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会徽
第四十六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会徽为五颗红星照耀下的“U”字形田径跑道图案(五颗红星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U”意为英文“大学”的首字母,田径跑道意为体育),会徽图案见本章程附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0年9月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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