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至2017年上海典当业发展报告-典当业如何适应自贸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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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典当业发展现状

    (一)典当业发展概况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039家,典当企业资产总额同比增长3.4%,负债同比增长1.7%,资产负债率为6.5%;实现典当总额975.2亿元,同比增长12.8%。典当余额924.6亿元,同比降低0.9%。全国典当行业总体运行平稳,行业规模和典当总额继续增长,业务结构保持稳定。

    (二)典当业金融服务功能

    1.典当行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典当业对居民的金融服务功能逐渐显现

    二、我国典当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典当融资成本高

    对典当行而言,因为发放的当金大幅低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出典人不赎当理论上讲对典当行是有利的,而我国目前并无绝当物高效率流转变现的机会,具体表现在没有建立类似美国的高流动性的绝当物转手平台,因此费率合理化是亟待改良和权衡的问题。

    (二)典当抵押物范围过窄

    典当抵押物范围过窄,不能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需求。《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典当抵押物仅限于当户本人的房地产,这虽然有了新的进步,但仍不能很好地满足典当行的经营需要和当户的融资需求。

    (三)典当相关人才缺乏

    鉴定、评估人才匮乏制约了典当行业经营范围的扩大。虽然商务部门和典当协会组织典当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从业人员取得了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基本具有了从业资格,但与现代典当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尤其缺乏对金银珠宝、汽车、电器、名表等当物进行有效鉴定和评估作价的专门人才,影响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四)典当行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

    目前,典当行对当户信用评估的主要形式是主观判断,缺乏客观的信用评估体系,在这种情形下,信用评估含有更多的主观成分,可能会加大典当行的信用风险。

    三、自贸区相关政策分析

    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重大尝试,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有着举足轻重的深远意义,是经济体制改革向政治体制改革的尝试和探索。

    (一)降低行业准入条件

    1.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到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5个工作日完成融资的审批手续。

    2.注册在区内的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兼营与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保理在负面清单外,因此采取备案制,相比于自贸区外的融资企业不能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3.从国务院关于自贸区《总体方案》的规定看:“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二)支持跨境双向交易

    区内围绕跨境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几种类型:第一种是出租人是国内的租赁公司,承租人是国外的企业,租赁物在国外使用;第二种特征是出租人是国外租赁公司,承租人是国内租赁公司,租赁物在国内使用;第三种特征就是出租人是国内租赁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承租人和租赁物均在国外。交易配套了一系列区内独有的政策,支持跨境双向交易,增强国际交易竞争力。

    (三)典当业没有列入负面清单

    目前,在上海自贸区的外商负面投资清单中,并没有列出典当业。也就是说,该行业是自贸区内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目前仍未有外资典当行申请进入自贸区,如果进入则将享受国民待遇,并要接受我国相关部门的统一监管。

    四、自贸区典当业制度创新

    (一)法制建设的重点是立法工作

    上海自贸易区的运作初期阶段,推进法制建设的重点应是立法工作。自贸区内改革先行先试,需要理顺多重法律关系,尤其是要理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地方立法要符合国家立法程序和规定,对自贸区的法制建设将是一个重大考验。

    (二)建立区内法律赋予其效力的融资登记制度

    随着中国典当业近年来的崛起,合同纠纷也与典当业务总规模成正比递增趋势,纠纷中多以承租人欠租问题为主要矛盾焦点,一方面确因租赁物本身瑕疵导致的履约纠纷,另一方面多因承租人自身经营陷入困境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且又存在“一物多押”恶意骗租的现象,租赁物权属面临法律法规的缺失风险。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自贸区融资信用体系一方面可以规避前期审批阶段对申请设立外资融资公司投资方真实背景审查核实的不足带来的后期抽逃注册资本金的不良现象,另一方面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券商、基金公司提供了第三方查询租赁主体资信等级的平台和渠道,起到增信作用,有利于加大融资方对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整个区内租赁企业的活跃交易。

    五、自贸区制度框架下典当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典当业法治进程

    我国典当行业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满足成效明显,随着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立法实践和监管经营的丰富,我国已经具备了制定典当法的客观条件,而且从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美国、法国、新西兰和日本等国的典当立法及实行效果来看,典当立法对于典当业的发展和规范作用显著。

    (二)拓宽融资渠道调整业务结构

    1.合理利用短期银行贷款

    只要我国典当企业的负债经营率处于合理的范围就可以通过适当的短期银行货款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典当企业面临短期资金缺口时,可以向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申请短期贷款。

    2.调整典当业务结构

    典当行资本规模不足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典当行可能存在短期资金缺口,进而影响经营效率。所以为了缓解资本规模不足造成的压力,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典当企业还可以调整业务结构,将营运资金在不同业务之间进行合理调配。

    (三)强化内控管理控制业务风险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股票质押典当业务、股权质押典当业务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之中,而汇票、本票、支票和国库券质押典当业务,由于价值稳定、绝当物变现容易所以面临的风险较小。

    (四)完善典当业监管体系

    1.明确典当业监管理念。

    2.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

    3.加强典当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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