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宗教并存是新疆宗教历史的基本特点。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后逐渐取代佛教,发展成为当地社会的主流宗教,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不断地与新疆本地文化相融合。
一 清真寺与本地建筑的融合
清真寺,是穆斯林举行礼拜、举行宗教功课、举办宗教教育和宣教等活动的中心场所,亦称礼拜寺,系阿拉伯语“麦斯吉德”(即叩拜之处)意译。哪里有穆斯林聚居,哪里就有清真寺。
历史上,最初的清真寺简朴无华。其后,随着穆斯林建筑艺术的发展,结构严整、雄伟壮丽和带有装饰艺术的建筑群相继出现,最后形成了叙利亚-埃及派、伊拉克-波斯派、西班牙-北非派、印度派四大流派和风格。无论哪一派,都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伊斯兰教传入新疆之后,当地清真寺也逐渐显现出与本地建筑风格相融合的风格。绝大部分清真寺受伊斯兰文化影响,与维吾尔民族风格相融合,如喀什的艾提尕尔清真寺。也有少部分清真寺受中原传统建筑的影响,如乌鲁木齐的陕西大寺、伊宁的拜图拉大寺。
维吾尔族的清真寺建筑融合阿拉伯风格和维吾尔族风格于一体,集中反映了当地的传统、气候、材料和建造技术。清真寺多为砖结构,整体形制多呈穹窿圆拱廊柱结构,有圆形拱顶和高耸的尖塔,绿色或蓝色的柱廊,造景图案和三面回廊,是阿拉伯伊斯兰清真寺建筑常用的形制,也成为新疆清真寺建筑共同流行的风格。维吾尔族人热爱生活,喜爱绚丽的色彩。清真寺无论大小,都十分注重门楼的装饰艺术,门楼两侧各建有一座五六层楼高的圆形尖塔,并与大门相连。尖塔下部大,向上渐渐变小,多用雕花砖砌成,有的还镶有琉璃瓦,顶建砖砌圆亭,亭顶呈穹窿形,顶尖为一弯新月,具有鲜明的伊斯兰风格。清真寺的整体建筑采用木雕、砖花、石膏浮雕、彩绘和琉璃瓦装饰等多种手法,显得富有艺术魅力。木雕十分精致,砖花图案优美,石膏浮雕朴素严谨,装饰的花纹和图案都反映了维吾尔族的审美情趣,如花纹大都是巴旦木纹、石榴纹、花蕾纹、花朵纹、叶纹等,建筑师们运用各种艳丽色彩,将各种植物及生活用品等经过巧妙的艺术造型处理,统统彩绘入画,所以,维吾尔族清真寺的装饰艺术生活气息很浓,使人强烈感受到维吾尔人民热爱生活、热爱自然的审美情趣。
受中原文化影响的乌鲁木齐陕西大寺采用了宫殿式建筑造型,保持了古代传统木结构的建筑格式;伊宁的拜图拉大寺则是典型的中国古代中原城门式建筑形式,斗拱飞檐,以木质结构为主,采用雕刻和绘画技法,雕梁画栋,较好地体现了中国古代亭楼式建筑的风采。这些清真寺一般显现出中国古代建筑的典雅和庄重。
二 清真寺管理与本地社会的接轨
清真寺是穆斯林群众开展集体宗教活动、满足其宗教生活需要的场所。任职阿訇通过在清真寺举办的各类活动,履行职责、服务穆斯林群众。目前,新疆有各类清真寺2.4万多座,教职人员2.8万多人。如何对清真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呢?
清真寺的所有权归本寺穆斯林群众集体所有,这就决定了清真寺必须要实行民主管理。我国清真寺历来就有“集体所有、协商办事,民主管理、团结办教”的传统。经过党和政府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形成了不少与本地社会情况相适应的管理办法或制度。
2006年,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并通过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内容包括管理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宗教活动的安排和管理、社会活动和接待工作、经堂教育和经学研究、寺产管理和自养事业等方面。如,在管理组织的产生和职责上规定:寺管会是寺坊穆斯林的群众组织,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具有良好的宗教操守和一定伊斯兰教知识及工作能力的本寺坊穆斯林组成,并在当地伊斯兰教协会指导下成立,其成员须经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本寺坊聘任的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掌教)、海推布(二掌教)等主要教职人员可以作为寺管会成员。清真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寺管会成员产生的办法。寺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届寺管会任期三至五年,寺管会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寺管会成员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新疆的宗教事务部门在处理有关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事宜时,多以此《办法》作为依据。各地伊协乃至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将其作为各种培训班进行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的全面实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提高了寺管会的民主管理水平,为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及其宗教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也为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在用制度管理清真寺的同时,党和政府还开展各种有助于促进清真寺管理完善的活动,如创建“五好清真寺”活动,即创建“民主管理好、宗教教职人员素质好、正常开展宗教活动好、兴办自养事业好和环境卫生好”的“模范清真寺”。又如,开展创建“和谐清真寺”活动,提出了“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规范、教风端正、管理有序、整洁安全、服务社会”等八项基本标准。这些活动,既促进了清真寺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的穆斯林同胞受益,与我们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相适应。
此外,多年来,政府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寺管会主任和清真寺阿訇的培训,通过提高他们的学识素养和管理水平,加强清真寺的管理。实践证明,现代的清真寺管理较之以往,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与当前的社会生活相适应。
三 服饰与本地传统的融合
新疆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柯尔克孜族等,都有自己富有特色的民族服装。
维吾尔族的服饰样式独特,纹饰多样,色彩鲜明,图案古朴,工艺精湛。维吾尔妇女爱穿裙装,喜欢选择鲜艳的丝绸或毛料裁制裙装,花样较多,非常优美,常见的有红、大绿、金黄等色的质料,内穿淡色对裙。更偏爱本民族独创的“艾德莱丝绸”缝制连衣裙,色彩绚丽,富有特色。维吾尔男性讲究黑白效果,粗犷奔放。男装比较简单,主要有亚克太克(长外衣)、托尼(长袍)、排西麦特(短袄)、尼木恰(上衣)、库依乃克(衬衣)、腰巾。此外,维吾尔族男女都喜欢戴帽子,因为戴帽不仅具有防寒或防暑的功能,更重要的是作为生活礼仪中的需要,社交、探亲、访友以及节日聚会等场合均需佩戴。帽类及头饰种类很多,传统帽子主要有皮帽和花帽两大类,尤其是女性的花帽,有巴旦姆花帽、塔什干花帽、格来木花帽等,特别漂亮。
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后,对于维吾尔族的服饰既产生了影响,同时,又与维吾尔族的生活习俗相适应。
伊斯兰教不仅允许而且要求穆斯林穿着干净,打扮得体,同时,强调不要穿特别名贵的服装,不要趾高气扬,招摇过市。具体来讲,男人的英俊潇洒,并不在于佩金戴玉,也不在于穿绫罗绸缎,而在于内在的品质与修养、刚毅与勇敢,因此男性打扮要尽量体现男人的气质、气概、风度,做到庄重、朴素、简洁,力戒花里胡哨、虚荣、浮华;女性不能穿透明的衣服,但在服装的颜色、质地、款式等方面,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加以选择。
因此维吾尔族在服饰方面,禁止人们,特别是妇女穿袒胸露背的衣服或过于短小的衣服,不喜欢穿背心、短裤在室外活动和做客,讲究衣服宽长肥大。维吾尔族女性爱穿裙装,尤其是长裙,既符合伊斯兰教义,又较好地体现了本民族的特色。而男性服装,多选用黑白两色,则显得简洁庄重。
伊斯兰教对维吾尔族服饰文化的影响还表现在服饰纹样中。维吾尔族服饰纹样以花草植物为主,忌用人物和动物图案。由于伊斯兰教禁忌偶像崇拜,禁忌在服饰、饰物和建筑物上描绘人物、动物的造型。所以,维吾尔人对美的追求转向以自然物象为内容的图案艺术创作。主要以各种花卉纹样,以植物的枝、叶、蔓、果实图案纹样,以现实生活中的壶、盆、瓶、坛等物的图案为装饰纹样,或以直线、曲线、弧线构成正方形、长方形、圆形、三角形、菱形、星形、新月形、锯齿形等各种各样的几何图形,尽情装点着维吾尔族服饰。最能体现维吾尔服饰文化特点的“艾德莱丝绸”以黑、蓝、红、绿、白、黄等不同颜色和不规则的几何图形和线条纹样为主。维吾尔族妇女的裙裤、坎肩,维吾尔族男子的袷拌、腰巾等,无不展示着独具伊斯兰浓郁风格的维吾尔族服饰之美。
现代社会,我们提倡弘扬维吾尔族民族传统特色服饰,这与伊斯兰教义是不相违背的。
四 饮食习惯与本地风俗的融合
新疆地域广阔,聚居着维吾尔、汉、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等47个民族,其中汉、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塔吉克等13个民族在此生活历史较长。维吾尔、回、哈萨克等多个民族都信仰伊斯兰教。
各民族在饮食习惯上既有共同点,又有自己的特色。维吾尔族以面食为主,喜爱抓饭、拌面、馕、烤包子、薄皮包子等,喜吃牛羊肉,特别是羊肉,有炖、烤、炒等各种做法;喜爱水果、蔬菜、奶制品与茶点心,爱喝熬煮的奶茶、茯茶和红茶,这其中馕、抓饭和烤羊肉,成为维尔吾族饮食上的特色代表。哈萨克族是“马背上的民族”,畜牧业发达,主要以肉和乳制品为主,蔬菜较少,他们善于用肉和奶做各种食物,如熏马肠、马奶子、酸奶、奶酪、奶疙瘩、干酪、酥油等,也食用包尔沙克(油果子)、烤饼、油饼、面片、那仁、杰恩特等面食,主要喝茯茶、奶茶。回族也以面食为主,种类繁多,如拉条子、馓子、蒸馍、臊子面、揪片子、馄饨、油茶、羊肉焖饼等,也以牛羊肉为主要肉食,还有各种甜食,如甜麻花、甜馓子、油糖包子、油糕等。
这些饮食习惯既与本地传统和生产方式有直接联系,又受到伊兰斯教的深刻影响。
新疆气候干燥,日照充足,既有农业生产,又有畜牧业。农业生产中,小麦为主要的粮食作物,决定了食物构成中以面食为主,而畜牧业则提供了以牛、羊为主的肉食来源。由于地理及气候因素,蔬菜品种较少,而瓜果种类丰富,品质优良,如哈密的哈密瓜,吐鲁番的葡萄,阿克苏的苹果,库尔勒的香梨,和田的核桃、枣子、水蜜桃,呼图壁的西瓜,皮山的石榴,库车的杏子,英吉沙的巴旦木,等等。并且不少维吾尔族都擅长果树种植,以瓜果代蔬菜成为当地居民饮食的一大特点。而茶在各族群众的饮食中都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伊斯兰教规定,禁止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遵照这一规定,形成了新疆穆斯林同胞们以面食为主食,以牛、羊肉为肉食,禁食猪肉、驴肉、食肉动物及凶禽猛兽,禁食一切动物的血的饮食习惯。
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有两大传统节日,即肉孜节和古尔邦节。回族过肉孜节较隆重,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其他民族过古尔邦节比较隆重。节日期间,民族群众要穿上盛装,准备丰富的食品,有的人家要宰羊,民族之间互相登门拜访,表示庆贺。肉孜节又叫“开斋节”,伊斯兰教规定,每个穆斯林每年必须封一个月斋。伊斯兰教历九月为“斋月”,封斋期间白天不吃不喝,太阳落山之后,才能吃喝。十月一日为开斋日。古尔邦节又叫“宰牲节”,是伊斯兰教历每年的十二月十日,具体为肉孜节后的第70天,公历日期每年不固定。
由此可见,在伊斯兰教义的深刻影响和新疆本地的资源环境下,新疆穆斯林同胞的饮食习惯与社会风俗是相互融合的。
第二节 新疆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一 贯彻党在新疆的宗教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的基本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宗教中存在着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在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农村,寺院、墓地、经文学校占有大量的土地。寺院还向群众征收“吾守尔”“扎卡提”等宗教税,就连过古尔邦节时,每家每户宰杀牛羊的皮张和肠衣都得交寺院。信教群众生孩子、办丧事、结婚、离婚,都要花钱请阿訇念经。同时,普遍存在着宗教插手干预当地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等现象。宗教人士还拥有一系列特权,如责打不蒙戴面纱的妇女,处罚不做礼拜和不封斋的手工业工人、商人和农民,管理集市上的交易,为结婚、离婚、借贷契约、买卖土地文书、分割遗产作证等。各地不仅办有数目远远超过普通学校的经文学校,就连普通学校也开设了经文课。新疆相对封闭落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加之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又被大大小小的绿洲所分割,商品交换极不发达。这种状况使新疆少数民族宗教在各方面固守传统,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现代科学文化水平低,且对之十分冷淡。此外,敌对势力还利用新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搞分裂和破坏活动。
新中国成立之际,宗教信仰自由就被载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成为新中国宗教政策的核心。历史上,我们党一贯坚持这一基本政策,不断致力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一是新疆和平解放后,党和政府明确宣布,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在各族群众特别是信教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特别说明,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不信教也有自由。成立了新疆伊斯兰教协会,制定了一切从各少数民族实际出发的慎重稳进方针,区别对待宗教人士和地主阶级,保护清真寺,尊重各民族在遗产分配及婚姻上的民族习惯,等等。这些措施确保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信教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不断改善。1958年年底,党着手清理伊斯兰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新的政策规定,废除一切宗教特权,禁止歧视妇女,废除寺庙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不得利用宗教巧立名目强迫摊派、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废除“吾守尔、扎卡提”,不得强迫少年儿童念经和上经文学校,更不得强迫青少年当毛拉,废除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等。经过这些改革,随着剥削制度的消灭,伊斯兰教不再是封建地主阶级压迫民众的工具,实现了政教分离,宗教界不再有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合法权力。伊斯兰教在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是1978年全国开始拨乱反正,新疆的宗教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批判了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做法,恢复了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平反了冤假错案,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落实了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的房产政策,爱国宗教组织开始恢复和建立,开展了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重要文件,以全面贯彻落实这个文件精神为标志,新疆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此后,结合社会的发展和形势变化,我们党又陆续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人士”(简称“双五好”)活动,促进了宗教活动法制化、规范化,与当代社会主义不断融合。
二 清真寺宗教人员的变化
在清真寺主持宗教事务的人员,回族称之为阿訇,维吾尔族称之为毛拉。毛拉旧译“满拉”“曼拉”等,源于阿拉伯语Mawla,用来称呼伊斯兰教的教士,原意为“保护者”“主人”“主子”。今天所指的毛拉,一般为清真寺的教长,其中德高望重者被称为“大毛拉”。伊斯兰教是和平的宗教,穆斯林希望和平,希望团结,要求穆斯林皆兄弟。毛拉或阿訇经过数年伊斯兰教育与培训,通熟《古兰经》与“圣训”,精通伊斯兰的种种法律与法规,应具备《古兰经》与“圣训”的真精神——做人的完美品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劝善诫恶。
伊斯兰教一贯反对聚敛财富和剥削他人,中国伊斯兰教早期阶段的宗教教职人员都十分清贫廉洁,他们虽然是清真寺的教长或管理人员,但与普通穆斯林没有区别,有些甚至过着极端的苦修生活。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凡是精通经训、品德优良的教徒都可能被推举为一教之长。当时的寺院也较为贫穷,没有什么多余的财富。
随着封建化进程和经济的发展,穆斯林皆兄弟的社会出现了贫富分化,一些清真寺寺院的财富日益增加,宗教界的一些上层人士借机聚敛财富,最终蜕变为封建化的教主兼地主阶层,而教统也由传贤制改为世袭制,为教主个人占有宗教财产提供了便利条件。教坊领袖成为真正的教主兼地主,从而集宗教精神领袖与世俗经济剥削者于一身。封建教主兼地主利用宗教及政治上的特权地位,建立了对广大穆斯林的牢固统治。社会财富大量被教主侵吞,从而满足了他们及其家族的挥霍。由此带来的教职人员的地位变化,在穆斯林之间产生了世俗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教主与教徒之间的宗教等级观念比以前更为强化,比较民主的管理方式被教主高于一切的家长制、“一言堂”所代替,教主与教徒除保持宗教统属关系外,又增加了地主与农民的阶级压迫关系。教主兼地主对教徒兼农民的经济剥削,激化了阶级矛盾,使得以往关系比较融洽的宗教社会内部,出现了愈来愈深的裂痕。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压迫阶级的消灭和私有制的改造,教职人员与普通教徒之间的等级和剥削也消失了。其后的宗教管理中,国家制定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等法律制度,有些清真寺制定了《寺管会成员产生办法》《寺管会成员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国家还对教职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伊斯兰教经典知识、伊斯兰教优良传统、宗教政策法规、时事政治、管理科学等。在培训班上,相关人员还就清真寺的管理和阿訇任职等进行多方面的交流。通过讲政策、学法规、谈实践、论管理,参训人员的素质提高了,在处理涉及伊斯兰教、穆斯林、清真寺的重大事件中,立场坚定,方法得当,措施得力,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如今,清真寺的教长多是有学识的穆斯林。宗教教职人员绝大多数走上了爱国守法的道路,他们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一起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贡献。
三 清真寺管理方式的转变
历史上,清真寺的组织与管理体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发生变化。清真寺的组织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教务管理,另一部分是寺务管理。
在教务管理方面,一般清真寺实行“三掌教制”,亦称“三道制”,是我国伊斯兰教教坊制度下实行的清真寺组织管理形式。教坊制,又称格底目教坊制度,指在教派门宦产生之前的伊斯兰教组织制度,教权组织比较松散。一般以清真寺为中心,由教坊全体穆斯林构成独立的、具有地域性的宗教组织单位。凡在该寺参加宗教活动的穆斯林,都属于该寺的“高目”或“哈宛德”,教坊与教坊之间在经济、管理等方面自成体系,互不隶属、相互尊重。相邻教坊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如果一个教坊有重大活动,如送埋亡人、婚嫁迎娶,一般由本坊阿訇主持,同时会邀请相邻教坊阿訇、毛拉参加。“三掌教制”起源于宋朝,至明朝趋于完善。
“三掌教制”是由伊玛目(掌教)、海推布(二掌教)、穆安津(三掌教)组成的清真寺寺坊教权组织,教务与寺务权合一。伊玛目是本教坊的宗教领袖,率领教众礼拜,主持本坊重大宗教活动,如主麻日聚礼,开斋节、古尔邦节会礼等,管理清真寺“瓦克夫”(意为“保留”,此处指宗教不动产)财产及其他宗教收入等;海推布讲经宣教,司掌劝谏,宣读“呼图白”(意为“演说”);穆安津为清真寺宣礼员,每天五次拜前,按时念“邦克”(又称“宣礼”),召唤教众准时礼拜。
从元代开始,伊斯兰教掌教出现世袭制。一些地区的教长为兼有地主性质的宗教上层人士把持。随着时间的推移,掌教世袭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有些掌教独揽教务、寺务、财务大权于一身,再加上掌教子弟的依赖性,使掌教素质越来越低,经学水平日趋下降,在教坊穆斯林内部的权威性也随之下降,受到穆斯林普遍批评与反对。
至明朝末年,经堂教育的创立和倡兴,开创了伊斯兰教依托清真寺培养宗教接班人的全新模式,改变了过去数百年以来主要在穆斯林家庭内部依靠“父传子授”传播伊斯兰经学知识和培养宗教接班人的方式,对掌教世袭制的废除起了重要作用,逐渐为向掌教制的过渡创造了条件。经过明、清两朝的不断演变,到了清末和民国时期,阿訇掌教制逐步在全国得以确立。
掌教阿訇不仅是教坊穆斯林的最高宗教权威和经学堂的主持者,而且全面掌理各项教务、教学,在教坊中拥有极高威望和职权。阿訇掌教一般实行聘任制,由学董、乡老和穆斯林公议,决定选聘阿訇。阿訇按协议规定任期,原则上为两三年,届期任满则在开斋节会礼仪式后,阿訇当众宣布辞学,本坊穆斯林如果执意挽留,阿訇则连任;如果大家没有挽留的表示,则辞学离任,应聘其他寺坊。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完成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并进行以消灭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禁止宗教人士违法活动为重点的宗教制度改革。国家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维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在清真寺管理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各地区成立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寺管会的成员经各方协商后选举产生。国家先后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3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了《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随之,新疆伊协制定并通过了《关于清真寺民主管理规则》和《伊斯兰教界人士爱国公约》。2006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通过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各地区伊斯兰教协会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各地清真寺依据民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制定清真寺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毛拉管理制度、管委会民主管理制度等。
现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清真寺不断加强场所管理组织建设,依规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大批中青年人进入寺管会班子,寺管会成员呈年轻化趋向,清真寺管理逐步实现由过去靠威望管理向现在靠制度管理转变,建立健全了人员、学习、教务、寺务、财务、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清真寺的管理日益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四 清真寺财务情况的变化
清真寺是穆斯林群众开展集体宗教活动、满足其宗教生活需要的重要场所,其日常运营管理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支撑。长期以来,清真寺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瓦克夫”收入,泛指清真寺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这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个人的“瓦克夫”捐赠,有不少人(主要是一些富有的官僚士绅)“舍宅为寺”,自愿把私有房地产捐赠给清真寺,还有的是穆斯林去世后绝嗣等原因,其财产无人继承而移交给清真寺。
二是募捐与征收。穆斯林大多成片围寺而居,一些宗教教职人员或热心的群众便把社会募捐作为清真寺寺院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他们利用各种途径,呼吁宣传,广泛征募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资财援助,有的还向外国和海外华侨穆斯林募捐。穆斯林的宗教奉献在教义中是高尚行为,但是也会有硬性摊派的现象发生。此外,有些教长过“尔麦里”(本意指各种功修和善行,特指为纪念伊斯兰教先贤、哲人和某些教主的主要宗教仪式),教徒也要奉献,这也成为一些宗教上层人物聚敛财富的方式。为此,有些穆斯林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
三是宗教公社式。其典型代表为“西道堂”式,是一种融宗教组织与社区为一体的独特社会结构。其特点是全体教民财产归集体所有,由寺院提供一切生活、教育、婚丧、赡养费用。经济活动则依个人特长分别组织集体从事农、工、牧、林、商业的生产与经营,实际上变成一种扩大了的清真寺寺院经济活动。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1949年以后,随着陆续开展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公社化运动,实行宗教与经济生活的分离,才结束了它的历史。
四是统治阶级的扶持资助。包括某些官方的资助,一些地方军政要员施舍钱财给清真寺,以联络感情等。
五是其他收入。如穆斯林沐浴时放在沐浴大柜里的“大柜钱”,请阿訇宰杀牛羊的“下刀费”,专为教主奉献的各类“海迪叶”,等等。其中重要的一项为“天课”。根据伊斯兰教义,纳“天课”是五功之一;“天课”的受课对象必须是贫困的穆斯林,而有些“天课”却被截留,或被中饱私囊。在旧社会,教长也是地主,对教徒进行剥削的事情时有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消灭了封建特权和经济的上压迫与剥削。新疆实行了改革,废除了宗教课税,禁止强迫教民出资建寺,广大穆斯林的经济负担减轻了。此外,政府每年下拨相关经费,用于重点寺庙的维修补助。本着“以寺养寺”、减轻信教群众负担的原则,政府鼓励多种经营,各地清真寺陆续办起了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在弘扬宗教文化、保护宗教名胜古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做出了贡献。同时,政府规范清真寺财务管理,推动实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实行公开账目、接受群众监督,减少了财务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穆斯林散居区和聚居区呈现出宗教和顺、民族和睦、社会和谐的美好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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