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中使用违禁药物的历史回顾
违禁药物,俗名兴奋剂,是英文“doping”的译名,在体育中常被称为“提高成绩的药物”。为了比赛胜利,在比赛中使用药物已有久远的历史。早在公元600年,古罗马的角斗士就曾使用过刺激剂。希腊人也曾服用从蘑菇中提取出来的致幻物,以求提高成绩。到19世纪已有游泳、自行车、足球、拳击运动员使用可卡因、咖啡因、海洛因等药品。1886年,在法国自行车赛中一名运动员因服用药物而死亡,这是第一例因使用药物而导致死亡的报告。进入20世纪50年代,服用药物的运动员人数剧增,1964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在盥洗室里到处可见丢弃的注射器;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现代五项射击比赛中,前17名运动员有13人药物检查呈阳性;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药检呈阳性者共有11人;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药检呈阳性者有12人;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保加利亚、匈牙利举重队因违禁药物问题被迫集体退出比赛,世界“第一巨人”加拿大短跑运动员本·约翰逊因服用违禁药物被没收金牌,成了第24届奥运会上的一大丑闻……近年来,违禁药物丑闻此起彼伏,频频上演,运动员猝死事件接连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有新的、不易查出的药物出现,国际奥委会所禁用的药物数目也在不断增多,由原先的几种增加到了2008年的七大类216种。
兴奋剂在体育中的广泛使用,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这并非是偶然发生的事情。从整个世界来看,这一现象与其他几个因素联系在一起。首先,60年代开始出现更自由的药物应用实验方式,这已在流行音乐的追随者们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是一场发生于60年代的“药物学革命”,对更有效更有选择性且较少副作用的药物的寻求,使得改变人体生化、生理、心理机能的药物大量出现;第三,当时东西方两大集团的政治对抗,使得体育成了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双方都想通过体育来显示自己的优势。具体可体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
(1)某些国家政府或体育科研机构的纵容与参与。由于国际体育比赛成绩的高低,能对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荣誉感和自信心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些国家或体育机构出于某种需要,对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予以纵容甚至支持。
(2)某些运动员对名利的过度追求。在商品经济时代,运动员一旦成为奥运会或某项大赛的冠军,名誉、地位、金钱便会接踵而来。因此,有些运动员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便打起了兴奋剂的主意。
所以说,兴奋剂的滥用与历史及社会背景的变化紧密相联,只有将其置于商业化、职业化、政治化的体育大环境下,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说明。
二、禁用违禁药物的伦理学依据
体育竞赛通常是为了寻求卓越的成绩。高水平运动员,不管其动机是出于对竞赛内在价值的坚守,还是希望得到外部的奖励,为了获得竞赛的成功,都愿意付出大量的时间和巨大的精力。这种付出包括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参加艰苦的训练,社会并没有任何异议。但有些运动员通过使用提高成绩的药物(兴奋剂)而获得优异成绩,人们普遍对此表示谴责。
违禁药物的界定,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般说来,体育领域中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1)相信使用这种物质,能提高运动成绩,否则便不会服用。(2)所使用的这种物质,对使用者有一定的风险。(3)所使用的这种物质,并不是为了减轻疾病或治疗损伤。
麦克尔·拉文认为,应将药物区分为以下三种:(1)娱乐性药物;(2)恢复性药物;(3)附加性药物。娱乐性药物,是酒精、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及其他一些常见的药品。其典型特征是,在服用时可以没有医务方面的监督,且许多是不合法的。相比较而言,恢复性药物,是指阿斯匹林、抗高血压药等药品,使用这些药品的目的,是使身体从紊乱状态恢复到正常功能。附加性药物,如合成型类固醇,可以使使用者体能超常发挥,这种超常发挥是在身体正常状态时不可能达到的。
人们对于娱乐性药物并没有提出特殊的问题,因为滥用娱乐性药物的运动员,并不是为了使他们成为更合格的运动员,其目的可能是为了减轻压力或产生愉悦的幻觉。娱乐性药物的滥用可能是一个民族性的灾难,并不是体育中的具体问题。所以,并不需要体育哲学家们的特别关注。恢复性药物和附加性药物则不同。一般认为,恢复性药物不会使使用者超出其自然潜力,而附加性药物则会使运动员超出其自然潜力的发挥;恢复性药物能提高不健康运动员的体能水平,却不能提高健康运动员的体能水平,附加性药物的使用将给使用者带来无法补偿的健康风险。
然而,在实践中这样的区分是不切实际的,人们很难判断运动员的自然潜力。因为多方面因素(天气、时间、训练周期、年龄、情感状态等)的影响,也很难判断运动员的潜力何时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而从对身体损害的方面来说,如果非健康状态的运动员使用止痛剂之类的恢复性药物继续参加比赛,将会使他们的伤病更为严重。
目前禁用违禁药物的伦理学依据包括以下几点:(1)这些用来提高成绩的药物是非自然的物质。(2)三种损害观:①使用违禁药物使运动员自身受到伤害;②使用违禁药物使其他人受到伤害;③使用违禁药物损害了体育本身。
禁用的违禁药物有许多种,然而许多药物算不算违禁药物,却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我们结合以上几条标准,以类固醇为例,来分析对它们的禁用是否合理。
(1)类固醇的非人体自然性。因为类固醇是非自然的就禁止使用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荷尔蒙并非是非自然的。同样,也很难辨明,如何才能将一个人的血液视为是非自然的。如果非自然的就要禁止,那为什么允许短跑竞赛项目中使用跑鞋,撑杆跳项目中使用高技术合成的撑杆,游泳项目中使用鲨鱼皮制成的泳衣……所有这些难道都是自然的吗?而荷尔蒙难道是非自然的吗?也许有人会说是指那些非人体自然产生的东西,那么评价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就没有例外吗?或许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人激素水平天生就高。而且,那些提高成绩的药物,也是因运动项目而异的。例如,一般情况下,喝酒不利于提高成绩,然而,在一些项目如射击中,却大有帮助。这是因为,作为一种镇静剂,酒精会减缓心律,使参与者站立更稳、瞄得更准。所以,以是否自然为标准,判断对某些提高成绩的药物禁止与否,难以操作和实施。
(2)损害原则。那些提倡禁止使用类固醇的人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损害观:类固醇对使用类固醇的运动员有害;类固醇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摩根提议应该再加上第三种伤害观:类固醇损害了体育本身。以这种伤害观为基础,他阐明了在体育中应禁止应使用类固醇的原因。
①类固醇对运动员有害。接受这一伤害观的原因是因为这些药物对运动员造成了身体伤害,为了运动员自身的利益,为了使其免受伤害或危险,应该制定一种政策,禁止任何运动员使用类固醇。然而,这种观点也带来许多问题。
首先,这种观点的本质是家长式的。
其次,所采用的政策是以破坏有理性的成年人的自治为基础的。没人喜欢家长式的做法,除非那些行为对别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否则我们就无法对他人的利己主义行为进行干预。有理性的当事人有权利去估价某些风险,决定自己是否愿意冒这样的风险。假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这样的权利的话,他们在体育中也应具有这样的权利。或许,在一些青少年竞赛中,我们可以非常正当地禁止使用类固醇,毕竟青少年的自治力差,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期望他们能通过参与比赛,培养运动员精神及诚实、公正、自立、合作、忍受压力等优良品性。但是,对有理性的成年人来说,这种方法并不可取,对他们来说,或许获胜更重要,生活环境会激发一系列动机需求,如声誉、财富、权力、社会变动、爱国热情、阶级自豪感及种族意识等。由此说来,为了使运动员免受伤害而禁止他们使用类固醇这一理由,并不是非常令人信服的。
第三,即使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支持不考虑运动员的自治,那么,还有一个问题,使用类固醇并不是任何体育的内在特征。使用类固醇所带来的危险和伤害,与竞赛的构成性规则没有任何关系。构成性规则是一些规定游戏本质的规则,它的内容并不保护运动员免受使用类固醇所带来的危险。因为这种损害并不是一个运动员对另一个运动员所造成的,它超出了游戏构成性规则的范畴。类固醇与体育本质界定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对药物的禁止,不是构成性规则的一部分。在体育中还有一种规则,我们称之为规范性规则,其构成的原因有两个:促进公平竞争和公正。这种规则的目的在于阻止竞技性比赛对人产生过多的害处,并维护竞赛的公正性。但问题在于,尽管规范性规则旨在促进安全比赛,但使用类固醇却不是运动竞赛的自身部分。准确地说,使用类固醇应被描述为一种训练手段。在竞争性规则游戏中,可能会有一些影响,但是这些影响,与这些观点中的损害观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规范性规则没有理由使个体训练必须安全进行。例如,我们能告诉一个运动员:他每周只能跑一定量的路程或只能做一定量的仰卧起坐吗?这样做不仅是荒谬的,而且与我们参与体育的最根本理由相矛盾。对自治的过分干预是不正当的。喝酒、吃油腻食物、空中花样表演等活动的选择自主权取决于个人。只要他们的行为没有损害或威胁别人的利益,就不应干预。
②类固醇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体育中使用类固醇使一个运动员损害了另一个运动员,但这种损害是间接的,运动员并不会因为服用类固醇,而直接损害到另一个运动员。家长作风仅仅是这些以损害观为基础观点的一个缺陷。这种观点没有将“提供”和“威胁”区分开来。在一般的强制情形中,如果一个人没能按照所建议的方式行动,他就会表现更糟。但是,如果一个运动员选择不服用类固醇,他则不会失去其财富、健康或基本权利。这也不是一个真正的道德问题。因为他可以不与这些人共同进行竞争。如果类固醇没有被禁止,他可以选择与其他没有服药的人进行比赛。如果一个运动员拒绝服用类固醇,他所失去的充其量不过是获得特殊荣誉的机会(一块奖牌、一次商业赞助、一大笔奖金、荣誉等等),并不是我们所说的真正的损失。
即使这样的家长式方法是正当的,仍然可以提出其他一些非常重要论据证明伤害别人说的错误。体育本身就与各种各样的风险相关。在每一种体育中可能都有身体伤害的风险,如胳膊和腿部的韧带撕裂,无意的接触可能会使骨头断裂或脑震荡,激烈的运动可能会引发的哮喘等等。如果我们仅考虑类固醇对运动员可能造成的身体伤害,我们的方法似乎是前后不一致的。对运动员伤害情况的真正关心需要我们在体育政策上前后一致,需要我们仔细考虑与体育一道而来的所有风险。我们应始终如一地采取一些措施,以避免一些有同等损害程度的风险。如果没有好的理由使对类固醇的禁止合法化,那么我们就不应将类固醇作为一种特殊伤害物单独分离出来。对于风险水平我们更应反复权衡比较,假如一名运动员,有40%的风险可能会因踢足球得麻痹症,而只有10%的风险可能会因服用类固醇而得肝癌的话,我们应禁止和规范哪一个?在构成性规则的范围内,参与比赛导致的损伤风险可能会更大,为什么只关注类固醇呢?
③使用违禁药物损害了体育本身。摩根认为这种损害观是禁止使用类固醇的唯一正当可行的理由。体育运动中使用类固醇损害的是体育本身。这种损害至少有两个方面:
首先,使用类固醇是用一种消极的方式改变了体育的本质。
各种体育规则都一直不断地在变化着,以使竞赛更有竞争性、挑战性、安全性,使球迷更感兴趣等等。如果所有的运动员都可使用类固醇,那么体育本身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它会产生什么积极作用吗?我们可将其与使用类固醇所带来的消极风险相比较以权衡利弊。如果获益和所带来的风险相比,风险更严重,那么我们应该制定一种规范性规则以禁止类固醇的使用。另一方面,如果风险远远小于使用类固醇所带来的效益,那么我们应该让每个运动员自己决定是否使用这些药物。
对任何体育来说,并不能一眼看出,使用类固醇导致的成绩提高与随之而来的风险能否持平。这些额外风险真能以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提高比赛成绩吗?这就会很自然地引出另一个问题,即竞赛性体育的目的何在?正如可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那样,我们参加并观看竞赛有多种原因:使身体达到极限;有趣;得到娱乐;获胜;赚钱;展示一种艺术形式;巩固并展示人类美德;培养创造力;参与自由表现。在此,对“目标”和“目的”需要作进一步的区分。佩登区别了参与体育的“目标”和“目的”。参与体育的目标是获胜,而其目的是“通过参与体育,使其可能达到的内在善成为可能”。每一项体育的构成性规则都对怎样才能算作获胜进行了界定。体育的内在善并不关注获胜,更与金钱和声誉无关。相反它们是一些与运动竞赛理想相关的美德。体育的真正理想,是想通过参与体育来发展人类的美德、追求卓越。正如博克斯尔及其他人所指出的那样,当人们共同克服障碍、追求卓越时,体育竞赛在道德方面才是值得称赞和珍惜的。
在评价类固醇药对体育本质的改变时,健康方面的风险,并不是唯一的消极影响。反过来说,如果健康方面的风险是唯一的消极影响的话,假设人们可以阐明类固醇没有这些不好的影响,是不是我们就不禁止使用类固醇了呢?如果那样的话,所有运动员都能使用这类药物,以阻止不公正情况的出现。而且如果唯一的消极作用是健康风险,那么,我们应允许人们使用类固醇,只要使用量不对身体有害就可。当然,这种使用量可能会出现人与人之间的区别,有些运动员所服用的量可以比其他的运动员高,我们并不会认为这有何不公正之处,毕竟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强壮、更具抵抗力,有些人可更有效地消化碳水化合物,对某些遗传所造成的缺陷进行随意的限制,在道德方面并不正当。
其次,使用类固醇破坏了体育竞赛的伦理道德。从竞赛的公正性和伦理道德出发,我们要仔细地分析运动员服用类固醇的动机。其主要目的就是想获得一种比其他人更大的优势。运动员服用这些药物,希望能提高自己的成绩和获胜机会。同时,他却希望对手不服用类固醇。对对手的这种不尊重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人人都应受到尊重。在竞赛中,是你的对手使你参与比赛成为可能。没有对手,也就没有比赛。所以,在体育领域内,对别人的尊重需要承担重要的义务。如果一个运动员服用类固醇的动机,从某个方面来说,是为了利用其对手,那么其行为在道德方面是不允许的。而且,过于看重结果(获胜)而轻视过程(共同获得卓越)的做法违背了竞赛的道德标准。
如果所有的运动员都使用类固醇,其动机就发生了变化。为了确保竞赛的公平性,使用者也会期望其他运动员使用类固醇,运动员被激励使用类固醇,是因为他有伦理方面的义务和使命,以满足竞赛的标准,并不是为了获得比对手更多的优势而去服用类固醇。相反地,是被迫服用类固醇的,因为竞赛和运动员精神的伦理标准,要求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全力挑战对手,双方共同努力去追求卓越。对对手的尊重要求自己成为一个称职的对手。如果被激励使用类固醇而招致身体方面的许多风险,是因为对竞赛伦理的道德义务引起的,那么,使用类固醇,对运动员来说,不再是一种自由选择。伦理竞赛不应该要求运动员因为服用不属于竞赛本身内在特征的东西,而招致更大的健康风险。
公平问题一直是兴奋剂问题的焦点问题。在兴奋剂使用与禁止的理论之争上,公平问题是首当其冲的,是赞成使用和反对使用兴奋剂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是一个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1989年春本·约翰逊的医生乔·阿斯坦芬在接受加拿大新闻通讯社的采访时,曾公开向世界呼吁,让运动员自由使用兴奋剂。因此引发了一场争论,反对兴奋剂开禁的一方认为:兴奋剂的使用打破了“公平竞争”原则,因此是不公正的。然而,赞成使用兴奋剂的一方则认为:总有一些运动员能找到途径与方法来躲开药物检查,这反而加剧了机遇的不平等;如果每个人都由自己决定是否服用兴奋剂,对所有的人来说也是公平的。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即使是措施再完善,检测手段再先进,总避免不了会有使用者未被检查出来而占便宜的情况发生,但从道德上来说,这不应当成为人们羡慕和效仿的理由。公平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在体育竞赛中,公平包括起点公平、程序公平(规则公平)与结果公平。起点公平与程序公平是结果公平的保证。人们最终追求的是结果公平,要达到结果公平,就必须保证起点公平与程序公平。从以上两种观点来看,他们显然更多注重的是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就绝对公平来看,同意使用兴奋剂看起来更显得公平,谁愿意使用谁就使用,这样就没有了服用兴奋剂而未被查出来的不公平事情了。然而这种公平只是从运动员自身的角度考虑,但是公平是有条件的。我们也可以做一个大胆假设:可以使用兴奋剂。那么可以想象得出来,体育运动赛场将会变成科技与药物的竞赛。体育运动的主体是运动员,是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自然力的竞争。如果体育运动赛场变成了药物的竞赛,这显然失去了体育存在的价值,对体育运动本身就产生了不公平。体育运动本身的目的就是体育运动公平起点和公平的前提条件。没有了起点公平,也就无所谓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由于竞技体育中“失之毫厘”的胜负与随之而来“差之千里”的荣誉与巨额物质利益,使有的运动员不惜使用兴奋剂向自身的极限挑战。这不仅从根本上违背了体育竞赛的公平原则,把人类战胜自我的审美过程变成了谎言与欺诈,而且给用药者带来了严重甚至致命的身心危害,更损害了奥林匹克“参与、竞争、公正、友谊和奋斗”的宗旨。严重违反了体育运动中公平竞赛的原则。
使用违禁药物违背竞赛伦理道德,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运动竞赛的主要价值,并不在于获胜,而在于是一个挑战的过程。体育竞赛道德最可贵之处,在于竞赛双方对卓越的共同追求。对队友和对手来说,运动员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从大的方面来讲,人与人之间有着和平时一样的道德义务。当然,对于竞赛的伦理道德来说,他们还有一些额外的约束性义务。即运动员应该正大光明而又谦和文雅地获胜(或失败),尊重对手,遵从竞赛规则,挑战对手,运动员共同合作以努力追求卓越。人们应该强调过程,而不只是结果或随之而来的外部奖赏。对任何比赛来说,不全力表现是错误的。但是一个遵从竞赛伦理和公平竞争的人,不应该为了达成其目标,而被迫去招致不必要的健康风险。因此,应该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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