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竞技体育的发展研究-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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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

    教体艺〔2005〕3号

    学校体育是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基础。学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体育人才的重要基地。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创办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我国竞技体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自1986年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工作以来,普通高等学校勇于探索,积极开展运动训练,使高等学校运动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为国家培养了一批优秀体育人才,推动了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在招生政策、学籍管理、运动训练、竞赛制度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普通高等学校进一步开展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了尽快提高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水平,以适应新的形势对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目标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资源配置优化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和竞赛体系。

    三、体育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也是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体育院校的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四、普通高等学校均应开展运动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努力建设高水平运动队:

    1.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应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和特色,达到较高的运动水平。

    2.重视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在运动员学习、训练、比赛、管理、医务监督和营养保障等方面有具体措施。

    3.具备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的标准场地、器材。

    4.具有思想业务素质水平高的优秀教练员和科研人员。

    5.具有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及科研所需的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经专家委员会评估,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规定招生。达不到举办高水平运动队条件的高等学校,不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

    六、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人数,纳入国家核定的高校当年招生计划内,招生比例不超过本科招生总数的1%。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名额,不得利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招收其他学生。违反以上规定的高等学校,不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每年招生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将本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情况统一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备案,同时各普通高等学校将所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注册。

    七、普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学习。科学制定学习、训练和参赛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为运动员在学期间通过所学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提供条件。

    八、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按照学校制订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训练和参加比赛。对入学后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按学籍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九、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学校制订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的训练、比赛,应视为其学习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学分管理体系。对在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学校还应按其所获名次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学分。

    十、为保证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学校,可将高水平运动员在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作为权重,计入综合测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推荐免试研究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十一、完善全国高等学校体育竞赛制度。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应积极参加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比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的普通高等学校,将减少下一年度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

    十二、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增强教练员的敬业精神,提高教练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训练水平。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有利于调动和提高教练员工作积极性,与执教业绩直接挂钩的岗位聘任和精神、物质激励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师资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吸引优秀教练员到普通高等学校执教。对到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优秀教练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应享受学校引进特殊人才的相关政策。

    十三、普通高等学校应充分发挥自身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综合优势,加强对运动训练的科学研究,重点研究如何提高训练质量和水平,有效缩短训练时间,解决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中“学训矛盾”这一突出问题。

    十四、切实加强教体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与体育部门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十五、要以普通高等学校为龙头,逐步完善大、中、小学相衔接的优秀体育人才培养机制。普通高等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关心、扶持中小学校开展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

    十六、普通高等学校应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善于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为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筹措资金。

    十七、除国家奖励外,教育部对参加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普通高等学校、教练员和运动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函[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的精神,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宏观规划与指导,尽快提高学校运动训练水平,经研究,我部决定2005年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基本条件

    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应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和特色,在全国居于较高水平;学校重视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在运动员学习、训练、比赛、管理、医务监督和营养保障等方面有相应制度和办法;具备相应项目训练、比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具有思想业务素质较高的优秀教练员和科研人员队伍;具有训练、比赛及科研所需的稳定的经费保障。

    二、评估主要运动项目

    根据我国高等学校开展运动训练的传统和训练条件,及与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国际、国内大学生比赛项目相衔接的原则,评估项目为: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橄榄球、手球、棒球、垒球、武术、击剑、射击、定向越野、跳水、攀岩、自行车、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操、摔跤、柔道、跆拳道、帆船、帆板、赛艇、皮划艇、龙舟,以及棋牌、冰雪运动类等。

    三、评估程序与办法

    1.高等学校自评

    申请参加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的高等学校(含已经在教育部备案的102所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应按照本通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方案》(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将自评报告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高水平运动队评估申报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应的管理文件、表格、数据、证明(涉及训练场馆设施的需附照片)等材料(附电子版),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

    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评估的学校按所申报项目进行初评。专家组5人以上,由学校体育教育、训练、管理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组成;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依据《方案》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地总体规划对高水平运动队学校和项目进行全面、科学、细致的评估,做到严格把关。初评后专家组按项目给出量化分数,投票决定初评合格学校,写出详细评估意见并由成员逐一签名。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05年9月15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学校申报材料和初评合格学校的《申报表》报送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3.综合评估

    教育部组织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方案》,对学校申报的运动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经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规定招生。

    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部今后将定期开展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评估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统筹规划、有序发展、严格条件、规范评审、确保实效,防止一哄而上。我部还将定期组织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的检查,对没有按照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要求开展运动训练的高等学校,停止其享受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招生政策。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综合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的精神,我部于2005年11月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在各有关高校自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初评的基础上,我部组织了“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各地报送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的材料进行了综合评估。现将综合评估的结果与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北京大学等235所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确定为2006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含项目,名单见附件)。

    二、经研究,独立设置的高等体育院校不参加此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综合评估,申报高水平运动队的高等体育院校可直接报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备案,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按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三、不断提高全体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高校体育工作的根本所在。为保证高校体育工作的全面开展,被确定为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办法),抓好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育课程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今后我部将组织专家分期分批对确定为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开展群众性体育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学校以及未实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办法)的学校,将停止该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对全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附件:2006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含项目)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2006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

    (含项目)名单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

    (2000年9月成都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英文缩写名称为FUSC。

    第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由全国高等学校的学生、体育教师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志愿结成,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学校体育运动发展,提高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协会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为丰富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本协会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培养大学生运动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努力学习、刻苦锻炼,为提高我国高等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而努力。

    本协会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大学生体育组织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大学生体育交流与竞赛活动,以增进我国大学生与世界各国大学生之间的友谊,扩大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

    本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全国高等学校学生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地址为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国高等学校体育工作;

    (三)在教育部领导下举办,组织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举办全国性高等学校(大学生)体育比赛和其他体育活动;

    (四)负责与世界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和各国高等学校体育组织及其他国际大学生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参加世界、亚洲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大学生的单项体育比赛、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局)指导下建立的地区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向本协会提出申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加入本协会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导下建立,在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批准成立的省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有一个省级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成为本会的会员;

    (四)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由本协会主席、部分副主席、秘书长及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合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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