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有组织的交换经济形式,市场和市集的起源及促成其起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其初兴阶段,市场和市集很有可能是作为宗教机构,而不是作为商业机构出现于西欧历史舞台的,确切些说是起源于教徒们的宗教集会。因为当时“不存在没有市集的宗教节日,也不存在没有宗教节日的市集”。据考证,英语“fair”一词,就是来自拉丁语“feriae”(节日),并且与“festus”(节日的)有关;而德语中相当于英语“fair”的“messe”一词,则是来自拉丁语“missa”(弥撒),显然也与宗教节日有关。事实上,中世纪很多市集的名称,如圣但尼、圣杰门等,就是取自某个圣日。只是到了后来,随着生产特别是乡村和城镇交往的日益频繁,商业的动机才显得更为重要,并成为市场和市集发展的主要动因。至于市场权,即举办和管理市场和市集之权,其授予最初本属王室的特权范围,在性质上是一种封建权利。到了9世纪至10世纪,才经常发生侯爵们僭夺这项王室特权的事情,并在这些地方演变成为一种属于地方主权的权利而加以利用。与此同时,也有少数寺院或主教通过王室的授予而享有这项权利。当那些大封建主逐渐把建立市集的权利控制在自己手中时,便把管理地方性市场的权利保留给那些一般的领主。一般地说,“市场权”最终是分属于以下三个方面的:个人、教会和市镇。控制市场等于控制税收。例如,1282年曼彻斯特的领主从税收中抽取了6英镑13先令4便士;1311年布雷福德的市场和市集收费为6英镑,而利物浦市场和市集的摆摊税是10英镑,可见隐藏在市场权背后的主要还是利益分配问题。尽管市场和市集在西欧的兴起有很深的封建性,但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市场和市集本身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方式在交换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在市集和市场上,交易完全自由,并不理会他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买者还是卖者。
虽然市场权是分别授予个人、教会和市镇的,但在不同时期这三种市场的比例并不平衡。毫无疑问,各个时期都有许多市场和市集掌握在私人手中。如在英格兰,贝尔顿的市场属于一个骑士,伯克利伯爵一人则拥有三个市集:两个在新港市,一个在伯克利。不过,在城市大量兴起之前,接受市场权授予最多的还是教会,它们实际上控制了当时所有大的市集,这不仅是由于市场和市集最初发源于宗教集会,还由于教会在中世纪是一种无处不在的力量。然而,在12世纪城市大量兴起之后,在市集发展方面城市便逐渐具有了对教会的优势。因为:第一,从11世纪开始,大多数新兴城市都从国王手中获得了自由市(或自治市)的地位。有人估计,这些城市人口“大约占西方全部人口的1/10”,由于受“自由”或“自治”特权的保护,城市市集可少受封建贵族的干预,因而发展较快。第二,随着城市人口和经济的增长,许多新兴城市逐渐发展为真正的工商业中心,以比利时的根特为例,它原本是一个极不重要的伯爵城堡,最初所占面积不过25英亩,1194年建新城墙时才扩大到200英亩;但到1356年至1358年时它已拥有6万人口,其中从事手工业和商业的人分别占全部劳动力的76.9%和12.5%。第三,由于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和“汉萨同盟”的成立(1241),以这两个“策源地”为基地的“国际贸易”得以形成。这个“国际贸易”使一些城镇市集由区际交易中心发展为全国性交易中心,然后又由全国性交易中心发展为国际性交易中心,其突出的例子就是香槟市集的繁荣。在香槟地区,除了散布着50个市场之外,还由4个城市建立了以6个市集轮流循环的集会制度,成为南来北往的西欧各国商人的著名汇集地。由于这些原因,一些教会所属的市集在城市市集的竞争之下出现了衰落的迹象,以致教皇尤金三世在给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的信中抗议说,巴叶主教的市场由于英王所批准的新的城市市场而陷于破产。又如1335年,外国人已不再像往常那样到圣普瓦提埃市集来了,至1416年该市集就完全停止举办了。
市场作为社会分工和交换的产物并不仅仅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也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因此,市场和市集在西欧的大量兴起不能不在西欧的商品交换关系中引起重大变化,并对西欧的整个历史发生深远的影响。具体地说,变化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在商业制度方面。伴随着市场和市集的兴起,借助于以国王的“特许状”为主要来源的城市法,初步形成了一套调节西欧商品交换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以各种法令、条例和判例为表现形式的城市法在性质上还是中世纪西欧整个封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不是专以调节市场和交换关系为目标的。但城市法所包含的许多原则和措施,对于维护和促进已经或正在西欧各地兴起的市场的发展,以及与这相联系的各种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例如,由于城市法以自由和平等的观念排斥了封建的特权法,当市民被赋予自由权时,也就确认了市民身份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又由于城市法确立了市民对商业的管理权,包括铸币、征税以及市集管理等权,市民便有可能成为城市经济的真正主人,领主的封建特权也受到相应的限制;城市法还使公民有可能得到本城市法律的保护,而不必接受该城市以外的法庭的传讯;另外,由于城市法还规定了度量衡的标准、交易的时间和场所以及市场上的商品不受侵犯等等,进行各种交易活动时便有章可循。实际上,城市法所包含的这些原则和措施已为建立市场和交易活动的新秩序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并为西欧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其二,在商业组织方面。14和15世纪是中世纪西欧商业机构日趋成熟的时期,这一趋势直接或间接导源于或受制于市场的兴起,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商品的交换关系发展的状况。因为在中世纪西欧(至少在15世纪之前)市场是整个(或大部分)商品交换的主要媒介或“根据地”。首先,当“行商”在城市取得居住权而变成“坐商”后,起初是以城市为据点定期去外地出售产品或从外地贩运回产品,然后是雇佣少量雇员、仆役或合伙人代替本人外出从事一些业务,最后索性在外地建起商站、货栈和栈房,由此便形成了所谓“商馆”和“商馆制度”。与此同时,商业活动和业务开始越出家庭的范围,形成一种家庭成员之外的贸易组合即合伙公司,并在发起人和他的合伙人之间形成一种委托或受托制度,而那些旅行商人便在这一委托制度下变成了承包人或代理商。由于每一次独立的冒险事业都必须结算,而受托又往往只关系到家庭的某一成员,因此一种称作“复式簿记”(最早可能采用于1336年)的会计制度便随着受托组织的普遍化而确立起来,不过它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把私人支出与企业支出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初兴之时,在西欧用于各种交易场所的货币极不统一,如10世纪至12世纪初仅英国处于流通的货币就不下几十种,因此商品交换过程中货币兑换就成了一个大问题。“钱兑商”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13世纪前后应运而生的。早期的金融家也承担着收受存款、放款取息等业务。但是当商业规模扩大、银钱交易频繁时,“钱兑商”对他们的业务就显得力所不及了。于是在那些多种货币流通和商业发达的地方,大商行便取代了昔日的“钱兑商”,并把兑换货币作为自己初期的主要业务,这是近代银行产生的重要原因。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与信用和货币业务有关的机构从当铺、投资所到证券交易所逐渐建立起来,各种票据和支付手段也开始被广泛采用,银行业在西欧也随之发展到相当的规模,并在各地建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享誉欧洲的佩鲁齐银行1310年时的资本有近15万镑。
其三,在商业管理方面。随着商品交换关系在西欧的扩展,市场和市集的管理业务有了相应的发展,并在某些地区达到了“高度专业化”的水平。以香槟地区为例,在这里不仅形成了一种由6个市集轮流循环的集市制度,而且还建立了一套层次分明的市集管理机构。这种管理机构的主要官员被称为“集市监督”,最早出现于1174年的有关文献中。市集监督一般由二至三人组成并领取工资,其职责包括司法、警务和公布管理法令等。至13世纪后半叶,又在集市监督之下增加了一种“集市书记”的编制,其职务在有关文献中常被称为“监督助理”;但由于他们掌握着市场管理的实权,便逐渐取代了“集市监督”的职权,变成集市的真正指导者。在监督和书记之下,一般还设有“秘书”即市集“监印官”之职,他们的权限是在所达成的商务契约上加盖伯爵印章,以示契约生效。此外,在上述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在各市集配备了人数不等的警卫及警察长。在香槟市集鼎盛时期人数达140人,其中包括120名步兵和20名骑兵。市集管理的周到之处,莫过于庞大的“代书”人员的配置,其人数一度曾达到40人,专门负责商务谈判记录并为双方起草契约。这一安排体现了当时市场管理中所遵循的一个原则:市场交易中不承认以往的以宣誓遵守契约的惯例,而强调文字契约的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了解决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商务纠纷,各有关市镇还在集市地点建立了“市场法院”或其他类似的司法机关。香槟市集的管理之所以达到如此“高度专业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从1010年至1284年香槟的伯爵们对市集的管理不曾间断,并把它们作为增加其岁入和扩大其权力的手段。虽然在西欧其他地方的市场管理方面还没有达到像香槟这样的“高度专业化”,但类似的管理机构的存在则是普遍的,香槟绝不是一个仅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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