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天我太激动、太忙碌了,激动得彻夜难眠,忙碌得一天工作10多个小时,是靠救心丸来支撑身体。这是我担任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20多年来第三次感到精力疲惫,身体严重透支,感到吃不消,但只要想到“第21次是国家公祭”,就觉得自己的心血没有白费。
自从2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国家公祭日”的法案后,我一直没歇着。
我一口气连写了四篇解读12·13国家公祭日的文章,题目是《12·13,何以成为国家公祭日》、《国家公祭体现了人民主体性的宪法精神》、《国家公祭是固化南京大屠杀史实的重器》、《国家公祭是对和平的促进》,于3月1日至4日期间,连续在《南京日报》和南报网上公开发表。
3月3日,《人民日报》第五版上刊登了我的文章《铭记伤痛才能超越历史》。
在这些文章里,我对设立国家公祭日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解读,对于传播和扩大“国家公祭日”的影响,起了一定的作用。
一、国家公祭的对象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中,非常明确地界定:“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在此,我对国家公祭的对象进行详细说明:国家公祭的对象首先是在南京大屠杀中遇难的30多万同胞,南京大屠杀中遇难同胞是如何认定的?其30多万的数字出自何处?
在讲到这个问题之前,我要申明的是,我本人作为遇难同胞纪念馆的馆长和历史研究学者,不需要也没有理由去夸大南京大屠杀30万的数字。
因为我认为只有真实的才是历史的,夸大这个数字本身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不要说是屠杀30万,哪怕是屠杀1万人、5000人、500人,甚至是50人,这也是对人类生命的践踏,因为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
南京大屠杀30万数字来源于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两个法庭的法律的定论和判定,这不是当时的国民政府,也不是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来的,更不是哪个中国学者研究出来的。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南京大屠杀30万的数字:1946年1月19日设定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经过调查和严肃认真的审判,依据大量的人证、物证认定:在日军占领南京后的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日军所烧弃的尸体、或投入长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人们计算在内。据史料可以考证,日军在进行凶残的大屠杀的同时,为了掩盖其罪行,采用纵火焚尸、抛尸长江等办法,迫不及待地对横陈在南京城郊的遇难者尸体毁尸灭迹,被处理的尸体总数达15万多具……将这两个数字相加,该法庭实际判定:南京大屠杀的人数不低于35万。
1946年2月15日成立的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的认定:日军在南京集体屠杀有28案,屠杀人数为19万余人;零散屠杀有858案,尸体经慈善机构掩埋有15万余具。该法庭判定南京大屠杀的人数不低于34万。
有必要在此强调指出,东京审判后,以美国为首的盟国于1951年9月8日同日本政府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并于1952年生效。该《和约》第11条明文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其他同盟国法庭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判决,……”,也就是说,日本政府承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定,等于承认南京大屠杀,等于承认南京大屠杀30多万遇难者的数字。最近,日本国首相安倍晋三在讲话中明确表明《旧金山和约》仍然是有效和约。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内景
当时,收埋尸体有四种途径,一是日军为了掩盖血腥暴行,动用部队毁尸灭迹者共达15万余具;二是红卍字会、红十字会、崇善堂、同善堂、回民掩埋队等5家慈善团体埋尸约18.5万多具;三是其他汪伪政权共掩埋尸体6000余具;四是私人掩埋尸体3.5万余具,毁尸灭迹和掩埋总数大约37万具。
综合上述可看出,关于南京大屠杀遇难总人数有东京审判的约35万、南京法庭审判的约34万、埋尸记录的约37万等三组数字。所以,我们说,南京大屠杀30多万这个数字,来源是有可靠根据的。30万是个下限的数字,30万以上多多少,是可以讨论和进一步论证的。当然这里会有一定的误差,这个差距在历史研究中通常是允许的、正常的,也可以说是国际惯例。例如,广岛原子弹爆炸纪念馆简介上标示的1945年8月6日至12月30日原爆遇难人数为14万,注明正负1万,实际上是13万—15万人之间,有3万人的差距;波兰奥斯维辛集中营关于遇难人数为110万—120万,有10万人的差距,等等。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我们不可能得出一个十分精确的数字,有误差是允许的。南京大屠杀30万人的数字既是约数,也是确数,所谓约数,是指30多万人,所谓确数,是不低于30万人。我们说30万以上,具体多多少我们没有注明,这样就更符合历史。
国家公祭的对象不仅仅是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同时也包括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包括普通民众和中国俘虏。
那么,对“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一词如何解读?笔者的理解是在日本近代形成帝国主义后,所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期间。它应该包括那些侵华战争期间的死难者呢?
1.1874年日本武力侵台造成的死难者。5月,日本西乡从道率领2000多个日军,7艘舰船,以54名琉球岛民于1871年12月被台湾南部牡丹社原住民杀害为借口,武力攻击台湾,残酷杀害台湾土著民众,这是日本侵华的开端,也是日本成为帝国主义后首次杀害中国人的开始,其阴谋割裂并占据中国领土达半年之久,最终清政府向日方付款40万两白银解决争端。
2.1895年甲午战争期间日本对旅顺大屠杀中的死难者。日军侵占旅顺后,如同野兽,不分男女老幼,见人就杀,把俘虏绑上屠杀,杀害平民,甚至妇女也不放过,中国百姓遇难人数多达6万,旅顺城只有36人活下来。
3.1900年日本参与八国联军镇压并杀害许多义和团员。在八国联军中,日本成为镇压义和团、侵略中国的主力,成为侵华列强中唯一的亚洲国家军队。德军、日军、法军和俄军等组成的联军讨伐队在北京郊区血洗无数村镇,男子一律虐杀,妇女先辱后杀,手段残忍,无辜的老人被洋兵当作刺杀的活靶,开膛后的儿童尸体随处可见,老弱妇孺甚至被投入水井和河中。八国联军在北京屠杀中国人数十万,腐味弥漫全城。
平顶山惨案中的部分白骨
4.1904年日俄战争中的中国死难者。这次战争,日俄双方动员的兵力都在百万人以上,战争的规模之大,在世界历史上也是空前的。但这场帝国主义之间的不义之战,却是在中国的领土上进行的,给成千上万的中国人民带来了一场大浩劫,许多中国人在战争中丧失了宝贵的生命。
5.1931年日本侵占东三省后的中国死难者。从1931年9月18日,到哈尔滨沦陷,日本军国主义侵略和掠夺山海关至黑龙江之间相对于日本国土3倍、11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东三省土地。在此期间,杀害了大量东北三省的同胞。
6.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期间后的中国死难者。以1937年卢沟桥事变为标志,日本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在此之后的八年中,制造一系列惨案,杀害了无数的中国人民。
在抗击日本侵略的14年战争中,中华民族作出巨大的牺牲。据不完全统计,死伤人数达35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这些死难民众主要包括如下受难群体:1.其他屠杀暴行中死难者。侵华战争期间,日军的暴行到处都有发生屠杀,绝不仅仅只发生在南京。这里仅举几例有代表性惨案中的死难者:1932年9月16日,为了报复中国抗日武装的行动,日本关东军以拍照为名,将抚顺煤矿附近平顶山等村的村民3000余人,骗至村外集中之后实施了灭绝人性的集体屠杀。
2000年1月23日,日本右翼分子在大阪公然举行“二十世纪最大谎言—南京大屠杀彻底检证”集会,公然否认南京大屠杀。
1937年9月12日,日本关东军本间旅团和铃木旅团进入山西省天镇县境,连续2天实施灭绝人性的大屠杀,造成至少2520名无辜民众丧生。
1938年4月12日至14日,日军在广东珠海三灶岛鱼弄村杀害586人,接着在全岛36个村庄同时放火,烧毁了3240座房屋,164艘渔船。在这3天之内,遇难者竟达2000多人。
1941年1月25日,日军在河北省丰润县潘家峪村,屠杀了全村1537人中的1230人。
1942年12月5日,日本第27师团第27步兵团所属第一联队骑兵队,血洗了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程庄乡潘家戴庄,屠杀和平居民1230人,烧毁民房1030间。
1942年夏秋之际,为报复浙江民众保护空袭东京后迫降在浙江的美军飞行员,日军在浙赣铁路沿线及周边地区展开大扫荡,屠杀了约25万浙江百姓。
2.化学战中死难者。1942年5月27日,日军在河北省定县北疃村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无法忍受毒气的人们在冲出地道口之后被刺刀刺死或者被开枪打死。在此次事件中北疃村共有800余人遇难。据不完全统计,从1937年开始的8年日本侵华战争中,日军在中国大陆实施的化学战共计2000余次,造成中国军民直接中毒伤亡近10万人。而战后在中国已发现日军遗留的化学炮弹约200万枚,毒剂约100吨,分布在中国大陆的十几个省。此外还有大量化学武器未被发现,仍在继续危害着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
3.细菌战中死难者。日军公然违背国际法使用了细菌武器。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所有的交战国中唯一在战场上使用细菌武器的国家。下面举例说明:侵华日军731部队亦即关东军防疫给水部本部。731部队把基地建在中国东北哈尔滨平房区,战争期间至少有3000名中国人、朝鲜人和联军战俘在731部队的人体实验中死亡。
1941年11月4日,侵华日军731部队和总部设在南京的日军荣字1644部队联合作战,在湖南常德空投鼠疫跳蚤。这次细菌战以常德城为中心,波及周边10个县30个乡的150多个村。据调查,遭细菌戕害的有名有姓死难者为7643人。
1940年6月间,日军参谋本部决定对浙赣沿线城市实施细菌作战。这次细菌作战给浙赣沿线人民带来了空前劫难,仅衢州城乡死亡约2000人以上,并传染到50公里以外的义乌县城,又造成数百人死亡。1942年日军发动浙赣战役,同样把细菌攻击作为重要的战术组成部分,在战争中大规模实施。根据衢州地区统计,这阶段染病在30万人以上,死亡约10万人左右。
此外,宁波遭细菌战受害人数达1500人以上。
4.劳工中死难者。日本军国主义在战争期间强征了数百万中国劳工从事各种繁重的体力劳动,还经常被暴虐的侵略者肆意杀戮。日军侵占大同期间,残酷掠夺大同煤炭资源,从各地抓来的劳工,在条件极其恶劣的矿井下每天服苦役十几个小时。遭受折磨而死的劳工被抛尸荒山野岭,其中仅南沟万人坑死难矿工就达6万多人。再如,日军入侵黑龙江东宁县之后,计划把东宁变成进攻苏联的最大军事基地,于是采取强征、欺骗等手段,征用了17万中国劳工修筑东宁要塞,这些劳工只有极少数生还,绝大多数都被残害致死。
在被强行掳至日本的4万中国劳工里,竟有6千多人惨死日本。仅花冈矿山中国劳工共有418人遇难。其中,在1945年6月30日,中国劳工深夜奋起暴动后集体逃跑,遭日本宪警的围堵和镇压,当场死亡113人。
5.慰安妇中死难者。“慰安妇”制度是二战期间日本政府大规模、有组织征招妇女充当日军随军妓女的制度。由于日军在战败时大量销毁档案,要准确计算出慰安妇的总量较为困难。尽管如此,一些研究人员依据已有的资料推断:日军在其侵占地区,前后共驱使40万左右的亚洲女性充当其性奴隶。在被害女性中,约20万为中国妇女。
性暴行往往与大规模的杀戮暴行如影随形。1943年5月9日至5月12日,侵华日军在华中方面军司令官畑俊六的率领下,在湖南省洞庭湖区的南县厂窖镇屠杀了3万余名中国平民百姓,在此期间还强奸当地妇女2000多人,震惊中外,史称厂窖惨案。再如1941年12月25日,日军攻陷香港后,闯入当时被用作医院的圣士提反书院。在屠杀了英军伤员之后,又对医院里包括英籍护士在内的女性进行了集体性侵。
6.无差别轰炸中的死难者。在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军国主义严重地违反《海牙公约》,犯下了狂轰滥炸平民的战争罪行。对中国的城市进行日以继夜的轰炸,给中国平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下面仅举几例:1937年8月15日至12月13日,侵华日军对中国首都南京发动长时间的连续轰炸。据不完全统计,南京遭日机空袭118次,仅日本海军航空队就动用飞机1200多架次。日本海军飞机投弹1357枚,在南京城内炸死中国平民430人,重伤528人。
1938年2月至1943年8月,日本对战时中国陪都重庆进行了长达5年半的战略轰炸。据不完全统计,在这5年间日军日机共空袭重庆218次,出动飞机9513架次,投弹21593枚,炸死市民11889人,炸伤14100人,炸毁房屋17608栋,市区大部分繁华地区被破坏。
为了侵占广东,日军从1937年8月31日首次空袭广州起至1938年10月21日广州沦陷,共对广州市进行了长达14个月的狂轰滥炸。广东受日机侵袭死亡人数14587人,受伤人数10166人。
自1938年11月至1944年11月,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日机轰炸成都前后历时6年,共侵入成都市空轰炸24次,造成了近4000人死伤,财产损失难以统计。
应当指出,中国人民坚持了长达14年艰苦卓绝的民族抗战并最终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在此期间,中华民族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其中包括无数民众的死难者。毫无疑问,他们应当是国家公祭的对象。
电影《辛德勒名单》的导演斯皮尔伯格说过:“我们不怕死亡,我们怕被遗忘。”这些国家公祭的对象,虽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场合,遭遇不同的戕害,但他们是我们的遇难同胞,不应该被今天的人们遗忘。
斯皮尔伯格还说过:“一个民族怎样对待历史,决定一个民族的未来。”
我曾经在《不要轻视悲剧文化》的文章中这样写道:“不轻视和矮化悲剧文化,要从中汲取一种精神力量,这或许会永远促进我们的文化自省和自觉。”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它忠实记录下每一个国家走过的足迹,也给每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提供启示。不忘死者,可以激励生者;不忘苦难,正是为了避免苦难;不忘悲剧,正是为了不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
二、固化“大屠杀”史实的重器
在加害国日本,一直存在着南京大屠杀虚构论、南京大屠杀根本没有发生过、南京大屠杀是20世纪最大的谎言等种种奇谈怪论。因此,如何看待南京大屠杀的历史显得尤为重要。实际上,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77年以来,已经两次对这段历史进行过固化。此次设立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法案,则是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国家的意志,第三次对南京大屠杀的史实进行固化。
战后,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莫斯科外长会议》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等法律文件,相继成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各同盟国军事法庭,分别对日本A级和B、C级战犯进行了正义的审判。其中,南京大屠杀作为特例,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同时设立专案审判。
由中、美、英等11个国家派出的大法官和检察官组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大量的人证、物证,确认“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是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在长达1218页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用两个专章的篇幅,以“攻击南京”和“南京大屠杀”为题作出了庄严而详细的判决。
与此同时,作为同盟国法庭之一的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也对在南京组织血腥大屠杀的B级战犯谷寿夫,以及杀人竞赛的刽子手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等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上述“两个法庭”均于1947年、1948年分别对南京大屠杀史实作出了法的认定,将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南京大屠杀罪犯判处了极刑。
“两个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史实进行的第一次固化主要内容包括:1.南京大屠杀时间的定论。其过程长达6个星期,即1937年12月13日到1938年1月。12月13日是南京大屠杀开始日,也是一个国难日、一个国耻日。
2.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对象的定论。侵华日军残忍屠杀了无辜市民和俘虏,不包括两军在南京战役中伤亡人数。
3.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的定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30万人以上的数字间接出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直接出自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其中,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定,日军集体屠杀有28案,屠杀人数有19万多人;零散屠杀有858案,尸体达15万多具,死亡人数达30多万。
4.南京大屠杀地域范围的定论。以当时南京特别行政市政府管辖的地区为限。南京沦陷前,市政府共管辖城内7区,以及浦口、孝陵卫、燕子矶、上新河等4个郊区,还包括总理陵园区。
5.南京大屠杀内容的定论。屠杀:人数达30万人以上;强奸轮奸:发生2万多起;焚烧破坏:“半城几近灰烬”,“全市约三分之一的建筑被毁”;抢劫掠夺:无数公私财物被掠。
1982年,发生了日本文部省修改教科书事件,即把侵略中国改为进入中国。此举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无比愤怒,特别是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及其遗属们,他们纷纷要求把南京大屠杀血写的历史铭刻在南京的土地上。南京市人民政府顺应了人民的呼声,于1983年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杀江东门集体屠杀和万余名死难者丛葬地遗址上立下奠基碑,开始着手遇难同胞纪念馆的筹建。经过一年零八个月的努力,该馆于198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40周年纪念日之际正式建成开放。后经1994—1995年,2005—2007年两次扩建,如今的遇难同胞纪念馆年接待中外观众量约600万人次,成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丛葬地遗址,也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
与此同时,南京市人民政府先后在中山码头、草鞋峡、煤炭港、燕子矶、上新河、汉中门、清凉山、北极阁、太平门、花神庙、正觉寺、仙鹤门、东郊丛葬地等南京大屠杀集体屠杀或丛葬地遗址,建立了一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碑,一些民间人士也在汤山等遗址,自发建成了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碑。
在南京,先后成立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南京大学南京大屠杀史研究所、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中心等一批学术研究机构,团结了世界上一批专家学者,并在国际范围内广泛征集一批有关南京大屠杀史料和文物,据此开展对南京大屠杀史学研究,形成了一批重要的南京大屠杀史学成果。
通过建馆、立碑和编史,将南京大屠杀的记忆予以保存、展示和传承,完成了南京大屠杀史实的第二次固化。
以国家的名义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实行公祭,是对南京大屠杀史实的第三次固化。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的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中,可以看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南京大屠杀基本史实进行了再次确认。该“决定”认定:“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在中国南京开始对我同胞实施长达四十多天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三十多万人惨遭杀戮。”
第二,对南京大屠杀历史进行了再次定性。该“决定”认为:“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灭绝人性的法西斯暴行。这一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残暴行径,铁证如山,早有历史结论和法律定论。”
第三,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公祭的时间进行了确定。该“决定”规定:“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每年12月13日国家举行公祭活动。”
第四,对国家公祭死难者的对象和范围进行了确定。该“决定”指出:“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
第五,对为何要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进行了说明。该“决定”强调:是为了“揭露日本侵略者的战争罪行,牢记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表明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捍卫人类尊严、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
国家公祭是固化南京大屠杀史实的重器。它对于凝聚中华民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的力量,以及反击日本右翼势力否定侵略与加害史实的言行来说,不亚于一颗精神原子弹。
三、张扬人民主体性的宪法精神
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国家公祭,既是对逝者的尊重和缅怀,也是对生者的抚慰和教育。用立法形式确立国家公祭日,全面体现了我国宪法人民主体性的根本精神。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遵循宪法。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法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正是宪法的根本精神,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人为本的思想传统。如孟子提出的“仁者爱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孙中山先生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理论。这些思想无不体现出从人本立场出发,提倡重视民意、尊重人民基本权利的观念。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制度,正是符合我国传统的人本思想,并且符合当代的民心、民情和民意,突出了宪法规定的人民主体性地位。
国家公祭在古代称“国祀”,是国家的大典,从儒学的实践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公祭活动,为国运和人民祈福祛祸都是其核心内容。所谓“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说的正是这个道理。法国思想家赫南指出:“在人们的共同记忆中,灾难与伤痛比享乐或是光荣更重要,也更有价值,因为它更能紧密地结合民众,唤起患难与共的情感,进而使人民凝聚成为一个坚实的共同体。”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法律,拉近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精神距离,成为一项固化的国家性社会行动,有利于凝聚民族精神,同心协力地去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
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实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正是基于宪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在人类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重要,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所有人权的基础。日本军国主义者当年在南京犯下的滔天罪行,是对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项人权的粗暴践踏。铭记这段历史,就是为了坚定地捍卫人的尊严和价值。
此次法定的国家公祭对象,不仅仅是南京大屠杀30多万的死难者,还包括其他在日军侵华期间遇难的所有民众,体现出对民众生命价值的尊重。
通过国家公祭,既是对死者生命权价值的承认和尊重,更是对死难者遗属和幸存者的精神慰藉。抗战历史第一次以法定形式走入普通中国民众的内心深处,提醒民众不要忘记历史,维护和平,建设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面对日本右翼势力南京大屠杀否定论甚嚣尘上并愈演愈烈的现状,实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就是以国家的意志,坚决维护抗日战争期间民众死难者的名誉权。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的决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必须组织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活动,这是宪法基本原则得以贯彻落实的具体行动。
“12·13”作为一个历史文化符号,它所承载的中华民族受难历史的记忆,具有特殊的普世价值。人们在悼念南京大屠杀30多万死难者的同时,缅怀抗日战争中伤亡的3500万中国军民,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又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过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因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所具有的人性和道德力量是全球性的。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法案的设立和实行,既是对法西斯罪行的控诉,也是对人性和良知的呼唤,更具有人类的普世价值。最为重要的,是我国宪法中以人为本和人民主体地位思想观念的再次凸显、实践和强化。
四、对国际和平的再促进
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以及所有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惨遭侵略者杀戮死难的同胞,上升到国家层面公祭,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重大仪式,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和平的思考与对生命的尊重,充分彰显了中国人民维护和平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令中华儿女精神为之一振。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和平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对和平的渴望、思考和追求,是伴随着战争的产生、结束和反思而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场遍及三大洲、四大洋,84个国家大约20亿人口被卷入战争,军民伤亡1亿多人,其中,中国军民伤亡达3500万人。饱尝侵略痛楚、历经战火洗礼的中国人民,更懂得落后就要挨打和今天的和平与安康来之不易,弥足珍贵。和平主义的倡导者池田大作先生说得好:“没有比和平更珍贵的!没有比和平更幸福的!和平才是人类向前迈进的根本。”
恩格斯曾说过:“我们根本没想到要怀疑或轻视‘历史的启示’,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自1994年起,江苏省暨南京市社会各界人士,连续20年举办祭奠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仪式,各种来自民间自发祭奠的方式更是数不胜数,但始终是地方性的,或者民间性质的。此次国家公祭日的设立,表明了一个国家对历史认知的高度,表明了一个国家对历史认知趋向成熟。演变为国家层面重温历史的一个定格化的仪式,为人们提供了学习历史、传承历史的绝佳契机和更高平台,警示人们要深刻汲取历史教训,自觉维护和平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以国家公祭的形式悼念,决非止于历史和过去,而是在汲取这段历史教训基础上的一种超越。这种超越是建立在重温和记忆历史基础上自然而然的升华,表达了我国人民热爱和平的心声,同时也向世界传递了中国人民牢记历史、维护和平的坚定意志。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和平公园内的紫金花女孩和平是追求其他价值的必要基础,是一种正能量,从来就不是一句空话。和平的基础是一个参与者的认知基础,是一个人性需要的基础,它建立在人类生活中普遍需要的心理诉求之上,它需要理念、制度和行动来体现。国家公祭则是以法律和制度的手段来捍卫和平,并且是一种对捍卫和平行动的丰富和范式的升级。国家公祭就是以最为庄重的形式缅怀逝者,体现了对死难者的哀思,对人的生命以及和平的应有尊重,藉以教育生者,警示今人和后人,勿忘民族曾经的苦难,勿忘苦难中逝去的生命,勿忘和平曾经的创伤。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确定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体现了国家的一种意志,是用法律的手段捍卫公理与正义,维护和平,使之焕发成一种精神力量。通过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设立,将会使纪念活动形式国家化、法律化、制度化、固定化,不仅提升了纪念逝者的规格,而且也彰显了对和平活动的影响力。
确认战争胜利日和设置国家公祭日,是一种国际惯例式的纪念法则,在现实层面也有助于我们与世界更好地沟通。维护和平需要国内外所有热爱和平人士的共同参与、共同构筑。国家公祭可以唤醒世人的良知,认清历史的真相,寄托对逝者的哀思、表达民族的真情,共同构筑维护世界和平的大局。当前,日本右翼势力和安倍政权的历史认知严重扭曲,否定侵略和加害历史的动作频频,实际上是对受害民族和受害者的二次犯罪,是一种文化暴力,实质上妄图为军国主义招魂,其危险动向令人担忧,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警觉。这表明了维护世界和平、遏制战争还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构筑更加牢固的和平堤坝是一个突出的时代课题。与民间或地方相比,从国家层面立法来设立国家公祭日,影响必然更大、更广,更为深远。它必将唤醒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所有热爱和平人士的良知,塑造正确的历史认知,让后人特别是青少年认识到,为了保卫世界和平,我们必须共同努力,为实现持久的和平与安宁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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