建设采取积极的态度才能不断推进制度建设。必须打掉消极为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否则制度建设就会因步伐艰难而难取得重大进展。各种制度之间要互相协调,不能互相抵触和矛盾。因此,要瞻前顾后,精心操作,不可盲目冒进。旧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都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循序渐进而不可急功近利。当前可以做到的,一定要积极去做;条件还不成熟,一时还做不到的,则要努力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去做。而且政党制度建设不能采用群众运动大轰大嗡的方式,只能采取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方法。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旧的制度制定新的制度,然后经过试点再逐步全面推广。

    五是坚持政党制度建设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正确处理党内关系、调动党员积极性、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败。邓小平认为,集体领导问题,是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问题。他指出,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在实践中还有许多缺点。有少数党组织的负责人,仍然有个人包办的行为。有的则是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邓小平总结党内实行集体领导的经验,要求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鉴于斯大林违反集体领导、搞个人崇拜的教训,邓小平提出不允许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并提出:“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页。

    邓小平指出:“如果搞得不好,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4页。

    邓小平强调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2页。

    他还指出,我们讲团结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全党的组织性、纪律性。各级组织、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一切行动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尤其是必须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这一点在现在特别重要。谁要违反这一点谁就要受到党的纪律的处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把它作为重点。有好多事情,形式上似乎比过去民主,但在实际上,命令主义、少数人或个人独断专横的现象却是十分严重的。他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集中,从而也就不可能有认识的统一,行动的统一。我们强调加强集中统一和反对分散主义,更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应该误解,以为强调集中统一,就可以抛弃民主集中制的那个民主。为了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就更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民主这一方面。”《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5页。

    六是坚持政党制度建设的借鉴性原则。邓小平指出党的制度建设要大胆借鉴外国政党的经验,但不可照抄照搬。党的制度建设也要采取开放的态度,借鉴外国政党制度建设的好经验。西方资本主义的一些具体政党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制度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执政党应该继承、学习、借鉴和利用的宝贵财富。但是必须从我们党的实际出发,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比较各国政党制度的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即使是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也不能简单搬用,而要从我们党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加以改造。对于资本主义的政党制度例如多党制等不能盲目崇拜。对于外国社会主义国家政党或兄弟党的经验也要采取这种态度。邓小平把多党合作制度和西方的多党制进行了比较后指出:西方国家的各政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多党制”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他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在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没有也不可能有共同的理想,许多人就没有理想。这种情况是他们的弱点而不是强点,这使他们每个国家的力量不可能完全集中起来,很大部分力量互相牵制和抵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而中国的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建立起来的,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这种政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统一祖国和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党的自身制度建设

    加强党的自身制度建设,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政治主体文明的需要。但是,严格说来,一个领导现代化的政党,是不能仅仅用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来体现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真正体现这种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还得靠制度,靠建立相应的体制和机制。从根本上说,代表人民掌权,首先要有人民的授权。这就需要有授权和委托的一整套机制和程序。没有体制和机制,相互间关系的性质无从体现;体制和机制不合理、不科学,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就不顺。只有体制和机制科学了,人民群众才有认同感,代表人民群众的党才能获得最广泛的合法性。因此,在党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方面,党的建设需要下大力气去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邓小平把党的制度建设摆在重要的位置,道理就在于此。邓小平在《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中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地改善领导,才能加强领导。”《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页。

    因此,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能力领导并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包括有计划地选择改革时机,确定改革目标,制定改革策略,有步骤地推进改革进程,并随时调控改革的规模和速度,力求避免任何突发的和不可控的事件和行为。这就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邓小平指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因此要求我们党要时刻注意自身建设,而且要使党的自身建设制度化。

    首先,要加强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牢固的民主集中制的观念是对每一个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在党内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思想基础。邓小平早就指出:“随着民主政治的开展,民主教育比任何时候还要迫切,无论在党内或在群众中,过去这点都是极其不够的。实际的政治斗争,是党员和群众的最好锻炼。我们除在学校中、民革室中、训练班中,应注意民主政治的教育外,对每一个民主运动都要精细地布置,不可丝毫草率,要使之完全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真正动员起广大民众来参加,动员起全党来领导。如此,才会使运动本身收到效果,也才能教育党教育群众。”《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1页。

    其次,要加强党内生活制度建设。加强党内生活制度建设是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邓小平指出,保持一个健全的党内生活制度是我们党的好的光荣传统,对支部生活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必须加以改正:“党委要加强支部和小组的经常工作。现在的支部生活很不健全。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我不多讲,但要引起严重的注意。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地注意这个问题。党员一定要过支部生活,过小组生活,在这里面检查工作,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学习。这是党章所规定的,要认真执行。”《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4页。

    他还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集体领导也要有个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在党委的其他成员中,都要强调个人分工负责。要提倡领导干部勇于负责,这同改变个人专断制度是两回事,不能混淆。”《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1页。

    再次,加强党内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邓小平关于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主要表现在: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权威地位,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使党内选举纳入制度轨道,保障选举人的意志不受侵犯;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执行党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健全党委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

    第四,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就党内监督的内容看,包括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检查督促党内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揭露、批评和制止各种违反党章和制度的行为;对严重违法乱纪、损害党的利益、侵犯党员权利的人实行纪律制裁等。上述诸况决定,党的监督制度是一个涵盖很广的,由许多具体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健全党的监督制度,就是要制定各方面的具体监督制度,使监督制度成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完善党的监督制度建设是邓小平一直十分重视的民主制度,因为邓小平认为,没有监督没有制约必然会导致专制主义,别人会造成对民主的破坏,所以“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八大强调了这个问题。毛主席最近特别强调要有一套章程,就是为了监督。毛主席说,要唱对台戏,唱对台戏比单干好。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

    苏联解体后,戈尔巴乔夫的助手瓦·博尔金说过:“长期以来党内不同意见的斗争从来没有中断过。党不断地同各种派别、反党集团、机会主义分子、倾向分子、派别分子以及其他现实的和虚构的反对党的路线的各种政治敌人,进行斗争,但是党从来没有同自己上层中的贪污受贿者、自私自利者作过斗争,……这种病削弱和毁坏了党的免疫系统,破坏了党的巩固。苏共许多州委书记、边疆区委书记、中央委员都卷入了各种肮脏勾当。”[苏联]瓦·博尔金:《戈尔巴乔夫沉浮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6页。可见缺乏监督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我们应该以此为鉴。

    最后,要加强党员自身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国共产党是近代以来经过若干历史挫折而最终积累起来的最宝贵的政治资源,她不仅有七千万党员,其党员遍布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集中了当代中国最杰出的人才,而且还具有健全的网络化组织以及强大的意识形态影响力和无与伦比的号召力。特别是党的政治领导层具备深邃且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具备体悟历史发展进程、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理性意识和前瞻意识,对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历史地位有着深刻的理解,对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着清醒的认识,对现有的政治体制及其弊端也有正确的分析,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强烈的紧迫感和自觉意识。但是加强党员自身建设不是一劳永逸的,它必须常抓不懈。首先,邓小平指出,党的领导机关除了掌握方针政策和决定重要领导干部的使用权外,要腾出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做群众工作。如果一时还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至少也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地位上,否则党的领导既不可能改善,也不可能加强。其次,全党必须重新进行一次学习。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的革命。在这场伟大的革命中,我们是在不断地解决新的矛盾中前进的。因此,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和善于重新学习。那么应学习些什么呢?邓小平指出,根本的是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要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则同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党的各级干部,不能长期安于当外行,要钻进去,逐渐成为内行。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提高政治水平,又要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研究和掌握科学技术工作的客观规律,全面地正确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他指出大多数干部还要着重抓紧三个方面的学习:一个是学经济学,一个是学科学技术,一个是学管理。只有学习好,才可能领导好高速度、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次,发扬党的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邓小平指出,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在目前的历史转变时期,问题堆积成山,工作百端待举,加强党的领导,端正党的作风,具有决定的意义。只有搞好党风,才能转变社会风气,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干部特殊化,因为脱离群众是干部特殊化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他要求全国的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把我们党的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传统作风很好地恢复起来并坚持下去。同时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要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因为端正党风是端正社会风气的关键,同时也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法宝。

    四、邓小平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为解决民族问题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为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而采取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表现形式之一。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各少数民族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在其聚居的区域内建立自治地方政权实行自治,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邓小平根据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创建和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政策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指南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族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归根到底是阶级斗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1页。

    各民族之间不存在压迫和剥削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列宁也指出:“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9页。

    “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融合起来。”《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6页。列宁在回击机会主义者对党的民族纲领的进攻时,论证和阐释了关于承认民族自决权的问题。他从资本主义民族运动的趋向是建立最能满足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的民族国家方面,说明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9页。

    但“决不允许把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在某个时候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不同的场合完全独立地加以解决”。《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1页。

    毛泽东没有照搬列宁的做法,而是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根据中国的实际坚持必须“在自己的家里当家做主”的原则,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邓小平则在毛泽东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又继续推向前进,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建设新型民族关系

    民族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之间已经不存在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但在解放前由于种种原因,各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经济、政治制度仍处在封建制、奴隶制,甚至是原始公社制的状态下。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开展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旧的经济、政治制度,先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指导西南地区民族工作时,邓小平就提出过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系列主张,包括民族工作必须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强调少数民族应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工作要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商量;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反对历史上的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影响等等。这些具有政治文明思想的主张在顺利解决西南地区民族问题、正确处理西南地区民族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除了历史原因,还有改革开放后各民族经济发展出现了利益重新协调问题以及宗教问题,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和支持中国内部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抓紧对中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因此,邓小平不仅十分重视民族问题,而且强调民族问题在中国这样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他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具有重大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是一个如何加速少数民族的政治制度文明发展问题。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决民族问题“我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这是综合民族和地区为一体的自治,是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民主政权的一种形式,是解决中我国民族关系问题的正确途径。邓小平说过:“解决民族问题,我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我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事实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完全适合中国国情。邓小平正确对待、妥善处理民族问题,并把它上升到社会主义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要在处理民族问题的过程中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坚持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这是各族人民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坚持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尤其是人口占多数、经济和文化比较发达的民族,要热情帮助少数民族兄弟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承认民族差别、尊重民族意愿的原则,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点,为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办实事。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应当是实行不同形式的民族区域自治。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比资本主义更优越更民主,民族问题的解决也体现了这一点。列宁指出:“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9页。

    正是保证了每一个在经济和生活上有较大特点并且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享有这样的自治,才可能有现代真正的民主国家。

    (四)消除民族隔阂

    邓小平不断消除中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进一步加强建设新型民族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拨乱反正,重新确立实事求是为我党的思想路线,其中就包括在民族问题上清除错误的或者过时的观点的影响,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邓小平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思想表达得更为明确而坚定。他指出:“粉碎‘四人帮’后,中央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6-247页。

    以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决定立即恢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重新确立其为中国新时期的基本国策之一,并全面推进民族区域自治这项法律的出台与健全工作。邓小平1979年6月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的讲话、中共中央1980年4月《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在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重新确立了中国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关系的观点,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民族问题的根本性质做了明确界定:规定了自治机关在上述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利;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必须保障、帮助和正确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工作,加速发展它们的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显示了中国新时期政治制度文明在民族工作中的成就,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确定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抓住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中国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出了极大的优越性: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又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还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成为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具有丰富的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一国两制”理论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总结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祖国统一的经验和思想、集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根据中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来的,是科学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是用和平方式民主解决祖国统一的成功尝试。邓小平“一国两制”从指导思想的文明转换、内容的文明彰显和实践的文明影响来看,包含着深刻的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一)指导思想的文明转换

    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使人类遭到了巨大的损失,使世界人民认识到,对抗和冲突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巨大障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广泛运用于军事,使战争双方没有胜利者,使世界人民从野蛮、冲动的感性知觉逐步向文明和理性的方向发展。国际环境的变化以两种社会制度对抗,两大军事集团对立,两种意识形态对峙以及两大平行市场相互封锁为特征的两极格局的瓦解,宣告了冷战的结束。世界要和平、经济要发展、文明要进步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用对话代替对抗,以谈判取代战争,告别革命和流血,进行民主政治改革,和平建设人类社会,已成为解决国际、国内间各种矛盾的主流。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不再是“暴力革命”,而是一种和平竞争共同相处,各国都在致力于本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让人民群众得到切实的经济实惠、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成为各国的中心任务,都在致力于本国的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到70年代初期,针对当时国内外的具体环境,虽然曾经提出,“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的口号,甚至一时炮轰金门等使用武力解放台湾活动,但是也一直在寻求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法,并认为“和平解放台湾的可能性正在增长”,也未放弃争取和平解放台湾的努力。随着中国国内形势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便以新的思路,寻求新的途径,探索和平方式解放台湾的可能性。毛泽东说过,古人有言不咎既往,只要爱国,国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人都团结起来,为我们的共同目标而奋斗,他还指出:“国共已经合作了两次,我们还准备进行第三次合作。”周恩来也曾经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后来周恩来把毛泽东关于和平解放台湾的根本原则和方针政策概括为“一纲四目”,“一纲”即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四目”为:台湾回归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由蒋介石等全权处理;所有军政及建设费用,不足之数由中央拨付;台湾之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并尊重蒋等意见协商决定然后进行;双方互约不派人进行破坏对方团结之事。“一纲四目”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对台政策的集中概括,为邓小平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国两制文明决策绘制了一幅蓝图。

    在新时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依据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提出要实现祖国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因此提出不再使用“解放台湾”的提法,以“和平统一”取代“和平解放”,体现了祖国和平统一政策发展的新思维。1979年1月邓小平在华盛顿对美国参议院众议院两院议员说:“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邓小平年谱》(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78页。

    变“和平解放”为“和平统一”,这不是一个提法的简单改变,而是体现了和平统一政策发展的新意所在,反映的是一种平等、合作、协商、和平的政治文明精神。邓小平还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从“中央与地方谈判”发展为“两党平等会谈”,表现了海峡两岸党与党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政治文明价值取向。1981年9月叶剑英发表的《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讲话,把中国的和平统一方针具体化概括为“九条”政策,其中指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以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邓小平认为,上述政策“虽然没有概括为‘一国两制’,但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

    邓小平在1984年2月22日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的谈话指出:“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邓小平还曾说过:“采用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既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就做不到三方面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即使不发生武力冲突,香港也将成为一个萧条的香港,后遗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02页。

    这种看法就符合对中国国情的正确认识。他认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中国政府关于“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策略是为了保证中国的最终统一而提出来的,其目的是为了遏制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正如江泽民指出:“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图谋的。”《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2页。

    我们反对的就是“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台湾独立”,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二)理论内容的文明彰显

    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是一个科学的理论,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来的,并被用来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它的基本内容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长期不变。社会主义一国之内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地方政权,允许部分地区长期保留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体现了照顾历史实际和现实可能的灵活性,必然会给中国的民主政治带来新的变化,促进了中国和平统一事业的发展,也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体现了民主政治思想。邓小平认为,用社会主义去统一香港、澳门、台湾,难以被有关各方接受,只有承认“一国两制”的现实,充分照顾到香港、澳门、台湾的利益,才能找到有关各方都接受的方案,才能找到实现和平统一的途径,才能保证港澳台地区在祖国和平统一后继续保持繁荣稳定。随着香港及澳门的回归,“一国两制”已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现实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纵观古今中外的民主政治模式,“一国两制”的确立已突出地表现出它的创新特色和独特性,而且它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民主政治的创新和发展。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法律,它们的制定和通过,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中国以社会主义为主体的条件下,允许并保持一定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几十年不变,这便突破了一国一制的宪法传统,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一大创新,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变革和发展。一国两制从其构想的提出、宪法规范的确立及作为基本国策的确认,并在香港、澳门地区的逐步实施,这一过程完全符合现代民主的原则和民主的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原则和精神,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和发展。港澳台同胞有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澳门基本法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对于台湾地区中央也明确表示:台湾地区在回归后也可以选举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港澳台同胞作为中国人民的一个平等组成部分,可以充分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港澳台的中国公民在统一之后还可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对国家事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讨论国家事务提出不同的看法,还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担任国家领导职务,参加政府管理工作,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平等地共商国家大事,充分体现了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表现了政治宽容。一般来说一国只有一制,但是中国却创造性地实行“一国两制”,在一个单一制的国家里,在社会主义占主体地位的情形下,允许资本主义在一定地区的存在,这种“一国两制”的民主政治更需要有其独特的民主精神,表现了政治宽容的精神,是政治文明的一种表现。邓小平认为:“一个中国,两种制度”这种新办法就可以用来解决一些国际争端问题。他说,世界上的许多争端不能总是悬而不决,“总要从死胡同里找个出路”,“否则始终顶着,僵持下去,总会爆发冲突,甚至武力冲突。如果不要战争,只能采取我上面讲的这类的方式。这样能向人民交代,局势可以稳定,并且是长期稳定,也不伤害哪一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很显然,这里包含着政治妥协,不是一种政治权变,反映了他的创造性思维方法。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社会制度,在当今的世界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较量仍在进行,特别是西方的政治大国正在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颠覆和非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它充分体现了宽容的原则和精神,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邓小平认为,由于社会性质不同,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港澳台地区肯定会有人骂社会主义骂共产党,同样内地也会有人骂资本主义骂资本家。我们允许有人骂社会主义,同样地也希望信奉资本主义的人士尊重人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民主政治需要宽容,不应该把自己的意志和观念强加给别人而应该求同存异。在这种国际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人表现出了大无畏的政治气概,表现出了高度的政治宽容,根据中国统一的实际需要果断地提出“一国两制”,允许资本主义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继续存在。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同处一国,其对立与冲突是在所难免的,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也需要宽容的精神和态度。在“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央不要求港澳台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不破坏大陆的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在不同地区施行,在一国之内和平相处,这种政治宽容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某些“民主”大国自封为“真正”的民主国家,但它们却容忍不了别国实行与之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中国却能在一国之内容忍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中间政治宽容精神是显而易见的。容忍不同制度在一国的存在,容忍不同阶级、阶层、集团的意愿的共存,这才是真正的政治宽容,这才是真正的民主精神。另外,由于大陆与港、澳的联系正日益密切,在交流、交往的过程中,信奉资本主义的港、澳居民将有更多的机会了解中国的民主政治,将参与中国的民主政治活动,这样他们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人士将会更清楚地了解中国式的民主,更充分地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性和先进性,有利于消除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偏见。中国大陆也可以从港、澳地区及其他国家的民主政治模式中吸取有价值的东西,有鉴别地、适时适度地用之于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之中,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两种制度的直接相处相容,有利于中西方民主政治价值观念的比较与吸收,也有利于中国人看清西方观念中那些落后的、片面的东西;有利于中国民主政治走向健康发展之路,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求同存异、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政治宽容精神,形成政治制度文明的新风尚。

    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体现了高度自治。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贯彻“高度自治”的原则。高度自治是政治制度文明的必然要求和表现。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贯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台人治台”的高度自治原则。根据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港澳台的居民仍可按其原来的方式活动,其自治权、各种政治权利、自身意愿将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邓小平曾谈到,港人治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未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香港和澳门的“高度自治”,主要是就其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而言的。实行“一国两制”,允许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地方自治权,它主要表现在拥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财政独立,拥有自己的货币,设有单独关税区等权力。香港和澳门的“高度自治”,还表现在由中央赋予的有限的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我们承认台湾地方政府在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他说:“我们尊重台湾的现实。台湾当局作为一个地方政府拥有它自己的权力。但必须是在一个中国的条件下。总的要求就是一条——一个中国。不是两个中国。爱国一家。”《邓小平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页。邓小平还指出:“港人治港不会变。由香港人推选出来管理香港的人,由中央政府委任,而不是由北京派出。”《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页。

    1983年6月邓小平在进一步阐述祖国内地与台湾和平统一设想,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具体内容时,再次强调:“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三)现实实践的文明影响

    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不仅是从中国现实的实践需要和可能出发的,而且是从世界现实的实践出发的。因此,“一国两制”不仅对中国产生了文明的影响,而且对世界产生了广泛的文明影响。

    邓小平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纳入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加速中国现代化建设、振兴中华的大目标之中,纳入到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发展进步的战略轨道之中,立足中国又放眼世界,把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放在一盘棋上来考虑,力图找出一个民主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和新路子。邓小平认为,这种新办法新路子必须是既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发展和振兴,又能避免冲突有利于稳定世界局势,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并且还能有关各方都能接受的现实的可行的途径。正如邓小平指出:“这件事情会在国际上引起很好的反应,而且为世界各国提供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也考虑到解决国际争端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因为世界上这里那里有很多疙瘩,很难解开。研究表明有些国际争端用这种办法解决是可能的。我们就是要找出一个能为各方所接受的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过去,好多争端爆发了,引起武力冲突。假如能够采取合情合理的办法,就可以消除爆发点,稳定国际局势。”《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一国两制”理论在香港和澳门的成功实践,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盛事,是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典范,而且是世界民主、和平与正义事业的胜利,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树立了样板。“这件事情会在国际上引起很好的反应,而且成为世界各国提供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先例。”所以邓小平找到了“一国两制”这种“稳定世界局势的新办法”,使我们从有可能爆发武力冲突的“死胡同”里找到了一条民主与文明的“出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重要国际文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既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国家的权力。国家不仅有权要求与其他存在分歧或争端的国家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而且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的具体方法。邓小平曾经谈过:“‘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是我们根据中国自己的情况提出来的,而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注意的问题了。中国有香港、台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何在呢?是社会主义吞掉台湾,还是台湾宣扬的‘三民主义’吞掉大陆?谁也不好吞掉谁。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解决,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总得找出个办法来,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这个事例可能为国际上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0页。

    在中国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的实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几条有普遍意义具有政治文明思想的价值取向:第一,要求大同存小异。争端的产生来源于利益、观点等等的差异。如何解决这些争端呢?应该站得高看得远,把问题放到整个时代背景中去思考,要找出争端双方共同的利益来,从双方共同的利益出发来寻求解决的办法。如“一国两制”即国家统一是一国实行两制的各方的共同利益。只有从这个大“同”出发去思考问题,才能找到“两制并存”这个好办法。第二,要采取和平协商的办法。维持和平的局面是协商取得一致的重要前提条件,什么事情,再大的分歧,争端双方都应坐到谈判桌上来谈,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协商解决的办法,而不应轻易地诉诸武力。第三,谈判条件要合情合理,要寻找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应遵照维护国际正义、维护和平的原则,谈判也绝不是“和稀泥”。如果离开了正义公平的准则,争端是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的。中英香港问题谈判过程就说明了这一点。在谈判开始时英方坚持“三个条约有效论”,中方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双方差距很大。邓小平说得好:在主权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回旋的余地,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如果中国不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那么香港问题能圆满解决吗?肯定不行。只有在坚持正义的基础上争端才有可能得到圆满解决。当然完满解决争端还要有另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要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在和平谈判中充分考虑各方立场。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基本法全体起草委员时说:“你们经过将近五年的辛勤劳动,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2页。

    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为世界各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有益的思路。邓小平在接见外宾来访时曾经谈到:“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问题的出路,我多年来一直在想,找个什么办法,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世界上的许多争端用类似这样的办法解决,研究表明是可取的。否则始终顶着,僵持下去,总会爆发冲突,甚至武力冲突。如果不要战争,只能采取我上面讲的这类的方式。”《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香港问题是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的。香港问题的和平解决为世界各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成功的范例。1984年7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外交大臣时就说过:“‘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能够行得通的。这件事情会在国际上引起很好的反应,而且为世界各国提供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在台湾问题上“如果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不仅解决了中国的统一,美国利益也不致受损害。美国目前有一股势力,继承‘杜勒斯主义’,把台湾当作美国的‘航空母舰’和势力范围。一旦通过和平共处办法解决了台湾问题,这个热点也就消失了,这些人不也就死心了吗?这对太平洋地区和全世界的和平稳定,也是一件很好的事情”。《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6-97页。

    用“一国两制”理论圆满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是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和创新,受到了世界人民的好评。联合国前秘书长佩雷斯认为,“它是处理外交关系一项极为突出的范例”;撒切尔夫人认为,“一国两制”的构想是邓小平的创造,是“没有先例的”,“从历史的眼光看,‘一国两制’是最高天才的创造。这种构想看起来是简单的想法,但却是充满想象力的构想”;转引自《人民论坛》,1994年第3期。

    西班牙原外文部长表示,香港以“一国两制”回归中国,为解决直布罗陀争端立下了典范;阿根廷前总统曾经指出要用香港方式与英国解决马岛争端;欧美许多着名学者称赞,它是“为解决当今世界各项历史争端树立了良好榜样,具有十分深远的世界意义”。“一国两制”这个伟大的构想,不仅在世界已经传遍,在香港和澳门已经成为现实,在我国台湾省,在东西德国、南北朝鲜、甚至联合国的论坛上也都谈论着、研究着,都认为这是邓小平智慧的结果,是邓小平思想的精华所在。在未来,也将成为世界政治史上一个解决各种矛盾的具体方案,促进世界和平的论据。我们相信,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会给世人更多更好的启示,也会为中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乃至世界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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