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哲学研究-运动员精神的内涵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体育伦理问题

    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伦理”则是维系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基础。人类以伦理的方式把握世界,便形成了某种“善”的观念为核心,以相应的伦理原则和规范为基本内容的伦理活动。体育伦理问题也涉及人在运动中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它不太关心人们如何做,而更关心人们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体育伦理问题随着近年来高水平竞技运动的开展而逐渐被学术界重视,体育伦理学也有逐渐壮大而脱离体育哲学的倾向。基于对哲学和体育运动中人与世界的评价关系“善”的理解,本章中将着重讨论体育运动中优良道德的制定与实现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运动员精神尽管与特定运动背景下的行为密切相关,但是也适用于其他一些生活领域,特别是那些要求在良好的氛围下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领域。运动员精神现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成为公认的行为标准和道德准则。

    一、何谓运动员精神

    我们知道,运动员精神是与体育比赛中的高尚行为相联系,但究竟什么是运动员精神呢?国内外的观点不尽一致。

    凯丁在分析运动员精神之前,首先把体育(sport)和竞技运动(athletic)进行了区别。根据韦氏大词典的解释:体育是能够带来愉快和快乐的娱乐,是放松和消遣。体育是中世纪英语desport或者disport的缩写,这两个词源于古法语desporter,其字面意思为远离工作。以此为据,韦氏和其他的词典编篆者把体育的本质定为“消遣”和“娱乐”,“消遣并制造快乐”。竞技运动起源于古希腊语动词athlein,“为了奖品而奋斗”;或源于名词athlos,“竞争”;或athlon,由于赢得竞争而荣获的奖品。因此,竞技的本质是在比赛中为了获胜而奋斗或竞争。所以,从历史和词源学的角度可以看出,体育和竞技运动与其他人类活动明显不同,这些不同表现在参与的态度和参与的目的方面。因此,从根本上讲,体育是一种消遣形式,它的直接目的是娱乐、愉快和欣喜,其灵魂是高尚和大方。而竞技运动则是一种竞争性的行为,其目的是在竞争中获胜,其特征是具有献身和牺牲精神。

    凯丁认为,由于体育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消遣形式,其直接目的是娱乐、愉快和欣喜,其灵魂是高尚和大方,所以,参与体育的主要目的不是赢得比赛,而是想体验参与过程中的快乐。因此,高尚和大方应是运动员精神本质的组成成分,它们建立并且维持一种独一无二的社会连结,并确保体育的目的(参与的快乐)不会因为其他目的而被吞噬掉。所有组成运动员精神行为规范的规定都源于这种单一的、基本的、实用的准则,即无论是你自己,还是你的参与同伴都要尽可能地增加而不是减少在运动过程中所感受到的快乐。对其本身而言,运动员精神是一种境界,一种态度,一种解释在不同情况下纯粹合理规范的方式或模式。它的目的是保护并培育对一项运动的快乐情绪。因为参与运动的根本目的是快乐、娱乐和乐趣,所以参与体育的重要意义不是竞争,而是合作。如果对于体育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存在分歧的话,那么这种分歧是源于这条准则的应用,而非准则本身。

    竞技运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的行为,其目的是在竞争中获胜,是以献身、牺牲为特征的。竞技运动中的竞争被设计成为具体的客观的目标,运动员在追逐这个目标中决出胜负,最终达到卓越。要完成这一客观的目标,双方都得遵守竞争的规则。在竞争过程中,大家互相都承认的规则,即竞争规则,它的制定是为了遵从一种荣誉性胜利的决定因素。因此,竞技运动中的运动员精神的本质是在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植根于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要求竞争中的获胜有效和有意义的话,那么公平是绝对必需的。

    总之,体育的目标是快乐,源于活动本身的即刻快乐,运动员精神的本质是高尚;竞技运动的目标是荣誉性的胜利,公平或公平竞争是其最重要的美德。

    但费则尔认为凯丁的分析有两大主要问题,【1】使他对于运动员精神的解释存有缺陷。第一,因为他仅仅根据韦氏词典对体育的定义,从娱乐、愉快等方面来理解游戏,所以没能充分描述出游戏的本质,也就没能真正理解体育是怎样充任游戏的延伸的。第二,由于他对游戏的有限划分,所以错误地归纳了游戏者和运动员的两种不同心理。

    费则尔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区分游戏者和运动员是很困难的,因为参与者参加活动时的态度和目的是相当复杂的。可能既是游戏者又是运动员。参与的目的既为了赢得竞争,又为了体验其中的快乐和美感。态度既是游戏的,又是竞争的。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一个人与参与同伴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运动过程中,运动员把对手既看作竞争者,又看作朋友,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竞争又不乏合作,而这些态度导致了参与者的行为。

    由此,费则尔提出了他对运动员精神的理解。他认为,如果把体育理解为游戏的延伸的话,运动员精神的关键就是游戏精神。在这个竞争领域内,游戏精神应予以保留。在此,他借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勇敢的人,既不过度恐惧,否则他就会成为一个懦夫;也不过度自信,否则他就会成为莽夫;他感到适度的恐惧,正是这种适度的恐惧使他保持适度的自信。他的美德行为就是这种适度的表现,久而久之便成了经验和习惯。同样道理,好的体育既能让人充分感受到快乐和自由,又会给人一种只有好好表现才能获胜的紧张感。运动员精神是介于过分严肃和过分快乐之间。为了体验竞争的快乐,需要一定程度的严肃,但同时,过分严肃会使人误解游戏精神的重要性,以致产生异化的危险和缺乏体育道德的行为。过分游戏和快乐又会让人误解游戏作为竞争要求获胜的重要性。

    但是,把运动员精神的美德作为两个极端中间的一种方式,并没有准确描述出有道德的运动员行为的规范,只不过给出了一种解释和经验背景,从中我们可以学习和教给自己在体育活动中该如何把握自己。

    二、理解运动员精神的三种途径

    运动员精神之所以难以形成大家所都能接受的定义,除去体育概念理解上的分歧之外,从什么角度看待运动员精神也相当重要。1983年,阿诺德提出三个认识运动员精神的途径【2】。

    (一)作为社会组织所倡导的运动员精神

    1926年,在美国成立了一个名为“运动员精神协会”的组织,其目标是在全世界培育和传播运动员精神,其中规定了8条有关的行为规范:遵守规则;对同伴忠诚;身体健康;不乱发脾气;比赛中远离残忍;胜不骄;败不馁;健全的头脑寓于健康的身体。

    我们可以看出体现这些行为规范的信念是:“不是赢或输,而是你如何进行比赛。”这种信念表明,如果运动中鼓励友谊和团结的话,运动行为的方式就比结果更重要。作为一个体育社会组织机构提出的优良道德规范,不仅要求运动员接受和服从,而且与维护和赞美一种普通生活方式有关,在这种生活方式中,运动员能够实现价值并得到满足。如果提倡这种观点,那么我们就不能把运动员精神仅仅理解为对特殊的礼仪准则或一系列习俗的遵守,其内容还应包括对伙伴关系和友好价值的真诚承诺,这些价值比要获胜的欲望更有意义。换言之,把体育看作一种社会组织所共同遵守的规范的观点是社会组织系统良好运转的基础,在这个社会系统之内,运动员和官员可以共享一种共同的、有价值的生活方式。把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组织,除了人们准备接受什么是公平这一原因以外,还把运动员精神看作与维护体育的优良传统——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可共享的生活方式有关。根据这种观点,运动员精神就在于它能否保持一种特殊的社会类型或意识形态,它影响团体成员的行为能够被社会组织所支持和钦佩,是整个社会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把运动员精神看作是社会组织所提倡的优良道德,其重要的目的在于它能保持人们在参与体育活动中的友爱关系。

    (二)作为享受快乐的运动员精神

    从这个角度理解运动员精神时,应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对运动员而言,由于其目标是“唯一性的拥有”而非合作性的努力,因此,我们只能把运动员精神看作一种从竞争性的冲突中排除某些不友好的做法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缓和对手之间因对抗和挑战所带来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精神只不过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参赛者之间的竞争,使比赛变得更文明了。对运动员而言,最重要的运动员精神意味着以高尚的和受人尊敬的方式获胜。他们必须“公平平等地遵守规则”,并且必须“胜不骄,败不馁”。

    另一方面,对喜爱体育的人而言,运动员精神具有更广泛的含义。这时的运动员精神不仅指令人钦佩的美德,如:勇气、忍耐、毅力、自我控制、依靠自我、冷静和自尊等,而且与高尚和大方密切相关。真正喜爱体育的人对对手的行为应该采取一种骑士的态度,严格按规范要求去比赛。实际上,如果运动员的行为给紧张的情景增加乐趣的话,他会宽宏大量甚至自我牺牲。因此,体育爱好者所理解的运动员精神在本质上带有一种强烈欲望或有效的行为方式,同时还散发着快乐的气息。

    (三)作为利他主义形式的运动员精神

    对利他主义最恰当的理解应为:在比赛过程中不仅要求公平竞争和遵守规则,而且还要求参与者真正关心同场竞争者(不论是队友还是对手)的利益。带有利他主义情怀的运动员的行为是以关心和爱护情感为基础的。

    利他主义的运动员精神的特征是同情、怜悯和关心他人。利他的运动员不仅考虑他人的困境,而且还会被其所感染,他们会以某种方式帮助或安慰他人。运动员精神的利他行为源自希望他人好。即使这样做有时会违背客观、公平和严格地遵从规则的要求,而采取特殊的或个人的行为。最重要的是,相比社会组织或享受快乐的观点而言,运动员精神的利他观点不是出于对有价值的个体生活方式的维护,也不是作为一种伦理方式来宣传快乐,而是源于对他人幸福的真正关心。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社会组织观点看待运动员精神与维持和保证一种有价值的社会生活方式有极大关系,这种生活方式以一种理想化的、友好的参与为前提。以享受快乐的观点来看待运动员精神主要与高尚和大方的行为有关,这些行为又促进了快乐的感受。而把运动员精神看作一种利他主义的行为,则与希望他人幸福有关。另外,从对三者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运动员精神中必须强调公正,因为如果仅从形式上理解并遵守规则,这只是运动员精神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三、欺骗与运动员精神

    在英语中,欺骗(deception)一词适用于任何性质的欺骗,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和何种动机,不仅可用来表示欺诈和哄骗的行为,还可以表示造成假象式蒙骗的行为,因此这个词可以有贬义也可以没有贬义。在体育运动中欺骗行为是不良体育道德行为,运动员的欺骗行为至少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策略性的欺骗,二是定义性欺骗。

    (一)策略性欺骗

    所谓欺骗,就是主体采用手段,欲使客体产生错觉或迷惑,从而使自己之目的能够达到或容易达到,即为欺骗。主体的“欲使”和“从而”即为欺骗动机。在篮球场上,运球队员想让对手误认为他要向右移动,而实际上他却向左移动时,策略性欺骗就发生了。这种欺骗类型的例子充满了所有的运动比赛,因此,并不需要详述。但关键问题是:策略性欺骗的行为究竟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一般认为,确定不道德欺骗行为的标准如下:如果参与者是自愿参与某项活动,但他又精心策划阻碍此项活动目的的实现,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不以伤害对方和体育运动本身为目的的技术性和战术性欺骗行为则不属于不道德行为的范畴。在具体的环境中,如果运动的目的是确定个体或团体在与另一个个体或另一个团体竞争中谁拥有更好的技术优势,那么,很难说这样的策略性欺骗行为是不道德的。因为在比赛中这种欺骗是技能因素的组成部分,正是这种行为,把技术水平高的运动员与水平低的运动员区分开来。所以,这种类型的行为有利于运动竞赛目标的实现。因此,对策略性欺骗行为的认定,应有利于竞赛目的的实现。

    (二)定义性欺骗

    当一个人已经同意参加一类活动后,又周密计划从事另一类活动时,就属于定义性欺骗。皮尔逊认为,在运动环境中也存在三种类似的欺骗:【3】(1)在一定情况下,比赛中的犯规行为可称之为定义性的欺骗;(2)在一定情景中,犯规行为会被认为是缺乏运动员精神;(3)一定类型的犯规与不道德行为相联系。当一个人不按照规则行为,就是触犯了规则,他会因为这种行为而受到惩罚。运动比赛中的犯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偶然性的犯规,一类是有预谋性的犯规。

    从经验上来说,不道德行为必须是精心设计以阻碍活动目的实现的行为。有意识的犯规不同于偶然犯规,偶然的犯规不具有道德上的意义。对于偶然犯规者,应使其接受应得的惩罚,但不应在道德上责备他们。有预谋的犯规,可界定为精心策划以阻碍比赛目的实现的欺骗行为。因为比赛是由它的规则所规定的,所以精心设计打破比赛规则的人就不是在进行比赛了。如果一个运动员(或队伍)不是在进行比赛,又如何决定哪一个运动员(或队伍)的技能水平更高呢?因此,有预谋的犯规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违背了竞赛的精神,它把运动的过程仅仅看作是追求胜利的工具,这也反映了在比赛中参赛者把对手看作是敌人而不是平等竞争中的合作者的观点。这种欺骗的存在,既不符合逻辑,也不为体育实践经验所允许。因此,很多时候人们谈到运动员的不道德行为时,通常指的就是这些缺乏体育精神的行为。

    四、悬殊比赛中的运动员精神

    有一种被广泛认可的观点,迪克森称之为AB理论(即Anti-Blowout),其内容为:对运动员或团队而言,在一场一边倒的比赛中,如果一方已经有了胜利的把握,却还在继续扩大比分的话,就是缺乏体育道德的。AB理论无论是在大学体育中,还是在职业体育中,都受到了广泛支持。许多哲学家也支持这一观点,认为“一边倒”的比赛往往被体育媒体和观众看作是在故意扩大比分差距,这是一种消极的、违背谦恭的做法。

    对AB理论最强有力的支持来自阿诺德的运动员精神模式,即作为一种利他主义的行为方式,关注的是他人的幸福和快乐,即使这种行为降低他本人获胜的机会。可以看出,阿诺德把利他主义和运动员精神置于人类的同情感这一伦理基础之上,这种运动员精神的重点是道德价值。

    费则尔认为,亲善友好是运动员精神的重要部分。相反,用“扩大比分”来击垮对手,则是低劣的运动员精神的表现,因为它违背了体育的本质。他认为真正的竞争,好的竞争,是在值得挑战或对抗的对手之间进行的。进一步讲,好的竞争通常是指那种能够达到卓越境界,使运动员和团队有最佳表现的场合。一场体育比赛带给人们的应是激烈竞争中罕见而又激动人心的时刻。如果队员或团体在一边倒的比赛中,在已确保获胜之后,仍最大限度地扩大比分的话,那么他们就没能尊重“真正的”竞争,也就是说他们违背了体育竞赛的本质。

    再者,从心理学的角度来描述被击垮对手的反应也是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承受一边倒的失败是件非常让人尴尬的事情。输了就是失败,彻底的输就是彻底的失败。体育是一个有卓越标准的领域。满足获胜的欲望是竞技运动员参与体育比赛的出发点和着重点。输了就是没能实现一个人在特定情况下想要做的事,因此,惨痛地输掉比赛通常伴有一种痛苦,一种意识到个人欲望和现实中个人真实能力之间巨大差距的痛苦。因此,想要尽可能大比分地压垮对手是缺乏体育道德的,是对对手的不尊重。

    要成为一个优秀的运动员的话,就要从他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从公正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角度,来为人处事。

    但是,迪克森认为,在竞技比赛中,追求一边倒胜利的做法,本质上决非是错误的。尽管仁慈和相互欣赏也与竞技体育相关,但是竞争性因素的引入使得AB理论的观点不充分。尽管AB理论提供了对于残酷竞争的一个仁慈的纠正,但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这一理论对运动员精神所设定的前提是不适合的。第一,AB理论是建立在获胜是参与体育唯一目的的观点基础上的,此观点已被所有对运动员精神的合理解释所反对。第二,这一观点认为:遭受惨败会危及一个运动员的社会地位。尽管这种错误态度本身是无害的,但这却反映出该观点犯了一个明显高估体育竞争结果重要性的错误,这种过分估计毫无疑问与缺乏体育道德知识有关。

    获胜并不是比赛的唯一目的,获胜的运动员对于自己的卓越表现感到骄傲,对于个人和团体已创造的纪录感到自豪,并给热心的支持者带来快乐,也就是说,体育中有比获胜更重要的东西。因此,只要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确发挥了自己的能力,无论是胜利还是失败都不能影响他作为人的价值,不存在遭受一个比自己强得多的对手的重创是绝对丢人的事实。运动员在比赛中的反应应该是:怎样努力、公正地比赛,以及在失败和胜利后如何正确对待。

    AB理论要求,一个太强的队应隐藏一定的实力。一个团队既要以大比分赢得比赛,同时又要对其对手表示出尊重。当然这并不否认,有些恶意的教练和运动员,为了使对手蒙羞,而故意拉大比赛差距。实际上,如果一个人仅仅追求一边倒的胜利,而不是故意使对手蒙羞的话,这样的胜利并无过错。惨败表面上看好像有些不体面,但从本质上讲,不论是作为人还是作为运动员,他们都没有受伤害。只要获胜的团队对失败者表示出尊重,就不必为自己的非凡表现而抱歉。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