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和竞争的内涵
(一)公平
公正、公平、正义在伦理学上是同一个概念,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的定义,公平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到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公平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4】我国学者王海明更为简洁地指出:“公正(公平)就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性;不公平就是不平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5】公平公正作为道德境界来讲,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但是就对社会的道德效用来讲,公平远远重要于仁爱和宽恕,也重要于一切其他的道德。这主要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发展,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进行相互合作、相互交往的一种形式,因此,公平作为等利害交换,就成为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道德品质。无数先哲都曾讴歌过体育竞赛的公平精神,认为公平竞赛是西方文明的精髓。
公平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制度和程序,罗尔斯把它分为三种:不完美的、完美的和纯程序式的公平。
(1)完美制度的公平。其特征为:保证既定的分配准则毫无例外的得以实现。以分蛋糕为例,假如每个人对蛋糕都有着同样的渴望程度,而且是让这些人中的一位来分这块蛋糕,且让此人拿最后一块的话,此人的最佳分切策略就只能是把此蛋糕均衡分配。
(2)不完美制度公平。其特征是:尽管确保结果的制度是完整的,但没有一种既定程序来规范该制度的实施。许多税收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尽管是按个体的实际收入来纳税的,但众所周知这种规定的操作难度并不小、其中的问题和漏洞也是毋庸多言的。
(3)纯粹程序的公平(或称机会的公平平等)。其特征为:没有一种独立的分配标准来界定一种分配公正与否,结果的公正性是由分配程序本身来维系的。典型的例子就是抽彩得奖制度:如果参与者是自愿参与的,且他们都清楚、都能接受随意抽彩能给予他们的好处,而且如果抽彩的方式遵守程序之规定的话,那么不管谁得奖,最后的结果都是公正的。
如同其他人类活动一样,体育的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某一种道德准则(体育行为)的不公平并不能从总体上否定体育的公平性。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至上的精神内涵,是人类最高的竞技法则,今天公平竞争所体现的机会均等、平等竞争精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体坛丑闻的侵害,但作为人类在社会发展中的一种美好愿望,它会用永远激励着人们为之不断地奋斗、拼搏,这也正是今天我们颂扬、高歌公平竞争的目的之所在。
在竞争之前及竞争过程中,所有的不平等因素都理应被取消。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做到这点。例如,在户外运动中要实现天气条件的绝对平等就只是乌托邦式的理想而已。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以可行的最佳方式来取消人们所认为的不平等,以给所有参与者营造一个表现自己竞技能力的公平的机会。我们所应努力探寻的是:一是团体公认的平等的做法和观点;二是寻找不平等做法的处理办法;三是消除或予以补偿的不平等因素。因此,公平地处理体育竞赛中的道德准则可以表述如下:
与平等相关的情况要平等处理,与不平等相关的情况则不平等处理,但对不平等情况的处理要与事实上的不平等相一致。
(1)平等及其保证:通过消除或补偿不平等因素为参赛者营造展示竞技能力的平等机会。
①外部条件中无法人为控制的不平等(主要是指天气状况)应通过中场更换比赛场地的方式来弥补。如网球赛和足球比赛,开赛场地可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在下半场比赛中可通过更换比赛场的方式尽可能的缩小比赛双方在风向、光照强度等方面的不平等。
②可以人为控制的外部条件的不平等(如100米跑的跑道分配问题)应取消,可部分人为控制的不平等(如滑雪比赛中雪的状况问题)应通过多种程序最大程度的予以取消,以给参赛者营造一个展示自己竞技能力的平等竞争的机会。
③只有在因个体身体的差异(如身高、体重、性别及年龄等)而影响竞技成绩的情况下,运动员才有等级区别。如果不同的器械设备对竞技成绩产生重大影响的话,就要通过对竞赛条件或相关程序的标准化管理来消除或补偿因这方面的差异而带来的不平等。
(2)不平等及其保证:
①运动员所受到的不平等对待应以与运动员的参赛能力有关的不平等为基础。
②运动员所受到的不平等对待应以道德规范框架内的与参赛能力相关的不平等为基准。影响参赛能力的因素:先天遗传因素;通过后天努力对先天潜力的实际培养状况。
(3)不平等处理:运动员所受到的不平等处理应与事实上的不平等相一致。
①运动员所拥有的优势应与其竞技能力相一致。首先,运动员的竞技能力是遗传因素和非遗传因素等多种相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良好竞技能力的培养依赖于人良好的先天生物遗传因素(速度、力量、耐力、灵活性和协调性),而对生物因素的成功挖掘又受人的感知力、动机强度、情绪控制力、认知力和个性品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运动员通过服用兴奋剂或其它欺骗手段所得的优势不是其真正的竞技能力,理应被消除。其次,在体育比赛过程中,运气、机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运动竞赛的体验性价值和增加人们竞技能力的复杂程度,也有利于发挥运动员的运动潜能,但运动竞赛是实力的较量,运气、机遇等偶然因素在其中决不能起决定作用,而且在对运动成绩评估时,应最大限度的消除主观的、有偏见的评价标准。
②应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补偿因犯规而导致的不平等,而且运动员所受的惩罚应与其犯规的伤害程度相一致。首先,运动员因无意犯规而获得的优势应通过让犯规者退回到初始的公平情境中,所获得的优势应予以取消,以便最大程度的恢复最初的平等性。其次,对于运动员故意犯规而获得的优势的处理措施:除了让他们退回到原来的比赛条件下以外,还应受额外的惩罚,对情况严重的或屡次犯规者要取消其比赛资格。
所有运动比赛都担负着维系公平和公正之责任,对公平的道德准则的维系要求所有参与者都应该遵守公认的道德。而且运动员应该锻炼培养自己的公平感,如果有增强公平竞争机会的话,运动员理应做出更公正的选择。如果运动竞赛整体上不合乎公平原则的话,那么运动员就不必承担所谓的公平的道德准则,如果参赛者觉得要求他们遵从的道德规范明显的不公平,或者认为竞赛的运行方式根本不公平,那么他们就该退出这类比赛。
(二)竞争的欲望
运动竞赛必须最大限度的实现比赛所涉及群体的和个人目标。个人和社会群体所持有的竞争欲望可分为两种:内在欲望和外在欲望。
内在欲望是指那些只有在竞争过程中才能得以实现的欲望和需求。此类欲望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足球运动员只有在争抢球的挑战过程中才能体验到这一运动项目所带给他们的兴奋与激动感;体操运动员所要体验的是在不同器材上掌握高难度动作时的感受;而高山滑雪运动员所要追求的则是在势均力敌的竞争过程中因结果的不确定性而给予他们的兴奋感……体育竞赛中,获胜并不仅仅指的是结果名次,还包括获胜的方式。同时,获胜是以公平竞争为前提的,因此,具有内在欲望取向的获胜可理解为,以公认的道德规范为基准来竞争获胜。
怀有外在欲望的参赛者把自己的参与视作实现竞技运动以外目标的一种手段。有人参与体育是为了获取社会威望和别人的拥戴;另有些人是为了交友,以扩大自己的社会圈子;高水平运动员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名或利才参赛的,他们所理解的获胜就是为了在最终排名中名列第一,甚至不惜违背竞赛的道德准则为代价。
但如果在一场比赛中,比赛双方的获胜欲望强度明显不同,如甲方虽然技艺逊于对方,但参赛时热情高涨、全身投入,总想尽最大努力多得分,而乙方虽然技艺高超,但参赛态度却有些怠慢的情况就会降低双方欲望满足的平均值。在此情况下,甲方会对乙方淡漠的竞争态度而深怀失望之感,而乙方则会对甲方天真幼稚的热情而倍感不适,由此说来,此种比赛既会降低其竞争性,也会减少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
势均力敌的比赛既能给参赛者带来十足的挑战,也有助于发挥各自的最高水平,实力相差悬殊的比赛则无法让参赛者充分体验到体育运动所带给他们的挑战和快乐,运动竞赛的结构性目标也将一无是处、毫无意义可言。无论是在儿童间进行的非正式的游戏比赛中,还是在有组织的、正式的比赛中,尤其是在体育商业化的支持系统中,人们更愿意看到实力均衡的比赛,因为这样的比赛可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与者的欲望。因此,好的运动竞争应是同等获胜欲望强度和竞赛实力参赛者之间的较量。
二、公平规则与竞争规则
一般讲,公平竞争的道德规则体系必须满足完整的内部一致性的要求。公平竞争的道德体系分为公平规则和竞争规则两部分,两者必须保持内部的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较为明晰和相对具体的指出了公平规则和竞争规则的基本要求。那么这种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系体系能否指导涵盖了竞赛中所有道德问题?对于体育中现实和可能出现的道德困境,它们是否有行动引导的力量?
公平规则要求参赛选手遵从共有的、公正的规范;竞争规则则倾向于竞技目标的最大化实现。公平规则描述了在竞赛中,什么是公平和公正。竞争准则引导竞争者在竞争中完美地表现自己。
那么公正规则和竞争的规则是否满足内在一致性的要求呢?一个必要条件是规则和它的矛盾面在同一规则体系是否能同时存在。
公平规则所提倡的公平原则要求竞赛参与者按义务履行职责,自愿参与体育竞争,并且遵循公平性规则,即避免伤害其他选手和自己不必要的伤害。这种义务的产生条件是一致的,是自愿的约定俗成的;并且这种义务在公正的框架内具有合理性。因此,公平规则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竞争规则则倾向于所有参与者的目标如何达到,或者参与者能否表现的最完美。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只有参赛选手依据机会均等的、公正的道德准则参与比赛,才能实现完美表现自己的目标。另外,竞赛规则都是为实现竞技目标服务,因此,竞争规则相关联的这些规则也是内在一致的。
那么,公平规则和竞争规则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公平规则以公正和正义为价值取向。这一框架是契约主义的、非因果性的道德理论。但是,效果论者在讨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竞争规则在功利主义的指引下,更注重体育中所有的参赛选手的目标或个人优势的最大化展现。竞争规则具有浓重的结果论(实用主义)的味道。然而,当运动员自愿从事这种规则指导的竞赛活动时,规则作为一种义务被定格在契约论的框架中。运动员是依据机会均等的、公平的规则来进行竞争,或者是为赢得比赛而公平竞争。
三、公平竞争的道德目标
公平竞争的道德规则体系表述了促进道德公正和竞争表现最佳化的目标及其行动准则。尽管公平的规则和竞争的规则存在不同的要求,但它们之间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并且存在着深刻的意义联系。事实上,它们表达了个人作为价值核心的取向和体育竞赛的道德目标。
公平规则为竞赛的发生定义了一个结构性框架。公平规则要求,所有的参赛选手服从一个公正的体育准则,拥有平等的表现机会。公平规则代表着预先规定性。网球运动中,必须把球回击到对手伸手够不到的场界内,坡道滑雪比赛要求所有滑雪者沿着设计好的路线来尽可能地快速滑行。在服从规则和公正的要求下,公平规则体现着游戏精神,即参加者在体育比赛中拥有均等的机会和条件,并最终根据个人或团队的突出表现进行名次排列。
然而,公平规则没有回答更深层的问题,即为什么追求竞赛中的目标?什么是评价竞争者的关键所在?为什么有人自愿参与竞争?休茨道出了其中道理,在游戏和体育活动中,人们自愿接受规则中的“多余的障碍”以到达某些被限定的目标。从结果论审视竞争规则,“游戏的态度”起源于体育自身的体验价值。竞争规则具有为获胜而竞争目标,并通过寻找势均力敌的竞争者,追寻体育的快乐体验。更精确地讲,当我们在竞争中与机会均等的竞争者尽最大努力地竞争时,更加扣人心弦,比赛结果的悬念才更大。按照这种理解,竞争规则强化了竞赛中的竞争元素,许多人称之为博弈行为。在我们的解释中,博弈行为是指机会和幸运,以及竞赛中不可预料的体验。
在完美的体育竞争中,竞争结果的可确定性和博弈行为的不确定性之间存在着较好的平衡。如果太多的权重放在竞赛结果的可确定性上,竞赛的结果失去了悬念,在强调博弈行为的情况下,竞争最终成为无绩效管理的投机活动,必然不符合体育的目标原则。因为体育的构建目标基于绩效管理,所以我们认为侥幸和投机行为对于竞争选手的运动表现不利于运动竞赛价值的实现。
为了在体育结果的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之间到达最理想的平衡,体育需要依据公平竞争的要求开展。然后,理想的平衡才可能在公正和非公正之间,在可预测性和不可预料之间和在绩效、运气和侥幸之间出现。公平规则强化了竞赛结果可预测的框架,然而,竞争规则强调体育的体验价值和竞赛结果的不可预测性。
这种“竞赛结果不确定的平衡”是一种理想的平衡,它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体育的体验价值,许多学者认为,体验是体育竞赛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结果不确定”不仅是一个体育的核心价值,而且也是作为对完美体育体验的普遍要求。
历史上的很多学者都认为目的性活动中存在深刻而完整的存在主义维度。并且,体育给人们提出许多关于存在主义的问题,如我们是什么、我们属于什么以及我们可能达到什么目标的问题。罗尔斯曾论述了作为社会结合体的理想竞争的重要意义。社会共同体是为自身价值实践的载体,在这种情形下,参与者在共同的准则指引下,为共同的目标而一起努力。在社会共同体中,大家更加乐于参与到对本人和其他人潜能的开发的认识活动中去。威立姆·詹姆士描述了人们本身目的性活动中的强烈的价值体验:无论什么情况下,体育活动过程传达生活的愿望和理想,生活因此变得真正有意义。
综上所述,在体育运动中,所有竞争选手都在“竞赛结果不确定”的结构下,受公平竞争道德准则体系的制约,共同担当起实现体育道德目标的重任。因此,如果体育实践遵从社会所倡导公平竞争的规则,那么,体育活动将拥有独到的魅力,并将为人类的美好生活和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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