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有方法:年轻人要掌握的101个业绩倍增法则-“读”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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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则71:身在职场也要多读书

    培根曾说过“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严密,物理学家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学、修辞学使人善辨;凡有学者,皆成性格。”因此,读书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补充知识与调节心灵的方式。

    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不少人在走出了校园,步入了社会,踏进了职场后,往往会被繁忙的工作纠缠的焦头烂额,他们再也不像以前那样能够静下心来去阅读一本书。

    很显然这种做法是无益的,即使身在职场我们也要养成经常读书的好习惯。

    我们主张去读书、多读书,但绝不能见书就读。因为世间的书籍浩如烟海,多不胜数。如此浩繁的书总是瑕瑜互见——有让我们增长知识、开阔视野的好书,也有诱人堕落的垃圾书刊。因此我们在进行阅读时切不可“照单全收”,要选择最有价值、最适合自己需要的读物。

    恩格斯在信中说:“从真正古典的书籍学起,而不是从那些最要不得的德国经济学简述读物或这些读物的作者的讲稿学起。”“最主要的是,认真学习从重农学派到斯密和李嘉图及其学派的古典经济学,还有空想社会主义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的著作,以及马克思著作,同时要不断的努力得出自己的见解。”也就是说,要系统地读原著,因为“研究原著本身,不会让一些简述读物和别的第二手资料引入迷途”。

    从恩格斯阅读过的书目来看,他虽然也读过大量的通俗小册子,报刊等,但花工夫最大,读得最多的还是那些经典原著。他认为,系统读原著是从事研究的一种正确的读书方法。这样,可以了解一个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不仅可以全面系统地掌握基本原理,而且可以掌握其发展过程,了解这一理论的全貌。

    我们应该读些什么书呢?这就是下面要介绍的“筛选择优读书法”。

    博览—通读—精读,是逐步筛选择优读书的过程。博览(浏览)是筛选读书量的基数,没有大量书籍的浏览也就谈不上筛选,但只停留在浏览阶段,对专门知识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从浏览的书籍中,择优选出一部分进行通读,可以了解书籍的梗概从而决定取舍,再从通读书籍中择优精读。只有在大量浏览的基础上才能选得准、选得精,也只有精读了部分书籍内容,才能保证主攻方向的深入。在精读主攻方向的指导下浏览,才能心中有数,不至于漫无边际。这种在主攻方向指导下浏览和在浏览基础上深入精选是筛选择优法读书的原则。

    显而易见,博览(或者叫浏览)的前提是选择一定数量的合适的书籍。那么,怎样选择书籍呢?大体来说,可以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好的书籍。

    书籍是用来帮助你进行学习,所以所选的书一定要“专业对口”。在进行选择时,如果自己拿不准,最好向有经验的人请教一下,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浏览进行比较,提取精粹。

    第二,选择书籍时要注意“广博”与“精深”二者相结合。

    所谓的“广博”,就是指既要阅读与所学内容有关系的理论书籍,又要阅读文学作品;不但要阅读专业书籍,而且要阅读专业以外的书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读书如果不广博,学习常常难以为继,深感力不从心。所谓的“精深”,就是指在“广博”的基础上选择最有用的一门,深入钻研,力求精通。例如阅读文学作品,不仅要广泛阅读各种体裁的中外名著,而且应该就其中的某一类、某一部精读深钻,加以研究,争取有所发现,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新见解。需要说明的是,广博与精深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应该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果仅仅广博而不精深,就必然驳杂而肤浅。反过来,没有广博的基础而一味地追求精深,也不可取。

    法则72:快速去阅读

    由于越来越快的工作节奏,使得我们的时间越来越宝贵,节约时间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办事效率,我们在阅读的过程中也一样,要学会养成快速阅读的习惯。

    1.快速阅读的原则

    快速阅读法并不只是速度上的快速浏览,而是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学习、理解、记忆过程,是读者从字里行间高效率地吸收有用信息的思维方法。培养快速阅读习惯的核心是培养高效率的灵活思维,培养推测判断事物的能力和记忆力。

    快速阅读十大原则是:

    (1)不要重复阅读。

    (2)阅读时,在思想上要把所接收的信息按照整体阅读法的要求分成类,并要记住各类的基本内容。

    (3)阅读时不要出声。

    (4)阅读时,视线要垂直移动。要扩大末梢视觉。

    (5)阅读时要思想集中。

    (6)边阅读,边理解。阅读文字时,要分析出关键词和主要概念,抓住这个理解的重点。

    (7)阅读时要采用记忆的主要方法。阅读的目的决定了需要记忆什么。要记住作者的见解,而不是只记个别词句。

    (8)要变换阅读速度。每次要选用最合适的一种阅读法。

    (9)经常练习,以便巩固已有的习惯。

    (10)每天应该读完两份报纸、一份专业性杂志和50页至100页书,这是练习量。

    2.培养快速阅读法

    以下以读书为例,来谈快速阅读法的培养与锻炼:

    (1)确定读书的目的。

    无论阅读什么,你都会有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将影响你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去读它,因为不同的内容有不同的阅读方式。拥有目的而读书,是增进记忆力和理解力的第一步。

    如果读书漫无目的,可能把整本书都翻遍了,脑子里还是一片模糊。

    (2)设定严格的读完时间。

    读完时间是指完成阅读所用的时间。如果这本书用一小时阅读完,那么读完时间就是一小时。设定的读完时间与阅读效率在一定限度内存在着反比的关系,即你给自己限定的读完时间越短,你在阅读时间的精神就越兴奋,注意力就越集中。

    (3)将读完目标值提高,范围缩小。

    换言之,就是不能将读完目标值设定得太低,而且阅读内容的范围不能太大。所谓提高目标值,就是正常情况下需要两个小时读的书,你要求自己必须在低于两小时的时间内读完。但有时候,仅仅提高读完目标值可能时间还不够用,那你就要将读完目标的范围缩小。例如,关于“鲁迅”的资料,则范围过大。若将阅读的内容具体地定为关于“鲁迅小说”的资料,则将阅读的内容范围缩小了。

    (4)阅读的内容不宜过多,舍弃不需要的部分,只阅读真正需要的部分。

    其实一本书中,你真正需要的可能只占十分之一甚至更少,那么你就可以舍弃那十分之九不读。怎样挑选你需要阅读的内容呢?我们可以通过看关键名词、看句首、看目录、看能理解的部分以及逆向阅读等方法进行。特别是阅读目录,更能有效提高读书的效率。因为目录是全书内容的纲目,也可以说是寻求知识的“入门”之径。

    阅读目录有三种好处:

    第一,目录是书中知识的高度提炼和浓缩,具有极强的概括性,通过阅读目录能提纲挈领地了解全书的主旨和各部分内容。

    第二,阅读目录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全书的结构布局,进而能体察作者写作该书的思想和行文脉络。

    第三,根据目录,可以从客观表达和主观需要两方面来判断该书的价值。从客观表达方面来说,书中介绍的知识,哪些是主要和重点部分,哪些是次要和粗略部分,都会在目录中得以体现;从主观需要来说,阅读者可以从目录上寻求自己需要的内容。这样,在阅读过程中,阅读者就可以更好地进行选择,把主要精力放在重点内容和自己急需了解的章节上。

    法则73:读懂劳动合同中的玄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作为职场中的一员,一定要学会去读懂劳动合同,以弄清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些权利义务

    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其具体的权利不尽相同。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都有专门的法律出台。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

    (2)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

    (3)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

    (4)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

    (5)决定劳动关系存续方面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

    (1)必须执行劳动法规、政策和标准,接受国家劳动计划的指导,服从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2)必须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接受工会的监督。

    (3)按法定和约定条件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4)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

    (5)以保险、福利等方式为职工及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

    (6)适当使用劳动者。

    (7)培训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类: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权利。

    (7)提请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8)其他权利。

    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劳动的义务。

    2.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1)企业如何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在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缺少上述规定必备条款中任何一项的劳动合同都不能成立。有的劳动合同由于某种特殊性,立法中特别要求其除了规定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规定一定的特别条款。企业亦可以与劳动者磋商,约定与具体工作条件相适应且不违法的条款。

    在使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劳动合同文本时,企业与劳动者也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增加或删减,并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

    (2)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合同的变更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4个方面:

    ◇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

    ◇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

    ◇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

    ◇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4)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属于约定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5)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则74:能够看懂一般性合同

    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会经常遇到各种合同,所以,能够阅读一般性的合同,是对员工的一项基本能力要求。

    1.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法律,订立和履行合同;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法律,处理合同纠纷;还可对合同法律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通常,对合同作如下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对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典型的赠予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两种合同义务承担的不同,从而使它们的法律适用不同,如单务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典型的赠予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须根据商务惯例外,还应有相应法律规定。

    (5)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所以又称附属合同。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通常,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均属不要式合同。

    2.读懂合同的具体条款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也称必要条款,是履行合同与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对合同主体的规定,同时也是一个合同必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一切合同都要具备的条款。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必要性,合同就无法成立。

    合同中的标的物可能是指某一具体的特定物,也可能是指某种种类物。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的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服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标的等。

    (3)数量

    数量是合同标的具体化,标的的数量直接确定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小和程度。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没有数量,合同也不能成立。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包括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成分、性能等。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标的的价金,也是一方取得标的所支付的代价。价款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报酬是根据合同取得劳务或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

    (6)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或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成果等的时间界限。合同的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也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

    (7)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

    (9)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和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有: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和解;由第三人进行调解;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

    法则75:会读财务报表

    如果您是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经理,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否则,您就无法带领团队去完成企业设立的营利目的。

    1.我国的财会法律体系

    我国的财务会计法律体系包括了财务和会计所有方面法律的庞杂体系,按照其规定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一体系包含以下法律、法规:

    (1)会计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会计法律有一部,即《会计法》,它是1985年1月27日制定,1993年12月1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另外,我国还有一部关于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即《注册会计师法》。

    (2)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法规。目前我国财会行政法规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

    (3)规章制度

    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如财政部发布的文件。目前我国财会规章制度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十个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和十三个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我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该法共七章,52条。修改后的会计法,补充完善了会计核算和会计记账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加强了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强化了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适应了当前经济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2.我国新《会计法》对经理人有何要求

    我国新修订实施的《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法》还对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及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的法律规定

    (1)企业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损益表

    损益者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

    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

    ◇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企业的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企业总结、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活动。财务评价的依据是财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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