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香港等迅速崛起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被称为东亚“四小龙”。其中,香港当时由英国占领,新加坡原先也是英国的殖民地,但已于1959年成立自治邦。而且二者都是幅员不大的城市,土地问题不突出。然而台(澎)及其附属岛屿总面积达3.6万平方公里,韩国面积是台湾的2.5倍(9.9万平方公里),原都是亚细亚式传统农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严重的土地问题。为何韩国和台湾能和香港、新加坡一起在战后迅速崛起为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这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究其原因,土地问题的解决即农地改革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它为韩国和台湾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准备了条件。
台湾和韩国原来的社会都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制基础上的,并且均有自己的特点。当西方开始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候,1392年朝鲜才刚刚建立了李朝(1392—1910),这是朝鲜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根据李朝初年颁布的科田法,李朝的土地制度由“科田”、“功臣田”和“军田”构成,科田是按等级授给各级官僚的,而“功臣田”和“军田”则是赐予地方官吏的,它们均属于私田,可全部或部分世袭。“科田”制继承了李朝以前的“两班”制,即授予文武百官以封地,更是传统封建制的延续。无论哪种田制,耕作主要是由农民来承担的。农民除了交纳沉重的地租外,还要按户头和人头交纳户贡和身赋。台湾的情况与朝鲜有些不同,其封建土地制度是在荷兰入侵后逐渐形成的,在此之前土地为土著和大陆移民分别垦殖,并无定制。荷兰殖民当局将台湾的土地收为“王田”,悉归荷兰联邦议会所有,而强迫农民以“王佃”身份耕种,十亩为一甲,数十亩为一结。1661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后,改“王田”为“官田”、改“王佃”为“官佃”,但允许文武官员自行招佃垦殖,是为“私田”,可自收地租。清时,大批闽、粤豪门入台,他们从官府取得垦田权利,成为“大租户”,然后租给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经营,而这些富裕农民大多并不亲自耕种,又转租给较小的农民耕种,从而形成两级租佃制,转租人即“小租户”成了二地主。可见,日本占领以前台湾和朝鲜的土地制是典型的亚细亚式的。
台湾和朝鲜在中日甲午战争后沦为日本殖民地,日本为了把这些殖民地纳入以宗主国为核心的资本主义体系,推行所谓“农业台湾、工业日本”的政策,即使之成为日本所需稻米和原料的供应基地。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日本必须在土地制度上在殖民地建立单一土地私有权,以便与强调产权明晰的资本主义接轨。为此,1898年,日本首先在台湾设立“台湾临时土地调查局”,同时颁布土地调查令,对台湾耕地的面积、等级和归属进行清理、登记。在朝鲜,类似的土地调查则从1910年“日韩合并”开始,先后进行了8年。这次土地调查,在台湾发现了大量未登记在案的所谓“隐田”,使台农地总面积从清政府掌握的36万甲增加到63万甲,即增加了75%。在朝鲜,政府掌握的在册耕地也从272.7万町步增加到433.7万町步。从历史上看,土地调查沿用了明治维新后日本在国内的做法,是为了使农地制度适应日本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在日本社会“脱亚入欧”过程中非常关键,因此在台湾和朝鲜都不仅仅限于调查。在弄清了两地的耕地状况后,殖民当局都进行相关的土地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确立土地私有权,并进而以此为基础确定税收,所以此种改革在历史上称为“地税改革”,但具体作法又不尽一致。在朝鲜,日本总督府以暴力征收旧的国有土地(包括驿屯土地、官庄土地等)归其所有,但承认了以前两班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在台湾,则以有偿的方式完全废除过时的封建大租户对土地的所有权,使中间地主和部分劳动者享有完全的私有权。至于地税,按正式规定,在朝鲜为法定收获量的3.9%,在台湾为5%。这次地税改革在台湾进行得比较认真,在1905、1915、1919和1935年前后进行了四次,而在朝鲜则做得比较草率。
关于日本在朝鲜和台湾进行的“地税改革”,日本学者中村哲认为它的“最大的意义在于废除前近(现)代土地所有关系,建立了近(现)代土地所有制”,日本在台湾和朝鲜实行的是“殖民地资本主义”。这种意见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即“地税改革”是摧毁前现代土地所有制,建立现代土地所有制的重要步骤,是台湾和朝鲜向资本主义过渡的起点。但它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土地关系的确立,这是因为:第一,即使地税改革确立了单一土地私有制,把广大农民变成了小土地所有者,但小农所有制的涌现在西方也还是从封建农奴制向资本主义转变的过渡阶段,在性质上它仍然是前资本主义的,它不一定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的障碍,但资本主义的发展要以它的破坏为前提;第二,在朝鲜和台湾的地税改革中,并没有完全摧毁从前的封建土地制,如在台湾在废除“大租户”的土地所有权后,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由中间地主承租外在地主土地的“包租转佃”制,又在某种程度上使旧日的两极租佃制复活了;第三,无论在台湾还是朝鲜,在农地调查和清理中,殖民当局都利用宗主国的地位大量强占土地。在台湾,他们以“无人申报”或“业主不明”为借口,强占了大约20%的耕地,在朝鲜南部即后来的韩国地区,日本人强占的土地分别占旱田和水田的9%和18%;第四,官方规定的地税率并不很高,但农民要受当地地主和日本地主的双重剥削,实际地租率就大大超过了官方的规定。据统计,1931年韩国地区的实际租率,一般在50%—80%之间。因此,对日占时期台、朝的“地税改革”不能估计过高。正因为如此,在日占结束以后,台湾和韩国才须在农地改革方面进行补课。
1945年,台湾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回归中国,是年10月由国民政府正式接管,1948年以后蒋介石又逃往台湾。日本战败后,按1945年雅尔塔会议的决定,在建立一个统一独立和民主的朝鲜以前,朝鲜以北纬38度线为界南北地区分别由美国和苏联占领。1948年9月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平壤成立,1948年8月15日大韩民国在汉城成立,之后虽然苏联结束了对北朝鲜的占领,但美国却一直控制着南朝鲜。台湾虽然回归中国,但在国民党逃往台湾后,又于1954年与美国签订《共同安全条约》,实际上把台湾纳入美国的保护之下,此条约直到1978年底因中美建交方告失效。所以,日占时期结束后的台湾和韩国,其社会经济、政治无不受到美国的影响,战后台湾和韩国的农地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这时的美国已把它的主要敌人由日本转向共产主义,而把台湾和韩国变为反对共产主义的“前沿地带”,为了平息两地民众因土地问题引起的日益增加的不满,美国积极支持两地进行新的农地改革,企图把它作为“革命的替代物”。
战后台湾的农地改革较为彻底。改革从1949年4月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开始,经历了“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三阶段。所谓“三七五减租”就是将原来大约50%—70%的地租率减为37.5%,这次减租使29.6万户佃农受益,占当年台湾农户总数的44.5%。所谓“公地放领”就是将没收的日占时期日本会社和日本地主所占土地有偿分配给农民,这类土地占当时耕地总面积的21%,共约18万公顷,使13万户佃农(占当时农户总数的22%)受益。所谓“耕者有其田”就是规定地主保留地(包括自耕地)不得超过水田3甲、旱田5甲,其余由政府征收(有补偿)并向农民出售,地价分10年支付、年息4%,此次共征收土地14.36万甲,使19.5万户佃农受益。由于这些改革,台湾自耕农在各类农户中的比重由1945年的29.8%上升为84.7%,而佃农由40.7%下降为7.8%,从根本上改变了台湾传统社会的结构。
战后韩国的农地改革与台湾不同,它是由当时的美国占领军政府直接发动的,因为在1948年8月15日大韩民国建立前,南朝鲜一直处于美国军事占领之下。早在1945年10月,美国占领军当局就发布过一个《9号法令》,宣布地租率不得超过收获量的1/3,但遭到南朝鲜地主的抵制,美国扶植的所谓“立法议会”也不予合作。在此情况下,军政府乃下令设立“新韩公司”,负责接收前日本“东洋拓殖会社”侵占的土地,并按《9号法令》对耕种这部分土地的佃农减租。1948年4月,美国占领军政府又单独采取行动,采取有偿方式分配前日占土地,其办法是:土地按年均产量的3倍定价,但购地价款可分15年还清。这一措施涉及土地32.4万町步,但实际进入分配的只有24.5万町步,约占全部日占土地的3/4.全面的农地改革始于大韩民国成立后颁布的《第31号法令》(1949年6月)和对此法的修正案,因为它明确规定政府将以土地债券分期偿付的形式征收地主超过了法定町步的土地,然后有偿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使大约33.2万町步的地主土地进入分配过程,使92万户农民每户获得0.36町步。这虽然远未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仍使韩国自耕农在农户总数中的比重由1945年的13.8%上升到1965年的69.5%。
从日占时期到战后台湾和韩国的农地改革虽然总的来说是不彻底的,但它是当时东亚乃至整个亚洲(除社会主义国家外)最大规模的土地改革。由于拥有土地私有权的成千上万小土地所有者逐渐成为这两个地区农民的主体,这就为土地的自由转让、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职业和经营方式的变换准备了社会经济条件。总之,它是东亚这些地区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决定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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